国外法律如何保护幼女

2013-04-29 00:44边麓
学习博览 2013年9期
关键词:幼女性关系强奸

边麓

中国元朝正律中,就有明文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女。”

将成年人与13或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视为法定强奸,这本是现代国际通例。中国1979年《刑法》典本也规定“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然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却背离这一国际惯例,设立了一个独特的“嫖宿幼女罪”,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者认为,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将其他国家视为不能自主同意性行为的幼女划入可以卖淫的人群。在实质上,这个罪名为那些本应被当作强奸嫌犯处理的加害者,打开了一扇“宽容之门”,在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后,他们可以简单地以“嫖娼”为由,减轻罪责,逃脱法律的严惩。

幼女保护在世界各个发达国家都是十分重视的工作。因为女孩的健康成长,意味着民族的兴旺发达。

美国:各州立法略不同

美国著名的电视节目《昼夜新闻》曾经做过一个颇富争议的节目:在全美巡回撒网,请未成年少女在聊天室结识想跟她发生性关系的人,吸引他们到家里来,主持人埋伏在屋内,警察埋伏在屋外。那些人进屋后女孩佯装洗澡,和他隔墙攀谈。

在确认他知道女孩年龄并想发生性关系后,主持人首先出场对他进行采访,让他说自己的想法,而他出门后警察会拥上将其逮捕,以强奸幼女未遂法办。整个过程在电视播出,无马赛克,嫌犯丑态百出,非常有教育意义。

在美国,强奸罪是属于州法管辖的犯罪,各州立法略有不同。大多数州并未独立设定法定强奸罪(此处不称强奸幼女罪是因为受害人也可能是男童),而是在强奸罪中针对受害人是否能够同意性行为设定了四个重要的数字:“同意年龄”(达到此年龄则肯定可以同意性行为,从16到18岁不等)、“受害人最低年龄”(低于此年龄则肯定不能同意性行为,从12到18岁不等)、“年龄差”(当受害人介于上述两个年龄之间时,可以同意和不超过此年龄差的嫌犯发生性行为,从2至5岁不等)、“最低起诉年龄”(低于此年龄的嫌犯不适用强奸幼女罪,从12到24岁不等)。

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强奸罪的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受害人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这可以有力地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避免由于主观想法不好证明给定罪造成困难,同时也对年龄相仿的未成年人间的性行为宽容处理。

在实际判例中,曾有未成年少女假扮成年人卖淫,虽然嫖客确实认为其是成年人,但是最终仍被认定犯有强奸罪。

新加坡:

徒刑、罚款和鞭刑

去年,轰动新加坡的特大嫖雏妓案至今仍在大规模审理之中。新加坡总检察署指控一大批人和一名未满18岁少女进行性交易,被告包括新加坡各方面的精英名流。

在新加坡的案子是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任何人与18岁以下未成年男女进行性交易即构成犯罪行为,可被判最长不超过7年的监禁并兼处罚款。

在此类雏妓嫖娼案中,公众常有的一个问题:有些雏妓本身长得很成熟,外表看起来就像超过18岁的样子,因而嫖客主观上没有与未成年人性交易的意图。毕竟,嫖娼本身在新加坡并不违法。

但是法官在数个判决中都指出,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管他们长相如何、行为多么主动,法律均认为他们因为未成年而缺乏作出成熟判断的能力。即使雏妓的穿着打扮和言行举止表现成熟,但嫖客有查证年龄的义务,不可从雏妓的长相、举止作出主观判断,雏妓的外表或心智的成熟程度也不能作为减轻罪责的理由。换言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绝对的,唯一的标准就是年龄。

新加坡法律对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保护更为严格。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为非法。如果对方是小于14岁的幼女,则为法定强奸,强奸者可被处以最长20年的有期徒刑,可被并处罚款和鞭刑。

其他国家如何保护幼女

德国

在惩治强奸幼女犯上,德国是欧洲最严格的。与美国相同,成年人与年龄在14歲以下的未成年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

即便是与雏妓发生性行为,也属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另外,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去年,德国石荷州基民盟主席、州长候选人波缇切尔,因爱上一位16岁未成年人而遭该党开除。

韩国

韩国是儿童性犯罪的高发国家,为此,韩国政府将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另外,韩国也会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

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去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首次对娈童癖惯犯朴某正式实施药物阉割,为期3年。 韩国也成为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

波兰

2010年6月,波兰成为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少男少女的成年男性罪犯,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意大利

《意大利刑法典》第609条-6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犯罪人不得以不知晓被害人的年龄作为开脱罪责的理由。”第609-2条、609-3条规定“性暴力罪”:若对象不满14岁,其法定刑重于对象为14岁以上的人的行为;若对象未满10岁,其法定刑更重。该法第609-4条规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为犯罪”。

(摘编自《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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