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规避

2013-04-29 00:44孙占发
考试周刊 2013年95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

孙占发

摘 要: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是改革的主要阻力。本文分析了如何规避利益冲突在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 体育管理体制 利益冲突 规避途径

1.协调利益冲突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孙立平教授认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解决当前利益格局的问题”,“所谓和谐社会最根本的应该是和谐的利益关系”,“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迄今为止的体育改革虽然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由于体制的不完善和不配套,也引发了一些新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这些主要靠体育本身的发展与更加合理的体育制度安排创新才能逐步得到解决。从长远来看,深化体育改革,从而建立合理的制度安排结构是解决体育发展中利益冲突的根本途径和出路。

2.重树体育发展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人们往往只认识和利用体育的派生价值,而忽视体育的本真价值。体育的本质是人们以自觉意识支配下的身体运动为主要手段,对自己的身心进行改造,使之臻于完善的实践。体育的本质决定了其本质功能是满足人们的娱乐享受和促进身心健全发展的需要,体现体育的客观价值。体育的客观价值体现人的最高价值,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体育的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不过是社会主体和国家主体出于功利目的而对体育的本质功能进行的开发利用。必须明确的是,在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这三个不同层面的主体中,只有个体才是真正的人,才能过人的生活,有衣食住行、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社会组织和国家不过是个体的人们交往的产物,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他们不是真正的人,没有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他们只有维护自身经济和政治的利益诉求。因此,应建立人本、和谐的社会,整个社会的发展必须以个体为目的,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社会(包括社会组织和国家)的发展要以人的发展为目的,并不是把人作为实现他们利益的工具。体育是社会生活中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的活动,他们在活动中形成社会联系,这种社会联系不论是在哪个层面上都不过是人们的体育活动借以实现的形式。可以说,社会必须首先在对体育的基本价值有一个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需要我们把满足人们娱乐享受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全发展作为体育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过于强调体育的政治功能,忽视了体育的本真价值,把国家的政治利益放在首位,国家发展竞技体育主要是国争光,凝聚人心,这在民族崛起之初确实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改革开放至今,不要说全运会金牌在老百姓眼中已不再有以往的附加价值,就是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其金牌数量也不是衡量中国经济进步和科技水平的唯一指标。竞技体育只应成为全民体育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多位专家表示,中国的专业竞技体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意志化和政治功能化的工具,作为阶段性行为,迟早要改变重心,向休闲娱乐领域转移,成为满足中国人现代精神文化需求的‘玩具”。

从“工具”转变为“玩具”,核心是观念的变革,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依靠人文观念的提升才能彻底解决。

3.切实转变政府的体育职能

高度集中的政府行政体育体制下,政府是全能型政府,凡是涉及体育的所有事务均由政府解决。这种体制在短期内具有迅速动员有限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功能,能够较好地为政治利益服务。但从长期来看,完全由政府办体育不可能满足社会对体育的多层次需求。政府垄断体育事业,抑制了社会办体育的积极性,因而体育产品不可能通过市场竞争供给,体育的运行始终处于低效率、高投入的状态。不下决心转变政府职能,不仅不能发挥政府作为社会全局利益的代表者、社会利益矛盾的仲裁者及社会利益冲突的协调整合者的作用,反而会使政府本身的运作成为引起社会利益冲突的根源或主要因素。因此,体育领域的改革一直都在强调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

但是,在传统体制下,所有经济活动都同国家整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公共品概念被无限扩大了。社会为满足人们体育需求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其主要性质是私人品,因此,在传统体制下,我国体育服务属于公共品的概念被无限扩大了,被囊括进政府提供的公共品范围之中。这里提出的政府体育行政职能的转变,其实质就在于把性质属于私人品的体育服务的生产、提供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给企业,而政府体育行政职能转向体育服务中性质属于公共品的那一部分。因此,体育研究必须进一步明确各种体育产品的性质,从而为转变政府体育职能提供依据。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体育职能的转变丝毫不意味着理论上中国体育应当以“弱政府”体系为目标。我们需要构建的是一种“强社会强政府”体系,也就是说,在扩大个人自由和社会自主范围、划定政府合理权限的同时,必须强化政府在社会公共领域内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员的权威及在其合理权限内的各种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体育发展中的积极能动作用,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实现政府职能实施手段的多样化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张宇燕,盛洪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袁旦.赶超型体育发展与我国体育产业结构非常规转换——中西体育制度文化比较,2003.

[3]柳新元.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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