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代际资产转移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2013-04-29 00:44邓元时胡晓登
理论与当代 2013年9期
关键词:市民化代际产权制度

邓元时 胡晓登

一、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主体一新生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的年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于“80”、“90”后农村青年。2010年,由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等部门组成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历时3个月,在大连、东莞、深圳、福州、遂宁、广安、青岛、烟台等10多个城市调研所形成了《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报告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界定是: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6261万人。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其中,16-20岁占4.9%,21-30岁占31。9%,31-40岁占22.5%,41-50岁占25.6%,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5.1%。严格按照出生于“80”、“90”后农村青年计算,30岁以下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36.8%、接近1亿人。广义的新生代农民工则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现实生活中,31-40岁的农工正当青壮年,大多具有强烈的市民化意愿和能力,是融入城市、“化”为市民的主体。按照广义的农民工口径计算,40岁以下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59.3%、15572.8万人。这与绝大多数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所占比例测定在60%左右相吻合。

新生代农民工之所以是融入城市、“化”为市民的主体,主要在于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特征。

(一)年龄差异。从年龄层次上看,第一代农民工多是20世纪60、70年代出生,大多数已经在40~50岁甚至以上。随着年事渐高,已经逐渐不适应农民工城镇就业的主要领域——大多数是体力型、服务性行业产业的年龄要求。同时,其基本文化程度使之不容易接受新事物,难以接受城镇就业所需要的技能培训并提高其就业技能。因此,第一代农民工的年龄偏大这个起根本作用的自然因素决定了这个群体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很低,进取心、竞争意识、市民化意愿和综合能力等均较弱。

(二)进城务工目的区别。第一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得远较农村为高的收入进城务工,新生代农民工则主要是出于对城市生活方式的向往。我们的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进城的主要是由于城市收入高、教育条件好、生活环境好、交通方便、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等原因进城。

(三)教育文化程度差异。第一代农民工多是20世纪60、70年代出生的进城务工群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根据相关调查,72%的第一代农民工受访者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仅为28%。与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为主的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较,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我们对新生代农民工的问卷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以初中、高中或中专居多,占总人数的48.8%,比第一代农民工文化程度高20.8个百分点。文化程度较高,是新生代农民工城市生存和适应能力强,更倾向于融入城市、成为市民。

(四)返乡的主客观条件差异。一是农业劳动技能差异。第一代农民工一般是在青壮年时期开始外出务工,在此之前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拥有农业和农村经济劳动技能。相比较之下,新生代农民工则缺乏这些条件。由于新生代农民工中绝大多数缺乏农业劳动技能,他们也回不去农村。安徽省团委2011年形成的<新生代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入研究报告》显示,80%的新生代农民工基本上不会干农活,38%的从来没有务农经验。二是农村资产差异。第一代农民工在农村拥有资产,如土地、房屋、林地等资产。新生代农民工却因为大多出生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同时农村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制度,因此绝大多数没有土地等生产资料。

(五)农村生活情節差异。青壮年时期才开始外出务工的第一代农民工在农村家乡生活了数十年,对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熟悉而眷念。相比较之下,作为“留守儿童”成长起来的新生代农民工,是在孤独、缺乏关爱环境下长成。同时,在农村十几年的生活时光不足以使其对农村产生深深的眷恋之情。

(六)城市适应性差异。由于年龄较大、非农技能少、生产生活条件艰苦、适应性差等综合原因,第一代农民工在城市的生产生活远比新生代农民工艰苦,融入城市的难度大得多,因此并无强烈的留城愿望。反之,新生代农民年纪轻,接受掌握城镇就业技能能力强,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文化精神及心理层面对城市的适应性强,因此更愿意也更容易留在城市。

基于以上6个方面的差异,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愿望最为强烈,市民化主客观条件更为坚实。因此,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农民工融入城市、成为市民的主体。

二、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的必要性

资产建设理论是当代社会政策和反贫困的重大创新性和革命性理论。资产建设的核心理念是:穷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穷困,更是资产贫困。该理论得到世界范围内从政府层面到学术研究层面的高度共识、认可和大量实践。

资产的代际转移是人类社会一种极其重要的经济行为。作为被全世界所共识并大量付诸实践的资产建设理论,资产代际继承理论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资产建设理论的创始人迈克尔·谢若登对资产继承问题进行了专章论述。正如迈克尔·谢若登指出:勤奋和节俭不可能孤立地带来个人富裕,穷人努力工作和节俭的行为至少同富人是一样的。那么,形成穷人和富人差距的原因无疑还有在财富积累中起作用的因素——这就是制度,即制度安排影响代际资产转移和资产积累。

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其基本上没有或者拥有很少的农村资产,因此只能通过农村资产代际转移来实现。因此,农村存量资产转移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资产建设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作用和意义。

在我国农村,土地是最重要的资产。我国农村“土地到户”即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于20世纪70年代末。这种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农村总体上一直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农村土地制度。因此,在这个年代之后出生的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我国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缺乏可供转移的农村资产。据北京师范大学研究院的一组数据显示,80后、90后40%左右在老家没有承包地,33%到36%没有宅基地。我们的调查和推论表明这一数据偏高,至少70%-80%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承包地和宅基地。

至于林权,则是以农户为承包单位、以土地承包为依托的。因此,从法权角度看,没有土地的新生代农民工也没有林权。在农村房屋方面,有的农户将房屋分到了子女头上,有的则属于新生代农民工父辈所有。从这种情况看,新生代农民工似乎不存在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村存量资产转移问题。但是,实际情况则是存在着农村存量资产代际转移的条件和需要。

首先,大量农民工进城,农村普遍出现“老弱病残镇守山寨”情况,农村土地抛荒等现象日趋严重,因此存在着寻求新的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紧迫要求。

其次,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是长期不变的政策,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父辈、祖辈逐渐年事已高,渐渐无力从事农业重体力劳动,子女又不回乡务农,土地经营权亟待寻求新的转移接续方式。

再次,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扎根,其父母也正在,而且必将随进城子女进城,其农村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需要随着转移。据法定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举家进入城镇的农民工人口高达3375万人。这一趋势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继续发展。

个人在城市进行资产积累对于收入低下、结余有限、理财知识严重欠缺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个人资产建设几乎不能进行,农村的代际资产转移几乎成为唯一的、有分量的资产积累方式。将市民化意愿和能力较强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村的存量资产如房屋、宅基地,其父辈的资产如土地、林权以及其他集体权益等經过流转、继承后转化成带入城镇的资产,是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资产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农村以土地为中心的资产向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代际转移需要日趋突出。但是,现行农村产权制度没有赋予新生代农民工这种流转和代际转移及转化为城镇资产的权益。

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了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低效化,另一方面使新生代农民工全无代际转移资产,成为城镇中资产最为贫乏的巨大群体,阻碍了其融入城市、“化”为市民的进程。因此,解决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问题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现行农村产权制度并未提供这种代际资产转移允许,这样就导致了资产建设理论创始人迈克尔·谢若登所说的那种情况:“对贫困的福利接受者,资产积累不受鼓励,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不被允许。”同时,农村产权制度对我国生产资料的使用率和效率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资产建设角度还是保护农村生产力的紧迫需要看,应该尽快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至关紧要的资产积累和资产建设提供新的制度安排,同时也事关盘活农村生产资料、稳定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全局性、战略性等重大问题。

三、农资产代际转移与村产权制度改革

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是以农村资产流转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要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允许和促进农民工土地、林地林木、宅基地、房屋等资产长期或永续、规范流转,扩大流转范围,支持资产流转,自然而然地就会转移到新生代农民工身上。

正如迈克尔·谢若登等人的研究表明,财富的相当多数是用来继承的。有的学者认为:“将近一半的巨额财富被继承。”有的学者指出“财富积累的大部分,约80%是源于代际转支”。许多经济学家的普遍结论是:人们的积蓄既是为了后代,也是为了他们自己。无论如何,财产继承对于后代的影响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明显的。

反过来说,如果不允许进行资产代际转移,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流转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和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农民没有必要和需求一定要将土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流转变现。因此,资产建设视角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资产代际转移,或者说农村资产流转主体是第一代农民工或留守老人,受体则主要是新生代农民工。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支持承包土地等农村资产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此可见,只要大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在更大范围、更长期限内,进行农村资产“永续流转”,即在《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的制度框架内一个个承包期永远接续流转下去,就能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资产代际转移奠定基础,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资产“裸奔”进城、“化”为市民极端困难的紧迫问题。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3-5-27.

[2]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新华网2010-06-22.

[3][美]迈克尔·谢若登.资产与穷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胡晓登.中国资产建设主要瞄准群体:市民化进程中的新生代农民工[J].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3(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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