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生育保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探索

2013-04-23 02:56王银兰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6期
关键词:探索

王银兰

【摘 要】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仍难以满足育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实际需求,加之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其局限性日趋显现,亟待加以完善。

【关键词】生育保险;局限性和问题;探索

0.概述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妇女劳动者怀孕和分娩期间暂时中断劳动时, 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问题和局限性

1.1保障对象单一

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享受待遇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已经参保的男职工因其配偶无工作单位,难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扩大受益面,部分地区调整了生育保险办法,将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体现了男女职工共同缴费、共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社会共济性。但是,这一做法并未作为一项国家政策在全国推行。

1.2按单位参保的做法有失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现行生育保险主要以各类用人单位为参保主体的做法已不适应各种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个体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的需要。一方面,按单位参保的做法将那些缴过费又脱离用人单位的育龄妇女“拒之门外”,使她们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对那些一直在非正规就业岗位或一直从事自由职业的妇女,却因没有用工单位而一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机会,也显得不公平。

1.3待遇支付范围较窄

待遇支付存在缺陷,患者医疗保障水平不高。一是待遇享受条件单一,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二是各地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方式不统一。目前大体分为两类:实报实销法和限额支付法(或定额支付法)。实报实销法对保障生育期间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医疗机构会出现超标收费或者设置不必要的诊疗项目,从而使费用难以控制。而限额支付法,各地生育医疗费按照是否剖宫产以及几级医院就诊等支付标准差距较大。三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过窄。目前,我国生育保险主要用于对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由于各地主要采取限额支付方法,其中生育医疗费按剖宫产、顺产、多胎、人流等实行定额支付, 并未考虑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并发症及合并症。

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医疗服务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由于生育保险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的特点,虽然定点医疗机构理应按照协议的内容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查和治疗项目和次数的扩大化; 二是过多地使用和重复收取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费用:三是降低出入院标准,任意延长待产时间和产后住院的时间。

2.我国生育保险政策的新探索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不但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其他制度的改革进程,而且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下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也形成巨大约束。要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和完善就十分必要。

2.1坚持社会统筹方向,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其统筹层次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我国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妇女劳动者。在我国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着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而不应在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存在差别。当然,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我国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生育保险制度很明显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只能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保证现有生育保险对象范围不缩小、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将非工资劳动妇女、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以及广大农村的女性劳动者逐步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从而起到扩大覆盖面、提高我国人口整体素质的目的。这就需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广开门路,积极筹措生育保险资金。其主要措施是通过法律手段消除少数行业和企业的系统内自我统筹系统,使其参与基本保险,努力变行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当然,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不同,我国也应允许少数企业和行业在基本保险外根据其需要和实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补充保险。

最终,我国要将生育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由目前的县级水平提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层次和水平,要让所有的育龄妇女及其相关人员都能享受到该保险。

2.2建立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较优厚的生育保险制度在国外,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补助金(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医疗保健等内容

从其现行待遇标准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已达到或超过国际《生育保护公约》的规定,生育待遇标准优厚。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总体较低,这就决定了我国在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时不能与发达国家盲目攀比,而应在综合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及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确定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具体来讲,在生育保险对象的资格认定方面,应规定最低缴费时限和工作时限,以体现职工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在生育产假方面,应结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适当延长妇女产假,并体现出男性在生育保险中应享受的一定时期的带薪假期的权利。

2.3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

一是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项目扩展、待遇优化和保障水平提高等工作,扩大参保女职工免费妇科体检项目、增加“两癌”筛查等新的体检项目,提高基金使用质量和生育保障水平。二是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葡萄胎、妊娠高血压、异位妊娠等。三是建议新生儿至学龄儿童阶段可不缴费,随参保父母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儿童病种相应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畴,父母一方参保的可享受一半待遇,双方均参保者,可享受全部待遇,7周岁以后可直接参加中小学生医疗保险。

【参考文献】

[1]黄润光.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及前瞻[J].人口与经济,2002,(5):76-79.

[2]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J].人口研究,2003,(3).

[3]潘锦棠.生育保险中的女性利益、企业利益、国家利益[J].2001,(1):3l-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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