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周立平
整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银监会先后颁发《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建立起一整套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规范和基本制度。鉴于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对风险较低的贸易融资给予较高的权重设定,业界不少人士担心可能会影响贸易融资的发展,特别是使得资产较小的客户受到较大影响。《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施行逾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也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对贸易融资的影响具备一定信息支撑和实证基础,以期为贸易融资在银行业风险管理中获得稳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准备。
在不同的处理信用风险办法下,资本充足率具有不同的衡量结果。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法,继承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银行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形式。初级内评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值(EAD)和期限(M)等三项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内评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在计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调整因子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在计算风险资产及提取相应准备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采用高级内评法往往能比采用初级内评法减少必须的准备提取,银行将更加节约资本,资本充足率可提升40~50个基点。国际大银行早已具备高级内评法要求的技术计量和数据积累,而我国商业银到目前为止仍普遍采用初级内评法处理信用风险。故有推论,在初级内评法下,贸易融资低违约损失率(LGD)和低违约风险值(EAD)的优势无法得到体现,其资本占用被高估,银行受资本充足率压力将朝节约资本方向发展,因而可能对贸易融资的发展产生实质性伤害。
2007年2月我国启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工程,大型商业银行按照《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顺利,资本充足率逐年提高。2012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929亿元,同比上升64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5%,同比下降0.01个百分点;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3.3%,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10.6%,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存贷比65.3%,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对比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第一,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随资产规模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是影响资本充足率最主要因素。资本充足率与存贷比同步上升,表明信用扩张的同时风险受到控制,不良贷款率降低,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第二,资本充足率对贸易融资未产生实质性压力,贸易融资发展具备充分现实基础。商业银行存贷比上限为75%,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实际数据与警戒线之间具有相当空间。
但是也要看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的另一原因,是大量的资本补充。在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势下,各上市银行选择定向增发、发行次级债作为补充资本的重要方式,仅2012年11月和12月,建行、中行、农行就集中发行1130亿元次级债用于补充资本。
依靠补充资本只能暂时缓解资本充足率压力。随着信贷规模逐年递增,未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仍然较大。化解资本补充压力关键是要从低级内评法过渡到高级内评法。自2012年12月以来,已有3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申请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去年底工商银行首先向银监会申请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该行2000年启动内部评级法,2007年底到达初级内评法的要求。招商银行于2003年与穆迪公司签订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合约,取得后发优势,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申请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议案。此后,交行2013年1月21日董事会也对申请这一新资本管理方法明确表态。银监会已开始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评估,这六家银行有望成为中国版巴塞尔三新资本协议实施后首批施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届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会进一步提升,贸易融资资本占用压力才会从缓解变为化解。
杠杆率是金融机构的总资产除以净资产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其经济意义是以少量资本支撑大量负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都采取杠杆经营模式,杠杆率越低,则放大倍数越大。在经济繁荣阶段,低杠杆率能够获得较高的权益收益率,但当市场发生逆转时,也会面临收益大幅下降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汲取银行体系表内外杠杆率过度累积引发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时,提出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设置下限为3%。由于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在杠杆率下没有区别,所有资产都要求同样的资本,避免了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复杂性问题,使资本扩张规模控制在银行有形资本的一定倍数之内,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快增长,防范计量风险的发生。在杠杆率压力下,商业银行进行表外业务的热情会受到限制,尤其是对贸易融资及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有可能使与实体经济活动紧密相关具有真实的货物贸易背景的贸易融资成为杠杆率下的牺牲品。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1年6月颁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期年。《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也就意味着放大倍数最大为25。一年多来,我国贸易融资稳定增长。2012年,工商银行共发放国际贸易融资逾2,000亿美元,同比增长幅度超过33%,当年发生额和余额市场占比均居国内同业首位。中国银行境内机构外币保函余额市场份额保持市场绝对领先地位,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多年排名全球第一。在杠杆率管理下,贸易融资呈现稳定增长态势而成为实质性未牺牲品,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商业银行原先杠杆率压力不大。2010年末,银监会公布的测试结果为:按照2010年6月版的杠杆率计算方法,我国五家大型银行的平均杠杆率为4.7%,全部超过了4%;五家中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1%,处于4%附近。
第二,贸易融资处于成长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存贷存在较大利差,发放贷款能够为银行获得丰厚赢利,银行收入80%以上来自于利差收入,本币放贷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我国外币票据法目前依然空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较大局限性。如在保理业务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量可占GDP的6%以上,英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甚至达到15%。而2011年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量占我国GDP的4.75%,显见贸易融资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第三,经济运行尚处危机后恢复初期,杠杆率暂无启动的触发因素。作为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设置杠杆率底限是为了防止金融体系在经济繁荣期过度扩张资产负债。2011年4季度后,受欧债危机的影响,外部需求疲弱,出口增幅下降,我国经济减速下行。2012年我国外贸依存度为47%,在2011年基础上再度回落3.1个百分点至50%以下,其中出口依存度为24.9%,进口依存度为22.1%。由于外贸增幅缓慢,以致商务部与中国信保联合下发《关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优势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通知》,要求重视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和政策引导作用,加强中国信保与商业银行合作,丰富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将风险管理与信贷结算相结合,共同为企业量身定制保险与融资服务方案,改善贸易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由此可见,杠杆率对贸易融资发展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取决于银行所处的现实环境。在经济过热膨胀时,杠杆率限制能起到缓冲和冷却作用,此时对贸易融资有所抑制只能列为调控成本而不可视其为需要挣脱的桎梏。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应当记取,否则就是好了伤疤又忘痛了。
银监会2011年10月12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引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四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不低于100%。流动性覆盖率(LCR)数值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的比例,要求金融机构须持有足量的现金和易于变现的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以便度过短期危机。净稳定资金比例(NFSR)则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间的比例,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此外,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存贷比不低于75%,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银监会表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但迄今这一办法未发布正式文件。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2013年1月6日公布《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规则,相关规则远不如预期严厉,允许各银行可以把更大范围的流动资产计入缓冲范畴,其中包括一些股票和优质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且将全面实施时间延长4年至2019年。对比此前披露的草案,新规对计算方法也进行了调整,大幅降低金融机构必须持有的流动性缓冲资产的规模。
我国银行业多以被动负债(存款)为主,平均值在80%左右,而西方银行业更多地以主动负债(如同业拆借、大额定期存单、证券回购协议、发行债券等)为主,被动负债比例较低,普遍在50%左右。为提高并保持充足的流动性,银行必须拥有较高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相应地调整资产负债表结构,使得银行的经营资金中,有一部分需要沉淀为收益率较低的资产。而要保持较高的净稳定资金比率,银行要尽量拥有期限较长的负债,开展期限较短的资产业务。银监会发布2012年度监管统计数据中,流动性比例为45.8%,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远高于25%的底限。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3%,与去年同期持平;平均资本利润率19.8%,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从这组数据来看,商业银行运营结果体现了流动性监管要求。
流动性指标与贸易融资高度正相关,主要表现在:贸易融资重视贸易短期流程的风险判断和控制,出口押汇、出口商业票据贴现等业务期限甚至仅几天时间;关注每笔业务的真实性,通过单独授信,资金封闭式运作,确保每笔真实的业务发生后资金回笼,风险度低。这些都与保持充足流动性所必需的尽量拥有期限短、稳定和易于变现的资产业务要求相一致。
(1)充分应用金融海啸中的风险数据,建立科学风险计量模型。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决定其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但它们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关键要有良好的数据和可靠的模型作为基础。总体来看,我国银行业数据没有经历一个完整周期,但对贸易融资而言,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共同经历2008年的金融危机,已经具有完整周期。2008年以前我国出口商平均坏账率约为1%,2008年坏账率已经高达3.3%。作为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8年前11个月支付赔款2.1亿美元,同比增长174.5%。金融海啸中,贸易融资国别风险呈现链式传播,从发源地美国迅速感染英法日意等发达国家。某些金融机构与进口商串通起来恶意挑剔以逃避付款义务,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在2008年1~10月已接到12起针对银行的报损案件,主要是开证银行恶意挑剔,逃避付款义务。这些都为国际贸易融资模型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数据积累。
(2)优化信贷业务结构,加大小微企业投入。以往在外贸形势严峻,融资需求强烈情况下,一些银行出于风险管理和收益回报考虑,将贸易融资向大型企业倾斜,积极向大企业推广套利性质、纯粹融资性质的贸易融资业务,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尤为突出。为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第六十四条规定将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使小微企业贷款消耗资本金较少。银行应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导向,优化整体信贷业务结构,减少风险资产对资本的消耗,注重提升非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通过加大对小微金融的支持力度,为发展贸易融资拓展更大的资本充足率空间。
(3)建立共享数据机制,提升中小型银行贸易融资风险控制能力。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使用高级的计量方法来计量信用风险,但对于许多中型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来说,由于本身基础薄弱,即便是实施简单方法对它们来说仍然意味着相当大的挑战。江苏省的一些法人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开办国际业务,涉足国际贸易融资领域,这些银行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投入大量精力,才能在风险计量、管理以及公司治理方面达到监管要求。中小型银行以区域中小型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能够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贸易融资由于产品种类多、风险因素复杂、历史违约数据缺失等问题,建立数据模型的难度大。受制于业务规模小和专业技术力量弱,中小银行建立足以支持评级的贸易融资数据模型更加困难。根据欧洲的经验,可以将多家中小银行联合起来,建立共享的同业数据库。此外,还可利用评级机构及征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数据作为参考,并与政府及研究部门合作,获取宏观经济、产业发展和企业征信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当牵头中小型银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IRB共享数据池的步伐,为中小型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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