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李晓曼
随着企业投资和经营的多元化发展,企业关联交易已成为企业之间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经营和交易的重要方式,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筹划避税等涉税风险也不断加大。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赋予税务机关反避税权力,反映出国家税务部门对关联交易涉税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各地方税务部门已经开始深入研究房地产、银行融资、特许权使用等领域的关联交易避税问题,并有选择地进行审计和调查。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购销、资金融通、财务核算及税收筹划的具体实际情况,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和防范税务机关事后调整带来的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是最普遍的降低税负,进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方式,同时也是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对象。转让定价避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之间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市场交易行为,其交易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多少,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定价避税方式。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法规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和罚息。因此,关联企业交易税收风险的大小,关键在于交易价格的确定,企业如果在关联交易过程中的定价机制和定价方法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偏高或偏低,从而影响和减少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计税收入,税务机关对此开展调查和处理,对企业来说则产生了相应的涉税风险。
对于集团化管理的集团关联公司,办公地点、甚至加工车间有时均在一处,人员、资产、费用无法直接分开的情况很普遍,在各自成本核算及缴纳税款时,并无统一、合理的分摊标准,甚至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财务和税收“安排”,由此导致公司的收入与成本严重不相匹配,造成税款缴纳不足,税负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若关注和调查此事,将会产生涉税风险等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提出成本共同分摊的概念。根据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最新规定,所谓成本分摊协议是指参与方共同签署的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的协议。根据《办法》的规定,关联方承担的成本费用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费用相一致。
面对大量集团公司频繁交易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无法逐一调查搜集信息,通常是通过税收立法特别规定纳税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报告相关交易信息并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同期资料,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举证证据,就要按税务机关的调整决定执行。这对企业是一种法律约束,就是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同期资料,企业筹划避税的空间相对小了;同时也是对企业权益的有效保护,企业如果提供了能证明自己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同期资料,通过自我举证等方式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法性,就可以免于调整和处罚,降低相应的涉税风险。
第一,内部控制应包括内部审计,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对董事会决策质疑以及对管理层操纵会计信息的有效监控等。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主要通过建立审计委员会,并履行其相应职责的方式监督和控制内部涉税风险。审计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促使它更多的是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少数大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主要由股东代表、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人员等组成,通过建立内部审计控制机制加强对管理层操纵会计及涉税信息的有效监管。因此,应该明确审计委员会如下责任和权力:(1)了解公司财务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随时关注并履行监督的职责;(2)对季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负有监督责任;(3)与管理层共同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适当参与财务报告的制作和生成过程;(4)复核评估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管理层共同协助注册会计师并保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二,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与被审计公司的内部涉税风险评估和控制水平有直接关系。关联交易的固有风险水平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财务报告对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但关联交易固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又很大,这时企业的涉税风险就不断加大。注册会计师及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建立自我风险评估机制控制关联交易涉税风险,根据被审计公司的外部环境、内部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税务处理等方面的特点,根据被审计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综合分析、识别容易产生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具体事项、具体环节,进而评估公司固有风险的客观水平,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防范和控制关联交易涉税风险,提高内部控制能力。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财务欺诈从而导致涉税风险发生,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关联交易涉税风险时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和重点分析:(1)财务状况的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市场竞争或调控政策的影响;(2)管理层承受异常竞争压力;(3)管理层受到个人经济利益驱使;(4)公司内部治理缺失或缺陷;(5)内部控制缺失或缺陷。
预约定价机制是国际上通行有效的反避税措施。从实践来看,预约定价机制的推行使税务机关把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查审计转变为事前的审计和预防,是企业规避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最佳途径和有效措施,也是征纳双方共赢的有效制度安排。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预约定价安排机制,正式将预约定价安排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所以,企业可以事先将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及具体事宜,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并和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和蹉商,预先确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价方法,共同签署一项协议,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通过这种事先预约定价安排的有效机制,使征纳双方共同有所遵循和约束,避免事后的特别纳税调整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和递交的具体要求,企业须按税法的具体要求准备和递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所以,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的资料,企业要给予特别关注,在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过程中认真搜集、准备和妥善保管,特别是集团内部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尤其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管关联交易具体业务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及具体定价水平的同期资料,同时还要收集和保存自我举证方面的有关资料,如有关的购销合同、业务核算、财务核算及分析表等,尽力做到详尽、全面和完整,力争保持同期资料的连贯性、系统性和完备性。如果有成本分摊方面的关联业务,还要同时将相应的成本分摊协议妥善保管并按要求提供。这样,一方面企业提供了能够证明自己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同期资料,可以有效避免特别纳税调整的税收风险;另一方面,即使税务机关实施了特别纳税调整,只要企业能按要求及时有效提供系统完备的同期资料,也会免除罚息,减少损失,降低涉税风险程度。
通过委托税务代理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为企业在关联交易方面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规避和防范涉税风险。第一,税务代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能使企业客观面对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同时能依据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及客观事实,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寻求合理、合法的有利于征纳双方的纳税方案。第二,企业通过委托税务代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纳税咨询服务,并借助于他们的专业经验及控制关联交易纳税风险的策略方法,进一步做好企业内部的风险控制管理,有效开展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分析、自我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程度,主动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进行自我内部涉税风险的控制管理,有效避免风险发生后的税务机关的调整和罚息处理,降低关联交易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和损失。
[1]龚记兵.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防范[J].当代经济,2009(10).
[2]夏有满.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定价模式及可能带来的涉税风险[J].现代商业,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