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代 婷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云南·昆明)
在国际金融危机大浪的冲击下,我国许多企业也纷纷暴露出因卷入金融衍生品市场而导致带来巨额亏损的消息。近年来,央行相继推出了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局面。日新月异的金融衍生品创新加剧了金融机构的竞争,也增加了金融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速度。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为金融市场提供了规避风险和价值发现等有效手段,促进了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开展。但是,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及其市场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根据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在1994年的联合报告,将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五类。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汇率、利率或金融资产价格等市场因素的波动,使得金融资产持有者的衍生品价值发生不利变动,从而引发的财务状况恶化的风险,是金融衍生品最为普遍,最常见的风险。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衍生品受到自身供求等市场因素的影响,价格具有波动性;二是由于高度的相关性,基础金融工具的逆向价格变动使金融衍生品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金融衍生市场与基础资产市场在价格变动上是互动的,并且衍生市场对基础市场异常敏感。金融衍生品价格的波动往往导致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的暴涨暴跌。这种涨跌将会带来金融衍生交易的巨大风险,甚至导致金融衍生市场的崩溃。市场风险是许多衍生品交易导致亏损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合约对手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造成损失的大小。在场外交易市场中,由于交易对手是分散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并且信用风险是时间和基础资产价格这两个变量的函数,而许多基础资产价格的变化是随机的过程。因此,衍生品的信用风险比传统的信用风险更复杂,并且更难以观察和预测,信用风险随时可能发生。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风险是指市场业务量不足或因受到震荡发生故障,金融衍生品交易者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市场价格,不能轧平或冲销其头寸而面临无法平仓,只能等待执行最终交割的风险。金融衍生品作为创新的金融工具,其流动性风险是很大的,尤其是较新的产品问世时间不长,参与交易者少,市场深度不够,一旦市场发生大的波动,往往找不到交易对手。与场内交易市场相比,场外衍生品更具流动性风险,因为这些产品一般为大客户度身定制,更加难以在市场上转让。
(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过程中,由于缺乏内部控制,交易程序不健全,价格变动反应不及时或错误预测行情,电脑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多样性、复杂性、奇异性和技术性,使其较之基础金融工具面临更大的操作风险,这就要求衍生交易主体必须具备先进的管理模型、完备的控制系统和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衍生交易合约不能依法执行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合约约定不明确、合约本身无效、交易对手不具备法律授权、相关条款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往往涉及合同法、外汇法、担保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整体而言,这一领域缺乏系统、配套的法律规范,导致产生纠纷时,常常会出现无法可依和无先例可循的情况。而且,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是全球化的,真正要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必须由各国货币当局参与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管辖和国际协调。
(一)外部因素
1、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现行的有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法规基本上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而制定的,因而监管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无论是在发展规模还是发展水平上,都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极不相称。而且,我国对于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专门性法规比较少,存在很多监管漏洞,缺乏一部统一的、系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的市场监管法。
2、场外交易,严重违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杠杆效应等因素存在,其蕴含的大量风险远远超过交易所内交易的风险。场外交易没有保证金制度,因而不存在强制平仓问题,也没有持仓限额要求。只要参与者的一方没有进行反向的操作,风险将始终暴露在外,也没有交易所作为对方履约的保证,有些投机者利用法律监管漏洞操纵市场的机会更大,带来的金融亏损也将更大。
3、交易者与经纪机构之间的契约不完全性。经纪机构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是直接进行产品交割的主体,因而掌握有较多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在与交易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中占有信息优势。企业与经纪机构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就有可能带来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更多侵害的是企业的利益,从而导致企业的投资损失。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带来经纪机构与企业之间的逆向选择问题,由此所导致的恶性竞争以及欺诈行为给金融衍生品市场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严重影响了企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效率。
4、交易者之间的契约不完全性。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交易者,当它在与其他参与者进行交易的时候,双方之间由于各种原因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而且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双方签订的契约必定产生契约不完全性。一般大型的金融机构都拥有大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先进的设备与资讯系统以及在资本市场上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而一般的工业及贸易企业在相关的知识与信息上相比而言处于劣势,因此两者如果进行衍生品合约的签订,必然会由于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平等问题而给企业导致巨额的亏损。
(二)内部因素
1、企业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金融衍生品最初的产生是为了满足人们面对市场变量的波动而规避风险的需要,提供一个套期保值的工具,从而转移风险。对于从事任何一个环节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来说,套期保值都是能够保护其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很有效的方法。大量案例表明,衍生工具灾难往往并非全因衍生品交易本身所引起,而是由于企业内部缺乏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由于我国国内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不健全,企业为寻求风险转嫁场所不得不投资海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但在交易过程中,由于金融衍生品本身作为一项契约具备契约不完全性,我国企业无论在信息方面还是知识方面相对交易对手均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企业的投资蕴含了极大的风险。
2、未制订风险应对的有效方案。如果事先能够上下沟通好各种不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策,上下高度一致对外,能够防止内部不一致被外界觉察,或在不利的价格下被逼仓,这是西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个成功经验。大量案例说明,集团在遭遇风险时,本来还是有可以挽回的机会,却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惊慌失措,致使减少损失的最后机会和可能通过谈判争取的利益相继全部丧失。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1、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交易主体自身建立的风险管理体系,是非常必不可少的。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就要建立对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严格内部控制制度。首先,企业既要深刻准确地认识到衍生品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同时要准确定位套期保值业务在企业经营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通过对市场因素分析来确定套保的方向和需求量,整合现有内部控制资源,统筹制定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程序;最后,采用最新的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及相应模型,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来避免套保业务过渡为投机行为。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为了防止出现衍生品投资交易失误,企业内部应该建立确认风险、量化风险、应对风险、监督风险等一系列风险管理制度。企业进行衍生品交易时所要确认的风险,与其他投资活动的风险要更难以确认和评估,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制定衍生交易的总体战略,并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运营系统、价值目标以及外部环境各种因素对风险进行多方位的评估,切不可过分盲目和乐观。
(二)加强外部监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交易立法进程
1、积极发挥政府职能,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在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和衍生市场的建设中,政府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积极推进法律制度建设,坚持立法与监管先行。政府应该具备前瞻性,有比较长远的眼光,积极引导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逐步发展。国家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国有企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情况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坚决避免违规交易、越权交易的发生,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应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以中央监管机构的监管为主、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为辅的立体监管格局。
2、加强监管体系建设,积极防范风险。金
融体系的监管当局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应该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根据风险特点,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对其交易进行规范和限制,并对违反金融监管的有关机构加大惩罚力度,保证监管的权威和效率;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自我监管的指导,积极引进西方国家的先进制度,建立风险管理和监管部门,制定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现代会计审计体系,提高金融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质量,以便外界对其财务加强监管。
3、推进金融衍生品交易立法进程,为金融衍生品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从各种衍生品交易失败造成巨大亏损事件看,我国企业衍生品交易中存在决策草率、缺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依据以及必需的制度和机制保障等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体系时,必须坚持安全性、稳定性和开放性原则。首先,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新产品创新能提供新机会,提供新的交易手段,产生新的盈利模式,因而能促进交易量的持续增长;其次,制定有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法律,使风险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规则的制定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指引;最后,应尽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即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层面避免国有企业赌博式的投机行为。
(三)加快我国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
1、改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透明度。改善信息披露是提高金融衍生市场效率,保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防止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由于衍生交易属于表外业务,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财务报表获得充分的信息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或分析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也无法得到准确的信息把握衍生交易发展现状,实施有效的宏观监管。
2、加快培养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目前在我国,熟悉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相当缺乏,这种情况若不尽快扭转,必然会使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出现真空。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不断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监管人员的培训,使监管人员了解和熟悉衍生工具交易商所使用的产品、策略、模型及内部控制系统等方面的知识,从中找出其缺陷和不足,以达到对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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