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居家养老模式经济学分析

2013-08-13 11:13高俊青王金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7期
关键词:照料效用居家

□文/高俊青王金胜

(1.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河北·石家庄)

笔者所主张的新模式就是以家庭为养老载体,让老人居住在家中,主要还是由子女来养,但政府必须对子女进行一定的补助;如果子女有困难的话,子女出赡养费,由政府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去家中进行照顾的一种现代农村居家养老新模式。而这种新模式同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抑或城市居家养老相比来说都是可行的,下面我们用基本的经济理论来分析一下其可行性。

一、成本-收益分析

(一)费用分摊成本低。现行的居家养老实践,居家照料人员一般为几位老年人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成本由几个老年人共同分摊,人均照料费用较低,这一点相对于每户老人都从家政服务市场请保姆照料,具有成本优势,尤其是目前保姆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保姆工资较高,居家养老的低成本更明显。

(二)交易成本较低。理论上,居家养老也可能会面临机构养老中因契约失灵而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简而言之,机构养老中的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同样存在于居家养老中。不管是政府,还是子女购买服务,关于居家养老照料人员提供服务的质量(是否偷懒,是否虐待老人)并不完全知晓,他们之间的利益也并不总是一致。鉴于此,居家养老中也可能出现照料人员降低服务质量的可能。然而,在居家养老中,老年人周围都是熟人,形成一个有熟人构成的信息网络,并形成一个集体惩罚制度,以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契约失灵。具体而言,照料人员当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对有判断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下一期决定是否继续由其提供服务,对那些因健康状况不佳而无法做出判断的老年人,虽然子女工作生活在外,也可以从老年人形成的熟人网络中获知信息,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平时与老人交往的邻里,收集信息,并代替老年人做出决策。机构养老则不同,对健康状况不佳的老人而言,无法做出判断,而子女也难以凭借数次探望老人,获得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质量的信息;并且老年人身边的人,对于子女而言,也都是一些不认识的人,或者同样是健康状况不佳而无法沟通的老人,这就意味着子女无法像居家养老那样,通过熟人网络获得信息,更重要的是,居家养老形成了熟人信息网络,具有集体惩罚作用,以此约束照料人员的行为,如果照料人员降低服务质量,那么失去的客户不仅仅是那些已被提供服务的老年人,还有潜在的客户——那些老年人的熟人。换言之,市场交易不仅发生在照料人员与照料的老人之间,也影响到照料的老年人的熟人,如果服务人员降低服务质量,不仅这些人会实施惩罚,而且老人的熟人也会实施惩罚(即下一期选择其他照料人员),这种集体惩罚机制,对服务供方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促使其约束自身的行为。

(三)居家养老的收益分析。虽然居家老人与机构养老中的老人一样,不是从子女或老伴哪儿得到生活照料,但对机构养老而言,老年人从居家养老中获得的收益更高。居家养老,类似于“没有围墙的养老院”,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机会更多,从中获得的精神慰藉也更高,由于老年人仍然居住在家中获得生活照料,这就意味着原来积累的社会网络,如邻里关系、亲朋关系会一直维持下去,保障了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机会,并在一如既往的参与中获得精神慰藉,还有邻里之间生活中细微的生活照料。此外,对“空壳农村”老年人来说,还能从居家养老中获得安全需要。在农村,外出务工农民很多,这些人员主要是村里的青壮年,随着他们的外出务工,留下来的主要是老人和小孩,出现了“空壳农村”现象,由此引发的问题之一就是治安问题,老年人和小孩的安全需要受到影响。如果在农村中开展居家养老,同村中原本准备外出务工的部分劳动力留下来,给老年人提供照料,并获得报酬,一是有助于这部分人就业;二是青年人的留下,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的安全需要。

二、子女和政府间的博弈

在居家养老模式运行中,子女(两个或独生子女)和政府是两个对立的利益方,每一方其实都可以认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我们不妨把双方认为是两个人A和B,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博弈过程。

我们有这样的假设,假如子女来养老的话,付出的成本是m,如果完全由政府养老,也就是机构来养老的话,政府付出的成本是n,而且我们可以想象政府来养老的话,成本是很高的,因为不仅需要经济援助,还需要专业的服务队伍,对专业队伍的培训等等,都需要成本,再说农村现在还达不到这样的条件,所以其实政府很是希望子女来养老人,以减轻自己的负担。但是,现代家庭中的子女数是越来越少,有相当一部分是独生子女,所以既要顾工作还要顾家庭,肯定是力不从心的,所以政府和子女之间就会出现一种抗衡,都想使自己得到最大的利益,所以就出现了政府和子女间的博弈过程。如果子女来养老,成本是CP,子女对政府的补助而获得的效用为R,且CP

表1

从矩阵中可以看出,在政府选择“监督”的情况下,由于R-CP>0,子女的最优策略是“养老人”;当政府选择“不监督”时,由于子女的R>R-CP,所以子女的最优策略是“不养老人”。在子女给定“养老人”的情况下,由于U-R>U-R-CG,所以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给定子女“不养老人”的情况下,由于U-CG>U-R,所以政府的最优策略是“监督”。因此,在政府与子女的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考虑混合策略意义下的纳什均衡。

假设政府选择“监督”的概率是x,选择“不监督”的概率为1-x,假设子女选择“养老人”的概率为y,选择“不养老人”的概率为1-y。

那么,子女在“养老人”时获得的转移支付的期望是 x( R-CP)+( 1-x)( R-CP)=R-CP。

子女在“不养老人”时获得是转移支付的期望值是 x·0+( 1-x)R=( 1-x)R。

令,子女在这两种情况下的期望值相等,得 x=CP/R。

显然,当政府以x=CP/R的概率选择监督时,子女在选择“养老人”与“不养老人”的期望效用是相同的。当政府以x>CP/R的概率选择监督时,子女选择“养老人”的效用大于“不养老人”的效用,此时,子女就会理性地选择“养老人”;而当政府以x

同样,给定子女选择“养老人”的概率为y,选择“不养老人”的概率为1-y.那么政府选择监督的期望效用为(U-R-CG)y+( U-CG)( 1-y) 。

政府选择不监督的期望效用是(UR)y+( U-R)( 1-y) =U-R。

令,这两种情况下的转移支付期望值相等,得y=1-CG/R。

显然,当子女以y=1-CG/R的概率选择“养老人”时,政府选择监督和不监督的期望效用是相同的。当子女以y>1-CG/R的概率选择“养老人”时,政府选择监督的效用小于选择不监督的期望效用,此时政府的理性选择就是不监督,而当子女以y<1-CG/R的概率选择“养老人”时,政府选择监督的期望效用大于选择不监督的期望效用,此时政府的理性选择就是监督,在政府与子女的博弈中,混合纳什均衡就是( x*=CP/R,y*=1-CG/R),即政府以CP/R的概率选择监督,而子女以1-CG/R的概率选择“养老人”。

如果政府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并以稍大的概率选择有力的监督机制,就可以使子女“养老人”的期望收益大于“不养老人”的期望收益。

如果两者都不想养老人的话,就必须有个第三方的介入,而现在这种民营组织还不是很多,在农村更是几乎没有,但是就现在这种农村的情况来说,政府和子女双方都介入,才是最理想的状态。也就是子女拿出赡养费,由政府组织人员来养老人,所以必须也得有政府的积极参与才是最好的方式。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新型农村的居家养老新模式是目前来讲最可行的一种模式,我们需要大力推广,尤其需要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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