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浩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伴随着贸易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中俄两国的贸易关系也日益紧密。在日益频繁的中俄经贸往来中,两国的贸易差异也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双方在经贸制度尤其是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成为了阻碍两国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制度障碍。本文即通过将中俄两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双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市场准入制度、贸易救济措施、争端解决机制这几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尝试从中揭示中俄两国各方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等方面遇到的诸多问题,存在的各种不足以及各自取得的成果,从而为论证在新的经贸发展阶段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理论依据。
(一)市场准入制度
1、市场准入制度的涵义。在WTO法律框架内,市场准入是指一方成员国将本国的货物、技术、服务与资本参与到另一成员国市场的范围和程度,是在WTO框架内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贸易双方政府间为了限制对方的货物过度进口而在相互开放市场过程中采取的各项限制措施,其中包括放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所作出的承诺。
2、中俄对外贸易市场准入制度比较分析。中俄对外贸易市场准入的相似之处:随着双方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贸易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俄两国都在关税制度方面不断降低商品进出口的关税税率,减少企业商品进出口负担,中俄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准入条件。非关税制度方面,配额制度、许可证制度、数量限制、原产地制度等非关税贸易壁垒成为了两国在保护本国民族产业,限制外国进口的主要手段。
中俄对外贸易市场准入的不同之处:中俄两国在关税制度方面的区别在于中国关税水平不断下降,而俄罗斯的关税状况是先降后升的过程,这与其之前游离于WTO之外所采取的贸易政策有关。非关税制度方面,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就大大减少了配额制和许可证制度下限制的商品种类和数量,严格遵守入世的承诺。而俄罗斯由于现在还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以其在利用非关税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方面表现了较多的任意性,而且与我国相比,其限制的外国商品的种类也较多。
(二)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1、外贸救济制度的涵义。贸易救济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普遍采取的救济制度,是指一国因外国进口对其本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为减轻国外进口对本国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所采取的“两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一系列贸易救济制度。
2、中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比较分析。中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的相似之处:首先,两国在对外贸易救济立法方面都还存在空白领域,相关立法仍不完善;其次,两国外贸救济制度仍不够详细具体,相关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总之,两国在贸易救济法律中都有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涉及贸易救济的立法缺失,其中主要表现之一是立法的弹性、原则性较大,难以操作,且法规的透明度不够,难以把握。
中俄外贸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第一,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内进行的,对案件的立案和裁定具有明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第二,我国在与其他成员方发生贸易摩擦时,通常在世贸组织范围内解决贸易摩擦,而俄罗斯则无需严格遵守此种程序解决贸易争端;第三,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贸易救济规则更加吻合,而俄罗斯刚刚加入WTO,因此仍与国际规则具有一定的差距。
(三)争端解决机制。由于中俄两国贸易的不断发展,双方涉及贸易主体和调整贸易关系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随之而来的两国贸易争端也不断增多。要妥善解决新形势下中俄两国贸易争端,就需要确保中俄两国贸易逐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在涉及双方的贸易体系内遵照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开展合作。这样,双方的经贸往来对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对贸易纠纷与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俄两国贸易纠纷的重要司法途径之一就是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目前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以及仲裁协议效力做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基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基础合同的变更、终止、无效均不会对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
对于中俄两国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涉外案件,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俄罗斯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可予受理。我国法院针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又提出承认和执行俄方法院做出的判决的,我国法院将不予承认和执行俄方判决,但双方根据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俄罗斯对贸易纠纷与争端解决机制。《俄罗斯联邦公断庭法》是俄罗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法律依据。凡涉及俄罗斯民法典所管辖的法律事项,当事人均可约定在公断庭审理。同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涉及仲裁法所管辖的案件,通过公断庭的审理,这样的请求一样会得到允许。
在俄罗斯,普通法院管辖一般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的审查,仲裁法院管辖经济纠纷案件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案件,其中行政处罚案件,一般都与经济有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仲裁案件,也由仲裁法院管辖。
通过比较两国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可以看出,俄罗斯解决中俄两国贸易争端时能够采取的途径和方式更加灵活、方便。
要面对和解决新情况下中俄两国贸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要确保中俄两国贸易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双方在贸易活动中要严格按照WTO的多边贸易规则,进一步在WTO法律框架内推动两国的经贸合作,提升双方经贸合作的水平。笔者结合中俄贸易实践,就中俄两国贸易纠纷、争端的解决提出如下设想及建议:
(一)创造条件,规范中俄两国贸易秩序。首先,争取在WTO多边贸易规则框架内处理双方贸易纠纷。由于中俄双方都己加入WTO,且在俄罗斯加入WTO之前,中国就给予俄罗斯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因而中俄两国在未来的双边经济贸易往来中都应遵循WTO的多边贸易规则,使之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经贸合作准则,即双方在经贸合作中应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和准则,如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其次,逐步规范并逐步通过谈判等双边手段取消中俄两国贸易中的“灰色清关”制度。从中俄双方的贸易现状来看,“灰色清关”贸易还不能立即取消,因此不能单方面主张立即取消和限制“灰色清关”,而应循序渐进地采取转型的做法,使灰色清关采取逐步受到规范直至取消。
(二)在立法方面,国家应当确保法制的统一性。中俄两国的对外贸易立法不健全,配套法规不完善,是当前阻碍中俄两国贸易争端解决的重大法律障碍。由于我国有着漫长的边界线,与众多的国家相邻并保持经贸往来,因此妥善解决好边境贸易的争端,对促进我国对各邻国的经贸往来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特别是由于中俄两国的边境贸易在中国边境贸易中有着重要的代表性,因此完善两国边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完善中俄两国整体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解决有关争端问题时,我国应明确界定中俄边境口岸法院在解决双方企业在边境贸易纠纷时的司法管辖权,明确界定双方边境贸易纠纷及确定双方边境贸易纠纷案件的范围。
(三)在司法方面,应当做好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管辖工作。在解决有关对外贸易争端的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应为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业务提供指导。同样,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为所管辖边境地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导,研究和处理在涉外贸易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为确保对外经贸活动有序进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证。我国加入WTO后,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同俄罗斯有关司法机关的业务交流等活动,通过对外交流来保障和实现我国司法制度的广泛适用性。此外,向国内企业充分宣传中俄两国司法协助条约和有关涉外经济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使中方贸易企业增强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和涉外诉讼法律维权意识,在对外贸易中大胆而充分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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