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国际经验及启示

2013-11-13 06:06:20段燕群邢剑锋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3期
关键词:进出口银行商业性政策性

□文/段燕群 商 瑾 邢剑锋

(1.国网能源研究院;2.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北京)

一、世界各国官方对外投资金融服务“走出去”概貌

我们将各国政府背景“走出去”配套金融机构按表1进行分类。(表1)从国际、历史两个维度,比较观察全球范围内所有官方背景“走出去”配套金融机构,可大致看出以下规律:

(一)“走出去”金融业务的不同板块在机构组合上表现出多种模式。各国面向国际贸易、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大致可分为融资、保险两类。就开展海外企业融资(A)、国际贸易融资(B)、海外投资保险(C)和国际贸易保险(D)这四种政策性业务的机构组合而言,以A加B(如日本协力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C加D(如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德国赫尔姆斯信贷保险公司)的组合模式居多,但并不存在固定模式(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是将A和C组合到一家机构之中)。

(二)多途径面向海外企业开展官方机构融资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官方背景的海外企业投融资机构的性质可表现为政策性、开发性和商业性。同时,发达国家的海外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能够多途径地获得官方或半官方金融机构的资助。如美国开展此类服务的机构除美国海外投资公司(OPIC)外,还包括美国国际发展局(AID)基金、国际金融公司(IFC)基金、小企业投资公司等。在日本,除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国际融资账户(IFA)和海外经济合作账户(OE-CA)这两个账户都提供“走出去”融资之外,还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金库等官方机构能够面向本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开展资金支持。

(三)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在为“走出去”经营、“走出去”融资提供保险、担保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海外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各国都按国际规范建立海外投资政策性保险制度。一般来说,海外投资保险是非营利性的政策性险种,承保对象也主要是政策、政治风险;其次,由于面向“走出去”的企业开展融资面临的风险较高且相对特殊,有些融资担保类业务民间公司可能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因此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各国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

运用金融手段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有效支持,是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把促进出口与实施海外投资战略结合起来,为本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支持。借鉴其他国家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的做法,对构建我国企业“走出去”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对各国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形式进行总结。

(一)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出口信贷和担保支持。各国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时,都大力发展出口信贷支持本国产品出口。由于有政府补贴,出口信贷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使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的融资成本得以降低,从而提高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例如,日本的出口信贷分为短期和中长期,短期出口信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由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委托商业性银行实施。商业性银行从日本银行获得低息资金贷给出口企业,自身也可获得一定收益。长期出口信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由日本进出口银行承担。日本进出口银行在开展中长期出口信贷时,一般协同其他商业性银行进行融资,进出口银行自身提供的资金不超过融资总额的70%。

(二)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或并购提供贷款援助。在发达国家,企业“走出去”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或并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本或商业性贷款,但政府的信贷支持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出资或贷款的方式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加以支持。例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都属于这类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仅期限较长,而且利息较低,有时甚至免息。例如,韩国进出口银行专门设立了“海外投资基金”和“海外资源开发基金”,向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数额可高达境外项目投资总额的90%。其主要贷款对象是投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境外中小型企业,在境外开发重要资源或开拓市场的大型企业也可获得支持。

表1 各国政府背景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分类表

(三)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帮助企业规避产品和服务“走出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设立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主要承保企业在出口时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目前,很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例如美国对外信贷保险协会建于1961年,当时是由美国进出口银行与53家主要海事意外险承保商建立的一个为出口应收账款拒付提供保险的机构。后来多数私人公司退出了该机构。目前对外信贷保险协会作为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代理,代表该行销售和管理出口信贷保险。美国进出口银行对保单承保的所有政治和商业拒付款风险负全部责任。

(四)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帮助企业规避对外投资风险。发达国家大多都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本国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可能面临的战争、国有化征收、投资收益汇出管制等风险提供担保。这项制度始于1948年美国为实施“马歇尔计划”而实行的投资保障计划,是二战后为促进和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措施。例如,日本和中国台湾的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就是一种海外投资保险,该制度规定参与企业的海外投资损失可在一定标准内得到补偿,因自然灾害、战乱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享受高比例补偿。参与准备金的企业还可以从准备金中提用一定比例资金进行海外再投资。不同国家实施此项制度有一定差异。在美国、芬兰、荷兰及瑞士等国,此制度仅适用于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而在奥地利、英国、瑞典等国则适用于本国企业对一切国家的直接投资。但各国的共同之处是这项制度是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政府担保”,主要针对战争、征用和外汇三类风险,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只有本国居民才有申请资格,且申请投资保险的项目必须符合母国的经济利益。

(五)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特殊的金融支持。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识到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因此采取了多种特殊的支持政策服务中小企业“走出去”。如美国于1958年根据中小企业法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对外直接投资贷款和保险等鼓励中小企业走出去。其中,直接投资贷款的主要用途是促进中小企业向海外发展中国家投资,贷款对象广泛,凡未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1,000家企业外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贷款金额从90万到600万美元不等,平均每笔约300万美元。美国还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由小企业管理局特许和资助而由私人所有和经营,这种公司专门向具有较高风险而难以从一般渠道得到投资支持的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同时,美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出口也给予特殊扶持,通过优惠的融资条件提高了中小企业参与出口贸易的能力。

(六)为企业获取海外能源及资源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对在海外从事能源及资源开发的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或补贴,并指导银行对这类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例如,在日本,由于获取国外资源具有极端重要性,因此资源型企业“走出去”可以获得政府的更多支持。日本政府成立了“金融矿产事业团”,以官企合资形式,对海外资源勘采给予融资支持;成立海外风险勘查基金,对资源勘查进行事前的补贴,若项目失败,基金提供的补贴无需偿还,若项目成功,则必须偿还基金提供的补贴。

(七)建立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引导海外创业投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更有力地支持“走出去”企业,为企业创造多元的融资渠道,设立各种形式的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例如,通过创新政策性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创业投资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对创投机构按其投资比例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鼓励多元资本参与国际化创业投资,支持“天使投资”的发展。通过发展海外创业投资,“走出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能得到直接的股权投资资金支持。

(八)加快资本和外汇流动自由化,为企业“走出去”松绑。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为了解决国际收支平衡问题,许多发达国家采取外汇或资本流动控制制度来限制资本流出。八十年代后,由于贸易和对外投资的发展,全球资本流动加速,各国逐渐放松了外汇及资本管制,便利了企业“走出去”的资金流动,加速了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已允许资本和外汇流动。例如,日本和韩国已基本取消了对海外投资的各种限制。不过,即便是发达国家,资本和外汇流动也有一个渐进自由化的过程。

三、对我国金融服务走出去的借鉴和启示

(一)政府及政策性机构可在服务企业“走出去”中发挥积极作用。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政府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走出去”政策支持体系及相关服务机构。尽管各国对“走出去”的管理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政府均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我国政府及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促进企业“走出去”中大有可为。对于政府而言,主要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可运用经济和外交等手段,提高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这些都是WTO规则下所允许的政府扶持行为。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还处于探索阶段,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承担发展初期的风险,难以满足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政策性机构在现阶段还须承担较多的“走出去”金融支持职责。依靠国家财政和国家信用支持,政策性金融通过提供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使企业“走出去”的起步风险降低,从而逐步吸引商业性资金介入。

(二)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有机结合的“走出去”支持体系。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有以下共同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金融机构参与、高度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有效的政策支持。即依靠多类型、多层次的融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平台,有政府背景的机构主要起扶持和引导作用,吸引各种商业资金参与并使之成为发挥作用的主力,形成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有机结合的“走出去”服务支持体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走出去”战略发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是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当海外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企业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从而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三)开放型、多层次金融体系是推动企业“走出去”的有效力量。从各国经验来看,成功推动本国企业走出去的关键,是建立一个开放型、多层次的“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该种体系依托发达的金融市场,由数量众多、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国内外金融机构组成,在支持企业国际化经营方面产生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还可引导“走出去”的企业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同时对提高本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促进作用。一个服务于“走出去”战略的金融支持体系,主要应通过增强微观金融服务主体的市场活力发展起来,不能仅靠行政手段及政策推动。因此,市场规律仍是推动形成有效的“走出去”金融服务体系的内在力量。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竞争相结合,实现我国服务企业“走出去”金融市场的层次化、金融机构经营的特色化、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和金融服务的精细化。

(四)支持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有效满足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需求。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同质化竞争严重,业务品种高度相似,金融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落后。因此,很多“走出去”企业都转向寻求外资机构的金融服务。为提高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服务能力,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逐步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走出去”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加强离岸金融服务,提供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甚至股权融资等形式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当然,为提高企业“走出去”的竞争能力,应鼓励并推动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本国企业在全球市场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就是“走出去”战略成功的标志之一。

[1]牛锡明.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J].新金融,2011.12.

[2]靳轩.政策性金融助力企业“走出去”[J].商务金融,2010.2.

[3]王小毛,邓宁昊.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思考[J].金融经济,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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