谫论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2013-04-12 09:28张永红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性侵犯人权权利

张永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在发生变化,在“性”的认识上亦是如此,对性的认识从最初单一繁衍功能转变到现如今主要是愉悦功能,性交也由最原始两性性器官的结合演变到现如今多种“另类”性交方式。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受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更多地是关注女性的性权利,以至刑法意义上的性权利几乎专指女性的性权利,因此造成了男女性权利法律保护的不平等。大量对男性进行性侵犯的行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应惩罚依据,以致使得大量的男性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并由此而引发系列社会问题。本文尝试对男女性权利需要同等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期引起社会的共鸣,期待更多的人来关注探究我国的性权利的刑法保护问题。

一、男性性权利被害案件呈现上升态势

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与外界接触的机会越来越多,尤其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受西方女权运动和性自由主义的影响,女性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女性地位迅速提高,女性已由性行为的被动承受者转变为性快乐的积极追求者,在女人空间里,性不再是禁区,不再羞于谈性,私下交流与男朋友或者丈夫的性生活状态已司空见惯,因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而引发婚外情、离婚诉讼也逐年增多,有多个性伴的女性已占有一定的比例。性意识的增强使有些女性为一时之性欲,采取不当行为的可能大大增加。①邹超:《男性性权利受侵害现象增多的原因及其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第18页。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从生理学常识上来看,人类的生理需要是最原始也是最低级的需求,根据性学权威霭理士的研究,当人的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一定的积欲,这种积欲在适当条件的刺激下就会爆发,②[英]霭理士:《性心理学》,潘光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5-26页。导致女性实施的性犯罪案件大量出现。康树华教授曾做过专门的调查:我国女性犯罪,改革开以来,与过去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特别是性犯罪增加得更为明显。如上所述,天津女性犯罪人中实施性犯罪的比例1990年为3.4%、1993年为8.4%、1999年为14.6%、2002年为15.7%,其增长速度之快,实在令人吃惊。③康树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2页。

紧随人们性观念的解放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发展,同性恋现象渐渐得到理解。但其毕竟违反了正常的性交往原则,为了避免人们异样眼光,同性恋并不愿把自己的性取向暴露于公众,一般只在同性恋群体聚会的时候才会将自己的性取向表露无遗。越是要保持这种隐密性,越会激发对性的渴望,他们群体成员之间的性交反而比一般正常异性恋群体更为频繁,同时,出于社会环境等客观条件之制约,同性性关系建立相对容易,但长时间维持就困难重重,在这些情形下发生男性同性相侵也就见怪不怪了。虽然不是每一个同性恋者都会进行性侵害,但每年有大量男性遭遇同性侵害的案件出现是不争事实。并且在男性聚集的环境里,尽管不属于MSM人群,但男男行为亦是高发,童戈做过一份天津某私企农民工调查,19名接受调查的人中有8人发生过程度不一的同性性行为。在广州某私企的31名农民工中,13人发生过程度不同的同性性行为。①童戈:《社会能见度·中国农民工的男男性行为活动非常活跃》,凤凰卫视网,(2010-04-29).http://phtv. ifeng.com/program/shnjd/200901/0102/_1612_950105.shtml。男男性行为发生越多,出现强迫性行为的几率也就越高,出现男性被强制侵犯性自主权的事件也就不难理解,其实被媒体披露的男性被性侵害案件或许还只是实际发生同类案件的冰山一角。

对男性进行性侵犯的便捷,为其滋长奠定了基础。从性学角度看,由于男性性生理反应时间要比女性短,反应速度要比女性快,所以只需要很小的刺激就可能引起男性的强烈性反应。随着科学的发展,特别是医药学的发达,人类已经研制出很多诸如“伟哥”类的性兴奋药物,促使男性在心里不情愿的状况下,生理上“愿意”而“性致勃勃”起来,以配合对方完成性行为。另外,由于人们充分认识到性不再局限于繁衍的功能,更多为愉悦、享乐的功能,因此对性爱方式的认识也大为改变,许多特殊方式都成为可接受的性行为,行为人可以利用酒精等手段使男性自我保护能力下降甚至丧失,进而非常容易地实施以上的特殊性活动以实现这一功能。

猎奇、泄压心理也容易催生性侵男性案件发生。自从我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尽管群众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但生存压力日益增大,患心理疾病的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种扭曲、畸形心理会诱发人们去追求刺激行为,也滋生了如吸毒、嫖娼等不健康现象,同时还出现“男妓”现象。更有一些人精神空虚,信仰缺失,即使是非MSM人群,为了寻求刺激,显示自己是“大男人”,排解心中的郁闷或出于猎奇,也尝试与另一个男性进行性行为。当他们需要男性提供性服务活动而对方又不愿意时,行为人就只能使用非法的手段,在这时作为受害人的男性的性权利毫无疑问就遭到严重的侵犯。

二、男性性权利被侵犯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男性性侵犯一般都采取肛交方式,会造成括约肌失禁、肌肉损伤、感染,甚至引发各种身体疾病。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也容易造成男性性器官的毁损伤害,女性强制男人性交而造成男人阴茎折断、软组织撕裂的报道也曾出现过。在男性性权利被侵犯过程中,可能造成男性身体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

当受害男性遭受性侵犯后,除了肉体受到伤害,其心灵上所受的创伤会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甚至比女性遭受强奸时的心理创伤更加严重、更加激烈。“屈辱”的经历往往造成受害人终生都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使受害人内心经受巨大的煎熬,始终觉得自己低人一等,丧失继续立足于社会的信心,难以抚平的性羞耻心同时还会间接引发家庭破裂等严重后果。众所皆知,受男性是社会的支配者,是优势群体传统思想的影响,男性的自尊心无疑比女性来得更加强烈,在遭遇 “强奸”后,他们很难接受自己被“侮辱”和“糟蹋”的事实,这种“屈辱”对其心理上的打击是无法想象的,有可能彻底摧垮全部自信心。有些男性由此就产生了心因性阳痿,甚至永远失去了勃起的功能。对那些未成年孩子而言,这样的伤害会在他们人生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黑色阴影。②范小军:《浅谈男性性权利在强奸罪中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4期,第15页。

性侵男性会增加疾病传播的风险。2009年11月24日中国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在艾滋病传播途径统计中,同性性行为引起的传播占性传播总数的比例是32%,而性传播就是我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还透露一组由专业人员于2008年作出的调查数据,该调查是以中国61个城市的同性恋群体为调查对象展开的,发现平均有4.8%的同性恋者患有艾滋病,令人震惊的是一个城市的同性恋者中艾滋病感染率高达18%,通过对比发现男男性行为者感染HIV的几率较一般人高出45倍之多。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③张田勘:《艾滋病的盲区——男男同性恋传播HIV机理揭秘》,《南方周末》2010年2月27日,第3版。也证明了男男性行为感染HIV的高风险。也就是说MSM人群通过性行为感染HIV的几率要高得多,如不进行及时干预会有爆炸性漫延之势,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2003年广州市疾控中心对广州市男同性恋群体的艾滋病发病率进行调查,当时还只是0.05%,2005年增加到0.3%,2009年已经飙升到5%,2010该人群的感染率发展到了7%以上,2011年又增加到了8%。①黄蓉芳,林静:《广州男同性恋艾滋感染率高达8%以性传播为主》,《广州日报》2011年6月29日,第22版。男子对同性实施性侵犯时,由于行为人的暴力手段或者受害人挣扎,很容易造成有形破损,同等条件下,男男性侵犯时HIV病毒传播几率较MSM人群性行为的几率只高不低,其危害性当然不言而喻。

男性被性侵犯后更容易诱发报复性犯罪。男性的传统地位决定了男性在心理上的优越感,在性权利方面更是如此,一旦男性遭受了性侵犯,男性受害人在性方面的正常感情和心理会受到极其严重的挫伤,结果造成被害人心理扭曲、精神不稳定,当他“求法无门”时,便会寻求私力救济的方法,往往选择采用不法的极端手段来报复性侵者以及他眼中的“极不公平的社会”,这样会诱发其他新暴力犯罪。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吴宗宪曾就这一问题作过专门研究,其结论就是:同性性强暴的受害方,由于求助无门或羞于公开,一般都选用“私力”救济的方法,就是采用违法手段来报复施暴者,最后由受害人变成加害人,又对社会秩序造成进一步破坏。在男男性行为参与者中,有些人为了验证自己还是男人,又可能锁定其他女性实施一些性暴力犯罪。美国的调查报告显示,这些强奸同室囚犯的人大多都不是同性恋者。当这些人从监狱里出来后,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为了证明自己并没有变态,就会去侵害女性,从而成为真正的强奸犯,并使社会上有更多的女性成为受害者。②佚名:《美“监狱里的黑暗”:爱滋病流行性暴力肆虐》,《北京青年报》2001年4月20日,第12版。

三、保护男性性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男性在性权利被侵害时,不仅要忍受肉体的伤痛,同时还要经受精神的折磨,且极易形成自卑自轻的心理进而影响其今后的生活。因为不健康的心理会诱发异常行为,轻则危及受害人自身的生命,如悲观厌世、忧郁成疾最终选择自杀的;中则引起受害人性格扭曲、危及家庭稳定;重则造成受害人心理畸形,仇视社会并实施报复性犯罪。总之,男性被性侵犯后更容易人格变异,势必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在我们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首先就是要崇尚文明、良好的人际关系,如前面分析,男性在被性侵犯后极易心理扭曲,会公然蔑视社会伦理道德,挑衅社会管理秩序。也就是说,性问题处于伦理道德的最前沿,如果处理不好这一问题,肯定会冲击到我们的意识形态、伦理道德,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

放任对男性的性侵犯行为,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状态。前面已有介绍,侵犯男性性权利的行为人动机可能多样,由于法律空白,连司法执法人员对此都无能为力,施暴者见未受到制裁,会得到一个错误的信号,认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甚至合理的,进而更加频繁、疯狂地实施同样的行为,造成此类案件不断增多,伤害到更多的人,上演更多的个人悲剧或者家庭悲剧,甚至还会形成一种不健康的所谓“时尚”风气。如此会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和良好社会秩序,严重背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侵犯男性性权利的事件大量发生,我国的现状是无法可依,这对我国立法的公信力提出了严重挑战,故不能再继续漠视侵犯男性性权利行为的存在、发展,应尽快进行禁止侵犯男性性权利的立法,才能真正体现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四、保护男性性权利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核心目标是实现男女在社会各方面的真正平等。《性权宣言》也指出,性是人格不可分割之部分,而无论男女,其人格权都不容受到侵犯,作为人格权之部分的性权利当然亦不受非法侵犯。宪法平等地赋予每个公民以性权利,肯定女性拥有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认男性同样拥有性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只对妇女的性权利进行刑法保护,而对成年男子的性权利并没有进行同样甚至说类似的保护,未能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鉴于“两性平等”已为现代社会所普遍接受,两性权利的范围也应当一致,男性应享有与女性同等的性权利,“有权利者,必有救济”,对侵犯男性性权利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禁止是贯彻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对于女性性权利保护方面已经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为了贯彻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对男性性权利也应通过刑法立法来进行平等保护。

对男性性权利进行平等的刑法保护,其良好的效果不仅表现为保护了男性的具体权利,同时还有利于消除人们意识中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不但实现了法律上男女平等,更强化了社会观念上男女的实际平等。总之,对男性性权利进行平等保护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更是实现平等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

五、保护男性性权利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则

前文中笔者已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刑法关于性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出于人权保护等立法思想,各地对男女性权利基本都已进行同等保护。性自主权属于自然人的独立人格权范畴,已经得到我国民法理论界的一致认可,它和特定的人身关系不可分离,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天生就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一项普遍性的权利。从更广的层次来分析,它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权的具体体现,其性质决定了它应是超越性别、种族、阶级、贫富、国籍而人人享有且不能被剥夺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是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①[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43页。人权的基本要求就是权利的平等对待,正如王家福所言:“平等对待是压倒一切的原则,即使人们之间存在肤色、种族、宗教、语言等差异 ,也应当一视同仁 ,而不应区别对待”。②王家福,刘海年:《人权与21世纪》,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224页。对性权利平等保护,体现了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价值观,是人类的普遍追求。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阐述人权理念的国际权威文件。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四),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宪法,使得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取得重大发展,说明了保障人权在我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性权利是最基本、最普遍的人权已毋庸置疑,因为在《性权宣言》中有明确规定:“性是构成每个人人格完整的一部分。它的充分发展依赖于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比如,人们对接触、亲密、情感表达、快乐、温柔和爱的强烈渴望。性是个人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的基础,充分发展的性对个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安康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性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它基于人类天生的自由、尊严和平等。因为健康是根本的人权,那么性健康一定是基本的人权。”③赵合俊:《性,权利与自由》,中国思维网,2004-3-12,http://www.Chinathink.net/Aindex/documents/ 200403/3471.shtml。所以在目前世界日益一体化的趋势下,作为世界大国,我国的刑事立法与世界尽快接轨实乃大势所趋。

六、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对性的研究明显相对滞后,尤其在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更是如此。但自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受西方“性解放”等思潮的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发生重大改变,如同性恋现象越来越多,性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法律则滞后于现实的发展,无法为被性侵犯的男性提供合理保护。这无疑会影响到安定、诚信、友爱秩序的形成,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也有悖法律平等的内涵,不符合刑事法律的立法发展趋势;还与保护人权的国际公认规则相违背,不利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延续。因此,笔者认为,尽快完善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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