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越轨行为研究

2013-04-12 07:02:58韩新君高彩琴胡晓华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越轨竞赛规范

韩新君, 高彩琴, 胡晓华

(1.北京工业大学体育教学部,北京100124;2.河南大学学生体质健康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

1991年版《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对越轨行为做如下定义:越轨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又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1]。越轨是任何健康社会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207。运动员不断发生越轨行为已是屡禁不止的事实,如服用兴奋剂;因此,合理、客观、科学地对待运动员的越轨行为,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同时积极寻求有效的控制对策,尽可能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对我国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运动员越轨行为的概念

越轨(deviance)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的。他认为越轨是人们面对失范性压力或紧张而采取不同于正统手段的方式以获得成功的行为。戴维·波普诺认为:社会越轨是指那些违反群体或社会重要规范的行为,对越轨的定义会随着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2]204。我国学者的定义是:越轨行为是个人或群体违反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行为[3]。笔者认为,运动员越轨行为是指运动员在体育训练和竞赛中,违反体育所固有的重要秩序和规范,违背人们惯常所遵守的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和基本行为准则,对体育的精神与文化效应以及体育本身发展构成破坏的行为。

2 运动员越轨行为的类型

分类与归类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也是某一学科将研究引向深入的必要过程与途径[4]。依据运动员实施越轨行为的目的,运动员越轨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

2.1 情绪宣泄型 情绪宣泄型越轨行为指运动员在体育训练和竞赛中,由于对他人或社会心存不满或怨恨而实施的越轨行为。富有激情是体育的基本特点,体育的不可预测性往往使赛场的主角——运动员的心理在短时间形成巨大的落差。此时,只要有一个“导火索”,狂喜或狂怒的情绪就会被激发,并通过原始的破坏行为宣泄[5]。事实上,一些人认为,体育本身就给运动员提供了宣泄压力、发泄攻击性的机会[6]223;因而,运动员在训练和竞赛中出现情绪宣泄型的越轨行为在所难免。从实施的对象看,既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如对对手的伤害行为、对场地器械的破坏行为。人作为运动员越轨行为的对象,主要包括对手、队友、观众、教练员、管理人员。在某种情境下,运动员身边的一切人员甚至都可能成为其情绪宣泄的对象。在方式上,身体暴力是基本手段,语言和姿态有时也是宣泄手段,如用身体攻击对手、队友、教练员、观众。对物而言,训练竞赛器械、座椅板凳,以至于身边的一切物品都可能成为宣泄对象,如用力踢、摔比赛用球、桌椅等物品的行为。对于情绪宣泄型越轨行为:轻微的可能不会有任何处罚;属于竞赛和训练规范明确规定或明令禁止的,一般会受到犯规或技术犯规的处罚;严重的可能会受到项目协会的追加处罚,如足球比赛中恶意报复的背后铲人等行为。

2.2 利益驱动型 利益驱动型越轨行为指运动员在体育训练和竞赛中,为了实现自己日益不断扩大的利益需要而实施的越轨行为。一切社会活动的中心是利益,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7]。在体育训练和竞赛中,利益问题也是基本问题,赢得比赛可以说能赢得一切。运动员对利益的诉求是刚性的,特别是一些运动员在基本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置规范、规则于不顾,通过越轨行为谋取利益便不可避免。在行为方式上,可谓多种多样,服用兴奋剂、“假球”“赌球”“假摔”、虚报年龄、以大打小、贿赂官员及教练员等都成为运动员的越轨方式。伦敦奥运会羽毛球比赛中,4对女双运动员的消极比赛可以归为“假球”,也是利益驱动型越轨行为。

利益驱动型越轨行为构成对体育最基本的公平竞争、积极进取原则的侵害,是体育规范明令禁止的行为,因而是严重的、应受严厉处罚和制裁甚至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方式具有隐蔽性,查处具有很强的程序性,所以往往打击不力,以至于出现人所共知,却又难以处罚的尴尬局面。实践表明,利益驱动型越轨行为对体育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无论如何都需要严厉打击,否则将直接损害体育发展的基础,对体育构成根本性的伤害。

2.3 精神满足型 精神满足型越轨行为指运动员在日常生活中,纯粹为了精神上的快感而实施的越轨行为。它不同于情绪宣泄型,一般不存在对他人或社会的不满和怨恨,完全是为了精神上的感受,不大在意物质利益,如运动员酗酒、吸毒、嫖娼等。尽管这些行为可能没有侵害他人的利益,却忽略了人们心目中运动员应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即运动员应具有的社会效应,特别是一些知名运动员甚至还是不少人心中的励志人物,这就更使人难以接受。事实上,与体育训练和竞赛一样,运动场外的运动员仍然是媒体或体育迷们追逐的焦点。如果运动员的行为得当,加之其在训练和竞赛中的顽强拼搏等积极因素,运动员对人们特别是对青少年能起到很好的示范和鼓舞作用,即体育能发挥良好的精神教育功能;而运动员酗酒、吸毒、嫖娼等显然违背人们惯常所遵守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基本行为准则,无疑能使体育的精神教育功能大打折扣。同时,这些行为必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运动员的训练和竞赛。此外,这些行为也能导致后续其他越轨行为的发生,如酗酒后的打架斗殴、性侵害等。实践中,运动员的精神满足型越轨行为主要发生在运动场外,体育的竞赛规范可能没有涉及,但行为后果很严重,能直接导致人们对体育运动产生异议。

2.4 偏激盲动型 偏激盲动型越轨行为指运动员在体育训练、竞赛和日常生活中,因思维方式偏激或思维障碍而做出的越轨行为。这类越轨行为的缘由是运动员的自我意识问题。自我意识是运动员在实践和经验中形成的对自身和周围环境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它表现为运动员通过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调适改造主观世界进而改造客观世界。一些运动员不能对训练、竞赛和生活中的问题有正确认识,尤其当碰到的挫折和困难与自我目标和理想存在冲突,特别是有巨大差异时,会对自我定义和概念发生动摇、产生怀疑,但自身又缺乏判断评估和自我调控能力,导致他们主观上采取消极的态度,缺乏信心,迷失自我,并在行为上越轨,如在训练中过低或过高要求自己等。运动员轻微的偏激盲动型越轨行为表现为不遵守正常的训练竞赛计划和日常行为准则,严重的甚至违反社会固有的法律和道德准则。

3 运动员越轨行为发生的原因

3.1 运动员群体文化与越轨行为的发生 群体文化是与主文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因各种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差异造成的一种区域性文化或群体性文化。美国社会学家杰·科克利和罗伯特·休斯认为,当运动员在运动中盲目、毫无批判地接受这些规范和过度遵从它们时,正向偏离行为(正向越轨行为即过度遵从运动伦理)就会产生[6]207。运动员群体文化对运动员行为的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价值观,它是运动员衡量事物的价值标准,是调整运动员行为的主观因素。当获胜成为运动员唯一的价值标准时,成功则被解释为在比赛中获胜而不是在比赛规则条件下获胜,这是对使用不合法但技术上效率高的手段给予的含蓄教唆,如对方足球队的明星暗里遭人伤害,摔跤运动员用巧妙但犯规的技术使对手失去战斗力[8]等行为就会发生。不言而喻,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虚报年龄、以大打小、采用故意伤人的暴力等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取胜,仅以取胜为价值观的评价标准必然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

二是道德观念,它是运动员个人和群体评价行为和事物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直接影响着运动员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当拜金主义、欺诈、自私成为一些运动员的道德内容时,打“假球”“假摔”、贿赂官员和教练员、不顽强拼搏(负向越轨行为即过低遵从运动伦理)、消极比赛、队友之间打架斗殴等越轨行为自然显现。

三是制度观念,它是制度在个人意识上的内化,即外在制度内化为评价、约束个人行为的主观标准。当一些运动员制度观念淡漠,不能意识到制度的存在和触犯制度的后果,就会从内心抵制制度,酗酒、违反竞赛训练纪律等行为不时发生。

四是行为规范,即建立在价值观、道德观、制度观基础上的行为准则。当一些运动员在价值观、道德观、制度观几方面存在问题,必然很难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极易发生辱骂队友、对手及观众,吸毒,嫖娼等越轨行为。

3.2 运动员权利保障与越轨行为的发生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而利益的法律化就是权利。对运动员而言,其权利内容主要由《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在体育行业的具体权利及体育的行业性权利构成。在实践中,运动员上述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和荣誉权、劳动报酬权、注册权、转会权、伤残保障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教育权等在不同程度上分别受到了体育竞赛管理者、隶属单位等机构或组织的侵害[10]。

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导致运动员应有的利益无法实现,从而影响运动员的行为。一是运动员教育权受到侵害,易使运动员的人文素养降低,在道德修养、制度和法律意识、对事物的正确理解能力、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等方面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多种类型越轨行为的发生。二是在利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基本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迫使运动员置体育竞赛规则于不顾,通过越轨行为谋取自己认为应得的利益,如通过打“假球”“赌球”谋利。三是使运动员产生对体育的行业规范,甚至法律制度无所谓的认识,以至于无视这些规范的存在与越轨行为可能受到的惩戒后果,即不能有正确的行为模式和稳定的行为预期,以致有意或无意地实施越轨行为。四是表明体育行业规范及法律制度的软化,对越轨行为惩戒的无力。结果只能是越轨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矫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纵容越轨和对越轨谋取利益示范的效应,吸引更多运动员积极跟进,加入越轨者行列,导致运动员越轨行为愈演愈烈。五是使运动员错误地理解体育精神,崇尚拜金主义和取胜决定一切,进而形成自私、利益高于一切、尽可能物化训练竞赛成绩的思想,在行为上出现心甘情愿地服用兴奋剂、打“假球”“假摔”、不积极进取等越轨现象。

3.3 运动员成长过程与越轨行为的发生 运动员的成长过程对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涵盖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等内容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即思想信念的不断成熟。运动员如果能够在成长过程中接受正确的道德教育,使体育技能的提高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统一,在改造客观与适应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就会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成为情操高尚、纪律严明、思想规范的体育专门性人才。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思想是行为的指南,因而思想的规范化必然会表现为行为的规范化[11]。二是基本行为准则的日渐巩固,即通过行为与思想的不断调适,自觉地进行行为选择,并使行为逐步模式化和规范化。三是全面教育的接受,即让运动员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既具备良好的体育技能也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对事物有较高的正确认识能力,不会因认识谬误而出现越轨行为。

分析运动员成长的过程、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使运动员的成长与越轨行为的发生具有必然联系。

第一,思想信念的形成与发展方面。在成长为一名优秀运动员的过程中,有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就是运动员取得的运动成绩,是运动员获得地位的“本钱”。运动员通过获得“成绩资本”进而获得某种地位,成绩资本是运动员地位获得的第一要素,其他因素只能通过此因素起作用[12]。这种现状导致运动员价值取向上的“唯成绩论”“唯金牌论”。价值取向存在问题,会使运动员对善恶标准的认识出现错误,并试图摆脱道德的束缚,进而触犯约束其行为的规则和制度。在实践中,有关单位和组织对运动员成长过程中思想教育无力和不重视;在基层训练和竞赛中,对一些运动员越轨行为的制裁不及时、不严厉等,都会严重影响运动员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直至思想信念出现偏差。思想的扭曲必然导致行为的越轨。

第二,训练竞赛环境方面。运动员在成长过程中一直是受教育的对象,其思想和行为为环境所主导,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体育训练和竞赛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教练员和体育管理人员的作用无可替代,是教育和指引运动员行为的最主要因素。制度内容出现问题,如取胜是唯一衡量标准,体育规则出现漏洞等都会指引运动员发生越轨行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13]。可以想象,在服用兴奋剂、虚报年龄、以大打小、体罚打骂等训练竞赛环境下,运动员认为:成绩远比健康重要,公平竞争、为他人着想和遵守规则不重要;在比赛中获胜,哪怕不是在遵守比赛规则条件下获胜更为重要。现实表明,运动员的训练竞赛环境能为其发生越轨行为提供思想基础、制度条件等。教练员、体育管理者的不当行为和语言,潜移默化地指引着运动员走向越轨。

第三,精神和心理方面。运动员此类问题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长期封闭、高强度训练中的枯燥无味、空虚无聊、忧郁惆怅等所诱发的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二是比赛前后的紧张不安、悲观失望、忧虑恐惧、情绪失控等心理问题[14]。精神和心理问题在运动员身上随时出现,特别是在受到挫折的情况下,运动员就会将不安、烦躁、恐惧的情绪向外界发泄,对引起其挫折的外界人或物进行语言、身体的攻击,即从外界寻求引起挫折的原因,如运动员因对手的成功防守而对对手实施暴力行为,因教练员将其换下场而对教练员进行语言或身体暴力行为。

第四,文化教育方面。在运动员成长的不同阶段,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运动员承担大量训练和比赛任务,又严重挤占了文化学习的时间,学训矛盾突出。省级以上的专业队长于运动训练而短于文化教育,有的地方虽然挂上运动技术学院的牌子,但往往重文凭不重文化,文化课甚至形同虚设,有文凭无文化、有文凭无水平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体校培养目标单一,学生如果不能成为尖子运动员,既无文化又无技能,难以就业[15]。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欠缺能从多方面影响其行为。文化教育的不足使得运动员知识储备明显不够,缺乏将知识应用于实践的经历,对体育训练和竞赛中存在的问题自然难有科学的理解与认识,出现行为偏离也就不可避免。文化教育的不足还影响到运动员的精神健康和心理成熟,使其难以形成正确自我意识,遇到问题不能够客观地进行自我剖析、自我评价和调适,以致出现思维方式偏激或思维障碍,对情绪和行为的调控能力下降,容易发生情绪宣泄型或偏激盲动型越轨行为。

4 运动员越轨行为的控制对策

研究越轨行为归根到底是为了控制越轨。对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或社会组织对偏离和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所采用的各种防范、惩罚和重新教育的过程。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形式、方法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制约的过程[16]。由于运动员越轨行为的发生与体育训练和竞赛中的价值观念及利益关系存在必然联系,仅靠规范的约束和制裁显然难以取得良好效果,所以,依靠各种途径和方法的广义社会控制是必由之路。

4.1 教育 在运动员成长的各个阶段,能够全面地接受文化教育,有效提高文化素养,形成对事物的良好认知能力,可减少偏激盲动和因问题认识不清而致的越轨行为。德育也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运动员的德育教育和实践,使运动员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正确的善恶、是非、正义评价标准,能在体育实践中积极实施道德行为,避免违背道德和价值观的越轨行为。加强对运动员的体育规范意识、法律意识教育,将体育规范、法律规范的价值、模式内化为运动员的性格结构、价值理念以及行为习惯模式,使他们在体育实践中自愿遵从和崇尚体育规范与法律,自觉接受体育规范和法律的评价,实现对运动员越轨行为的内化控制。注重运动员精神和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与培养,使他们具有良好的心理适应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有正确的自我意识,能够客观地评价与认识自己及周围的社会环境,可减少情绪宣泄型和偏激盲动型越轨行为的发生。

4.2 加强运动员权利保护,减少利益驱动型越轨行为的发生 在运动员的越轨行为中,利益驱动型越轨行为形式最多,对社会和体育的危害最大。利益的法律化就是权利,“因权利而法治”无疑是社会践行法治的原始动力,也是推行法治的必然结果[17]。通过多种机制,加强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可以减少运动员利益驱动型越轨行为的发生。第一,在体育训练和竞赛的规范中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内容,使其他体育主体清晰运动员的利益边界和对运动员权利保障的义务,为运动员实现利益提供规范上的明确依据。第二,建立、健全运动员权利保障的救济体系,打击和制裁侵害运动员权利的行为,及时、有效地维护运动员合法权利,使运动员有良好的利益预期。第三,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并积极配合其他国家行政部门,切实保障运动员宪法性权利如教育权、生命权、健康权等的实现,并使运动员的退役再就业、伤残保障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3 加强运动伦理建设,营造和谐的运动群体文化氛围 群体文化对群体成员的影响是巨大的,能从价值观、道德观、制度观和行为规范几方面对运动员的行为产生影响。群体文化能内化为群体成员的意识观念,对群体的认同,能使个人意识按照群体文化规范化;因此,和谐、稳定、积极的运动群体文化对控制运动员的越轨行为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树立“以人为本”的运动伦理观念,明确体育是为人全面发展服务的理念,淡化“金牌至上”的意识,摒弃危害运动员健康的一切行为。加强对运动员行为的运动伦理评价,发挥运动伦理的教育和谴责功能,弘扬合德行为并使之在运动员群体中传播,打压背德行为并使之无法蔓延,最终形成积极的运动群体文化,使运动员发自内心地避免出现越轨行为。

4.4 加强体育行业规范建设,实现道德与规范的一致性 在伦敦奥运会羽毛球比赛中,从4对女双运动员的消极比赛事件可以发现一个问题,即奥林匹克精神和单项国际体育竞赛规则的不协调,直至在“唯金牌论”的合力下,运动员发生越轨行为。事实上,体育行业规范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体系,存在层级高低不同、规范领域大小迥异的规则性文件。由于规范制定主体的差异性,带来规范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并不可避免地表现在体育行业规范体系里,导致对运动员行为指引的困惑和迷茫,从而使运动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出现越轨行为;因此,从规范指引运动员行为的角度出发,需要对体育行业规范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统一性建设,特别是关于体育基本原则,如公平竞争、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等内容,要覆盖所有的体育规范,实现体育道德精神与规范的一致性,明确地指引运动员的行为。

4.5 寻求法律支持,处罚与制裁严重的越轨行为 对于一些仅仅违反体育竞赛规则的越轨行为,根据规则予以处罚与制裁是恰当的。对于一些违反体育竞赛规则又触犯法律,特别是违犯刑事法律的越轨行为,如收受巨额钱款“打假球”的行为、贿赂官员及教练员的行为、严重的体育暴力行为等,对其规制就显得力不从心。如果仅以规则处罚,显然不够恰当,会使运动员的越轨成本大大降低,直至漠视规则的存在,甘冒小风险以博大利益;而且,如果对此类越轨行为没有进行严厉的制裁、惩戒和处罚,其示范效应将影响其他运动员,会使此类越轨行为愈演愈烈。发挥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作用,严厉打击越轨行为在所必然。自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的保障[18]。法律对运动员越轨行为的控制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的介入,强化体育行业规范的权威性,使运动员不敢无视体育行业规则的存在;二是通过制裁、惩戒和处罚,教育运动员不得实施越轨行为;三是使利益和权利归位,让运动员认识到通过越轨行为逐利得不偿失,从内心不愿越轨;四是通过个案考察体育竞赛规范性文件的不足,并以法律建议的形式解决此类问题,实现行为评价上的统一性和规范指导行为的合法性,促进法定体育行为模式的建立。

[1] 《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写组.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467

[2] 波普诺.社会学[M].李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 王思斌.社会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44

[4] 倪萌林.对越轨类型的正确划分及其意义[J].武警学院学报,2005,21(1):65 -67

[5] 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430

[6] 科克利.体育社会学:议题与争议[M].管兵,刘穗琴,刘仲翔,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7] 洪远朋.社会利益关系演进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3

[8] 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265

[9]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2

[10] 韩新君,翁家银,韩新红,等.对构建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的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5(6):64-70

[11] 周七兰.试论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J].财税理论与实践,1996,27(1):54 -56

[12] 赵西英,程传银.基于战略管理视角的高水平运动员培养机制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2):153-158

[13] 李秉德.教学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111

[14] 陈淑奇,龚正伟.竞技体育异化与运动员权益保障问题之伦理审视[J].体育学刊,2009,16(1):19 -23

[15] 刘鹏.2008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的报告[EB/OL].[2012-08-30].http:∥www.sports.cn

[16] 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2

[17] 龙世发.从呼唤到运作:权利理论研究的中国演进[J].特区经济,2011(1):244-247

[18] 薛刚凌,王文英.社会自治规则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2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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