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华,孙 珩
(东北石油大学 石油经济研究所,黑龙江 大庆 163318)
内部转移价格是指在分权管理的公司中各责任中心之间相互提供中间产品和劳务所采用的一种结算价格。[1]由于企业集团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关联方交易经常化等特点,使得企业集团的转移定价决策问题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
提到转移价格,通常会想到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其实不然,转移价格并不单指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从其外延来看,也可能是非跨国公司在转移价格。认识企业集团内部转移价格的内涵,首先要认识企业集团的内涵。企业集团是指以大企业为核心,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由若干个企业组成的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多角化、大规模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按照集团总部统一的经营方针管理着具有一定经济联系的经济实体。就其内涵来说,主要是指由一些以资本作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企业或机构共同组建或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集约化组织。其与独立企业明显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其内部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
与外部市场上的自由交易价格相比,关联交易中的转移价格具有下述特征:[2]
(1)非市场性。非市场性是指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关联交易双方的市场供需状况和独立竞争原则关系的影响,也不受市场价格、正常的生产成本、营业利润等影响。
(2)目的性。转移价格的制定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主要是出于企业集团总部的整体利益和增强各分、子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而在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中,转移价格的制定目的又是多样性的,由某种特殊的动机来决定的。
(3)灵活性。在某种程度上不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的制约,利用企业在经营战略、定价方法的选择、不同地区税率的差异、地方相关政策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使企业集团利益达到最大化。
(4)计划性。内部转移价格是由集团总部最高决策人在权衡总部和分、子公司的普遍和特殊情况后作出决定的,带有强烈的计划性。
(5)隐蔽性。转移价格往往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制定,仅在关联企业交易时所采用,不易被外部市场或者外部投资者所发现。
企业集团中的关联企业之间主要是通过相互达成协议或者遵从集团总部的要求,在关联交易中采用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方式,来转移成本或利润,以达到自己的种种目的。由于在经济生活中生产要素的多样性,转移价格也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原材料、零部件的交易。例如,由总部向各责任中心高价供应原材料,或由各责任中心向其他关联企业低价出售原材料,以此提高各责任中心的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利润。反之,则可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
(2)通过对固定资产的售价、使用年限的规定来影响各责任中心的产品成本,使利润在总部和各责任中心之间转移。总部向各责任中心提供的固定资产价格、规定的折旧期直接影响着摊入各责任中心的产品成本以及折旧费的提取、分摊。而提取折旧费,必然会加大或减少各责任中心当期的产品成本,进而决定着利润的多少,直接影响税收。
(3)利用转让无形资产的交易。这种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权的费用往往根据决策者的意图而被随意提高或者降低。以跨区的专利为例,利用税率的地区差异,集团总部向高税率地区的分、子公司索取较高的专利权使用费或者向低税率地区索取较低的使用费,通过收费标准的高低,实现了利润的转移。如果这种费用隐藏在产品的价格中,企业更易于利用它来避税。尤其是专有技术具有独创性,缺乏可比性,从而更难确认其真实价格。
(4)通过提供贷款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分部的成本费用,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贷款在关联企业之间经常是由总部直接向分部贷款,也可以由本企业的金融机构向关联企业贷款。贷款利率的高低影响利息的收支,从而增加或减少分部的成本,实现利润的转移。[3]
(5)利用租赁交易。集团总部可以将内部闲置的机械设备租赁给临时需要此设备的分、子公司,这既可以达到企业整体资源配置的优化,又可以将内部租赁的转移价格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
(6)利用劳务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时,可以通过提高劳务作价或压低作价来收取劳务费,甚至以不作价的方式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移劳务人员或技术工人,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企业集团内部转移价格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就会对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否则,其负作用也相当大。具体来看,主要有下列几方面的影响:
第一,导致国内税收的流失。自我国税制改革后,虽然税率上有所调整,但由于我国地区、行业、一些特殊政策上都使其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就给一些企业集团提供了转移利润的机会,将利润转移到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或低税率的地区,或者是将利润高的企业转移到低利润或亏损关联企业或分、子公司,从而达到整体的企业集团税负最小化。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奖励或基础设施配套、土地价格优惠等“好处”相吸引,不遗余力地增加地方税收目的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政绩”,从而催生地方间“税收竞争”,逐渐使公共利益转移到企业手中,最终使国家的整体利益受损。
第二,导致国有企业利润流失。有些国有企业组建公司集团或企业集团以后,少数人或某些出资者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其他有优惠条件的地区或行业,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并以较低的转移价格向其提供商品、劳务、技术等,从而将高额利润转移到该分、子公司,进而将国有企业利润转移成私有利润,中饱私囊。
第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些企业集团将其拥有的许多资产以低廉的转移价格转让给与其有个人利益关系、设在有特殊优惠地区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扩大分部的生产经营,改进、优化其利润,或者在关联企业谈判中,一方代表收受另外一方的好处,将企业资产低价入伙。这两种做法都使国有资产不明不白地流失。[4]
第四,不利于外部市场稳定发展。集团总部利用转移价格达到某些特殊的目标,使关联方交易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脱离外部市场的公允价格,这种情况下制定的转移价格具有很大的人为性,不能够真实地反映经营成本,会扰乱外部市场。
第五,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地区差距。由于我国沿海地区一些政策条件具有一定的特殊优惠性,很多企业集团建立自己的分、子公司在一些优惠地区,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转移到这些分、子公司,特别有利于这些特殊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繁荣,但却不利于总公司所在地之经济发展,使本来就存在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使国内地区经济发展更不平衡,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六,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母子型企业集团中,控股大股东在子公司中以较少的现金流权却获得了较大的控制权,这就可能造成其侵害行为的发生。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中的非公允转移价格将子公司的资源转移到对自己有利的地方去,在自己的收益增大的同时却造成了子公司企业价值的减少,这种侵害行为将会导致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公司治理造成不良影响。例如,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上市公司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1)应当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时,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基本要素,包括转移价格的制定方法、成本或者(可比)市价、再售价格、净利润率或毛利率以及与市场公允价格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由独立财务顾问签发的关于交易是否公平的声明。对于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导致竞争逆势信息的,在进行成本效益权衡后,认为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披露豁免。如果关联方交易有失公平,且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则不得豁免,需对重大交易的详细信息报证交所。
(2)对违规信息披露的公司加大处罚力度,对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监管机构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并鼓励投资者对其提出诉讼,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3)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确定企业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公允地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要素,尤其是转移价格,审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操纵利润的现象。
建立以协调和控制目的的转移定价机制。转移定价机制是在分权化企业经营管理中,由于总部和各责任中心之间信息传递受阻,并因此造成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的一种对策,也是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有关学者对基于内部协调和控制目的的企业转移定价机制的具体目标的认识是一致的。它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5]促使代理人与委托人间的目标相一致;评估代理人业绩;提高代理人决策的自主性。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这三方面常常相互矛盾:以企业集团整体利益为最大化的目标下,企业集团总部的集中管理将削弱各责任中心决策的自主性,而有利于各责任中心业绩的评价和提高,决策则往往会损害企业集团整体的利益,因为各责任中心的管理者大多都会采用本部利益最大化的转移定价的方法.
评价某种转移价格方法是否符合实施标准,主要看该方法是否有助于激励关联方交易,并能做出对企业集团总部有利的经营决策。从我国目前多数企业集团的情况看,以市场定价为转移价格的方法能够避免人为交易的不公允性,能够客观地反应中间产品的当前市场条件,也不会导致税务征管机关的强制定价,因此以市价作为转移定价的方法是较为理想的定价方法。此外,成本加成定价法也是一种较为适用的转移价格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在中间产品市场不够完善、市场价格体系尚未健全的现行企业外部环境下,降低各责任中心协议定价的谈判成本,而且有助于企业集团发展战略的统一实施。但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对于各责任中心转移定价中的成本加成的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确定。
转移价格是企业集团集中决策分散经营管理的必然结果,是企业集团理财工具和合理评价各责任中心业绩的保证,另一方面,企业集团又存在着转移价格滥用的问题。为此,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国的企业集团相关决策有所帮助。
[1]宋 微.关于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探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5):154-157.
[2]申 兵.企业集团内部转移价格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2-4.
[3]刘志杰.关于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的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8.
[4]王学鸿.转移价格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J].博士论坛,2000(10):41-43.
[5]曲晓辉,杨金忠.跨国集团公司转让定价策略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1999(6):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