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娜 孙晓冬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人民日报》从2012年12月18日至31日连续在头版发表关于维护网络健康有序运行的评论文章,提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言行应遵循法律底线”、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等一系列观点。网络的发展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交友、网络购物、网络信息共享等,但是网络社会的不和谐音符也一直存在: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侮辱与诽谤等,而且这些不和谐音符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这已经而且将更突出地影响到现实的和谐社会之建立。虚拟社会中虚拟人、虚拟行为、虚拟社区,不论从数量上还是影响力上来讲,都不亚于现实社会的现实人、现实行为与现实社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7月19日在京发布的 《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5.38亿,位居世界第一。不仅如此,866亿个网页的海量信息也不可小觑。因此,构建一个和谐的虚拟社会势在必行,虚拟社会不和谐必定会影响到现实社会的和谐,而和谐虚拟社会的构建需要一套完整而综合的防控体系,网上网下齐抓共管以保证和谐虚拟社会的构建。
多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地维护着网络虚拟社会的安全与和谐,但是网络的飞速发展与网络违法犯罪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仍然使得网络虚拟社会现状让人担忧。
现在民众越来越依赖网络,尤其是年轻人,从网络获得各种信息,而且容易轻信网络。有的网站或者是个人为了博得关注或者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不惜发布虚假消息,有 “唯恐天下不乱”之态势。例如,西安发布虚假地震消息的案件,给当地民众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
拥有海量信息的虚拟社会,有各种各样的信息,但是经常会有信息被无限放大的情况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恐慌。试想一下,如果海量的信息被海量的放大,虚拟社会的和谐从何而谈?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便捷性以及隐蔽性,利用网络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攀升,而且组织性强、目标明确、违法数额巨大,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以网络诈骗案件为例,起初有QQ中奖诈骗、砸金蛋诈骗,后来的QQ视频诈骗、购物诈骗,到现在的电信诈骗等,给众多的受害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虚拟社会从产生至今也不过10余年的时间,而且新问题、新情况频出,各个部门在应对虚拟社会出现的问题时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产生了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
网站是虚拟社会活动的重要网络平台,有效地对网站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净化虚拟社会。网站的监管不能只停留在 “静态”方面,例如备案等工作, “动态”监管才是切实有效的构建和谐虚拟社会的方法。实时监控网站上的各种信息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掌握最新的信息情报。因为网站提供的信息不仅海量,而且更新速度迅速。 “动态”监管可以随时发现虚拟社会的不和谐音符,及时净化。虚拟警察与报警岗亭应同时进驻各个网站。不仅可以主动巡查发现违法犯罪情报,而且可以及时接受网民的举报,及时查处虚拟社会的违法犯罪案件。
虚拟社会信息更新速度极快,有害信息或违法犯罪行为频出,因此虚拟警察的介入势在必行。虚拟警察的介入应该和现实社会一样是动态的、随时响应的,让网民意识到虚拟社会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的便利使得虚拟人高度依赖网络,例如报案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不管是现实的案件还是虚拟社会的案件。在虚拟社会有困难同样可以找到警察,虚拟警察同样可以及时地处置网络上的违法犯罪案件。虚拟警察应兼具传统职能和虚拟社会的特有职能,二者有机结合,切实有效构建和谐虚拟社会。虚拟警务室的建立与虚拟警察的动态监管是构建和谐虚拟社会的重要元素。其必须区别于传统的警务室与警察的职能,但是又不能完全孤立于传统警务室与警察的职能。
据2010年6月8日发布的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显示,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虚拟社会信息海量,正如警察在于民众中只占极少数一样,虚拟警察在虚拟社会中也只是沧海一粟,必须利用现有的资源,快速找出海量信息中的重点信息,并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疏导与封堵。近年来,网络信息泛滥,虚假或有害信息屡见不鲜。虚拟社会的信息给人民的现实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甚至伤害。例如,末日论使得一部分人深信不疑,甚至做出了荒唐的甚至的违法犯罪的事情。对虚拟社会的不真实言论或有害信息应该以疏导为主,封堵为辅,对于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应该积极疏导,将人民的观点带到正确、淡定的讨论方向上,而对于有害信息或者是错误的言论应该及时封堵,防止其扩大,造成不安定局面。
虚拟社会是个综合体,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人、虚拟行为、虚拟社区是否和谐决定了虚拟社会是否和谐。防控措施的建设不能仅着眼于虚拟社会,同样要着眼于具体的虚拟人、虚拟行为、虚拟社区。
1.虚拟社会中虚拟人的监管与识别
对虚拟社会中虚拟人的有效管控以及相应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打击,是网警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网警应积极做好虚拟身份识别、虚拟行为主体的主观性认定、主体行为性质认定等工作,可以帮助打击虚拟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1.3观察指标(1)观察两组患者麻醉术后的不良反应率及术后1h、3h、6h、9h、12h患者的 VAS评分。
2.虚拟社会中虚拟行为的监管与识别
对虚拟社会中虚拟行为的有效管控以及相应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打击,是网警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虚拟行为的性质认定、虚拟行为的落地,可以帮助打击虚拟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3.虚拟社会中虚拟社区的管理
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存在虚拟社区,应该在虚拟社区开展虚拟社区警务工作,点面结合,从构建和谐虚拟社区扩展到构建整个和谐的虚拟社会。
虚拟社会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网站、E-mail、BBS、及时通讯工具、博客、微博等,哪一个渠道不和谐了,虚拟社会就不会和谐,而且每一个渠道都不可忽视。2009年才是微博元年,至今已有近2.5亿微博用户、每天10亿条微博更新。各个渠道都应该有不同的防控措施,最终构建出完整的和谐虚拟社会。
构建和谐虚拟社会、剔除虚拟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离不开网络运营商的参与。加强与各网络运营商的沟通和联系,强化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建立快速处置途径。同时,督促运营商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应该建立一套实际的、有效的与网络运营商的联合构建和谐虚拟社会的机制。
根据2012年7月的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上网环境有:家里 (90.3%)、单位 (30.9%)、网吧 (25.8%)、 学校 (16.8%) 和公共场所 (12.6%)。 其中,网吧一直是网安部门监管的重点。但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有些虚拟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会选择较为隐蔽的酒店等场所。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还显示,网民职业中,学生占比为28.6%,远远高于其他群体。因此,学校虽然在上网环境中占的比例不高,但是其群体比例最高,因此学校也应该成为监管重点。网安部门应该加大对这三个上网环境的管理,辅助构建和谐虚拟社会。
网警队伍近年来不断扩大,为构建和谐虚拟社会提供了一定的执法基础。以中国刑警学院信息安全专业体改生为例,09级体改生为30人,10级体改生为110人,11级体改生达到了158人,逐年大幅增加。但是,我国网民数量同样在持续大幅增加,2009年我国网民数量为3.84亿,2010年我国网民数量为4.57亿,2011年我国网民数量为4.85亿,2012年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虚拟社会中,不仅虚拟人在持续大幅增加,虚拟行为也越发复杂,虚拟行为的平台不断丰富,因此在继续扩大网警队伍的同时,必须同时提升专业化水准,培养出一批同时懂计算机与网络、网络应用、计算机相关法律法规、公安业务的复合型网警,以应对虚拟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情况和突发事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社会同样不是法外之地,虚拟社会出现问题,必须严格追责。虚拟社会中时而发生造谣诽谤之事,甚至是违法犯罪之事,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样要追究其发表的网站等网络平台的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网站等网络平台对其平台上出现的违法犯罪案件应该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汇报。例如,刚刚过去的世界末日之说,不仅要追究散布谣言者的责任,同时应该追究其所发表之平台的责任。如果网络平台各尽其责,那么离和谐虚拟社会就又近了一步。
虚拟社会的海量信息和传播的迅速性决定了单单依靠网警和监管部门的力量很难建立一个纯粹的和谐虚拟社会,必须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全民参与共同构建和谐虚拟社会。当有网民发现不和谐音符时,可以通过传统的方式报警还可以通过网络报警,虚拟警察及时出警,将虚拟社会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以防止其扩大蔓延,造成虚拟社会的不安定。
利用网上与网下联合的综合防控措施来共同构建虚拟社会,并且二者融合贯通,彼此不孤立,不仅网上线索网上用,网上案件网上办,而且,网下线索也可网上用,网下案件也可网上办。同时,着重于获取虚拟社会的网上的线索与发现案件,例如身份识别、行为分析与认定的方法,及时应对虚拟社会中出现的滋扰安定的事件与谣言等,有效地构建和谐虚拟社会。
网络是动态的,虚拟社会是动态的,构建和谐虚拟社会的防控体系同样需要是动态的,静态的规范与管理不可丢弃,但是可根据不同情况变换动静结合地建立综合防控体系。
从网上到网下,从管理到监督,从人到环境,从静态到动态,从现实到虚拟,从有害信息到违法犯罪,全方位、多角度建立综合防控体系,构建虚拟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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