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 慈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博客、论坛、微博、贴吧的兴起,大学生散布传播网络谣言现象时有发生,内容也越来越雷人: “我热,针ci事件居然闹到重庆来了”、 “云南绝症男子连杀八名村官”、 “听说华联桥暴雨导致百余人死亡!!”、 “大学城内有女学生被民工强奸”、 “海师支教女学生光棍节被灌醉轮奸”……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发现这些都是谣言。以大学生散布的网络谣言针对对象来看,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有特定对象或受害人的网络谣言。比较典型的如 “海师支教女学生光棍节被灌醉轮奸”,即海南师范大学08级学生刘某杜撰事实,在网络上以发帖方式散布谣言,称海南师范大学杨惠、陈玉在白沙支教期间被灌醉、轮奸”;又如兰州某大学生龚某,由于合办能源公司运营不畅,竟恶意损毁竞争对手信誉,网上散布谣言,声称兰州某生物能源公司为地沟油加工厂,利用做餐厨垃圾的幌子来收购地沟油、泔水油,制造食用油脂。另一类是没有特定对象或受害人的网络谣言。如 “我热,针ci事件居然闹到重庆来了”、 “大学城内有女学生被民工强奸”、 “听说华联桥暴雨导致百余人死亡!!”等,则是选取一些公众关注的事件如医疗卫生、教育、自然灾害等发布虚假消息,这类网络谣言一般并不针对特定对象。从大学生散布网络谣言的实例来看,他们往往是在好奇、无聊心态的驱使下,抑或在 “善意提醒”动机的影响下,虚构事实编辑成短短的一篇网络帖子、一条微博信息、一则网络笑话,看似无足轻重,但这些网络谣言极易侵犯他人的名誉,对谣言指向者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造成人们认知的混乱,误导价值伦理观念;甚至损害政府、国家形象,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体而言,这些危害主要体现为:
互联网为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便捷,但是客观上也给一些大学生造谣传谣提供了空间和渠道,一些大学生只需轻点鼠标就很有可能诋毁其他公民的名誉、企事业单位的信誉,由此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困扰。如 “海师支教女学生光棍节被灌醉轮奸”谣言的散布,对支教女学生杨惠和陈玉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社会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谣言散布后,尽管受害人所在学校和自身在网络上辟谣,但此事在网络上仍然被议论得沸沸扬扬,有不少声音仍然怀疑杨惠和陈玉是迫于压力才否认这些事实,有些则干脆表示: “如果抓到造谣的,然后在电视上承认自己造谣,那么你们说的就是真的。如果一直抓不到造谣的,那么证明此事是真的。”这些言论让杨惠和陈玉痛苦不堪,甚至有人还一直不依不饶地在杨惠的微博里质疑她,怀疑她们说假话、自我炒作,不论杨惠怎么解释都不接受。又如 “大学生股东为损竞争对手信誉,网上散布谣言被刑拘”事件中,自从大学生安徽籍龚某恶意发布谣言后,兰州某生物能源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打击,立即有数家兰州的餐饮企业不再向受害公司提供餐厨垃圾,致使其餐厨垃圾的回收数量急速下降,每天以1万元左右的速度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同时,一些餐厨垃圾流向社会,危害严重。
互联网本应是新技术时代公众获取便捷信息和享受生活服务、创造和分享健康文化的平台,是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大学生在微博、论坛等网络空间散布谎言、谣言等各种不良信息,就玷污了这片公共 “土地”,干扰社会大众获取真实信息,欺骗了网络公众的理智和情感。一方面,谣言受众在谣言的渲染下导致认知混乱,极容易演变为谣言主体。大学生散布谣言,阻碍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渠道,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同时,基于公众的从众心理、窥私心理、同情心理或者泄愤心理,在 “谣言更多是从感觉出发,而不是从事实出发”[1]的规律作用下,社会公众就会将自身由被动的受众身份转化为新的网络谣言的主体,从而自觉或者不自觉充当着网络谣言的主谋和帮凶中的一员。[2]另一方面,谣言受众在谣言的欺骗下导致情绪波动,极容易造成生活失序。比如,广东某大学学生蔡某和顾某在网站论坛散布关于 “广州大学城强奸案”的谣言消息,称广州大学城里发生四起强奸案,受害女生有四五名之多,这不仅败坏了大学城的声誉,损害了大学城的形象,而且使部分学生及家长笼罩在一种恐慌、迷茫与无助的阴霾中,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相对于传统社会口口相传的传播方式,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飞快、受众面极其广泛的属性。大学生如果缺乏自律,认识模糊,只要轻轻点击键盘,散布的谣言在 “蝴蝶效应”的作用下,产生的社会危害往往会冲击政府权威,严重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严重干扰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威胁着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例如,云南籍在校大学生杨某在论坛中发帖 《绝症男子杀死八名村官,称为民除害》和 《震惊:云南一绝症患者连杀八名村官》两篇,后经警方核查,所谓 “绝症男子杀死八名村官”一案纯属捏造;陆良县三岔河镇小罗依村没有 “年龄为26岁、名叫段飞”的青年男子。该虚假信息经过大量转载,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许多媒体记者和群众都打电话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增加了陆良县公安机关的工作负荷。同时,由于该谣言中涉及 “村官”,极易让社会公众与政府及其官员联系起来,在当前社会转型期 “仇官”、 “仇富”心态的驱动下,对我国政府和公务员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果没有及时查实,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果不堪设想。又如,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皮某在网上散布 “针刺”谣言后,许多网友关注并回帖。尽管该贴很快引起了警方关注,网站随后予以删除,并发帖 《请吧友勿在此吧内讨论与针刺有关话题》,不要轻信和传播谣言。但由于“谣言”信息与 “辟谣”信息的传播速度大相径庭,并且辟谣信息的转发量往往只有谣言的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从而使得辟谣信息难以点对点地抵达真正的谣言受众。因此,在整个针刺谣言传播过程中,群众恐慌情绪相对较重,尤其是农村和信息不畅通地区的中老年人的恐慌情绪更重,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 “不同价值体系和道德标准的碰撞和融合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历史转型必然促使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并冲击原有的价值体系和道德标准。”[3]这种价值观冲突和异化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弱化就是其中反应尤为突出的一个问题。部分大学生对社会现象不能形成全面的认识,往往把眼光集中在社会的黑暗面,把权钱交易、分配不公、人际关系扭曲看成是普遍现象,于是他们对社会和国家充满埋怨,一旦自己追求的某种利益没有得到满足,便容易产生偏激心理和极端行为。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带来,他们便会借助网络散布网络谣言尽情宣泄。比如常熟理工学院大三男生高明只因为宿舍搬迁使自己和女友分别感到痛苦,便炮制题为 “常熟理工学院再爆轮奸事件,又遭学校伙同派出所封锁,一名施暴者再次逍遥法外”的网络谣言。另有部分大学生由于社会责任感不强,往往只是为了标新立异、寻求刺激,便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如2010年2月山西某大学生上网发布 “山西有地震”的消息,同时其室友通过网络大肆跟帖为其制造舆情恐慌,结果是大学生因 “闹着玩”忽悠了半个山西省的人民 “等地震”5个多小时。
日益先进的传播技术,为大学生散布传播网络谣言打开了方便之门。 “过去舆论与媒体控制着人们的信息来源与发布渠道,现在个人可以通过网络来自由地宣布自己的声音,只有在网络时代,个人才被赋予了真正的言论自由,个性才被真正地张扬出来。但如果我们过于陶醉于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而很少反思为此付出的代价,就会放松规范,导致混乱无序,直至谎言、骗局流行。”[4]大学生逐渐成为网络社会的主力军,他们追求个性、尊崇时尚、喜爱展示自我等特点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表露无遗。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的特点使得身处该环境氛围中的大学生的自我约束功能降低,他们的言论表现出极大的放纵和随心所欲,即使是那些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内向、不敢大声说话的大学生,往往也会毫无顾忌地抒发内心所压抑的情绪和不满,由此制造、散布谣言的几率也就大大增加。另一方面,网络具有的低成本性、高速流转性、超时空性等特征,也为大学生散布谣言提供了诸多方便。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网络中的信息生产、发布特点是先生产、后过滤,甚至边生产、边过滤抑或是只生产、不过滤,信息生产成本几乎为零,使得网络造谣低门槛、低成本。[5]大学生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不需要经过事前审查,带来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无比,加之在网络空间从编写、制造到发布,每个环节都变得轻而易举,由此为大学生散布谣言提供了畅通的渠道。
当前,90后大学生是主流,他们性格鲜明张扬,自我表现欲强,思想独立、开放;又由于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受到家庭溺爱,导致他们叛逆情绪浓厚,乐于追求非主流的事物。部分极具 “自我性”的大学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将自己塑造成自己想成为的一切角色,他们故意采取 “不同寻常路”的方式,挑战社会主流意识;或者是为了吸引他人的眼球,让自己的发帖网上获得更高点击率及转帖率,大学生喜欢把 “雷人”的事情放到网络,有的甚至只是道听途说的一些只言片语,他们凭借自己的想象,添油加醋,以满足自己扭曲的虚荣心,从而演变成为谣言。比如,重庆交通大学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专业2006级学生皮某,在与母亲通电话时,只因母亲告诉他自己在公交车上听说有犯罪分子疑似用毒针扎小孩的事件,在未经核实“针刺”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便以 《我热,针ci事件居然闹到重庆来了》为题,在百度重交吧发帖,引起许多网友关注并回帖。后经重庆公安部门查明,这是发帖者道听途说的结果,是一起网络谣言。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学生心理层面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诸如人际交往障碍、环境不适应、恋爱和性、学习焦虑和考试压力、就业压力等让他们吃不香,睡不好,倍感烦躁与不安。一些意志力薄弱的大学生于是凭借网络的匿名性,试图突破交流者的身份、性别、容貌等常规因素的局限,将自身的不良情绪或心理压力在网络空间尽情宣泄,极易产生网络谣言。例如,2012年10月24日,广州天河警方查获涉嫌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李某,系北京某大学飞行员学员班学生,因末位淘汰等原因,被中断学业回家。由于异常失落,就无端地将天河区某高校QQ群中的同学们当作自己失落情绪的发泄对象,他潜伏在这个QQ群里,不停地窥看同学们的聊天记录,从中推断、臆断出一些所谓的八卦消息,而后就跳将出来,不断散布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网络道德是人们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是需要灌输、教育和培养的。对于世界观、人生观正在逐渐走向成熟的大学生而言,更是如此。大学生只有真正掌握网络道德规范、理解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的现实意义,才能实现网络空间行为的自律,不散布网络谣言。基于防范和减少大学生网络不良行为的发生,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于2001年向社会发布了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要求青少年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高校应当充分重视大学生散布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领会 《公约》的原则和精神,落实网络道德教育的实施。高校网络道德教育应当注重加强网络道德认知教育,提高大学生道德认识水平,使网络道德内化为大学生的心理需要。从当前大学生散布网络谣言的实例来看,大部分或多或少折射出的是大学生麻木、叛逆甚至是虚伪的人格,究其原因,与传统道德教育长期采用 “重规范、轻品格”的模式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需要革新传统道德教育模式,构建起与网络时代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模式。比如,利用网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网络交流与对话,及时掌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大学生的心理进行有效疏导,让他们不只是看到社会发展进程中难免出现的一些阴暗,引导他们关注社会发展的进程,从而培养他们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负有神圣责任感。
大学生散布网络谣言,往往是基于心理泄愤、心理释压等诸多因素引起,反映的是当前部分大学生的心理不健康、亚健康的状况。从当前高校网络心理健康教育实际情形来看,一些高校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对新形势下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变化规律等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研究,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得不到组织领导保障。[6]因此,要防范大学生网络谣言等不良网络行为的发生,加强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是高校教育面临的一个艰巨任务。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 “弘扬科学精神,加强人文关怀,注重心理辅导,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人的重要平台,应当注重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培养大学生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为了避免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流于形式,高校应当采取与网络时代相适应的心理健康教育方法和方式。一方面,通过开设网络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讲座,设置心理咨询室、安排专业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工作,举办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大学生心理训练,引导大学生自我克服在虚拟网络空间的不良心理、排除不良情绪,塑造大学生健康的内心世界。另一方面,打造大学生心理健康网络教育平台,让学生在互动交流的过程中,缓解心理紧张情绪,恢复心理平衡。当前,一些高校在校园网上设置了 “阳光聊天室”、 “网上咨询室”等载体,在满足大学生的心理需求方面发挥了很好的实效,值得我们借鉴。
大学生散布网络谣言受到罚款、行政拘留后,方才认识到自身缺乏网络法律知识,家长也建议学校重视网络法制教育。这些现实需要对高校提出了新的教育使命,即应当加强网络法制教育,让学生真正认识到, “网上言论自由是说实话、讲道理的自由,不是造谣惑众的自由,网络无边不等于自由无度”,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一样,同样应当遵循国家制定的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上从事谣言惑众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方面,利用课堂传授网络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网络法制观念。大学法律基础课程中应当明确网络法制教学的地位,在教材中增设网络法律法规和预防网络违法犯罪内容的章节,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教学方式,让大学生在全面掌握我国网络管理法规的基础上,自觉遵守网络社会规范。另一方面,加强网络法制实践教育,积极开展警示教育。高校可以联系司法实务部门,通过 “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警示教育。所谓 “走出去”,即组织学生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等相关政法实务部门,实地调查、走访网络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大学生在产生心灵震撼的同时留下刻骨铭心的感受。所谓 “请进来”,则是指高校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等相关政法实务部门办理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通过开设讲座、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让大学生增强遵守网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对于大学生散布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校方是否能对当事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轻重程度如何把握?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高校管理者。如在重庆大学生散布“针刺”谣言被公安机关实施治安拘留后,就皮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在重庆交大内部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从重处分;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该生已经受到了治安处罚,校内不再给予处分。又如常熟某高校三名大学生发布 “女大学生遭轮奸”的帖子,后经公安机关证实系谣言后,散布谣言的大学生分别受到了治安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对于所属高校如何进行纪律处分,有的认为, “不能对其错误行径纵容姑息,通过校纪惩处也是一种教育手段”;有的认为, “给三名学生更多机会,使他们获得与其他同学一样的毕业待遇”,最终,学校的处理意见是:主谋高明受到留校察看的处分,其他两名学生被记大过。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就在于面对网络发展的新形势,我国大多数高校尚未修订 《学生管理规定》和 《学生守则》等学校纪律规定,在学生网络使用纪律教育方面比较薄弱。因此,要防范大学生散布传播网络谣言,就必须重视网络使用纪律教育,以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言行进行有效控制。基于当前实际情况,高校的纪律教育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网络使用纪律制度。高校应当根据网络时代的特征以及大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适时修订相关的学生管理规定,将散布传播网络谣言等方面的不良行为纳入校纪校规中。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订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保障学生广泛参与,以便加深他们对纪律要求的理解、认可和支持;在修订结果上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即纪律教育的内容不得违背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等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宣传网络使用纪律制度。高校应当通过广播、报刊、报栏、橱窗、校园网等宣传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网络纪律教育的内容,以加强大学生自律意识,自觉做到不制造网络谣言、不相信网络谣言、不传播网络谣言。三是落实网络使用纪律制度。对于违反网络使用纪律制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处分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适度、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等原则。尤其需要注意遵循告知学生有违纪嫌疑、取证、申诉、听证、告知违纪结果等一系列相关程序,充分保障违纪学生的应有权益。此外,处分前期的谈话、后期的心理疏导在高校实施纪律处分中至关重要,有利于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散布、传播网络谣言行为的危害,从内心中认同网络使用纪律制度,自觉成长为网络时代有责任感的文明社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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