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阶段论纲

2013-04-11 17:04:32蒋石平尹振国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罪刑刑罚刑法

蒋石平 尹振国

(1.广东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2.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宁波 315040)

“法现象因时间之经过而相为变迁,既如上述;然其变迁,决非无秩序偶然的事件之连续,在此千态万状法现象之变迁中,必有普遍的通素志存在。法律进化论,即阐明此普遍的通素。”[1]作为一种法现象,刑罚是社会的产物,伴随着社会的进化而进化。刑罚的进化不是如自然进化一般,基本上不受人的影响,而恰恰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刑罚的进化也不是直线式的,不是一个形态的连贯和历史的序列,而是表现为一个个阶段螺旋式的。在赛维斯和萨林斯的进化观中,进化是一种双向性的活动:“一方面是提高专门化的适应性,这是适应水平的提高,即是特殊的进化;另一方面,则是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或进步。则是综合水平的提高,即是一般进化。”[2]刑罚的进化是一般进化与特殊进化的统一,刑罚在进化的过程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刑罚形式被保留下来,刑罚逐渐由不成熟、野蛮、残酷走向成熟、文明、人道。所谓刑罚的进化阶段指的是,刑罚从产生到现在由不成熟到成熟、由野蛮到文明、由残酷到人道的发展阶段。①周光权教授认为,“刑罚进化论不成立,刑罚的正当性与刑罚进化无关,是刑事政策的作用。”[3]刑事政策是“刑法的政治学”,当然会对人们选择刑罚的方式有影响。但是选择什么样的刑罚方式不是随心所欲的,刑事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要尊重社会发展的规律,“法律只是记录和表述某一经济关系而已”。事实证明,超越时代、超越常识常理常情的法律在现实中是得不到执行的。很难想象今天的刑罚制度中会出现肉刑。

一、刑罚进化阶段的几种划分法

在刑罚史上,对刑罚的发展阶段,大致有以下几种分段法:

第一种是历史年代分段法,以历史年代作为划分依据,可划分为古代刑罚、近代刑罚、现代刑罚。但是人类历史的演化过程与刑罚的进化过程并不是同步的。刑罚并不是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形成后 (国家建立以后),出现了用来惩罚犯罪的刑法,刑罚才随之出现;古代的刑罚也与现代的刑罚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因此,按历史年代来划分刑罚进化的历史难言妥当。

第二种是社会性质分段法,此种方法以社会进化论为依据,将刑罚的发展阶段划分为奴隶社会的刑罚、封建社会的刑罚、资本主义社会的刑罚、社会主义社会的刑罚。按照社会进化论的观点,社会的发展的确是由低级到高级、从落后到先进的过程。但是社会毕竟不是刑罚,刑罚只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刑罚有着自己特殊的进化过程。如果以社会的进化形态来划分刑罚的进化阶段,其结果必然是使同一社会形态下的刑罚的不同进化形态的差异以及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刑罚进化的共性被抹杀掉了,这样就不能正确揭示刑罚进化的规律。例如以报复和威慑为目的的刑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存在的,而今天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刑罚,在形式和内容上来看,也很难说有什么差异。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移植了很多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应该明确的是,有很多人类的精神文明成果,不单独属于哪一个社会,而是人类社会共有的。因此,按照社会进化的阶段来划分刑罚进化的阶段也是不妥当的。

第三种是经济形态分段法,这种方法以人类物质生产的发展阶段为依据,把刑罚的发展阶段划分为采集经济时代的刑罚、狩猎经济时代的刑罚、畜牧业经济时代、农业经济时代的刑罚、工业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刑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经济基础不会直接对刑罚制度的建立或者变革产生作用。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刑罚的变革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的关系不甚密切。选择什么样的刑罚制度,更多的是人类关于刑罚的认知发展的结果,是各种刑罚思潮互相激荡的产物。

第四种是理性分段法,此种方法以不同历史时期刑罚所追求的理性为依据,将刑罚划分为复仇时代的刑罚、威慑时代的刑罚、博爱时代的刑罚和科学时代的刑罚四个阶段。[4]

刑罚进化的原因应当是多种多样的,是一个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刑罚的进化既是社会经济基础变动的结果,又是 (或许更重要的是)人类对刑罚功能、效果认识的深化的结果。

人类的行为区别于动物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人的行为具有目的性。人们对于刑罚设置的目的或者存在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的思考构成了人们的“刑罚理性”。

刑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设施。对刑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思考也就是对刑罚道德性的判断。刑罚之“优胜劣汰”的进化过程,也就是合理的刑罚之“优胜”与不合理的刑罚之“劣汰”的过程 (对刑罚进行正当性、合理性的追问,是一种价值判断)。

人的认识能力的发展决定着人们对刑罚理性的认识,进而决定了作为这种认识之结果的刑罚理性的进化。所谓“进化”是指固有的思想和行为模式经过长期的微弱的变化的逐渐积累最终成为本质上全新的东西。

因此,刑罚的“理性”既是本体论意义上的 (人类对自身的认识)、认识论意义上的 (刑罚的功能、目的的认识),又是价值论意义上的 (刑罚是否是人道的、合理的)。

邱兴隆教授把刑罚理性作为标准来评价刑罚的不同进化形态的合理与否,从而展示刑罚不同进化形态之更迭是一种由低级到高级、由落后到先进的过程。他所说的刑罚理性就是刑罚的正当性,是在价值论意义上使用“理性”的概念。[4]

因为刑罚的正当性既是刑罚所应追求的一种恒定的理想目标,又是评价刑罚是否合理的标准。邱兴隆教授所主张刑罚的理性应当是报应与功利的统一。相应地,符合统一论的刑罚进化形态被认为是合理的。而刑罚进化的趋势之一正是在于由受制于单纯的报应论或功利论走向以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并和论。

以不同时期的刑罚所追求的理性为依据,或不同时期不同的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认识为依据,可以将刑罚分为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与科学时代四个阶段。邱兴隆教授提出一种新的理性分段法,他将刑罚进化分为复仇时代、威吓时代、等价时代、矫正时代、折衷时代五个阶段。他认为,将博爱与科学概称为刑罚的第三、四种进化形态,显然欠妥。因为博爱虽然是近代的一种重要理念,但其既非近代的唯一的理念,也非近代刑罚特有的理念,以其指称刑罚在近代的进化形态,未能揭示近代刑罚所追求的理性特征。而科学是现代一种普遍性的理念而非现代刑罚特有的理念。而且,自称科学的现代刑罚已被历史证明非真正科学的刑罚,以科学指称现代的刑罚不能揭示现代刑罚所追求的理性特征。尤为重要的是,在当代,刑罚已明显地区别于所谓科学时代而是受制于诸种理念之折衷的趋势,将科学时代作为刑罚之最终进化的阶段,不能反映出刑罚之当代理性特征。[4]邱兴隆教授对刑罚进化阶段的划分法是目前为止的一种比较合理的关于刑罚进化的阶段的划分方法。本文采取此分段法。

二、刑罚进化的历史阶段

(一)复仇时代

此阶段始于刑罚之起源,大致终于中国的西周、西方的罗马时代。这一阶段的刑罚带有浓厚的复仇色彩,甚至以复仇为唯一的目的。日本学者牧野英一将刑罚的草创阶段称为“复仇时代”。[5]

复仇并非人类独有的行为,一些动物也有类似行为。人类的复仇文明大致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三个阶段。血族复仇是原始社会中的一种复仇习俗。当部落成员遭受外部落成员的侵害时,受害者和其部落成员要对侵害者实施报复。西方中世纪的法兰克法规定,为被害人复仇是同族男性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血族复仇是一种无限制的复仇,往往会使双方部落陷入“冤冤相报”没完没了的困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部落出现成员利益分化,血族复仇慢慢地被血亲复仇所取代。血亲复仇主要由受侵害者的亲属来实施。在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血亲复仇又被“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脚还脚”的同态复仇所取代。同态复仇是一种有限度的复仇,对方给予你什么形式的侵害你也给对方同样形式的侵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犯我我必犯人”,是理性的,也是符合人类公平正义观念的。在没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维护权益的方式是私力救济,即依靠部落、亲属和自己的力量对抗权力侵害,是合理的。比如在当时有两个人打架,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的眼睛打瞎了,也许最公平的处理方式是让受伤的人把打他的人的眼睛也打瞎。利用复仇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在今天很少见,但还是存在的。如在我们今天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在我们看来还是无可厚非的。

人类何以要复仇,这恐怕与人类对公正的追求的本性有关,刑罚的报应复仇理论有着酣畅淋漓的体现,所以,人类复仇的本性或习俗是报应刑论的渊源。詹姆斯·史蒂芬爵士曾说过:“刑法之复仇的激情有如婚姻之与性的欲望。”法学大家杨鸿烈先生认为复仇是法令失效时的“变态行动”,是一种“蛮性的遗留”,也许这一观点过于片面。“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永恒不变的法则,“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刑罚本质上是对犯罪的惩罚,至于善报恶报,只是方式不同而已,作为今天的比较合理的即折衷时代的刑罚,就包含着报应和目的两个方面的内容。至于复仇时代的刑罚特征,则表现在刑与罪在损害形态或表现方式上的对立。如古巴比伦王国颁布的 《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如果自由民损毁任何其他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

同态复仇限定了刑罚的对象和强度,避免了无限复仇的“冤冤相报”、没完没了的困境,是历史的进步,它是复仇时代刑罚的主要特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的建立,为避免劳动力的不必要损耗,国家限制和禁止同态复仇。这最初的一步就是规定侵害人向被害人支付“赎罪金”或“和平金”。随后,公力救济逐渐取代私力救济,由国家来追诉和惩罚犯罪的时代到来了。

(二)威吓时代

刑罚的威吓时代以威慑为刑罚的基本理性,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奉行重刑威慑主义,以道义责任论和自由意志为刑法的理论基底,以一般预防为主要目的。刑罚的威吓时代大致始于中国的西周、西方的罗马法时代,终于中国的清末、西方的19世纪。以严酷为主要特征。这一特征与现代“酷刑”的特征相似,关于“酷刑”的定义,无论是联合国的特赦国际,还是 《大百科全书》,都认为是为了进行惩罚、获得情报等目的,采取的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

1.死刑数量多而且滥用死刑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是极刑,统治者认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尤其是在专制时代,为维护专制统治,统治者往往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死刑几乎适用于每一种犯罪。

汉武帝时,“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之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汉书·刑法志》)”。就是说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文共有四百九十个条文规定,可以处死刑的有一千八百八十二种情况,可以比照死刑的有三千四百七十二种情况,死罪多如牛毛。

2.行刑手段残忍

在英国凯伦·法林顿所著的 《刑罚的历史》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发明折磨同类的手段和工具上,人的天才发挥得淋漓尽致。行刑的手段包括火刑、力量刑、水刑、烙刑、活煮、槌击、凌迟等,所使用的工具包括十字架、绞架、车轮、九尾鞭、铁刺等。[6]中国古代的死刑执行方式有凌迟、车裂、腰斩、剥皮、炮烙、烹煮、枭首等。行刑的方式无不以给受刑人造成最大的痛苦为目的。说到残忍,中国人将凌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堪称绝技,凌迟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废除。

死刑的执行往往公开进行,在公开的场合把最大的痛苦施加于罪犯身上,以犯罪者最大的痛苦的受虐和羞辱来对目睹犯罪受虐过程中的人们发出最严厉的威吓,当一个人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死刑的意义便不仅在于对犯罪者的罪行进行惩罚,而且在于对一切未犯罪之人的警示,可谓“杀鸡儆猴”。

3.轻罪重罚

中国法家的代表韩非在 《韩非子·饬令》中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也就是阐明了轻罪重罚的威吓功能:对于犯轻罪的人处以重刑,人们就不敢犯轻罪了,更不用说犯重罪了。秦朝法律规定:“滥采人桑叶不盈一钱,赀徭三旬。”连在道路上乱倒垃圾也要处于刑罚。

4.法外用刑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严刑峻法,但是,统治者为了加大刑罚的威吓力,常常超出法律的规定适用刑罚。对于统治者来说,他们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因为“法随言出”,他们的话本身就是法律。如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避免“法外遗奸”, 在 《大明律》 外特创 《大诰》。 《大诰》 中的酷刑比 《大明律》中所规定的刑罚更为残忍。而量刑标准,也比 《大明律》严酷得多。

5.株连无辜

株连突破了“个人责任”,一个人犯了罪,无辜的人也要被施以刑罚,以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秦国的商鞅首创连坐法,有什伍连坐、职务连坐,株连无辜,一人犯法,亲戚、邻居、甚至朋友都得遭殃。中国古代更是有灭三族、灭九族的法律规定。例如明朝著名的方孝儒,由于不满朱棣的篡位,被灭十族,处死870人,连他的学生也不能幸免。

6.侮辱人格

当一个人被判处某种刑罚时,刑罚的意义也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彻底摧毁犯罪者的尊严和人格。例如中国古代的宫刑,是古代的五刑之一,是最具侮辱性的刑罚。中国古代的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就受过宫刑,他在 《报任安书》中说:“故祸莫僭于欲利,悲莫痛于伤心,行莫丑于辱先,诟莫大于宫刑。”宫刑不仅造成了肉体上的痛苦,而且也是对心灵极度的摧残,司马迁每想到这一奇耻大辱,就想自杀。宋朝的刺配刑也是一种侮辱刑,即对流配的犯人附加黥面。 《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另外还有明代的廷杖,即在大庭广众之下,用木棍对罪犯进行击打。在廷杖制度下,上自宰相,下到平民,没有人能维持人的尊严。[7]

7.精神威慑

从根本上来说,威吓刑的目的是以残忍和恐惧的手段来摧毁人的尊严和人格,使被统治者的意志服从统治者的意志。以制造恐怖的方式进行统治,无一例外都是对人道主义的背叛与对人类文明的践踏。

现在,有些国家还有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对强奸犯则要割去他的生殖器,巴基斯坦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盗窃罪者将被从手腕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将被砍去左脚。”这确实是在发挥酷刑强烈的威吓作用。

(三)等价时代

针对威吓时代轻罪重罚的弊端,等价时代的刑罚强调罪刑等价、罪刑均衡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刑罚对轻微的犯罪,规定了轻缓的刑罚,严重的犯罪则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在17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的报告中,列彼列吉耶把罪刑等价作为一条罪刑原则予以阐明,主张“罪刑应当相称”、“罪刑的性质应当和犯罪的性质相适应”。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是罪刑等价原则的理论基础,功利主义又分为规范功利主义 (一般预防论)和行为功利主义 (特殊预防论)。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和宾丁。康德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等值报应。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等价报应,刑罚除了惩罚犯罪之外,不应有其他的目的。宾丁认为刑罚是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法律报应。规范功利主义者主张刑罚与一般人犯罪可能性相适应,而行为功利主义则主张刑罚与再犯可能性 (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刑罚均衡原则。[8]

等价时代以罪刑等价刑罚的基本理性,注重罪与刑在价值上的对等,奉行等价报应主义。其以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至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制订、颁布为标志的刑法近代化改革为起点,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法现代化改革而告终。[4]

这一时期是资产阶级与欧洲封建势力斗争最激烈的时代,资产阶级最终夺取了政权,并将自由、民主、博爱的思想融入了社会中,并在刑罚中不断强化人道、人权的观念。这一时期刑罚的显著特征是:

1.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 《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驱逐出境,不得采用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英国1628年的 《权利请愿书》、1688年的 《人身保护令》强化了罪刑法定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 《人权宣言》、1791年 《法国宪法》和1810年的 《法国刑法典》。 《人权宣言》的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1810年的 《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是以明文规定刑罪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纷纷效法 《法国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于刑法典,使刑法典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2.禁止不定期刑

英国的马克诺奇和爱尔兰的克拉夫顿提出了不定期刑的思想,法官在裁量刑罚时不明确犯人的刑期,只确定刑罚的上限或下限。犯人服刑期的长短完全取决于其在服刑期的表现。由于刑期的不固定,犯人的改造效果并不明显。不定期刑也没有起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反而产生同罪异罚的弊端。后来,不定期刑退出了刑罚的历史。

3.刑罚人道

人道性是现代刑罚的核心价值,它集中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残虐的刑罚是对人性的极大摧残,事实上,酷刑对降低犯罪率也没有明显的作用。等价时代的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绝大多数的犯罪处以自由刑。法国早在1791年刑法典草案中就彻底地废除了肉刑。1810年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的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罪规定了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进一步简化,法国1810年刑法典规定,除对因杀害尊亲属而被判死刑者先斩断右手再斩首外,其他死刑犯都处以斩首方式行刑。1905年中国清朝政府,下令将凌迟、枭首、戮死等死刑执行方式“永远删除,俱改斩决”,只保留绞、斩两种方式。

(四)矫正时代

刑罚的矫正时代,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刑罚的基本特征,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刑罚的改造功能,奉行个别预防主义 (特殊预防),其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刑法现代化改革,终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与70年代初。[4]

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证主义刑罚学崛起,报应刑论衰落,刑罚进入矫正时代。矫正刑的兴起是新的哲学与刑事学理论崛起的结果。构成矫正刑之哲学基础的是实证主义哲学,构成其刑罚学基础的是以剥夺犯罪能力论、社会防卫论与矫正——隔离论为核心的个别预防主义。[9](P130)矫正时代刑罚的基本特征是:

1.刑罚的个别化

1869年,德国刑法学教授沃尔伯格首先提出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经法国学者塞莱尔斯的进一步发展,刑罚个别化的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实证学派学者的拥护,并对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刑罚个别化的核心是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罚关注的重点由犯罪行为转向了犯罪人。刑罚个别化的主要体现在重惩累犯、惯犯、少年犯处理专门化、创设并大量适用缓刑、假释、采取不定期刑、短期自由刑非刑化、行刑社会化等等。

2.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罪犯被视为有反社会倾向的病人,所以对罪犯的教育、矫治成为矫正时代刑罚的主要任务。具体表现在:改变监狱结构,使监狱由封闭式转变为半开放、开放式;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加强对犯罪人的职业训练;提高罪犯的处遇等等。

3.行刑社会化

为避免自由刑的弊端,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极力倡导监外劳动,社区矫正制度开始兴起。美国学者巴特勒斯曾经指出: (监狱行刑对罪犯)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与社会之间建立一种密切的关系,以使罪犯恢复与社会、家庭的联系。[9](P22)事实上,行刑社会化正是在人们重新审视刑罚的功能和效果以后产生的全新刑罚思想。罪犯被投入监狱以后,需要同时进行社会化与再社会化。一方面,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罪犯需要进行社会化,以使罪犯跟得上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罪犯同时还需要进行再社会化,即罪犯重新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的技能。

(五)折衷时代

刑罚的折衷时代,以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罚基本理性,立法上刑之分配注重威慑,审判中刑之裁量注重报应,行刑则注重矫正,奉行“刑罚一体化”。刑事政策上则“轻轻重重”。

其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发端,延续至今。可以说,折衷时代的刑罚是对以前刑罚理论的扬弃,吸收了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精华,因此,折衷时代是刑罚发展的高级阶段。折衷时代的刑罚特征与矫正时代的刑罚特征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三、刑罚进化的历史趋势

刑罚进化有其内在的规律,其基本趋势是刑罚由重趋缓、由野蛮到文明、由不合理到合理。

(一)刑罚的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到自由刑再到非监禁刑的方向发展

威慑时代,刑罚的目的主要是威慑,死刑和肉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刑罚都非常的残酷。到了等价时代,人们提出废除死刑、肉刑的主张,并催生了罪刑法定、刑罚人道、罪刑等价原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由刑登上了历史舞台,迅速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角。到了矫正时代,人们认识到了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的弊害,纷纷提倡非监禁刑。从目前西方国家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非监禁刑 (缓刑、假释、社区矫正、罚金刑等)大行其道。

(二)刑种由复杂到简单

在威吓时代,刑罚的种类繁多,行刑方式多样化。秦律就设置生命刑19种、身体刑15种、使役刑22种、流刑5种、财产刑 9种及资格刑2种。到了唐朝,刑种基本定型,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在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法国,死罪多达115种,到了矫正和折衷时代,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相继废除了肉刑,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有些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自由刑开始取代死刑和肉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的首要地位。现在仍然保留肉刑的只有几个少数的伊斯兰国家。

刑罚的执行方式也趋于简化,例如法国1810年刑法典规定,除对因杀害尊亲属而被判死刑者先斩断右手再斩首外,其他死刑犯都处以斩首方式行刑。现在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基本上是枪决和注射。

(三)刑罚由严酷到宽缓

刑罚的历史古老而漫长,刑罚经历了严酷到宽缓的过程。德国的 《加洛林纳刑法典》,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范。其中死刑的执行方法非常残忍,包括火烧、车裂、四马分尸、尖物刺死等。考察中国古代刑法史,也可以发现死刑、肉刑的罪名在减少,死刑执行方法也趋向单一。在威吓时代,贝卡利亚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倡议,并在理论上论述了死刑的不必要性。突斯展尼 (今意大利西部)于1786年首先废除了死刑,奥地利于1787年废除了死刑 (但时隔不久又恢复了死刑)。到了矫正时代,废除死刑成为一种趋势。很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刑罚的进化,不断强化人道、人权观念,威吓时代的刑罚具有侮辱性和恐怖性,而矫正时代的刑罚,犯人遭受的刑罚痛苦比较小,即使是恶贯满盈的罪犯,都有权利尊严地离开人世。

(四)刑罚由消极走向积极

在复仇时代、威慑时代、等价时代,刑罚仅仅是对犯罪的报应,用刑、行刑都是以已然的犯罪为依据,较少关注刑罚的实际效果;到了矫正时代,刑罚的重心由关注犯罪转向向犯罪人,强调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防止犯罪人再犯罪,增加他们的技能,促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对有犯罪危险的人实行保安处分。

(五)刑罚由剥夺走向保障

报复时代、威慑时代的刑罚注重对犯罪人权益的剥夺,往往是粗暴残酷、刑罚擅断、广泛株连、刑及无辜。刑罚擅断、株连的结果是使刑法规范丧失预测性,人们为了避免刑罚惩罚,出现行为萎缩,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到了等价时代,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了刑罚擅断,刑法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人们的自由有了保障。随着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法越来越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刑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必然选择。②

人类的理性不是绝对的,它是发展着的。所以刑罚也是进化着的。现代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的根源,并不只是行为人心中的恶性,更多的是社会的不完善。刑罚本质上虽然是国家对犯罪的惩罚,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惩罚。李斯特强调,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刑罚更重要的功能是疗救,这应该是现代社会的人们关于刑罚理性的基本认识。

注释:

①这里所说的“刑罚的进化阶段”是在一种刑罚文化没有与其他刑罚文化接触的假定条件下提出来的。事实上,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并不存在着任何一种没有与外界社会接触的纯而又纯的单靠进化达到新质的刑罚形式。因为刑罚的传统是可以继承的,刑罚制度也可以移植。人类各个时代并不单独采取一种刑罚形式。其中也有“返祖”的现象,如肉刑的复活。我们为了研究的需要,才做出了这种人为的分隔。

②我国刑法学者李海东先生提出了民权刑法的概念,他根据国家与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把历史上的刑法分为国权主义刑法和民权主义刑法两种类型。国权主义刑法,就是指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其特点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国民的行为,而保护国家的利益。民权刑法是指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可以说,国权刑法等于权力刑法,民权刑法等于权利刑法。

[1](日)惠积陈重.法律进化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

[2]朱炳祥.社会人类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41.

[3]周光权.刑罚进化论: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批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03).

[4]邱兴隆.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19.

[5]王谨.中华刑法论[M].北京:中华书局,1932.

[6](英)凯伦·法林顿.刑罚的历史[M].北京:希望出版社,2004.

[7]董磊.不完全酷刑档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任彦君.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4,(02).

[9](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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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维度和启示——兼与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