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 亮
(南京市公安局,江苏 南京 211100)
近期以来,全国屡屡发生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从厦门的陈水总公交纵火案,到武汉胡某商场杀人案,再到河南周江波、成都李年勇杀人案,行为人手段残忍、不计后果,造成了重大人员和财产伤亡,引起了极大的社会恐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悲痛、愤怒、惋惜之余,也引发了人们深层次的思考。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为什么一再发生?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背景是什么?全社会如何共同行动起来,铲除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的土壤?成为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的重要课题。
我们可以对以上近期发生的10起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从个人自然情况上,主要集中在35岁至50岁的男性。这一阶段的人群,亲眼目睹了社会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剧烈变迁,个人的相对剥夺感和心理焦虑感相对强烈;从成长经历来看,很多都有被欺骗、被凌辱或受过强烈的精神刺激的人生经历,有较强的心理挫折感和浓厚的心理阴影;从性格脾性来看,多具有极端人格特征,个性多冷漠、孤僻,情绪暴躁,对待事物比较偏激;从矛盾起因来看,尽管直接起因多为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甚至没有明显的原因。但如果把观察的视角向前延伸,可以看到矛盾进展的清晰脉络;从发生区域来看,具有分布广、发散性的特点,不集中于某时某地;从作案动机来看,目的是为了造成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关注,犯罪对象多具有随机性、不确定等特点;从危害程度来看,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往往造成大量无辜群众伤亡,危害程度极大。
(以上信息均来自互联网)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也被媒体称之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有人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和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1]也有人认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指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行为人的动机往往起源于泄愤,但针对的并不仅限于直接相关人,而是将报复目标泛化进行的无差别伤害。”[2]总之,个别实施、滥害无辜、手段残忍、突破底线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几个重要标签。笔者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一再发生,是社会、家庭、个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既有个人的自身因素,也有着家庭和社会等深层次的影响和作用。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已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社会矛盾范围和类型的广度、内容的复杂度、冲突和对抗的激烈度都前所未有。一方面,随着我国由传统的高度刚性封闭、同质性高的社会结构向现代高度开放、剧烈分化的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变,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由于整个社会结构发生巨大了变化,各结构要素之间这种恒定的关系不复存在,分化与整合之间难免会出现失衡与失调现象,从而导致社会稳定难以持续维持,社会和谐难以持续,大量非稳定、非和谐因素产生。”[3]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的缺失,传统的贫乏但相对公平无差别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并日益呈现出阶层结构定型化和基本利益格局固化的局面。“传统的基础性群体在利益格局中被边缘化,以权力、资本为代表的强势利益在利益格局中处于主导地位。”[4],相关统计表明,中国标志着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数2012年已达到0.49,而通常该数据超过0.4就可能引发暴动等极端社会矛盾的爆发。由此带来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和冲突日益紧张和激烈。
尽管情况各有不同,但总体来说,上述犯罪个体都表现出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是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心理挫败感。相对剥夺理论认为,贫富悬殊造成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感,会导致愤怒情绪和犯罪行为。“一部分人在社会经济地位或生活机遇上处于相对剥夺状态,丧失了传统体制下的既得利益或者未获得充分的改革新收益;而当人们处于相对剥夺地位时,无论其占据的客观分层地位是高还是低,都会倾向于作出社会不平等的判断。”[4]典型如冀中星、陈水总,认为自己遭到了社会不公正、不合理的对待,没有得到应有的权益。他们“以 ‘边缘群体’的身份在社会的夹缝中生存,势必会产生一种不被社会所接受的不满情绪,其一旦生活无着落,便会采取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来发泄自己对社会的不满”。[3]另一方面,是病态人格的逐渐形成。病态人格又称精神病态或人格障碍,是一种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的明显偏离异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仔细分析上述案例,多数行为人或因家庭的重大变故、或因个人的严重挫折、或因突发的精神刺激,导致人格严重偏离,与他人格格不入,情感不稳定,常大起大落,易被激惹,对人情感肤浅甚至冷酷无情。病态人格还表现在严重的主观归因缺陷。主观归因缺陷是美国心理学家维纳提出的一种心理现象,即人们在做完一项事情后倾向于从自身和他人身上寻找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把成功的原因归结于自身,而把失败的原因都归结为社会或他人。上述行为人中,很多在遭受打击和挫折时,不能从自身寻找问题,总是强调客观原因,导致易走极端。
“问泉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任何社会中矛盾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人活动的地方就会有矛盾的产生。所以矛盾并不可怕,可怕是没有健康良好的矛盾疏导解决机制。“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5]我们现在的社会体制缺乏良好的纠纷解决和矛盾疏导机制。导致在矛盾出现时,不能及时排查化解,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而是采取“围追堵截”的方法,试图压制。最终由小变大、愈演愈烈,最终一发不可收拾。中央编译局何增科教授指出,市场经济的转轨、政府职能的转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化和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产生了许多管理的真空和“盲点”。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报告指出,目前中国社会结构落后于经济结构大约15年,社会保障不健全、社会阶层结构不合理是产生诸多社会矛盾问题的重要原因。[6]同时,“由于经济利益主体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而对应的社会规范又不完善,导致人际宽容度、自由度缩小,碰撞几率和摩擦系数迅速增大,造成矛盾的高度易发性,并从程度上逐步加深。”[7]矛盾发生的范围和几率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张。“如果这些矛盾一时不解决,就有可能沉淀到更深层次的矛盾中去,成为潜意识的矛盾心理,为以后矛盾的再次爆发或以其他形式的爆发悄悄的埋下种子。”
社会心态,是一段时间内弥散在整个社会或社会群体类别中的宏观社会心境状态,是整个社会的情绪基调、社会共识和社会价值观的总和。在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中,部分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关注角度错位,完全摈弃了新闻报道中应当注重的社会价值,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一,部分媒体职业道德的缺失,出于猎奇和曝光的需要,以极富煽动性的标题吸引公众眼球,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过度渲染,绘声绘色描述作案细节,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及时性、互动性特点,放大了社会恐慌心理。其二,部分媒体及意见领袖,价值观扭曲,舆论导向模糊,对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人抱有“天然的同情”,过分渲染犯罪嫌疑人的弱势个体身份,肆意夸大社会的不公正层面,试图通过挖掘所谓不幸的经历、悲惨的遭遇来论证其行为的某种合理性。其三,由于上述原因,致使整个社会弥漫着一种令人窒息的戾气,各种浮躁非理性情绪滋长蔓延,个人的非理性行为被社会默许纵容,易引发犯罪传染效应,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提供了社会土壤。
“风,起于青萍之末。”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看似非常突然,难以预料,实际如果我们仔细分析梳理犯罪人的行为轨迹,大多有前兆和预警。如冀中星在他发表于2006年9月5日的最后一篇博文中写到,“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无声。”与此对应的是,陈水总在他的微博上也表达了类似的情绪,“草民四处求诉无门”,“想想自己一个草头百姓……被忽悠……也只有叹气”。这些“叫喊”和“求诉”并没有及时引起足够重视,有关部门给出的回音和反应也都未能切中要害。小矛盾不及早解决势必会引发大纠纷,小隐患不尽快排除难免会引发大事件。实践表明,矛盾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解决成本最小,必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只有未雨绸缪、见微知著,才能抢得先机、争取主动、防止激化,具体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严密排查体系。全天候、全方位、立体化、不间断的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广泛发动群众,有效利用治安信息员和治安耳目等专门力量,做到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网上与网下相结合、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确保全覆盖、无疏漏。二是区分矛盾等级。对于排查出的矛盾隐患,根据其矛盾性质、处置难度、紧急程度、当事人情况等区分为不同等级,科学投放力量,提高处置的准确性和针对性。三是及时理性处置。对排查梳理出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矛盾碰头叠加、交叉感染、蔓延升级。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具体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是社会的“减压阀”和“润滑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在政府和个人之间须有一些协调性、媒介性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协调政府与个人的关系,而且可以在组织社会生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8]努力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二是要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是使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和规范、避免出现具有破坏性诉求事件、构建稳定和谐社会重要途径,必须加以重视。”[9]要让不同利益群体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同时政府能够以开明的态度接受民众的建议、意见甚至批评,并能及时回应民众的需求,以实现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三是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努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谷里民众合理选择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程序,实现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底线思维意味着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对可能出现的最糟糕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能直面困难而后果敢行动。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各类风险不断,容易生发“蝴蝶效应”及国际国内互动的“叠加效应”。这就需要从最坏处着眼谋划工作,以确保底线稳定,筑牢发展基石,从而避免被动局面。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具体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牢固树立“一切皆有可能”的风险意识、“百密或有一疏”的问题意识,按照“严之又严、细之又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将矛盾和隐患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要提高应变能力和处置艺术。在事件发生后,处变不惊、沉着应对,坚持从最坏处着手,向最好处努力。以最快速度侦破案件、抢救伤者、处置善后,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三是要树立矛盾思维和作为决心。要立足全局、突出重点,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对于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等群众利益关联度、关注高的问题,要有主动敢为、勇于担当的心态,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争取下大力气有所突破。
舆论导向正确,国家政局稳定,人民生活安定;反之,就可能陷入动荡甚至动乱之中。习近平同志指出,宣传思想工作,“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在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时,我们的各级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一定要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一是速反应、快处理。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查明事实真相,发布权威信息,以正视听,以免以讹传讹。二是不炒作、不渲染。谨慎回归自身角色,不作过多触角延伸,对涉案人员“冷处理”、“虚化处理”, 淡化犯罪行为本身恶性和社会影响,三是方向明、措施力。广大媒体要守住职业道德底线,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态度坚决、旗帜鲜明批判、抨击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谴责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强大舆论环境。四是堵漏洞、杜谣言。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1]王卓娅,白丽娟.从心理学角度浅析个人极端暴力事件[J].青春岁月,2012,(02).
[2]赵建生,周树华.社会学领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探析[J].公安研究,2011,(11).
[3]文军,杜玉华.结构的合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从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看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J].理论文萃,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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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杭生,蓝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N].人民日报,2012-04-25.
[9]曹凤霞.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J].政法学刊,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