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高晴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新的生产力代替旧的生产力,推动着社会模式的变更。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从整体上改善了人类在社会中的生存状态。随着工业革命、机械时代、蒸汽机时代的走远,我们进入了20世纪。20世纪的关键技术是信息的获取、存储、传送、处理和利用。计算机是这一时代的伟大发明之一,它的产生标志着人类开始迈向一个崭新的信息社会。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一个根本的变革就是从劳动密集型社会转入到知识密集型社会。因特网是20世纪对人类社会最具影响力的发明创造之一。信息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在网络这一信息高速公路存在下,完全改写了距离的意义。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中,人们惊喜地发现:电话、电视及计算机正在迅速地融合,曾经独立发展的电信网、电视网和计算机网将合为一体,信息孤岛不再存在,人们之间的距离是如此之近,我们生活在一个“地球村”。新的信息产业正以强劲的势头迅速崛起。曾有学者认为“未来社会的形态是信息爆炸、知识成为财富的信息社会。”[1]
几乎所有触及网络的人都直觉地发现其所涉及的不是技术,而是一种以信息为标识的新的生活方式。数字化生存是现代社会中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的生存方式。在数字化生存环境中,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都呈现出全新的面貌。这种方式是对现实生存的模拟,更是对现实生存的延伸与超越。数字化生存体现一种全新的社会生存状态。人们在得到满足自身发展的物质和精神资源的同时,也面对着数字依赖、网络成瘾对人的发展的制约。生产力的提升、科技的进步在使广大人类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的同时,也在提升着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一种先进生产力的出现、一种先进的技术的出现,本身是不带有任何正义或邪恶的色彩的,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说“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2]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行为游离于主流价值观之外、危害着人们的财产和安宁,它以独特的角度折射出社会的特点。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就开始分析和研究才智同现代技术工具的结合产生犯罪的可能性。他建议犯罪学家应将他们的注意力从传统犯罪转向利用技术和才智实施的犯罪。[3]这一观点在当时受到了猛烈的攻击,如今,以计算机及网络的滥用为基本手段和特征的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网络时代里严重的国际性社会问题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有关当局、各种商业和非商业机构的高度重视,遏制网络犯罪已迫在眉睫。这使我们就要思考一些问题:什么是网络犯罪?它有什么特点?对于我们生活有什么样的影响?面对它我们能做些什么?
说到网络犯罪,就不得不提到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1.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
国内外学者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认识有所不同。国外学者主要侧重于按照计算机犯罪的发展阶段、有关国家的立法实际及历史文化背景,对于计算机犯罪形成不同的学说。 主要有:“数据说”、“角色说”、“技术说”、“工具说”和“涉及说”五种观点,各有一定合理性,同时也有其局限性。“数据说[4]”,主要是指 (国际经济合作开发组织将计算机犯罪或计算机有关的犯罪定义为)关于自动化资料处理与 (或)数据传输中任何非法、不道德或越权的行为。“技术说”,主要是指 (美国司法部的观点)计算机犯罪是“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5]“角色说”主要是指美国犯罪高级研究专家帕克所指的计算机犯罪的四种形式:计算机是犯罪对象;计算机构建了实施犯罪的环境;计算机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手段;计算机被用来实施恐吓、欺骗或诈骗受害者。[6]“涉及说”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专家认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美国联邦调查局认为,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及凡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犯罪目的之所有犯罪皆属计算机犯罪。[7]“工具说”主要是指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行为或者把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8]
“数据说”实质上是给出了计算机数据犯罪的定义,它不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等犯罪行为。“技术说”主要是从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的角度及其作用关系等纯技术角度出发观察非法行为,由此得出犯罪的概念,而忽略了构成犯罪行为的其它方面和其它关系,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摒弃了行为人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本体的侵害行为,显然是片面的。“工具说”突出强调了“计算机为工具”这一特征,并不涵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行为,没有准确地表述计算机犯罪的内涵。“角色说”和“涉及说”的定义基本上符合计算机犯罪的特征,但外延范围太广,显得过于宽泛。
我国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可概括为广义说与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任何涉及计算机的犯罪都为计算机犯罪,如计算机犯罪就是“计算机相关的危害社会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9]。还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指那种利用计算机辅助实施的犯罪行为”[10]等。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可概括为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工具或者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而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相对而言,狭义说认为广义说有泛化计算机犯罪的倾向,认为计算机犯罪应当仅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是不同的,这两者不能混淆。计算机犯罪学说是先于网络犯罪学说而产生的。计算机犯罪是网络犯罪的上位概念。网络犯罪是计算机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突出了其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为以网络的计算机犯罪。各种计算机犯罪学说,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确定具有启发作用。这一领域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关于网络犯罪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
网络是我们生活中实现信息处理的重要工具,网络畅通正常的运行事关国防、政府机关、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粮食、商业、运输、银行、证券、外贸和房地产等领域的安全,基于犯罪分子犯罪动机不同或者其目的不同,产生的危害结果也不同,有时可以同时侵入几个领域。因此绝对必要对于网络犯罪给与高度的关注和重点研究。针对当前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犯罪高发多发态势,公安部决定自今年6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笔者认为应将网络犯罪定义为: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而实施的应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的定义,既体现了网络犯罪区别与计算机犯罪的独特性,也体现了我们对于其研究的宗旨—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宁。
网络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需要利用网络了解世界各地的资讯、美国华尔街每天利用网络实现数兆亿美元的周转甚至连全球恐怖主义组织都转向利用因特网开展通信联络、教育和宣传活动。我们已经进入到网络信息化社会。各国都高度重视本国的科技信息化水平,应对网络信息战。根据网络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常见的类型有:
1.网络色情
网络是传输信息的高速通道,在这条通道上人们可以自由交换和使用想得到的各种信息,一方面这为人们提升自己学习和工作的能力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也为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制造、兜售黄毒创造了绝好的条件。网络在事实上已经成为色情信息的总来源和总交易所,最可怕的是随着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信息传输信道的加宽,人们不仅可以在任何一个有网络的地方寻找到色情信息,还可以举行可视色情会议。现在网络色情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手段进行色情业服务,网络色情图片、文学、录像,网络色情交流。
人们在网络上可以进行身份的伪装,肆无忌惮的从事网络色情犯罪行为。2005年衡水警方成功破获河北省首例网络淫秽表演案,而其中的主犯竟然还是一名市级优秀教师。网络色情作为一种严重的网络社会问题,他的严重性绝不仅在于网络色情信息及其表现形式的多寡,而在于上网的人对于网络色情信息的迷恋程度。美国曾做过一项调查,每四名上网者就至少有一名上网浏览过黄色内容。网络色情的隐患还在于,我国80%以上的网民为30岁以下的青年,其中还有不少青少年,如果让缺乏性教育和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青少年接触到网络色情,无异于给青少年身体里放进了吸血虫,蚕食青少年学习和进步的大好年华。正是意识到对于人们的危害,今年暑期,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开展电信领域的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专项治理行动。据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陈皖松介绍,截止2013年7月20日,共查堵了6批淫秽色情有害出版物,关停了20个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网站,注销了11个网站的备案号,将16个网站域名列入了黑名单管理。省通信管理局开展的电信领域的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专项治理行动引发媒体关注,舆情呈现上升态势。[11]
2.侵犯隐私的网络犯罪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12]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公民享有隐私权且应当受到保护,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国内外学者们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虽有不同的表述,但基本内容一致。在网络时代中,由于计算机收集和处理信息数据手段非常迅捷,对隐私权的保护造成巨大的挑战,最根本在于很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自己的隐私泄露了 (现今条件下,隐私权的侵害手段十分隐蔽化和普及化)。各国都十分注重隐私权的保护,并把隐私权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我国也十分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 《宪法》、 《刑法》、 《民法通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例如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的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予以规范,对于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予以明确的规定。这表明了我国对于公民信息保护的重视。
3.网络诈骗
以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钱财就是诈骗,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诈骗这种犯罪行为也来到了网络社会。信息化生活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我们要出门会从网上订票吗,吃饭可以网上订餐,衣食住行都可以通过网络来搞定,而我们所要做的只是把关键字输入到搜索引擎中,而搜索引擎上排名最前的网站极有可能是诈骗网站。要杜绝或预防着类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强对于搜索引擎代理商的管理。不法分子要想成功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必须要通过搜索引擎推广,这是骗子实施网络诈骗的必要环节,也是关键步骤。如果没有搜索引擎推广,诈骗网站就难被人们搜索到,网络诈骗也就不易得手。目前网络诈骗犯罪主要表现为:电信诈骗、非法集资、操纵股市、利用QQ进行诈骗、编造销售商品的虚假信息等。网络诈骗成全球化发展的态势,据英国广播公司 (BBC)2013年7月30日报道,[13]英国是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主要目标。许多犯罪集团藏身在东欧和俄国,主要利用网络进行金融诈骗。英国电子监听情报机构GCHQ今年早些时候说,通过更好的网络信息管理,可以预防80%的网络攻击。内政部发言人说,政府正在投资8.5亿英镑 (约合人民币79.4亿)建立全国网络安全项目,以发展和保持最先进的对付网络犯罪的手段。今年6月公安部公布了一些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 《江苏无锡“兼职信誉刷客”网络诈骗案》等,旨在告诉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于自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意识。
4.网络赌博
我们都明白赌博对于广大人民的危害,它能造成家庭的破碎、使一个身家上亿的人一夜间成为穷光蛋。而网络赌博正是以其便捷性、隐秘性全方位的颠覆了传统赌博。我们在家只要有网络,动一下鼠标就可以进行全球豪赌。在欧美,许多消费者已快速适应这种赌博方式。在互联网业走向低潮时,赌博网站却赚得乐不可支。网络赌博不光让不少赌徒家离破碎,更像“抽水机”般致境内资金大量外流,值得全社会警惕。今年7月,涉案633亿元的上海最大网络赌博案得到一审宣判,寿某等17名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分别获刑并被处以罚金。[14]被告人寿某从他人处获取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并担任代理的方式获利,经鉴定,寿某代理赌博网站的涉案投注金额高达人民币633亿余元,而其他几名被告人所代理赌博网站的涉案投注金额少则千余万元,多则数十亿元。有愈来愈多人终日沉迷于网路赌博而无法自拔。而网络犯罪是一个上游犯罪,隐藏于其中的有洗钱犯罪、网络诈骗等。鉴于网络赌博与洗钱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美国国会成员屡次试图通过禁止网络赌博的法案,这些提案有的是针对赌博的个人,有的则针对设立赌博网站的经营者,但最终均遭失败。为了打击赌博,各国政府都制定法律,或是彻底禁止这一丑恶现象。由于潜藏其中的巨额利益,始终没有完善杜绝这类犯罪现象的方法。
5.网络洗钱
洗钱伴随着犯罪行为而生,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随着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所得的转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导致洗钱活动日益具有跨境、跨国的性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以电脑和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给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给犯罪分子创造了难得的机会。当人们的经济生活逐步纳入电脑和网络创造的虚拟世界的同时,犯罪分子洗钱似乎又多了一道安全的屏障。”[15]今年5月13日,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当前,反洗钱在中国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此次会议透露的信息显示,中国今后一段时间将重点开展国家层面的反洗钱战略设计。[16]会议指出,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反洗钱工作将有五方面重点:一是开展国家层面的反洗钱战略设计;二是完善反洗钱核心制度建设;三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反洗钱工作统计分析体系;四是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五是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6.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犯罪
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为了保护知识成果的创造者,一本书、一项专利、发明被创造出来,一个商标被设计出来,凝结了创造者的心血,只有把智力成果权利化,赋予智者权利的保护才能实现世界科技的进步,这是全世界的共识。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是权利的归属,一旦明确了某项知识产权属于哪个主体,那么相关使用、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就迎刃而解。各国发展水平不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四个方面,由此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分为四大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与国对话的高度,如果我们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会影响我国与别国经贸等的合作,影响我国的发展。
在网络化时代我们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强”与“弱”之争。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将出现向“强”与“弱”两极分化的趋势;一方面,受保护的客体和权利内容将不断增多,出现强化趋势;另一方面,如同每一次技术革命都会带来对权利人权利限制的增多一样,在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将适当扩大,专有性将出现弱化的趋势,而这正是网络生存与发展的精神所在。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与“弱化”同时并存的这种趋势,既可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适当的经济权益,又打破了网络条件下权利的滥用和过度垄断。[17]日前,知识产权发展高峰论坛在上海召开,本次论坛围绕“知识产权新战略、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网络知识产权的挑战和发展”等话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众多企业已经对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了“全网保护”,建立起了完备的网络品牌保护体系。
综上,网络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应运而生。在网络信息化社会,我们必须要面对的是认识网络犯罪,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制止网络犯罪。这样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宁。
网络犯罪主体的身份多种多样,既可以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以网络运营商,可以是信息的提供者,可以是多重身份兼而有之。这加大了我们侦查机关确认犯罪行为人身份、侦查案件的难度。但正是基于此,笔者建议要认识到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人,它的犯罪能量是不同的,比如一家网络运营商、代理商、销售商、广告商、黑客程序制作者、维护者和一个普通的自然人犯罪能量是不同的。对于前者具有特殊身份、专业人员和单位必须加强监管。笔者建议对这些有特殊身份的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定期予以公示),只要其存在为网络违法犯罪“输血供电”的行为,就曝光它的行为,按照行为恶性的不同, (除去接受刑罚的惩罚以外)采取禁止其在该领域不同年限的不同级别的禁业处理。比如:发现某网络运营单位存在“网络赌博”或“洗钱”的行为,就禁止其再次进入到该领域。最大限度挤压网上各类违法有害信息的存在空间。
要有效打击犯罪分子,就需要固定犯罪证据、确定它的犯罪行为,要严格把好证据关。随着今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们发现法定证据由原来七种修改为八种以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形式。这体现了学界和实务界对于“电子数据”这类证据证明力和证明能力的认可。“电子数据”从出现到被列为法定证据,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大家有一个共识,这样一个过程只存在于现代化的网络信息化社会,离开了这样一个大环境,是不会有这样的发展的。也只有在网络信息化社会,才会如此之需要电子数据这类证据固定犯罪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参照原程序规定和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电子邮件和电子证据的相关内容。自然原有的规定和操作规则,为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判断运用提供依据。
电子数据、网络证据具有客观性、易被修改的特点,对于网络证据的保护、固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实现对于网络证据的保护,就要从提取、保护网络证据主体的权威性、网络证据的保护程序等方面入手,制定网络证据的使用、保护制度。
犯罪是社会的产物,折射着一个时代的特色。网络信息化社会的到来,我们畅享着网络生活时,同时面对着数字依赖、网络成瘾等问题。当打开网络“潘多拉宝盒”时,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事实是:全面的认识网络对于我们生活带来的改变,认识到网络信息化社会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在提升着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正面网络犯罪,预防和制止网络犯罪。这才是任何一个生活在网络时代的人,对于网络安全和现实安全问题应有的思考!
[1](美)阿尔温·托夫勒.未来的震荡[M].任小明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182.
[2](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26.
[3](美)奥古斯特·比库尔.利用计算机犯罪[J].法学译丛,1995,(01):421.
[4]杨富强.电脑犯罪之立法与电脑安全[J].法学丛刊,1989,(134):126.
[5]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Chris Reed.Computer Law[M].Lond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3.
[7]房阿生,吴振村.电脑犯罪及防治方法之研究[A].司法实务丛书[C].台湾:司法周刊杂志社,1992:10.
[8](德)施奈德.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7.
[9]许秀中.网络犯罪概念及类型研究[J].江淮论坛,2002,(06).
[10]唐广良等.计算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94.
[11]河北:治理色情网站.http://www.chinadaily.com.cn/hqpl/zggc/2013-07-30/content_9712160.html.
[12]奚洁人.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13]“英议员:政府必须打击网络诈骗 否则将被击败”.http://news.163.com/13/0731/11/9540VCP900014JB6.html.
[14]“上海破获涉及赌资逾700亿元的特大网络赌博”.http://www.people.com.cn/24hour/n/2012/1101/c25408-19468599.html.
[15]彼特·里列.肮脏的交易——全球洗钱业不可告人的内幕[M].董振华,蒋星辉,龙向东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135.
[16]“反洗钱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国完善高层战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5/13/c_115751098.htm.
[17]卓翔.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