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成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生活和信息传播的变革。[1]网络人际交往也成为现代社会人际交往的一种最新、最时尚、最便捷、最多元化的方式, 即时通讯工具也成为网民最常用的网络工具。但即时通讯工具的迅速普及与联系的便捷性同样为犯罪分子所利用,有的利用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犯罪,有的则在犯罪后利用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联系。因此,有效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就成为侦查破案的一条捷径。
即时通讯 (也称即时通信),是指使用在线识别用户技术,依靠互联网平台或移动通讯平台,采用多种信息格式 (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以沟通为目的,通过多平台、多终端的通讯技术来实现的同平台、跨平台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综合性通讯方式。即时通讯工具,也称聊天软件、聊天工具,英文为Instant Messaging,简称IM,指能够通过有线、无线设备登陆互联网,实现用户间文字、语音或者视频等实时沟通方式的软件。
即时通讯工具是基于因特网的即时通信软件,以聊天交流为主要功能。一开始以网络聊天交流为主要功能,现在已经发展成集聊天、新闻、娱乐、游戏、网购等功能为一体的多元化网络软件。即时通讯随着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即时通讯工具的功能也在日益丰富,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对话工具,至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集各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也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市场上为人们熟知的即时通讯工具是腾讯QQ和微软MSN,另外还有飞信、阿里旺旺、新浪UC雅虎通、网易泡泡、搜狐搜Q等多种工具。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5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4.15亿。[2]
根据2011年腾讯公司所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0年,QQ的注册账户数、总活跃账户数、以及最高同时在线数的增长率都高于国内网民的增长速度,QQ的用户数已覆盖了我国网民的近90%。[3]可以说,目前国内最常用的即时通讯工具还是腾讯QQ。
QQ是由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因特网的即时通讯软件,它支持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传输文件等,可以满足人们正常交往的需求。自1999年深圳腾讯公司推出腾讯QQ以来,QQ便在众多网民中风靡,QQ的使用人数也由1999年的2人发展到2011年的7亿用户。特别是手机上网人数剧增,给QQ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以腾讯公司2011年统计的数据显示,QQ同时在线人数创历史新高,达到122436607人。[2]QQ显然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流工具,QQ聊天一度被认为改变了中国人的沟通方式。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相对缺少沟通的对象,喜欢在QQ上交朋友。
由于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普及,诈骗犯罪不受时空限制,犯罪成本低廉。犯罪分子用虚构事实进行犯罪活动,不与侵害对象直接接触,无固定犯罪地点,几乎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4]即时通讯作为一种沟通工具,是实施社会工程学①的天然媒介,用户在与好友聊天过程中的戒备性,更为恶意攻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社会工程学的优点在于,无论安全技术如何先进,只要人或管理上存在弱点和漏洞,就可以被利用,从内部瓦解安全体系,这是其他攻击技术所不能比拟的。[5]即时通讯工具由于自身的特点成为病毒传播的平台,给犯罪以可乘之机。
1.发布虚假中奖信息实施诈骗
利用QQ进行中奖诈骗是十分常见也较易识破的犯罪手段。犯罪分子在QQ上向陌生人或者网络好友发送伪造的中奖信息。诸如要求进入指定网站填写信息,领取奖品,孰不知上当的用户进入的根本不是什么正规网站,而是犯罪分子设计好的后台服务器,一旦用户将自己的真实信息填写提交上去,犯罪分子就掌握了大量用户个人私密的信息进行诈骗。例如,近期有大量网友向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反映自己被虚假的QQ中奖信息骗走了钱财。为骗取更多的钱财,狡猾的骗子们甚至开始绞尽脑汁希望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这个网友信任度极佳的网络平台上开辟 “战场”。骗子们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上频频发布有关QQ中奖诈骗信息,发布虚假的官方联系电话,诱使用户上当,谋取不法利益。[6]
2.盗取QQ号码冒充被盗用户实施诈骗
盗取QQ号码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身边的同学朋友都有QQ被盗的经历。不法分子通过种植木马等方式盗取广大用户的QQ号码进行诈骗,或着将一些QQ靓号进行出售。犯罪人盗取用户的QQ号码后,冒充被盗用户与其亲友联系进行钱财物品的诈骗。腾讯公司曾接到用户举报,反映有不法分子利用 “QQ视频”进行钱财诈骗。以往,不法分子通常盗取用户QQ号,再与用户的好友文字聊天,取得信任,然后骗取钱财。与文字聊天诈骗相比,这种新型的视频诈骗方式更加隐蔽,关键是有亲友聊天的真人视频画面迷惑,于是未经和亲友电话确认,匆匆汇款从而落入圈套。这种方式和普通盗取QQ号码进行诈骗相比,其得手程度更高,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首先与某人QQ视频聊天或采用特殊视频录取软件,录制对方的视频影像,然后盗取对方的QQ号码并获取个人信息,接下来与对方的好友聊天,通过播放之前录制的视频影像给其好友观看,骗取其信任,最后以急需用钱为名向对方的好友借钱,从而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1.利用QQ进行卖淫活动
不法分子利用QQ,让其间接成为 “皮条客”,搭建起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的桥梁。在QQ上与嫖客谈好价钱、场所后,再到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性交易。2009年7月,重庆警方一举捣毁了利用互联网组织卖淫嫖娼的团伙。经审查,该案主犯彭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网站和QQ,以 “重庆蝶舞商务休闲会所”、 “重庆E夜缘商务会所”、“重庆爱丽舍宫商务会所”等网站的名义发布涉及招嫖内容的信息。双方在QQ中谈好价格和交易地点后,由彭某安排 “小姐”并送到指定地点。[7]
2.利用QQ进行视频裸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等活动
犯罪分子不仅用QQ作为和嫖客联系的工具,还用QQ进行视频裸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等非法活动。
2007年1月23日,组织女青年在电脑摄像头前进行淫秽色情表演,以此吸引无聊客进行色情聊天的叶某等人被福州晋安区法院判了刑。叶某2005年3月在台湾地区承包 “888视讯聊天”网站部分聊天平台,4月将该网站提供给吴某在福州设立色情视频聊天网点。吴某经预谋,伙同黄某、林某、陈某利用网站在晋安区茶会小区、王庄新村等地建立起7个色情视频网点,组织16个女青年在摄像头前袒胸露背、搔首弄姿,进行淫秽色情表演,通过电脑QQ视频向台湾地区进行传播。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吴某组织女青年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牟利,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叶某、吴某有期徒刑6年,黄某有期徒刑3年,林某和陈某有期徒刑6年,龚某因尚未成年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8]
目前,以盗取帐号、钓鱼诈骗和发送垃圾信息为目的的木马病毒是最为流行的形式,这些木马病毒往往兼具关闭安全软件、屏蔽安全厂商网站的功能。[9]不法分子常常通过向目标电脑种植木马病毒,窃取目标电脑里的重要信息甚至是银行卡帐号、密码,从而实施犯罪活动,而他们实施木马病毒入侵的载体大多是即时通讯工具。如犯罪分子向受害人的QQ发送带有木马或者病毒的信息,只要受害人接受或者点击,木马或者病毒就成功种植到了电脑中,然后犯罪分子就可以对被入侵的电脑进行远程监视和操控,获取受害人电脑里的重要数据和银行卡账号密码等。尤其是手机上网用户增多,而手机漏洞巨大,给犯罪分子通过种植木马和病毒实施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另外,网络黑客也经常用QQ向目标计算机种植木马和病毒,实现操控该计算机,进而实施网络敲诈等其他网络犯罪。这种被侵害的计算机俗称 “肉鸡”。黑客通过肉鸡进行网站攻击、破坏信息系统、窃取机密情报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QQ作为目前社会上最为普遍、覆盖率最高的即时通讯工具,自然被黑客们所相中。也就是说,只要普通网民的计算机安装了QQ软件,并且用之进行网络交流,都有可能成为黑客攻击的对象。QQ从某种意义上说,竟然成了犯罪分子的得力工具。
犯罪分子在犯罪中常使用QQ案前密谋行动方案、商议潜逃方向,案中分工行事、里应外合,案后通风报信、销赃毁证、订立攻守同盟、进行分赃等联系。26岁的河南籍男子刘某以人事部工作人员名义注册QQ账号,谎称可为报考公务员的考生提供答案、 “疏通”面试关系,骗取武汉、河南等10余省市考生钱财。民警假借买答案之名利用QQ与其周旋,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最新动态,最终将其抓捕归案。[10]
在即时通讯工具运用于侦查,给了侦查机关有力打击犯罪的武器同时,一些问题和难点也浮现了出来。
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实施的犯罪,特别是QQ诈骗犯罪,往往隐蔽性很高,当被害人发现犯罪行为时,嫌疑人往往已经销毁证据逃之夭夭,再加上被害人往往自认倒霉,使得这类犯罪的报案率不是很高。一些盗取QQ号进行售卖的行为,往往因为情节较轻,案件很难达到大案、要案的标准,所以不管是被害人还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思想上都对这类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另外警力的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侦查设备的落后,也从侧面反映了公安机关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部门发挥其侦查能力。但总的来说,从思想上对QQ犯罪的重视程度不高是案件报案率和破案率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11]
传统的侦查工作立足于现实空间,通过现场勘查、痕迹物证、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方式,发现案件线索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侦破案件。[12]但这些方法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已不能适应网络案件的侦查。利用即时通讯工具作案,犯罪分子往往不止一个,他们大多为团伙犯罪,并且人员散布各地,很有可能是大江南北,甚至有境外组织。这种类型的犯罪往往信息量很多,这势必导致走访、摸排的工作量大幅增长,而且效果甚微。网络环境中的信息是实时变化、实时更新的,这也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目前公安机关网监部门针对即时通讯所掌握的网络侦查手段不是很多,比较有效的方法之一是IP追踪,但犯罪分子如果采用“肉鸡”进行犯罪,就能很好地隐藏自己的网络位置,侦查机关找到的也只是“肉鸡”的IP,确定真正犯罪嫌疑人还需要其他的手段,无疑增加了侦查的难度,目前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相关的专业人才过少。侦查手段的提高,离不开引进或者培养网络侦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QQ犯罪作为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同样承载了互联网开放性、即时性、跨地域性的特征,表现出渗透快、传播广的明显特点。任何人只要在搜索网站的搜索栏里输入“办理证件”、 “高考答案”等字样,或者是在QQ群中搜索 “办证群”、 “高考群”,就可以得到上万条相关信息,从而组成一个分工明确、相互交叉、彼此合作、互相依存的犯罪团伙,人员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有境外人员参与,犯罪涉及人员多,地域广。
犯罪嫌疑人以虚假身份进入网络,使用昵称注册QQ账户,与他人之间的联系是即时的、远程的,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的表现形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可以相互分离,而且受害人分散在各地,因此,这类案件的发现和侦破都十分困难,公安机关调查固定证据也是一个难题。取证难是办理此类案件面临的最大问题,由于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缺乏相应的电子证据,影响了对其他涉案人员的追诉。
不仅QQ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遍布各地的特点,被害人往往也是遍布大江南北。网络犯罪的特点之一就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处于不同的物理空间,没有直接的接触,仅仅通过网络进行接触,犯罪嫌疑人的物理空间难以确定,侦查人员往往同时锁定多个地点,但每处都展开侦查不仅人员精力不允许,也不切实际,这样就很难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嫌疑人也就难以认定。通过某个具体的QQ,侦查部门能够锁定一个嫌疑对象,进而实施抓捕,但在团伙作案中,往往会起到打草惊蛇的反作用。
侦查机关对涉及即时通讯工具的网络犯罪进行侦查,一定会涉及到对网络的监控和侦查的程度和范围问题。对此,刑诉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依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部门规章。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在此类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对涉案QQ号码,IP地址和邮箱的追踪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极为重要的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相关的网络服务运营商给予配合,而目前法律缺乏这些部门配合侦查机关展开侦查的规范和要求。法律既没规定这些部门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也没规定相应享有的权利。虽然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该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权利。[11]
例如侦查部门在开展侦查的过程中,可能会需要QQ服务器暂停运行,这必然对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和广大网民的利益产生影响,但类似问题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做出规定。这样,侦查机关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就存在不小的阻碍,从而给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困难。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要想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侦查破案,掌握科学的使用方法是很必要的。具体来说,腾讯QQ有着大量的市场占有率,因此掌握如何利用QQ开展侦查是现今侦查部门的必修课之一。
有些利用QQ实施的犯罪虽然达到立案标准,但却没有引起侦查人员足够的重视。这类案件,比如盗取他人QQ号,大多不会成为大案、要案。侦查机关警力有限,不会在这类案件上投入过多的警力。但是,站在社会稳定、维护网络安全的高度上来看,这类案件应当受到侦查机关的重视。因此,要贯彻公安部落地侦查新机制——利用公安信息网络搭建一个全国网络技术平台,各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把案件录入平台,实现自动串并分析。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由窝点地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发案地和涉案银行卡、电话卡属地公安机关通过平台把证据、材料汇总后移交给主办地公安机关,实现跨区域同步调查取证,达到低成本、快速破案的目的。[4]
除了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度,广大网民也应该加强重视,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合法权益被侵害应该及时报案。
在侦破与QQ有关的犯罪案件过程中,获取QQ号码及相关信息,是侦破案件的前提,也是进行侦查的第一步。一般来说,获取QQ号码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走访调查
对于利用QQ直接进行犯罪的案件,受害人肯定与用于作案的QQ号码有过或多或少的接触,通过对当事人和与嫌疑人关系密切的网友的走访调查获取情况,也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跟踪监控,从而获取QQ号码。
2.现场勘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作全面检查,对笔记、工作日志、联系人通讯簿甚至废弃纸张、上网电脑等都进行仔细检查,特别是电脑,要注意从磁盘上收集电子信息证据,以便从中获取QQ号码及相关信息。目前市场上已经推出手机版QQ,因此现场勘验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从缴获的嫌疑手机中寻找QQ号码。
3.网络倒查收集
对常在家上网或使用手机 “移动QQ”的嫌疑人,通过其网络接入方式,可以从电信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商、腾讯公司网站等渠道查出QQ号码。
用获取的号码进行登陆,就可以查看号码持有人在网上注册的用户资料,比如用户名、住址、邮箱、联系方式、主页、爱好等。虽然这些资料大多都是网络虚拟信息,其可靠性值得怀疑,但它是了解侦查对象的一个窗口,从中往往可以获得有用的信息。通过获取的号码还可查看侦查对象的聊天记录、联系人的情况、登陆的IP地址等,为进一步开展侦查奠定基础。因此,获取号码是整个侦查活动的关键。
4.秘密力量侦查
实施抓捕嫌疑人的前提是掌握嫌疑人的行踪,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嫌疑人IP地址的锁定。侦查机关可以将嫌犯的QQ设为上线手机提醒,当嫌犯再次上线时,便会及时通知民警。侦查机关可以派秘密力量假装与嫌疑人QQ聊天,博得其好感,然后套取嫌疑人的具体行踪,结合嫌犯的IP地址,从而将嫌疑人抓获。2002年8月,广东各地警方合力铲除了一随州黑势力团伙。警方通过对嫌疑人QQ上线的IP地址的密切监控,先后在东莞、深圳境内网吧发现其上线的踪迹,经过连续数日的监控,警方终于在中山市一网吧内抓获四名随州籍男子。[13]
5.合成侦查
通常串并案的目的是突破公安机关地域管辖给侦查工作带来的限制,在开展侦查工作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信息,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集中,有利于搜集证据、打击犯罪,或者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后通过讯问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地深挖余罪、力求铲除积案。但是,在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实施的犯罪案件中,串并案的意义主要还在于可以增加案件信息,促使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及时发现此类案件新的诈骗特点。促使侦查人员全面了解案情,及时调整网上主动侦查的方向。构建 “四侦合一”的侦查模式,即技侦、网侦、图侦和传统侦查手段结合,从而大大提高侦查效率。
即时通讯工具运用于侦查具体的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很多情况下,侦查部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遵循所谓的侦查套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手段的进步,侦查思路也应有相对的改变,丰富侦查手段。
聊天记录是保存在使用者电脑的硬盘中,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造成了不小的限制。侦查部门需要找到QQ上线所使用的计算机,才能获取其中的聊天记录,进一步筛选后才可以得到有用的信息。如果可以和服务提供商合作,例如腾讯公司,让特定人群的聊天记录保存在服务器中,有相关案件发生只需要到腾讯的服务器中调取聊天记录即可,大大节省了办案时间。当然侦查合作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1.立法保障协助侦查部门的合法权利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有关协助侦查部门的合法权利并没有做具体规定,但是法律却规定了有关部门的协助义务。对于腾讯这样的协助侦查的网络运营商来说,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产生损失,这势必会降低其配合协助侦查部门破获案件的积极性,对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不利的。我们可以借鉴2005年12月14日通过的 《数据存留指令》,是关于数据存留的主要立法性文件,其中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即数据存留目的和适用范围、数据存留的类别、数据存留的义务、数据的保护与销毁、存留数据的提供与罚则以及评估。[14]立法保障相关部门的合法权利,主要是完善其救济机制。由于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可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造成一定的损失,因而需要对此进行法律上的明确,使相关部门在履行自己协助侦查义务同时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
2.明确侦查机关网络调查取证的权力
虽然法律规定了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给予配合和帮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相关部门不履行其协助义务,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实践中存在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现象的原因之一。因此,只有确实明确了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不利后果,才能促使有关单位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提高侦查效率。
3.通过网络实名制来规范网民行为
网络侵权责任无法落实到人是当前我国网络监管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网络侵权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一些道德低下的网民可以在网络上胡作非为,甚至于犯罪。违法犯罪主体无法认定会使得法律制裁步履维艰,因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既是网络自律的技术规制, 也是司法保障的必要条件。我国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参照韩国做法。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决定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 《促进信息化基本法》、 《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此后,一些主要网络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减少了一半,实名制收效显著。[15]
网络实名制建立了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机制,培养了网民的自尊、自律、相互尊重等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同时,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以对犯罪主体进行明确认定,从而使立法和侦查、司法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这样能起到一种法律威慑作用和预见性作用。
总之,将即时通讯工具运用于侦查,既是网络时代侦查模式转变的要求,也是信息化侦查的必然选择。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需从自身实际出发,在侦查实战中总结侦查方法和经验,研究目前信息化侦查存在的难点,拓展多元化的侦查模式,使即时通讯工具在侦查实践中得到科学合理的运用。
注释:
①社会工程学 (Social Engineering),一种通过对受害者心理弱点、本能反应、好奇心、信任、贪婪等心理陷阱进行诸如欺骗、伤害等危害手段,取得自身利益的方法。
[1]新华网.2010年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 -06/08/c_12195221.htm.2012-03-11.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2-01-16.
[3]牛洋.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J].河南科技,2011,(08).
[4]连兴强.以信息网络为依托,构建落地侦查新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0,(10)(上).
[5]艾瑞咨询集团.2009年中国个人即时通讯网络安全研究报告简版.
[6]腾讯网.http://kf.qq.com/info/11778.html.2012-03-11.
[7]腾讯网.http://cq.qq.com/a/20090819/000712.htm.2009-08-19.
[8]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07-01-24/003211070005s.shtml.2007-01-24.
[9]艾瑞咨询集团.2010-2011年中国个人网络安全研究报告.
[10]张彦来.议即时通讯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05).
[11]杜鸣晓.论网络诈骗侦查[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12]李丹.论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工作 [J].犯罪研究,2009,(03).
[13]马忠红.论网上侦查[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3).
[14]新浪网.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2-08/21/content_3783710.htm?node=7881.2012-12-13.
[15]程军伟,薛怀祖.“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运用及其规制[J].社会科学,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