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规范化视域中的公安边防执法理念

2013-04-11 16:50:53董川锋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边防公安公平

董川锋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河北 廊坊 065000)

在全国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公安边防机关作为国家执法力量,应适应中国法治化进程,努力提高执法公信力,进而推动公安边防工作和加强队伍建设。然而,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高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边防警察作为执法主体在执法实践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执法主体的执法理念,作为主观因素又制约着执法主体的行为。所以,明确执法理念的重要性,找出当前执法主体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确定应对之策,无疑可以推动公安边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边防部队的整体战斗力。

一、执法理念与公安边防执法理念

(一)执法理念的含义

“执法理念是指导执法制度制定和执法权的科学有效行使所必需的价值观念和理论基础,是基于差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下对执法的功效和应然模式的体系思考。”[1]

(二)公安边防执法理念的含义

公安边防执法理念,是公安边防执法主体在实践中形成的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思维意识。公安边防执法理念应遵循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从现代执法理念的要求。

(三)公安边防执法理念的内容

公安边防执法理念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的执法观念。作为停留在个体层面的执法理念,更多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即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边防警察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的执法观念。二是执法目的,即为什么执法,为谁执法。 “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执法方式,即如何执法,以及公安边防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四是执法的标准与要求。要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五是执法效果。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执法理念在公安边防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性

执法理念作为意识形态对执法主体行使权力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执法主体理念的形成对于具体工作的指导作用是巨大的。任何一项公安边防的执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执法理念指导下所进行的,旨在保证执法行为不偏离执法的目的和方向,以实现执法行为的公正、合法。一旦脱离了正确执法理念的指导,执法实践必然成为盲目、无序的行为,甚至有损法律的权威。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执法理念直接影响着公安边防执法行为的走向及其运行。

二、公安边防机关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执法主体的角色定位不准,角色转换存在偏差

当前,少数边防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对于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尚缺乏正确的认识。角色定位不准,造成了两对关系处理不好,即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执法不等于专政,一些边防警察缺乏对民主与专政辩证统一的认识,往往在一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不等于人治,公安边防机关在实行对治安管理和户籍管理的执法过程中,往往习惯以管人自居;执法不等于特权,一些边防警察简单地将执行法律视为行使公权力,权力至上,特权思想严重,在执法过程中为了显示其特权,不惜践踏法律,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执法不等于谋生,有的人把执法单纯地看作是自己的一个职业,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将执法与权钱交易联系在一起,权力私有,权力商品化,将权力作为致富的工具。

作为一名公安边防警察,我们应当首先摆正自己的位置,我们是管理者,是权力的行使者。要严格执法,同时在严格执法中要体现文明执法,把文明执法寓于严格执法之中。但是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我们要在准确定位的同时学会换位思考。角色定位不准,片面地把自己定位成服务人员也是不妥当的,服务只是管理者的一项职能,并不能代表全部,更不是对于角色的定位。角色定位等同于明确我们的权力,我们是人民权力的代理行使者,我们在进行大量非对抗性执法活动时,处置方法要妥善得当,否则可能引发对抗;同时要学会站在执法对象的立场考虑问题,不能把自己同执法对象对立起来,以对抗性的方式处理非对抗性的执法行为。要坚持从 “义务本位”向 “权利本位”的转换,着重培养提供平等对话的空间。定位准才能换位思考,换位思考是为了更加充分发挥我们在本职岗位上的功效。

(二)正规化与标准化的执法理念有待加强

目前,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背景下,少数公安边防执法主体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和未能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程序是指人们进行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程序公正不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准,也是人权保护的有效途径;既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安执法权威的根本基础。”[2]部分公安边防警察片面地理解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关系,认为实体是内容,是重要的;而程序只是形式,是为实体法服务的。这种观念的存在必然会导致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出现。往往表现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追求实体的结果,而忽略办案程序是否正当合法,认为只要所办案件的结果是对的,程序无关紧要,甚至可以不择手段地追求结果。但事实上,实体公正只是相对的,是执法活动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是公安边防执法活动必须要实现的目标。在边防执法活动中,边防警察应当明确,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正义。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才能保证处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才能不断提升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质量。

“效率在终极意义上是人的能力的充分发展和发挥,公平在终极意义上是人的能力充分发展和发挥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效率与公平彼此密不可分,统一于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制度设计。”[3]从辩证唯物主义来看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依赖,是对立统一的。公平与效率都是我们公安边防执法所追求的目标,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效率是执法的内在追求之一。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树立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理念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三)在执法效果的追求上应当明确

执法理念指导执法活动,执法活动会带来一定的执法效果。因此我们在进行执法实践前,就应当针对追求何种的执法效果,明确一个执法理念作为指导。

执法效果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是指由于实施具体执法行为而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其作用的范围是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效果是指法律规范承载的特定价值在个案中得到妥善协调并实现,裁判的客观公正性为社会所认同,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产生正面的影响。”[5]

执法的法律效果是执法的基本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在执法实践过程中往往重视追求法律效果,如执法的目的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体现公平正义,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是否严格依据实体法等,而忽视执法的社会效果。

公安边防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形成一种追求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以法律效果为前提和基础,坚持以社会效果为最终目的。与此同时,在追求执法效果时站位要高,不能只单纯地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准确把握衡量是否具有正面社会效果的因素,努力服务于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1]胡晓霞.现代执法理念走向分析[J].人民论坛,2010,(14).

[2]缪文升.论风险社会视野下公安执法理念的转换[J].公安研究,2009,(03).

[3]邓晓臻,段木.“现实的个人”视野中的效率与公平[J].天府新论,2005,(04).

[4]张京东.从执法理念更新谈执法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J].法制与社会,2011,(09).

[5]黄勇民.“执法如水”理念的表达与实践[J].理论前沿,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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