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单,是海关开出的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的专用缴款书,是海关征税工作中重要的作业单证。从打印到核销,税单及其所载的信息需在海关、企业、银行、国库及税务等部门之间进行交接和流转。作为海关征税的重要载体,海关在纸质税单的打印、签章、交接、核销、归档等各业务环节投入了较大的人力和财力资源。通关无纸化是海关大力推进的改革项目,是今后几年内海关的重点工作,如能通过信息化技术和管理流程的再造实现税单的无纸化作业,不仅能大大节约海关的管理资源,而且对实现涉税进出口货物的无纸化通关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通过审价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通过商品归类和原产地审核确定货物适用的税率,必要时结合货物的实际查验确认单货一致后,即可进入H2000系统进行税单的打印。根据纳税义务人的选择,缴纳税款的方式有柜台支付和电子支付(担保),二者在作业流程及税单流转等方面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具体如下:
柜台支付:海关打印纸质税单(一式六联),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纳税义务人签收;纳税义务人持纸质税单至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收款签章后将税单(第一联)退还纳税义务人回海关进行税款核注;海关核注税款后即可放行报关单及货物,放行后,海关税单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公共数据中心,供税务部门增值税抵扣比对联网核查使用;国库收到银行的到账信息及纸质税单(第三、四、五联)后进行税款的入库操作,并将入库信息及纸质税单(第四、五联)转送海关;海关财务部门进行税款的核销。
电子支付(担保):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审结后,海关H2000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发送税款信息;纳税义务人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查询税款信息,并向开户银行发送税款预扣指令;海关收到银行税款预扣成功回执后,即为企业办理税单打印手续,税单右上角印有“电子支付”或“电子担保”标记,同时海关业务系统通过支付平台自动向商业银行转发税款实扣通知;银行接收海关的实扣通知并作实扣操作;海关业务系统自动核注税款,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放行后,海关税单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公共数据中心,供税务部门增值税抵扣比对联网核查使用;海关在税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后按约定手续交与银行取单人员;国库收到银行的到账信息及纸质税单(第三、四、五联)后进行税款的入库操作,并将入库信息及纸质税单(第四、五联)转送海关;海关财务部门进行税款的核销。
柜台支付方式下,纳税义务人需持纸质税单往返于海关和缴款银行之间,耗时长、环节多,海关打印、签章、核注以及核销税单的工作量较大,海关必须在税款核注以后才能放行货物,效率低下,不能满足广大进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求。
为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及时缴库,海关在税单的打印、签章、交接、核注、核销、归档等环节均配有专门的人力,且打印税单所需的专用纸都由综合保障部门每年向专门的公司采购,列入海关的采购预算。尽管电子支付方式较柜台支付方式有很大的改进,税单打印成功后即可进入放行环节,大大提高了涉税货物的通关速度,但是电子支付模式下,海关处理税单的工作量并没有减少,未能从根本上节约海关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现行纸质税单需在海关、企业、银行、国库、税务之间进行流转,环节较多,丢失的风险较大,实践中经常有纳税义务人因税单遗失向海关申请补打印税单,而海关也很难区分税单丢失的责任主体。同时,无论是柜台支付还是电子支付,海关税款能否及时缴库,受制于银行转账的工作效率及同城、异地转账系统的稳定性,对税款及时缴入国库的掌控力十分薄弱。
《海关法》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明确了进出口报关活动中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对电子认证机构管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以及电子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电子通关时代海关和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的界定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为海关税单的无纸化乃至海关全部业务的无纸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21世纪以来,中国海关不断加大通关作业改革的力度,H2000系统不断完善,分类通关改革逐步推开,报关企业单证暂存试点进展顺利,税款电子支付得到大力推广。海关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实现报关电子数据流转,减少纸质单证审核方面不断取得新突破。2012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将启动无纸通关改革试点列为重点工作,并于8月份在12个直属海关率先进行通关全程无纸化改革试点。这些改革创新的实践都为实现税单及其他海关作业单证的无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坚实的基础。
中国电子口岸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将分别掌管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等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到口岸公共数据中心,为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跨部门、跨行业的行政执法数据联网核查,并为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网上办理进出口业务服务的数据交换平台。截至目前,中国海关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已经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外汇局等多个部委实现了信息互联互通。借助这一安全、可靠、高扩展性的数据交换平台,海关可以顺利实现与银行、国库、税务、企业等部门的信息互换,为实现税单无纸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量质并举是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一贯方针,税单无纸化是一项新生事物,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带有一定的风险。在税单无纸化推进的过程中,海关既要顾及效率,也要确保税款安全,这依赖于海关税款监控体系的完善。近年来,海关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税收评价体系,不断整合一线监管、后续管理和打击走私等力量,切实管住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减免税等涉税渠道走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和统计监测预警作用,不断健全关税监测体系,税收领域内控节点体系不断完善,这些都为税单无纸化改革的大胆创新和推进提供了安全保障。
《海关法》、《电子签名法》从宏观上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为税单无纸化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无纸化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系列条例、规章、内部工作制度的配合。在推动税单无纸化工作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的准备工作,要对现行的《关税条例》、《征税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创立一套适合税单无纸化作业模式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对税单无纸化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明确,确保改革的推进有法可依。
税单无纸化既是科技的创新,也是管理流程的再造,税单无纸化模式下的海关征税作业流程与现行模式将会有很大改变。海关需要在现有的打印、核注、放行、核销的作业流程基础上重新规划新的作业流程,既要提高纳税的效率,更要保证税款的安全,要简化税收征管流程,强化税收监控和纳税服务,建立符合信息化、无纸化要求的新的管理模式。
税单无纸化的实施,需要对H2000的税收征管程序进行调整,需要依靠电子口岸完成和外部单位数据的交换,需要完善企业端税款缴纳的界面设置,这些都依赖于海关技术水平的改进和提高,需要和无纸化模式下海关内部的作业流程进行整体考虑,统筹规划,加快有关程序的开发和功能的完善,做到系统稳定、数据安全、操作简捷、界面友好、功能强大、维护方便。
海关税收涉及企业、银行、国库、税务等外部单位,税单无纸化不是海关一家在“单打独斗”,需要外部单位的共同配合。多方需要在数据交换、传输协议、作业流程等方面进行配合。在无纸化推进的过程中,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统筹推进税单无纸化工作。
应该说,电子税单取代纸质税单的技术条件基本已经具备,但纸质税单的会计凭证及增值税抵扣的功能尚未能由电子税单来取代,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税单无纸化,并不是要消灭纸质税单的存在,而是首先实现海关通关作业过程中税单的无纸化。笔者提出了“以电子口岸为数据交换平台,税款电子支付、关库联网核销、国税联网核查、税单集中打印”的无纸化模式。
实践证明现行的电子支付方式安全可靠,是实现税单无纸化的技术基础,应大力推进电子支付的使用范围,实现电子支付方式对所有进出口企业的全覆盖。同时改造现有电子支付方式的H2000流程,取消现有的打印实扣税款的流程设置,企业发出支付指令后银行即冻结税款,报关单审结、接单或分拣后,货已运抵且查验结果正常的,发送实扣指令,完成税款实扣,自动放行报关单和货物,税单打印动作后置。
报关单放行后,H2000系统同步逐票发送税单数据至中国电子口岸公共数据中心,供国库部门进行入库操作时使用。同时将税单电子数据发送给税单核销系统数据库,以此数据作为底账,等待国库的入库信息后核销税单。国库收到各缴款银行逐票划转的税款后,国库内部的作业系统能以税单号码为唯一条件逐票对碰核销海关的税单开出数据,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动向海关发送已入库的税单清单。海关税单核销系统能根据国库发送的入库信息逐票对碰核销税单数据,生成税收入库报表以及入库异常报表。
海关放行报关单后,H2000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公共数据中心逐票发送海关代征税的数据信息,供国税部门联网核查比对使用。这一功能现在已经实现,是电子口岸应用较为成熟的项目。国税部门在增值税抵扣时是否需要验核海关的纸质税单由国税部门自主决定。
税单集中打印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报关单和货物放行后,由海关集中打印,此种模式与现行模式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将打印的动作后置,可按企业名称、时间段、报关单号码等条件进行集中打印;另一种途径就是由企业自行打印,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端界面设置税单打印按钮,由纳税义务人通过法人卡登录电子口岸按时间段或报关单号码进行打印,重复打印的需海关批准。此种模式类似于餐饮行业结账后开具发票给顾客的模式,海关需借鉴税务部门对发票的严格管理模式,对税单的领用、签章的真伪进行控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4年8月28日.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征税便利措施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11〕337号.
〔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推动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函〔2011〕537号.
〔4〕《监管司关于转发〈随附单证电子化可行性课题研究报告〉的函》,监管函〔2011〕424号.
〔5〕《海关总署关于做好税收测算和进度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税发〔2009〕164号.
〔6〕《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署党发〔200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