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利强,刘东丽
(1.西安政治学院 军保系,陕西 西安 710068;2.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奠定了一种特定法律秩序的根基,是法律秩序成长的精神土壤”。然而,我国历史上是长期的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1]。三位一体的状况导致了我国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频频出现。特别是少数大学生,对于法律也表现出少有的冷漠、厌恶和拒斥。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的“弑师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杀人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杀人案等血淋淋的案件充分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严重缺失。究其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传统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礼俗社会,倡导“德主刑辅”,讲求“礼法并用”的社会调控模式。“礼”处于毋庸置疑的支配地位,而“法”只是单纯的被当作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或是作为一种维护道德的手段而存在,居于绝对的服从地位。整个社会系统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之上,社会关系处于固有的伦理规则调控之下,社会秩序游离于法律之外,人们逐渐异化为道德的奴隶,向往一种家庭式的绝对和谐。人们更倾向于用伦理亲情化解彼此间的分歧和矛盾,而对企图通过法律手段协调人际关系的做法避而远之。法律通常只是在社会关系明显遭受破坏时才能得以使用,“厌讼”“耻讼”心理成为我国民众的一种共同心态,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人治与礼治替代法治来维系。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受到这种传统社会调控模式的影响,其法制教育一直以来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真正独立地进行素质教育的渠道尚未形成[2]。加之,大学课程中法律部分的设置偏少,很多学生便误认为法律学习不那么重要,对于法律知识也仅仅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更别谈去信仰法律了。这一严峻现实,直接导致了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信赖感严重缺失。当出现触法事件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有的高喊“我爹是李刚”,有的拿起“罪恶的小刀”。另外,大学生正处于一生中价值观形成的最重要时期,在人生观世界观尚未成熟之时,社会环境、传统文化的影响尤其深远。特别是当整个文化传统,社会氛围都欠缺法律信仰时,大学生往往不会独立自主地建构起法律信仰,而是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随波逐流,在心里烙印下权力大于法律的价值观念,从而对法律缺少基本的敬畏、尊重与认同,即我们所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刑”的理念一直占据着法律的主导地位,甚至“刑”本身就是法的代名词。法律通常都是以封建统治阶级的强权政治为后盾,且刑罚手段极端残酷,成为暴力的化身,使得人们对法律的恐惧和戒备心理油然而生。遵守法律的动机不是基于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而是出于对暴力的畏惧。这种“法即刑论”的传统观念,在现实形态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其实就是法律工具主义的极端体现,二者在精神上有着高度的契通。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往往“以刑代法”混淆视听,人们为了避免遭受严刑峻法的制裁臣服于法律的工具功能。法律失去本应具备的亲和力,难以得到人们的信赖和内心的诚服。人们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厌恶法律、排斥法律的心理状态。时至今日,法律学术界不少学者还认为,信仰是带有迷信意蕴的东西,它从法律和宗教分离后就走下神坛,更多趋于世俗化而决不能被信仰;法律是人类理性之选择,具有强烈的利益性,其在社会系统中的功能,只是实现统治阶级特定目标的手段,是一种工具而不具有生命活性;法律的价值旨在通过阻止引起“恶”这一后果的那些行为来增进社会的总体幸福[3],是惩恶扬善之工具,具有终极功利性。大学生由于长期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儒家教育模式使他们对法律也有一种本能的畏惧感,认为法律不过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管理国家和治理百姓的工具,以推行“礼”“义”为主,自小对公平正义、自由、幸福等有关人性价值关注较少,虽然在学校接受了法律意识的灌输,但潜意识和观念中的因素仍然使其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亲切感,法律信仰无从谈起。
封建社会体制下,法律只是作为一种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存在,封建君主是法律的最高决定者和裁判者,是一切法权的渊源。此外,这种至高无上的君权还向下延伸至君主任命的各级官吏,他们在自己管控的范围内,可以“随心所欲,恣意弄权”。权力获得了至上性,法律从属于权力,缺乏纯粹的、理性的和独立的精神。这些都为权力信仰营造了牢不可破的政治基础。在这种典型的“人治”环境中,权力的大小与权利的多少成正比,权力成为实现利益最可靠的手段和最便捷的途径,人们唯权力是从,习惯依附于拥有权力的个人,以期望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和维护,却不寄希望于法律。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受到党内极“左”思潮的影响,法制遭到破坏,法律权威被削弱。进入新时期后,国家积极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残余的“人治”思想依然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在不少人的潜意识里,仍然觉得权力大于法律,不能给法律以充分的尊重,行政指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依旧存在。再加上社会腐败现象有所滋生,少数人滥用职权,甚至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这种随意逾越法律的行为对以“90后”为主体的当代大学生影响颇深。特别是当他们遭遇法律现象时,“脆弱”的法律信仰一触即溃,内心深处认为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做出法律裁决的始终是人。这种错误的观念导致他们从内心深处藐视法律的存在,法律的神圣地位被严重践踏,法律信仰难以树立。
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必须要提高他们的权利意识。然而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家”和“国”的概念始终紧密相连,国即是家,个人只是“家”的一分子,人们更加强调团体的利益,重“公义”而轻“私利”。这种传统观念虽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也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相互抵触的一面。现代法律彰显的是人人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共同合意,充分体现的是大众的诉求和权利。然而由于我国悠远的专制集权体制没有孕育出天赋人权的平等思想,民主和法治意识欠缺,官本位思想严重[4]。法律触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杜培武、佘祥林式的冤案错案频频曝光,人的尊严与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加之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矛盾累积,互联网等新媒体负面信息的驱动和催化,大学生的主体意识被充分唤醒,个体的维权自觉被无限放大。从大学生的现实状况来看,虽然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教育,但是缺乏全面、具体的实践环境与机会。尽管他们对于法律条文烂熟于胸,却没领悟法律的精髓。他们对于“权力”之“权”的崇尚,大大高于对于“权利”之“权”的认同。当个体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受侵害,通常首先选择的不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托门子”“找路子”来实现维权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权力的“救世主”色彩,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性。致使大学生从心理上难以认可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是调整社会各种关系最有力、最可靠的保障,难以对法律产生强烈的依靠感,法律信仰更是水中月镜中花。
观照中国法律的历史沿革,传统文化在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培育人们的法律精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法律信仰的生成缺乏传统文化的天然基因,因此在探讨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中,必须考虑传统文化的客观影响,以便更加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1]刘福霞.确立法律信仰的价值祈求与皈依[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61-62.
[2]许嘉云.从“药家鑫案”看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J].法律与社会,2011(11):63-64.
[3][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M].李桂林,李清伟,侯 健,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02-203.
[4]张阔海,宋宝萍.浅谈大学生法律信仰之培养[J].职业时空,2011(8):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