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的个人:人本主义思想的初步解构——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人学思想解读

2013-04-11 11:27刘海江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马克思

刘海江

(贵州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4)

本文所讲的人本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思想:它们或明或暗地认为人具有某种与生俱来的潜能,这种潜能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天然平等,并先验地规定了人类社会沿着实现潜能的道路前进。不管是对马克思作人本主义解释的学者还是作科学主义解释的学者,都认为马克思早期具有这样一种人本主义思想。而笔者通过对马克思早期的重要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的人学思想的解读发现,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提出来的人学思想是一种异质于这种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以实践为基本内容的“活动的个人”思想,并且正是这种独特的个人思想为唯物史观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国家”部分的内容作了全面的批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部分内容集中表现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思辨神秘主义特点。马克思的这种批判可以被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角度批判了黑格尔国家观的形而上学性质,并得出了具有了历史唯物主义性质的结论即“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第二个层次则是从个人的角度批判了黑格尔在国家观中颠倒主谓的做法,从而得出了“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个人的社会存在形式”的结论。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前一个观点被看作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萌芽而受到重视,后一个观点却被看作是人本主义的思想而被忽视。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马克思提出的这两个命题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即前一个命题是在后一个命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而包含着一个一直未为人注意的课题,即马克思何以能够以其人学思想为基础而提出历史唯物主义的命题?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先来看一下马克思是如何得出“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结论的。

在黑格尔看来:“自在自为的国家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1](P258)但这样一个伦理性整体的东西在涉及私法和私人福利的时候,必然要把自己区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两个内在的环节,对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来说,国家则是它们的理想性目的。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分析国家和家庭、市民社会的关系时存在矛盾,因为黑格尔一方面把国家看作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另一方面家庭和市民社会又是国家的内在目的。从内在目的的角度来看,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从国家这一伦理性整体的自我区分中产生出来的环节,和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具有直接的一致性;所谓外在必然性无非意味着当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律和利益”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的“法律和利益”从外部构成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强制并使之服从自身的法律和利益,这同时就蕴含着这样的逻辑前提,即家庭和市民社会具有自身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法律和利益”。这不正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吗?

黑格尔割裂了国家和家庭、市民社会之间联系之后,他又是怎样具体地解释从国家向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过渡呢?黑格尔认为,国家作为现实的观念和精神“把自己这种有限的现实性的材料分配给上述两个领域,把所有的个人当做群体来分配,这样,对于单个人来说,这种分配就是以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1](P263-264)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这一论述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和家庭、市民社会的分离,即“国家理性同国家材料之分配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是没有任何关系的。”[2](P9)也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个人进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情势意味着个人在分析了环境的各种客观趋势后作出自己的选择即进入家庭或市民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任意意味着个人被动地进入家庭和市民社会而缺乏自我选择;使命意味着个人感觉到一种必须进入某个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某个领域的命令而行动。但不管个人是以何种形式关联于家庭和市民社会,马克思都认为普遍的理性即国家在这里都没有起到什么积极的作用。

这样,在黑格尔的论述中其实包含了两个相反的过程,一个过程是从国家这一现实的伦理存在中分裂出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环节,但这一过程究竟是如何实现的,黑格尔并不能给予清晰的说明;另一个过程是个人通过情势、任意和使命而进入家庭和市民社会,这是一个经验的可以得到实证的过程,但黑格尔却仅仅把这一过程作为前一过程的补充性环节。正是在这些矛盾的基础上,马克思得出了一个和黑格尔截然相反的结论:“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中以无意识的任意的方式产生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仿佛是黑暗的自然基础,从这一基础上燃起国家之光。”[2](P9)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这里立刻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黑格尔的讨论中,明显涉及了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关系,马克思为什么却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呢?与之相关的还有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为什么“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命题是唯心主义的,而反过来“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命题就是唯物主义的?国家把个人分配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中是一个神秘的命题,那么“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命题又是怎样来看待个人的?如果个人在“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关系中同样扮演一个消极的无所作为的角色,那么个人会不会同样沦为某种被决定的消极材料?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探索马克思在该书中提出来的人学思想。

在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是能动的因素之后,马克思并没有象黑格尔一样把个人仅仅看作是消极的材料,而是进一步联系到个人的能动性来展开其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在黑格尔看来,个人和国家的各项职能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个人是通过某些偶然的途径而获得其职位的。马克思针锋相对地指出,国家是“通过实质性的联系,通过个人的基本特质而同个人联结在一起。它们是个人的基本特质的自然行动。之所以会有这些谬论,是因为黑格尔抽象地、孤立地考察国家的各种职能和活动,而把特殊的个体性看作与它们对立的东西;但是,他忘记了特殊的个体性是人的个体性,国家的各种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他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它的胡子、它的血液、它的抽象的肉体,而是它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2](P29-30)也就是说,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一种与黑格尔截然相反的观点。当黑格尔仅仅把个人看作是国家从自身之中产生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消极材料时,马克思却认为国家的职能就是“个人的基本特质的自然行动”,即国家只是个人行动的产物,是个人的一种社会存在形式。

但马克思在把国家看作个人的社会存在形式时,并不是把国家看作个人的某种内在本质的实现,而是把国家与个人的活动直接联系起来的,即“国家材料应理解为国家的事务”[2](P9)。“国家的普遍事务就是国家的事务,是作为现实事务的国家。讨论和决定就是有效地肯定国家是现实事务。因此,全体国家成员同国家的关系就是同他们的现实事务的关系,这一点似乎是不言而喻的。”[2](P146)也就是说,黑格尔把国家的材料理解为抽象的个人,马克思则把国家的材料理解为个人的普遍事务。所谓普遍事务,就是个人所从事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事务。对于这种事务,马克思特别喜欢用科学研究来说明:“在科学中‘单个人’能完成普遍事务,而且普遍事务也始终是由单个人完成的。但是,普遍事务只有当它不是单个人的事务而是社会的事务时,才能成为真正的普遍东西。”[2](P82)马克思由此得出结论:“不能把国家看作简单的现实性,而应当把它看作一种活动,看作一种有差别的活动。”[2](P20)这样,马克思就明确否定了黑格尔式的对国家的实体性理解,而把国家看作是个人社会活动的某种性质,或者说,马克思在这里其实也已经把国家和社会在同等意义上来使用的。“既然他们是国家的一部分,那么不言而喻,他们的社会存在就已经是他们实际参与国家。他们不仅是国家的一部分,而且国家也是他们的一部分。”[2](P146)但是,个人又并不直接就等同于国家或社会,而是国家或社会仅仅表现为个人的交互性活动的关系,即“社会使他为别人工作,也使别人为他工作。”[2](P147)就此而言,我们也可以把国家看作个人在活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为他的性质,即个人的活动对于个人来说总是超越的和涉及到另一个人的,正是从个人活动的这种为他的性质中产生了国家。

马克思不仅把国家看作是个人的社会存在形式,同时也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是个人的社会存在形式,因为马克思曾明确指出:“黑格尔应当确认,‘市民社会’和‘家庭’是国家的每一个个体的规定,从而也应当确认,晚近各种‘国家特质’是国家一般个体的规定。但是,黑格尔认为,这并不是正在展现自己社会本质的新规定的同一种个体。”[2](P54)也就是说,不管是国家、家庭还是市民社会,都只能被看作国家中个体成员的规定。在黑格尔所提到的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关系中,马克思把个人看作是最基础的环节,而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只是表现为个体的规定。

在前面我们已经成功地指出,马克思把国家只是看作个人所从事的具有普遍意义事务,因而国家只是个人的“国家性”,那么个人又是怎样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呢?马克思曾经指出:“抽象的人只是在法人即社会团体、家庭等等之中,才使自己的人格达到真正的存在。但是,黑格尔并不把社会团体、家庭等等,总之,不把法人理解为现实的经验的人的实现,而是理解为现实的人,而现实的人所包含的仅仅是在它本身中是抽象的人格环节。”[2](P50)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赋予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不同于国家的性质。如果说国家仅仅是个人活动的社会意义,那么家庭和市民社会就是个人的社会活动本身,正是在这种活动中,个人摆脱了自身的孤立性而成为现实的个人。就此而言,家庭和市民社会对于个人来说更具有现实性,其指称的是个人必须活动于其中的两个现实领域,国家只是个人在这两个领域的活动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质。由此可见,马克思之所以能够提出“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命题,乃是基于个人活动的现实领域与个人活动的普遍性质之间的区分,这种区分类似于内容和形式的区分,对后来唯物史观的完整提出存在明显的奠基作用。

总体看来,马克思在这里颠倒了黑格尔国家观中蕴含的一个逻辑序列。在黑格尔看来,国家这一伦理理念在自身的活动中分裂出家庭和市民社会两个特殊的环节,个人则是国家形成这两个特殊环节的材料。在这个伦理精神的发展序列中,国家既是这个序列的起点,又是这个序列的终点,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国家认识自己所需要的两个环节。至于个人,虽然他们的活动看起来有其自己的意志和目的,实际上却只有在促进国家这一理念的发展时才能留下自己的痕迹。马克思则认为,国家、市民社会和家庭都不过是个人的社会存在形式,即个人才是这个序列的起点和目的,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则是个人现实存在的中介环节,即只有在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些本质性的环节中,个人才能够成为现实的个人。国家则只是个人活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中的“副产物”。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这种逻辑序列的颠倒是不是用一种新的形而上学来取代旧的形而上学呢?是不是用一种主观主义的人本主义来取代客观主义的绝对精神呢?这正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研究割裂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人学思想的理论基础之所在。为此,我们必须对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的形而上学批判思想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对马克思人学思想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伴随马克思人学思想前进的同时是他对黑格尔哲学的形而上学评判。比如,针对本质是什么,马克思认为:“谓语即本质”[2](P36)。我们知道,本质作为普遍的东西被黑格尔看作精神的东西,是主体,但马克思却把它看作仅仅是谓语,是用来说明和表述主词的。所以,马克思反复指出:“黑格尔没有把普遍东西看作现实有限物的即存在的东西的、被规定的东西的现实本质,或者说,他没有把现实的存在物看作无限物的真正主体”[2](P32)。这样,马克思就把有限的个别存在物看作主体,而普遍的东西是从属于个别事物的。也就是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之所以提出一种明显的个人思想,是以其对黑格尔哲学的本体论批判为基点的。

笔者认为,马克思的这种批判是唯物主义哲学对唯心主义哲学的批判,是在颠倒黑格尔哲学主谓词关系的基础上重新确立个别事物的主体地位的唯物主义思想的体现。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在《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一书中所指出来的,马克思的这种以个人为基础的唯物主义思想的源头是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提出来的“第一性实体”的观点[3](P39)。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个别事物才是真正的“第一性实体”,其他的一切东西“或者是可以用来述说一个第一性实体,或者是存在于一个第一性实体里面。”[4](P12)因此,个别事物作为第一性实体,是各种普遍属性所构成的统一体。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思想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这些属性是如何团结成为一个单一体的。同样,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各种普遍属性也是从属于并用来描述个体的。所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所讨论的是自然界中的个别事物,这些个别事物的属性可以通过人的五官感觉来把握;马克思所讨论的则是社会中的现实个人,是由各种社会属性即社会存在形式所构成的整体。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个人的社会属性对于个人来说是先验本质的发展还是后天的生活形成呢?

如果说,马克思在确立了个人的本体论地位之后,仍然把某种普遍的东西看作置于个人之内的先验本质并决定着现实社会的发展道路的话,那么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仍然是无效的,最多不过是象费尔巴哈的宗教批判一样,把独立于物质世界之外的绝对精神(上帝)转化为内置于个人之中的神圣本质。但马克思一开始就超越了费尔巴哈的哲学视野,把活动的观念引进了对个人的研究,实现了活动和个人的统一,并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看作是活动着的个人的社会存在形式。因此,我们可以把马克思在这里提出来的个人思想称之为“活动的个人”。借助于“活动的个人”,马克思首先肯定了个体存在的优先性,即个体才是各种社会存在形式的主体,而不是反过来,各种社会存在形式把个体看作自己的实现材料;其次,马克思又借助于个体的现实活动而解释了各种社会存在形式的发生学基础,从而把个人与社会统一了起来,把社会变成了社会性,变成了个人的不同活动形式的内容。这样,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来说,活动都具有本体论的意义。没有活动就不会有现实的个人,也不会有现实的个人之间的各种联系即社会的产生。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有一种存在于个人之外的活动,因为活动也必然是个人的活动,并且同时也必然是社会的活动。所以,个人、活动、社会三者必然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用“现实的个人”来概括或许更加合适。但马克思此时提出来的人学思想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现实的个人”的思想比较起来仍然是不清晰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物质生产的角度来考察现实的个人,并认为“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5](P68)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还仅仅初步意识到国家与家庭、市民社会之间的差别,人类各种社会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显然还不够清晰,物质生产在人类活动中的基础地位也没有为马克思所认识到。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离不开对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因此,我们认为把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个人思想称之为“活动的个人”更符合此时马克思人学思想的实际情况。

在把实践活动和个人统一起来研究之后,马克思就初步实现了对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解构。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具有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把研究对象集中于孤立的个人,并力求在不同的个人身上找到某些共性的东西作为起决定作用的本质。但从“活动的个人”这一角度来看,个人是一个在社会中进行着各种现实活动的整体性存在,个人的社会特性是在他们的社会活动之中生成的,并非某种先验本质的实现。马克思对个人和社会之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提出来的一个著名观点,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P60)也就是说,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社会关系其实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动态联系,离开现实的实践活动,不再存在任何其他的所谓社会关系或者社会。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在实现了对人本主义传统的革命性变革之后,马克思的主要工作就是在研究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逐渐实现对各种人类实践形式之间逻辑关系的研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观点。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认识到“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2](P300)从而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物质生产)作了区分,确定了市民社会在整个社会实践活动体系中的基础地位。随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个人活动的自然基础及其展开过程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而全面提出了现实的个人的思想,彻底划清了和费尔巴哈式的人本主义的界限,并通过对历史上不同所有制关系的考察,指出了物质生产活动对于社会交往活动和政治活动的决定关系,从而全面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思想。

[1][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美]古尔德著. 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M]. 王虎学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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