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峰,陈 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公安专业教学较之其他学科而言,更多地体现在其实战性。因此,公安专业教学与普通专业教学有所不同,更应该强调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今在公安专业教学中制约教学效果的因素之一就是学生主体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1],最典型的表现还是“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学大多以教师为主体和中心,把学生当做知识灌输对象、被动接受的客体,这样传统的教学模式导致公安专业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互动式教学、案例法教学等强调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学习的教学法愈受欢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正是结合学科特色所进行的一项教学改革,比如侦查系有刑事侦查实训教学,法律系有模拟法庭教学等。利用自身学科设置和各科教学已有经验,将侦查系和法律系的两大教学实训任务结合,即刑事侦查和法庭审理相结合,使其更加符合司法实际,为培养专门实战性人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教学平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学模式。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教学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实训教学中学习效果更加优良。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教学的改革创新打破了教师单向灌输知识的模式,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真正调动了其主观能动性,在接受完专业知识学习后能够亲身实践所学理论知识,提高了学习效果。
实训教学更加紧密贴近实战。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在整合学校教学资源的同时,以实践工作为指引,最大化地贴近公安实际工作,使学生不会脱离实际,学以致用,达到良好的实训效果,为培养新型实战型人才提供了一个优秀的教学平台。
实训教学的综合优势更加明显。此种教学模式的意义还在于打破了以往侦查实训和法庭模拟的分割状态,将二者结合起来更能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与人沟通交往的能力[2],更好地为社会输入具有较强侦查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及侦查技能的新型警务人才。
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教学的特色是根据已有教学经验,结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业优势,建立一个科学系统的案例库,并在具体案例的指引下完成刑事侦查的实训和法庭审理的工作。这两部分分别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学生和法律系学生协作完成,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案例库的建立是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教学项目的基础工作之一,是贯穿整个实训教学的基本材料,为规范后续教学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案例库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1.案例库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在建设案例库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案例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案例的搜集首先应该来源于真实案件,不能凭空捏造,应该从最近一段时期内真实发生的案件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改编。[3]二是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浓缩性,案例的改编应该涵盖专业课程内所需考察的知识点,主要应该包括侦查学基本理论、现场勘查、侦查一般程序、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的运用等知识点[4],使学生在实训的过程中真正地能够将课本中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训中去,用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反馈理论。实训所需案例较之真实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精简性。三是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实训教学较之课堂教学而言,具有更强的学生主动性,因此实训所需案例的改编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更加积极。因此案情不能过于简单,应该具有适当的疑难度,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案例库建设的规范
案例库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应该在建设初期就将整个实训过程进行规划模拟,使案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连贯性。由于实训所需案例受实际案件的差异性、实训条件的限制性等因素的影响,改编案件时应该设计好每一个可能需要的环节,制作相应的材料,比如视频资料的前期制作、通信记录的设计制作、住宿记录的设计制作等等,这些在实训过程中无法像真实侦查活动中那样进行的科目,应该事先进行,做好相应准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案例库的建设中大致包括实训素材、实训组织和实训考核三大块。
(1)实训素材。实训素材是整个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的依托。一般包括案情简介、案件所需信息、现场布置说明和破案流程图。案情简介是实训工作开展的逻辑起点,一般应让学生对案件有初步的感性的理解。案件所需信息包括通信记录、住宿记录、活动轨迹、视频监控、户籍信息等,这些信息是侦查活动中会用到的破案信息。但由于实训条件有限,只能提前制作,但必须最大化地接近实际情况,只有在实训中当有学生提出需要此类信息时才应给予。现场布置情况说明,主要目的在于说明现场布置的具体情形,既包括宏观场所的选择,也包括微观痕迹物证的布置等案件具体情况。破案流程图,是教师检验学生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参考之一,也是学生从整体上把握侦查流程的依据。
(2)实训组织包括小组实训方案和分工表。实训方案是根据每个具体的案例所形成的具有针对性的方案,包括具体案件实训中所应包含的考察点。分工表是根据案例的需要对学生提前进行的分工组织。
(3)实训考核包括针对各个阶段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最后,案例库的建设应以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相应分类。
刑事侦查阶段综合实训应包括刑事侦查活动的全部程序,从最初的接报案,到现场勘查,到案件分析、审讯,最终侦查终结。所有的阶段都有严格的程序、考核标准、时间的限制,并最终制作一套完整的侦查阶段的法律文书,形成完善的诉讼卷与侦查卷,供下一阶段的审理实训备用。在这一阶段既要加强对重点的单项科目的训练(如犯罪现场勘验),也要注重训练过程的整体考核。
1.准备阶段。在侦查阶段开始前,首先应挑选与案例最适合的场所或各类场景。其次应有其他人员将模拟现场按照案例要求进行打扫布置,清除无关干扰因素,布置案件所需呈现的痕迹物品,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例所需环境。学生方面,老师应该根据不同案例将学生分组,每组以10人左右最佳,由每组学生推举一名学生任该组组长,负责该组的指挥协调工作。并将本组同学按照不同角色进行分工,主要应有现场保护人员,现场勘验人员(包括现场照相、提取痕迹物证人员),现场访问人员等。最后在实训开始前还要检查所需仪器、各种记录纸是否已齐备。
2.侦查阶段。此阶段应由报案开始,在接到报案后小组组长应该带领本组人员迅速到达案件现场,简单询问报案人,划定现场保护范围,派出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周围警戒保护,防止无关人员干扰侦查活动。在有人员死亡的案件中要首先确认受害人是否已死亡,之后进行现场勘验活动,同时根据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开展现场访问活动。现场勘验和访问应该相互促进,不能完全脱节,勘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询问知情人员,被访问人员提供的现场情况应及时指导现场勘验,并在此过程中完成现场勘验笔录、访问笔录的制作。案件所需各种信息应该在实训现场尽量充分满足,对于无法满足的比如视频资料、通信记录、住宿记录等,应提前准备,并且应尽量逼真,比如视频资料应增加无关因素干扰,贴近实际,让学生从视频中分析有价值的线索。通信记录不应过于明了,应制作稍复杂的话单,让学生从中分析所需信息。住宿记录制作尽量与实物一致,可以让学生从某种联系中找到需要的信息。
3.案情分析阶段。在现场勘查阶段完成后要求学生根据已收集到的各种信息,分组讨论,分析案情。对于出现的不正确的思路老师应该及时纠正,引导学生推断出案情结果。在侦查阶段,要制作好此阶段所需各种文书,供法庭审理阶段使用。
在刑事侦查实训阶段,主要应完成的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各卷宗所应包含的法律文书如下。
(1)诉讼文书卷主要包括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法医鉴定、痕迹鉴定等)、起诉意见书、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卷宗封底。
(2)证据材料卷包括卷宗封面、卷内目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照片、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现场勘查记录(包括笔录、勘查图、现场照片等)、讯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书证及照片、卷宗封底。
法庭审理阶段相比前一侦查阶段而言,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法定程序性,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实训教学,在法定程序的框架下,综合考察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技巧。此部分主要由法律系学生来完成,着重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考察,目的有二:一是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特别是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二是检验学生对相关程序法的掌握程度,熟练进行案件审理程序。既要让学生把握全部庭审程序,熟悉整个庭审过程,也要让学生重点掌握某些庭审环节,如举证和质证,还要让学生学习诉讼技巧和诉讼策略,综合培养学生的程序操作能力、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运用证据的能力、法庭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5]。法庭审理阶段应严格参照法律规定进行。
1.开庭。开庭时,首先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所有这些法定程序都必须严格参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省略。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检验前一侦查阶段工作成果的重要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其辨认。对于其他当事人有疑问的证据材料,法庭应该调查核实,以检验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是否已经将案件全部查清,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这一阶段既可提高侦查系学生实际的侦查活动能力,也锻炼了法律系理解运用诉讼规则的能力。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可以由控辩双方就案件充分发挥自己专业特长进行辩论,这也是法庭审理阶段最为精彩的一部分。尤其是辩论方可根据控诉方的指控进行相应的辩解,双方博弈的过程也是学生最能体会庭审制度的阶段,这一阶段学生可以从控辩双方的角度学习案件的审判过程。在此过程中老师应该适当引导,防止学生出现脱离法律程序或其他不正确的审判活动。
4.被告人最后陈述。此阶段是法律规定必不可少的阶段,需要设计的环节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以及量刑情节的问题。
5.判决和评议。作为审判人员的学生在最后阶段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判决。学生在这里运用他们的创造性思维将静态的理论和法条转化成动态的专业行为和语言,其理论知识运用能力、事实认定辨析能力、案情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6]
对于庭审环节,在结束实训教学课程前10分钟,教师应当进行一次及时点评,对角色的表现进行评议,指出优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方法。学生通过亲身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都得到了训练,模拟法庭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诉讼争辩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法庭模拟实训阶段,主要应完成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诉方法律文书、辩护方法律文书和审判法律文书。
(1)公诉方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公诉词及相关证据材料。
(2)辩护方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辩护词,内容着重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内容及针对控方起诉所提出的问题等。
(3)审判方法律文书包括审判提纲、书记员记录的庭审记录、判决书等。
构建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案例库,初期需要5至6个案例。尽管每天在不同的地方都会有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发生,但是能够提供给教师使用的并且能有效服务于教学的案例数量并不多,一旦发现有可利用的案例,或者某段时期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例,教师应及时将之充实到案例库,保证案例库中案例数量的丰富。另外,还应根据犯罪的态势对案例库中案例的性质进行调整更新,以保证案例适用的质量。一般来讲,案例库案例以2年或者更短的更新时间比较科学。[7]
由于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所涉范围较广,包括前期刑事侦查阶段和后期的法庭审理阶段。所需的课时较长,学校可根据自己的教学安排针对性地安排课时,或将所有实训内容在一整段较长课时内完成,或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课时段进行,每一次完整实训课程不宜时间跨度大,否则实训的连贯性不够,学生对实训的积极性和对案情的熟悉度都会下降,不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
整个过程中辅助完成实训任务的人员应确保不参与实训的进行,比如前期的现场准备人员、报案人员、现场目击证人等。通行的做法是不同组之间的学生互相帮助完成,这样既没有泄露相关案件信息,也可以使学生从相反角度进行相关问题的思考。另外,法庭审理阶段的公诉方成员可由参与前期侦查活动的学生和法律系学生共同组成,这样搭配组合既有熟悉案件侦破活动的学生,也有法律专业的学生,便于很好地理解检警关系。
由于法庭审理阶段相比于刑事侦查阶段会形成更多不同质证、认证方面的意见,具有更多的“自由性”。因此,老师应该将每次形成的不同意见进行记录。可以形成评估标准的应该制定成考核标准,不能形成标准的经验也应该在以后的教学中作启发性和补充性的教学,每次出现的问题也应该系统整理,作为以后教学的借鉴。
实训课程结束后,应该先由小组组长对于本组成员的所有表现进行评价,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需反思、纠正本组实训中所出现的问题。教师针对学生表现,对刑事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实训表现分别给予评价,其中特别要对侦查思路进行疏导,解答学生疑难问题,使学生的思路趋于合理化[8]。对于正确的思维和行为要做出积极评价,能够为今后实训教学提供参考的可以作为考核标准,对于还需完善的地方也要进行相应的提醒,让学生进行积极思考,对于不符合侦查实际的思维、操作应该明确指明,并让学生在课后进行经验教训的总结。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错误应该记录在案,供以后教学使用。
实训教学的改革最终应该体现在对学生考核机制的设计上,应改变以往“一卷定高低”的考试方式,实训教学的考核应该从法律文书的制作(建议占考核结果30%)和实训现场表现(建议占考核结果70%)来入手。法律文书制作的考核应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种类和数量,内容是否规范完整。现场表现应从学生现场积极性、基本知识运用是否到位、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主要是现场勘验)、分析处理问题能力(主要是案情分析和法庭审理)来进行,对于不同分工的学生还应该有不同的考核标准。
[1]吴明高.影响公安专业课程教学效果的因素及其调试[A].罗志平,陆才俊.侦查学教学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72-80.
[2]李振宇,周剑锋,龚英菊.分布式案例、情景实训教学在公安教学中的应用[A].时景秀.公安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全国公安高校第三届教育教学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327-331.
[3]王刚.公安院校贴近实战型教学法研究[A].罗志平,陆才俊.侦查学教学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6-104.
[4][7]池进,熊俊.侦查专业案例教学库建设研究与运用[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4):125-128.
[5]郭翔.试错理念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运用[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72-77.
[6]张小蕾.浅议模拟法庭教学制度的完善[J].中国大学教学,2010(2):71-72.
[8]张德智.“5+1”案例教学模式在侦查专业教学中的应用[A].全国公安高校第三届教育教学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