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宪明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思想政治学院,河南 郑州450011)
在探索如何治理国家的道路上,有令人敬畏的神治,有依赖人性本善、追求崇高道德的德治,有家天下思想与控制欲并行的人治,有统一遵守规则、崇尚法律权威的法治。到目前为止,法治是弊端最少,最合理的治国方式。它让国家的治理有明确的依据,让治理的行为有实施的效力,让国家具有令人信服的权威,成为了世界范围内治理国家的主要模式,中国也不例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建设中,参考并借鉴了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经验,这对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参考和借鉴并不是全盘照搬,而是以我国的历史和国情为依据,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开展法治建设。
法治这个词早已有之,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应该说是西方社会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作用下的产物。西方国家众多,且明显分为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等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二者的法治模式各有特点。基于文化上的同源性、政治传统的相似性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的同一性,二者的法治模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差异只是在民族与地域上做出的适应性调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是通过确认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来确定法律的统治,从而排除了人的统治,使国家和社会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不依照个人的意志运行,且都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其理论的哲学基础。
大多数西方国家属于内发型的法治现代化,即由特定社会的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在资本主义经济的驱动下,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法治思想开始萌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充分发展,法治理论逐渐走向成熟,最终在资产阶级的领导下通过革命付诸实施。至今,西方国家历经几百年的法治建设,法制健全,国家机构、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严格守法,依法办事,社会依法运转,形成了良性的法治秩序。
西方的法治进程中,法治理论众多,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法治,可以说各有特色,各有主张。但在戴雪之后,形式法治的理念一直居于主流地位,并主导着西方的法治进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如此,形式法治因此成为西方法治的基本理念。与形式法治相对应的是实质法治,虽有影响,但始终居于辅助地位,对形式法治进行着一定的修正与补充。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属于外源型,即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到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变革。从清末修律开始到现在,中国法治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一方面是由于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另一方面是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在这双重压力下,参照西方法治的经验,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起新的法律体系。
回顾中国一个多世纪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清朝的法治现代化徒有虚名;民国时期,诸多海归学子的努力对我国的法学理论有很大贡献,但法治实践基本无从谈起;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法治现代化才真正步入了可行性的轨道,民主建国、“五四宪法”开启了新的时代,后来由于国际国内形势剧变,一段时期内,我国陷入了主要依靠政策治国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
西方关于形式法治的理论很多,其出发点不一样,关注点也不一样,细节之处更有差异,但由于它们都统一于形式法治之下,因此形成了大家比较认可的基本原则和含义,总结起来,大概如下:法律至上、国家要依法统治、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稳定公开透明、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等。可以发现,形式法治将法律视为绝对权威,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遵循法律程序,并对依法和遵循法定程序的法律结果绝对服从,本质上是强调法律效果。强调法律效果这一主张的形成与欧洲的历史发展紧密相连,有着深层的社会原因,反映着资产阶级的需求,其主要是沿着封建制度的衰落及其灭亡,资本主义的萌芽及其兴起,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等历史轨迹形成的。这一主张形成的原因不是本文的重点,具体分析需要专门的篇幅,因此这里简单带过,本文的重点在于中国法治主张形成的原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根本原则;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为根本要求;以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等为基本要求。这一理念主张法治不能单纯追求法律效果,而是既要讲究合法也要讲究合理,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效”统一。“三效”统一的价值追求内在包含了形式法治的追求,其本质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其中,法律效果是法治追求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法治追求的根本标准,这与西方法治单纯追求法律效果的法治主张形成了鲜明对比。要深入理解“三效”统一的价值追求,需要我们深入理解中国的国情,并与中国的社会发展联系起来。
1.我国法治实践中各个环节的建设还不完善
在立法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由于法学理论水平、立法技术、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有些基本的部门法严重滞后,亟须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不完善,某些领域甚至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因此,我国法律制度还没完全形成一个完善、规范、协调、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使得法治秩序在运转中出现了许多不协调的现象。
在执法方面,由于行政法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覆盖不完全的领域无法可依,无法有效地执法;在有法可依的领域,由于一些法规操作性较差,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再加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办公经费等因素的限制,我国执法效果在某些领域很不理想,例如食品安全领域。
在司法方面,由于我国是立法主导下的法治现代化,立法的不完善、执法效果的大打折扣,使纠纷的解决集中到了司法领域,而司法资源本身就很有限,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我国相当一部分法律是移植过来的,受西方强调法律效果观点的影响较深。
在守法方面,我国仍处于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时期,发展经济依然是重中之重,追求效率的同时难免会忽视对公平的追求,加上小农意识等传统文化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公民在守法方面不尽人意,法律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的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在法律监督方面,缺乏有效的体制外监督,基本上是内部监督,人大的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人民的监督渠道有限,媒体监督有待加强。
以上各个环节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的法治效果。西方国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也出现过这些问题,但由于它们是内发型法治现代化,法律在制定之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社会共识的存在弥补了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缺陷;同时,西方有充分的时间,通过发展解决了这些问题。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是国家主导的立法式,社会共识没有充分达成,加上国际国内形势,中国不可能单纯地依赖时间来解决。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在严格遵守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发挥创造性的建设作用,以弥补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不完善导致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不理想。
2.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还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首先,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发展差距仍然很大,东部、中部与西部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发展差距,东部与西部之间差距更大。其次,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东部的城市群比较多,农村人口相对较少,但是城乡之间仍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无论是经济水平还是社会发展,都有着各自的特征;中西部城市群相对较少,农村人口多一些,城市与农村之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再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传统,加上民族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使得各民族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最后,中国是一个大国,疆域广阔,省份众多,各个省份之间也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各有优劣势,因此往往需要因地制宜地回答和解决地方性问题。
以上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各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所以,社会对法律意志没有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社会同质化程度不高,单纯地进行“一刀切”,必然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西方法治是内发型的,能达成普遍的社会共识,这说明当时社会发展比较平衡,且社会同质化程度很高,因此,强调法律效果作为社会的普遍共识,是符合西方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需求的,但作为非社会共识一部分的实质正义仍然在西方社会占据了一定的地位,公平正义中也有个案平衡的价值追求。在我国当下,强调法治的塑造作用固然重要,但现实的状况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单纯地追求塑造作用,不顾我国的实际情况将造成脱离实际的超前主义和法治教条主义。因此,中国的法治在参考理论上的自由主义及公平正义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需求,应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不能单纯地追求所谓的法律效果,不关注法律最终应该服务的社会。
3.中国法治走的是一条外源型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中国属于外源型法治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反复性的特点,这种自上而下的立法与社会之间必然会出现一种相对紧张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张力,这种张力是由法律移植所出现的“水土不服”造成的。马克思主张法是社会的产物,他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可见,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西方的法社会学派也同样主张法律是社会的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这样就出现了发源于西方的现代法治与中国的本土资源之间的矛盾。
中国的社会和文化使我们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传统、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不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方式也不同。例如,在城市,人们基本上生活在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环境中,相对而言,人们会更强调抽象意义上的平等,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因为在一个陌生人社会,借助国家强制力的司法通常是最经济、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在乡村,人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更强调实质公平,倾向于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因为无论问题是否被解决,大家以后都还要在这个圈子里生活,存在一个面子问题,同时还存在着双方或多方家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司法解决问题的成本太高。再如,在西方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比较强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只要个人的言行不影响到别人,周围人就无权干涉。而在中国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比较强调作为整体利益的社会价值,个人的自由虽未影响别人,但仍可能引发冲突。因此,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必须注意中国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单纯地移植嫁接必然出现水土不服,必须在注重法律效果的情况下考虑社会效果。
4.中国的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
法治的实现程度依赖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的建设必须依赖一定的组织、权力、政策等。中国首先是一个地理空间,地理空间之上存在着政治空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起了民族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并作为执政党长期执政,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由共产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是由中国社会发展的艰巨性所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社会要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党来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复杂的社会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有着明确纲领、健全组织和严明纪律的政党,一直以来都承担着这个重任。法治建设作为社会建设的一部分,同样也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和动员。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中国社会的制度,我们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因此,中国的法治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这一政治前提下推行,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前提下的法治有着本质区别。
西方法治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政党的领导下,依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和资产阶级的需求进行的。中国的法治移植于西方,若仅限于简单的移植,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孕育的法治必然在中国社会主义土壤中无法适应,因为中国的法治必须同中国的国情以及政治制度相适应,如果抛开中国的政治社会制度,那也就意味着抛开了中国的国情,既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也不符合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因此,法治建设中的政治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中国的法治并不是单纯为了追求法治而法治,也不是为了在形式上显得完美而进行的法治,更不是要迎合西方某些国家的法治模式或西方的经典法治模式。中国的法治建设在一些方面或许不符合西方法治的内容,但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基于中国的法治实践,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以满足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需要为目的而进行的。检验中国法治的最终标准不应是理论上的说辞,也不应是法治的教条主义,而应当是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中国社会和人民的需要。基于当前的特殊国情,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我们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三效”合一的主张就是这一创造性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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