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峰
(武汉市公安局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湖北 武汉430000)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明确的地位。这是适应当今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也是对虚拟空间犯罪日益普遍的积极回应,可以有效排除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中收集、转化电子证据的法律障碍。面对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经济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搜寻、采集、固定、保全以及审查判断等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对经济犯罪侦查民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电子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计算机或其他信息化设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生成、传输、存储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电磁记录信息。电子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计算机证据是指在系统内部以物理的方式存储的各种资料和指令,包括各种文本资料、图表、程序、运算数据。如作为电子货币的数据、作为商业资料的数据等。
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或光学技术手段生成、运输、存储的信息。具体有电子邮件、电报、手机短信、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签章、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等。
数码证据是指以数字化设备为基础而生成的,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电子数据资料。如数码照片、视频、音频等。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一样,都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应用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电子证据又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一些特点:
计算机及其他数字化设备是现代信息科技工具,电子证据的生成必须依赖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对电子证据进行采集和审查中,也需要借助一定的科技设备和科技手段,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相应更新和提高。
电子证据是按照“0”和“1”这两个数字的不同编码规则,经过相关处理后记录在磁性介质中的信息,是无法直观被识别的。只有将这种二进制进行转化输出,才能呈现出不同的证据类型。
作为电子证据,其保存相当便捷,短时间内即可完成拷贝,且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长途传输。
一般的证据在灭失后就难以复原,而电子证据在遭到破坏后,可以利用修复软件将其复原,呈现出以前的状态。
电子信息通过在计算机内部的传输、运算和处理,转换为可读写的输出,其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它通过在各种外部设备上输出,呈现出传统的证据的形态。有些电子证据,以多媒体的形式存在,涵盖和综合了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传统表现形式,能直观、生动反映事物形成发展的过程。
电子证据虽然容易损毁和被篡改,但是如果能在采集过程中加以排除,保存最初的形态,那么就能够客观真实反映事物形成的过程,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拷贝、保存、传输便捷的特性,因此其生成地与存储地往往是分离的,这与传统证据是完全不同的。通过网络传输,电子证据可分散留存在多个不同的电子终端。
除以上特点之外,电子证据还有存储容量大、容易保存、容易复制、便于传输、便于审查等特点,同时也是传统证据很好的补充和印证。
电子证据在侦查办案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案侦工作已部分从陆地转到了网上,计算机和网络世界已成为公安机关同经济犯罪分子较量的新战场。
目前涉及到电子证据较多的经济犯罪案件类型有网络传销、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金融票据诈骗、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等。在这些经济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能够打破时空的限制,通过网络远程操控就能实施侵害。他们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支付,通过网络即时通讯进行信息交流和数据交换,运用软件对财务和经营进行管理。因此,电子证据已逐渐成为主要证据和核心证据,对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信息和交通的发达,犯罪嫌疑人穿梭于虚拟空间与现实之中。工作中,经侦民警越来越感到依靠传统的手段难以找到线索,而网络电子世界中留有犯罪嫌疑人大量的痕迹和信息,成为案件侦破的主要线索来源。
网络经济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掩盖了真实的身份,在面对审讯人员的时候,抗拒心理非常严重。将犯罪嫌疑人已知的信息输入公安情报信息平台进行搜寻、比对、串并,可以获得大量的电子情报信息,这些情报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另外,电子证据的分散性与关键证据形成多点印证,能有效识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态、情绪和态度,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为预审工作提供支撑。
电子证据的数量较多,而且呈现多点分散的状态,这正好是传统证据的补充。电子证据如果没有经过篡改,一般是客观真实的,而且准确度很高,在时间和空间上能够对传统证据形成印证,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反过来说,如果这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就应进行重新审查,这为突破案件找到新的思路和方法。当所有证据形成统一指向,形成同一认定,犯罪的真相也就显现。这种多点印证相对于传统证据较为单一的情况,能更准确地还原犯罪事实。
当前电子证据的法律界定模糊,取证程序没有规范和统一,取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没有统一培训。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电子证据在实践中的采集和运用。
长期以来,司法界对电子证据的分类和地位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意见,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这些分歧阻碍了电子证据在工作中的运用。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为解决电子证据证明力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我们期待电子证据的法律证明力在案件侦查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
在对电子证据的归类问题上,有的将其归于视听资料;有的将其归类于一般证据,如书证或物证;有的认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能起到参考作用。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在对其审查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仅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也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
在不同计算机和网络环境中,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和不稳定性,并且极易被篡改、损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确认电子证据的稳定性和原始性也是不容易的,这一点也影响了电子证据在法庭中的广泛使用。
电子取证在经侦实践中已越来越广泛,但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统一规范和程序。为促进工作的开展,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范,但这些规范较为泛化,操作性不强。这是实践工作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经侦工作的发展已经有十五年了,通过对经侦民警的基本状况和基本素质调查,人员结构老化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也导致经侦民警的整体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知识比较缺乏,在实践中电子证据不能及时采集、固定或损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国家在电子取证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因此也制约了相关培训的开展。目前几乎没有比较权威的电子取证培训机构。
证据能否被采信,必须经过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检验。从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来看,电子证据予以采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如前文所述,电子证据具有易受破坏性,很容易被人为篡改或因其他非人为因素遭到破坏,因而应由具有取证资格且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水平的司法人员来搜集。
应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保证由两人以上提取,并由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见证人在被提取到的电子证据上签名确认。见证人要求两人或两人以上。制作相应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完整记录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以及扣押数据信息的内容、数量等。对于作为关键性证据的电子证据,取证人员要将取证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以增强证据的原始证明力。
一般来说,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1.技术人员提交的,有相关书证提供佐证的电子证据。2.提交给公证机关证明有效的电子证据。3.能够证明运行正常和良好的系统生成或储存的电子证据。4.通过专家鉴定为有效的电子证据。5.采用了安全保护措施的电子证据。6.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电子合约及其他电子证据。7.中间商或网络服务商的存储或转存的电子证据。
一是从人员上配备熟悉计算机业务知识的技术人员,争取网络监察部门的合作。二是从装备上配备便携式计算机设备、计算机勘查箱、专用克隆机、数码相机和摄影机、“干净”U盘。三是从软件上配备常用操作系统、系统测试、磁盘编辑、硬盘扫描、压缩及解压缩、备份、修复、解密、病毒、破坏性程序检测、格式转换、反汇编、易失性数据提取、在线勘查等软件。四是通过网络管理人员预先了解整个网络的结构、终端分布、接入网络设备、线路、使用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使用人员及权限、密匙等情况。
一是要进行人机隔离,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现场,确保其不接触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二是迅速切断计算机的各种网络连接,防止有人运用远程控制破坏、修改电子证据。三是迅速终止正在运行的所有程序,防止电子证据的篡改;对于无法终止程序的,要进行镜像备份,保存计算机的原始运行状态。四是取证和侦查人员要按照规范操作,避免无意中损坏电子证据。
一是在对各种磁盘、CD-ROM、工作目标文档、系统日记、应用软件和数据备份完后,要对涉案数字设备和计算机进行封存,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和完整,保证电子证据的诉讼效力。二是要详细记录电子证据所在的存储设备的型号、位置、文件名等客观真实情况。三是必要时采用镜像备份,以保持计算机当时的真实客观状态。四是对计算机中一些易失性数据进行检查保存,如浏览历史、最近访问网址、最近浏览的网页文件、登录邮箱、用户名、最近打开和编辑的文档、图片等。
一是对原始书面记录进行审查。二是对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三是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功能进行审查。四是对计算机运行中的各种留存信息之间的关系进行比对、审查。五是在询问当事人时,要及时掌握系统密码、口令等相关计算机系统信息。
一是对于文档、计算机硬件、指纹等物证,可以拍照或复印的方法固定。二是对于计算机系统产生的测试结果、运算过程、相关程序代码、危害后果等做出勘验检查笔录。三是对于相关的犯罪程序代码、病毒代码、伪造的信用卡等,按照法律程序请相关专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四是采用多种直观方式固定同一电子证据,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适应各司法部门不一致的证据要求。
在经济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经侦部门应加强情报技术基础工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发现、获取和运用电子证据的能力。
2011年,公安部制定了《经侦部门情报技术机构建设应用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经侦部门在2012年底建成情报技术中心或情报技术室,承担电子证据提取和固定的任务。因此,经侦部门应该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电子证据取证机构投入实战。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软硬件设备,不断完善电子证据取证机制,切实提高发现、获取、运用电子证据的能力并服务于案件侦办实践。
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检材易被破坏,取证结果也易受到质疑。不同的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都可能影响取证结果。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科学的方法,就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法庭采信率,减少各部门因为审查标准不一致造成的损耗。目前,国内还没有电子证据取证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和标准,经侦部门应该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流程,确保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在网络经济犯罪中,犯罪主体一般受教育程度较高,熟练掌握专业的计算机技术,其利用经济业务存在的漏洞实施犯罪和逃避监管,犯罪后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毁灭证据。电子物证检验是法学、刑事侦查学和计算机科学的交叉科学,从事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计算机及网络、数据库等信息技术,而且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熟悉刑事取证程序。目前国内电子取证人员比较缺乏,公安经侦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吸纳社会和地方高等院校计算机、经济、贸易、金融、财税等专业的人才,对在岗的经侦民警要定期进行轮训,聘请公安院校、金融系统及发达地区公安机关的专家、教授、学者进行理论知识与业务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既懂电子信息技术,又懂侦查和法律程序的电子取证人才,提高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维护地区和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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