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丽,李先敏
(1,2.内江师范学院,四川 内江 641112)
诺齐克(1938—2002),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他的元乌托邦社会理论以非结构化的结构理论体现了人类对美好的社会安排的期盼。所有的权力都被弱化为服务于权利的工具性力量,这种思想创造了这样的形式,即社会是缺乏确定性的观点和固有的理性标准的。然而这一独特的构想在创建之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理论上的不足,这些不足也体现了元乌托邦社会内不可根除的内在矛盾。
其一,元乌托邦社会在缺乏权威的状态下难以协调社会冲突。从元乌托邦社会的否定权威的协调方式来看,诺齐克利用自然法体系和自发力量进行调节,意在减少冲突的风险,以弥补权力的真空。然而由于元乌托邦社会否定了权威,社会内部不存在权威力量的地位,即便这些协调力量作用的目的是赔偿个人行使权利过程可能产生的伤害,也无法在权利至上的环境内获得证明,尽管诺齐克借用了合乎正当原则来证明这种必要干涉的合理性。然而,既然权利是绝对的,就不应有任何限制,但如果依照合乎正当原则来讲,必要的干涉若是正义的,社会就必须承认强制的合理性,个人权利的实现过程就不是绝对的。这一悖论被诺齐克看作是合理的、根本不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在他看来,从道德上讲,个人权利的绝对性是不可怀疑的,所以个人权利的实现过程出现的权利干涉,只要有利于维护个人权利的目的,也就是合理的。
其二,自发秩序下的“看不见的手”并没有足够的权威性。“看不见的手”作为个人权利实现的协调工具,在市场领域和政治领域内接管了权威政府所放弃的权力,当然这种转移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强制的转移。因为在诺齐克看来,“看不见的手”在协调个人行为冲突时,不存在强制命令的形式,而是协调个人的自主选择并形成规范的社会秩序。任何秩序都是这样自发产生的,“看不见的手”只是引导矛盾,而非解决矛盾,至于矛盾的解决那只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在竞争性的社会中,理性地遵守着规则,并使自发秩序能顺利实现。足够的权威性缺乏,致使“看不见的手”的协调缺乏力度,也导致协调非常困难。“看不见的手”的协调目的是建立政治、经济领域内的完全竞争体系,完全竞争体系实现社团的资源(不计算成本)的公平交易,但交易公平的成本由谁来补偿,诺齐克没有找到答案。或许说,元乌托邦社会为实现个人的绝对权利而不计成本,这种社会可能吗?实际上,在现实层面上那是没有可能的。
其三,实现元乌托邦社会没有足够的现实条件。个人是绝对自由的,但是现实社会毕竟处于有限的空间内,这就必然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绝对的自由怎样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实现。诺齐克认为:“在我们的现实世界里,相应于可能世界模式的是由他们的意愿决定的,在这一社会中,可以进行各种乌托邦性质的试验,容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各种善的观念也可分别或共同地被追求。”[1]那么有限的空间内能容许如此巨大的人群体进行无限的实验吗?
其四,法律是否会演变成另类形式的权威力量,这是否会导致元乌托邦社会不要权威的理念因受到冲击而崩溃?既然法律由自然法权授予了权威性,因此法律在协调个人行为时必然具有权威性,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使自身成为威慑力量,即法律作为强制个人的力量,这一力量由于自然法授权使其合乎正当原则的要求,并为正当原则提供规范上的保证,于是,强制也就是必要的。诺齐克原本是想承认法律的部分权威性,但这种权威性被限制在不干涉个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内。即诺齐克认为正当范围内的强制是可接受的,是必要的强制。问题出现了,当合正当性的权威执行强制时,个人的绝对权利也就不绝对了。元乌托邦社会就展现这样的图景:绝对权利并不绝对。
对诺齐克的元乌托邦社会的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其以否定个体权利干涉的独断态度排斥一切外在客观因素对个体的支配,致使个体失去了其作为社会存在的责任感;其次,个体的绝对性致使元乌托邦社会重走了乌托邦的老路,以否定外在权威开始,却结束于大胆的抽象社会形态设计;再次,其理论作为自由主义的一种构思,却异于其他自由主义,这一歧异使得其理论对西方社会更具有破坏性,但是现实环境却完全没有准备好接受他的这一构思,这也使得其理论必然是其自我迷思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个人服从共同体道德上的善而获得的。“个体的自由在于私人(家庭和市民社会)利益体系和普遍(国家)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二重化的同一性)”[2]。马克思主义接受了黑格尔的这一立场。对于诺齐克排除国家于权利体系之外的做法,马克思主义很难予以赞同,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正是国家的存在才确保了个人自由的表达有了现实的可能。
当然,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政治的观点诺齐克深表赞同,然而诺齐克否认国家的强制力能为个人权利提供安全的政治、经济环境。他认为,正是国家的传统权威导致了个人被奴役,只有在个人能够完全决定自己的事务和选择时,个人才是自由的。传统权力使得个人权利被限制在从属于政府权威的地位,个人缺乏表达自由的空间。而且虽然经济领域的完全自主是个人实现自由的必要前提,但经济力量不具备对政治领域的控制权,真正的控制权属于自然法授权所获得的个人自由。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没有一个人反对自身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都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2]。因此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就必须把申诉的权利交付给有权威性的并且是为社会整体的公益改善而努力的政府手中。因为能确保整体权利的政府,也能保护属于社会的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和整体的社会权利的利益是一致的。只不过马克思主义认为整体的权利高于个人的权利,因此个人权利必须以实现全体的利益为基础才是正义的。
社会是历史的,只有通过不断地吸收和总结传统来实现发展,当一种社会形式的存在阻碍了权利实现时,就须实施坚决的革命,并且通过革命推翻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正义的政府,这表现为对立的阶层之间的斗争。既得利益集团会保护权益的优越地位,相对立的阶级就会努力实现财富的重新分配,这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革命也就爆发了。而诺齐克强调社会必须以温和的方式而渐进地发展,不断地改正、修正错误,同时,在利益分配领域强化个人自愿的让利行为,让财富进行合理的重新分配而实现对财富较少者的社会关注,这一方面使个人权利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兼顾了社会公平。在这点上二者根本的分歧是在采用革命的模式还是采用改良的模式来实现社会公平。
诺齐克反对以分配的平等干涉个人权利的做法,认为平等和自由很难共处与一个天空之下。而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占有’是政治经济的观念,因而还是下面这个事实的异化表现: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3]。正是由于个人能够平等占有社会财富,个人权利才得到了实现,只有个人平等占有社会财富,把个人变成和他人的权利相同的个体,个人才是自由的。因此,必须借助权威权力的作用实现财富的合理再分配。
马克思主义强调个人自由的获得应通过集体条件下联合,这一联合表达了个人自由的诉求。个人在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来获得自由。没有人能脱离集体实现独立的自由。否认个人自由是通过集体的统一规划而实现的观点,只能导致个人回到孤立的、封闭的世界,如同莱布尼茨所描述的单子的存在形式,这是消极的个人存在,因为这一形式的个人实现不是个人积极的进取的结果,个人仅希望保护既得的权利领域。如果个人的地位被神圣化,那么任何违背权利的行为都被看作是对既有的社会平静的破坏。
诺齐克试图把国家的权威性排除出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做法,必然导致个人被神圣化到道德的地步,把上帝或者共同体的道德推翻之后,让个人的权利成为新的救世主,个人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现实形态,而是被人格化了。但是,“由于个人追求的仅是与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因而认为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自己的。因此该不一致导致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4]。自由最大化导致个人的利益最大化,个人的权利膨胀使个人失去任何的约束,共同体的、他人的利益的合理实现在缺乏有效的监督下必然成为空话。由于“私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而共同利益脱离单个人而独立化,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现实的个人对立”[4],这就决定了个人的利益的实现必须服从于集体利益的实现,并且在实现的过程中尽可能达到平等分配形式。
但是值得强调的是,诺齐克从权利出发建构的元乌托邦社会理想诱发了个体的幻想,人类对未来充满了期待。从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乌托邦社会理想为人类勾勒出美丽的蓝图,在众多的历史选择中,个人始终被一种乌托邦性的宗教情结左右,这种对未来的憧憬在不断地诱惑着理性缺乏的人类。
元乌托邦社会直接表现为权利政治社会,权利至上是其理论的必然结果,但诺齐克并没有简单地把自由主义看作是僵化的、不变的形态,而是从自然法权、市场竞争、弱政府等概念中得出权利原则,同时将个体融入可能遭遇的一切可能情景,使个体成为能够实现自身与社会和解的主体,并试图在个人权利基础上改良政府机构,通过市场推动个体权利实现,“反对‘政治工程’的宏观建构理论”[5]。这样做的后果使诺齐克得出令人吃惊的结论,即自由主义的发展必然地会走向一种乌托邦的形态。
这一理论的后果是:诺齐克的元乌托邦社会理论就是自由主义之树上一朵鲜艳的花朵,是自由主义历史中最为绚丽的成就。元乌托邦社会倡导个人权利是首要的价值,并且把个人权利的实现看作元乌托邦社会的必然前提,以这一价值选择为前提产生正义的社会背景、正义的社会。元乌托邦社会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对个人主义的狭隘的尊重,这是一种个人权利崇拜的顽固心理产生的,因此元乌托邦社会是自由主义史的一个终结,它把自由主义的一切矛盾都化解为妥协的历史。安东尼·德·雅赛所阐述的自由主义的六个原则是个人主义原则、政治原则、无支配原则或叫选择原则、契约原则、优先原则、排斥原则或叫社会共存原则[6]。在元乌托邦社会中这些代表自由主义不同价值选择的原则都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然而要实现这些设想,必须满足于个人的完全自律原则,显然这是不现实的。
很明显,诺齐克的元乌托邦忽视了个体存在的社会意义,也就导致个体存在的形而上学化,缺乏合理的社会根基。元乌托邦社会奉行的绝对个体权利为人的存在带来了什么?难道就为了利益或个性的完全展现?事实不应该是这样,人应该理性地实现自身,使人追求权利的过程变得更有序,使社会群体能更和谐理智地共存。
从元乌托邦社会所表现的特征来分析,元乌托邦社会设想对当代社会的发展具有较为切实的启示和参考价值。
其一,元乌托邦社会试图构建自主性个人权利实现机制,在这一过程中,个体权利在实现的过程难免排斥任何公共福利,任何公共福利的实现都不得影响个体权利。从当代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过度的个体权利实现机制,必然导致社会沦落为私欲横流的社会,因此,不应该允许过度的个体权利,必须将个体权利置于集体利益之下,“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7]。否则,当代社会必然将会面临信任危机。
其二,应如何界定政府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承认国家权力的必要性,但也要承认个体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即作为政府代表的公共机构应依法办事,杜绝借助单纯的行政理由剥夺个体自由权享有的情形,必须合理制定政府机构的行为规范,使政府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尊重个体权利,必要的时候对个体过度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以法律进行规范,使国家权力和个体权利都保守自身的边界,严防越界行为,防止破坏社会秩序的、无制约的个体行为。
其三,元乌托邦社会试图削弱政府的权力,被削弱的政府权力交由那些平等的社团组织行使,这些组织具有平等的权力,这一设计使得政府无法有效行使监管权,社会事务都由私人相互协商决定,个体权利膨胀。在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上,由于个体相互协商的过程非常艰难,往往难以做出合理决策。因此,在事关重大事务时,应集中资源由政府调配,政府通过组织民众协商,及时对重大事项作出反应,既尊重个体对政治、社会事务的参与权,也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组织能力,推动社会的发展。
其四,在诺齐克的设计中,良善的社会在事关社会福利分配时,应尊重财富的持有正义、获取正义、转让正义原则,每一个体所获得财富必须是依法所得,凡非法的获益,应通过矫正原则进行再分配。这一设计最大的启示意义在于其区分了合法收益和非法收益的处理方式,保护个体的正当收益,打击非法收益,鼓励个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合理区分个体的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其五,诺齐克设定元乌托邦社会拥有良好的品德,即宽容地对待各阶层、各社会组织、各个人的利益诉求。这一品德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在社会整体层面上,政府保障个体合法的求利;另一方面,个体之间相互尊重,自身的权利实现不得影响他人权利的实现,并且对他人所获多于自己的收益应报以积极的认可态度,不得以非法手段窃取他人的正当收益。应该说,这对建构市场道德具有指导意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市场经营者相互尊重对方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并且尊重市场内部力量的自我调节,尊重个体的相互约定。反之则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这是市场经济发展难以承受的。
其六,元乌托邦社会要求个体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必须是自愿的行为,个体在自我意志的左右下作出选择,但个体意志的无限发挥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缺失。因此,必须尊重客观力量对个人的制约。也就是说,应尊重公民的自我抉择,但是公民的自我抉择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否则,公民的选择将会是社会发展的障碍。
[1][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5][美]F.A.哈耶克,[英]罗伯特·诺齐克.知识分子为什么反对市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6][匈牙利]安东尼·德·雅赛.重申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