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过程性的医哲学分析

2013-04-11 08:16金其高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个体犯罪疾病

金其高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上海 200042)

犯罪、疾病、灾害,其产生原因、运行表现与防控对策,既有诸多相同、相统、相通之处,又有诸多差异甚至相反之点。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人的行为,还是一种自然情形。犯罪学一般认为,犯罪问题的产生、运行与防控,不仅涉及社会、自然,还涉及人的生理、心理。有的犯罪学家,甚至将犯罪本身就视作一种疾病。犯罪学鼻祖、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做过医生,通过接触犯罪人和解剖罪犯尸体,发现犯罪人与正常人生理结构有所不同,据此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矫治犯罪犹如治疗其他疾病,有其相同机理。

医学哲学,是关于医学领域普遍现象的一般本质和一般规律的哲学学科。医学哲学思想渊源悠久,古代医家就十分重视医学问题的哲学探究。中国的《黄帝内经》,是迄今已知世界上最早最杰出的医学哲学论著。西方的希波克拉底和盖仑,也是医学哲学研究的早期代表。目前,医学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有:从医学角度全面理解人的本质的根本观点,即把人如实地理解为生物属性、社会属性、思维属性相统一的生命观;人的健康和疾病的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根本观点,即人体观、健康观、疾病观等。①参见《百度·百科名片》:《医学哲学》。

医学一般认为,疾病问题的产生、表现与防治,不仅涉及人的生理、心理,还涉及社会、生态,20世纪起确立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就是证明。以上可见,犯罪学之于犯罪、医学之于疾病、生态学等之于灾害,三者的研究角度、研究思路、研究结论有着众多的相通、相统甚至相同之处。科学发展观一方面要求医学治病救人要懂得心理学、社会学,另一方面要求犯罪学治罪救人要懂得一点医学,防控犯罪要有“三师”,即法师(深谙法律的人才)、教师、医师的参与。本文谨从医学,主要从医哲学的角度,分析犯罪学重要理论问题之一,即犯罪原因的过程性。②关于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原因的过程性,最早见于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8~90页)。

犯罪原因论,必须解决犯罪原因的过程性问题。探究犯罪原因,必须做到横向与纵向并重、静态与动态并重、组成与形成并重。犯罪原因不仅是一个系统,而且是一个过程。传统犯罪原因论至多注意到犯罪原因是一个横向的系统,而未将犯罪原因同时视为一种纵向的过程;至多注意到犯罪的形成是一个过程,而未将犯罪的形成的原因与作用也视为一个过程。这种原因论有着明显的不足。故而,探讨犯罪原因的过程性问题,继而得出相应的科学结论,事关重大。

1.探究犯罪原因必须做到横向与纵向并重。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科学研究中纵向的、过程的分析和横向的、系统的分析,正是时间和空间这种存在形式的体现。一者,横向分析。犯罪原因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现象、人的行为与自然情形。犯罪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社会、科技、文化、心理、医学甚至天文、地理、幽默与笑话等生活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其本身就是大百科。犯罪原因研究必须博览全书,通晓古今,学贯中西,各学科、各学派、各学者兼收兼容,强强联合,横向比对,得出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的、全面的结论。二者,纵向分析。历史是已经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正在形成的历史,将来是秉承历史规律而即将到来的现实。认识世界、善待世界,必须知晓历史情况、借鉴历史经验、掌握历史规律。犯罪原因研究,应该对犯罪的产生进行深入的社会史、人文史、自然史以及犯罪史的分析,对犯罪的现实进行深入的分析,对犯罪的将来进行一定的预测分析,掌握其发展脉络与运动过程。犯罪原因的研究必须纵横结合,合纵连横,抓住纵向与横向两条线,过程与系统双分析。

2.探究犯罪原因必须做到静态与动态并重。犯罪原因系统中的众因素,既呈一种静态,又作为一种动态而存在,作为一种动态才能构成犯罪原因。犯罪原因虽然有固定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一种事物绝不是自然作为犯罪原因或者自然不作为犯罪原因而存在的,其也只是在作用中、在作用的过程中才能取得特定的质,才能产生犯罪,才能形成犯罪的原因。退一步说,即使有“固定的”犯罪原因,也存在着作用机制的问题、形成过程的问题。其如此才能产生犯罪,而事物恰恰是在作用中、在作用的过程中才能成为犯罪原因。因此,犯罪原因的研究,必须从静态原因与动态原因两方面共同探索,做到静态与动态并重。

3.探究犯罪原因必须做到组成与形成并重。研究犯罪原因旨在消除犯罪原因,预防和治理犯罪。从犯罪原因研究的现状和社会治安的实际上看,目前谈犯罪原因的过程性比谈犯罪原因的系统性更为重要。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指出或找出什么是犯罪原因、什么不是犯罪原因,而在于揭示事物是在什么过程中、产生什么作用时会导致犯罪的。原则上说,犯罪总会存在,犯罪原因总会有各式各样,况且目前乃至在相当漫长的时间内,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原因。因此,光指出偌多因素是犯罪原因或者不是犯罪原因,即只研究犯罪原因的组成问题,这样不大能解决实际问题。故而,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的形成机制、作用过程,研究犯罪原因形成的因果关系,利用犯罪现象、犯罪行为、犯罪情形之因果制约的必然规律,阻止其因果关系发生作用,阻止其因果关系的实现,如此才能更有效地、更现实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譬如说,防止不良的权、钱、情心理的形成以从根本上防止犯罪的产生虽然非常重要,但从现今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水平看,从根本上防止不良的权、钱、情(3Q)心理的形成,难度太大太大。然而,社会虽然无法从根本上防止不良的权、钱、情(3Q)心理的形成,无法使行为人不去贪财,但却能利用犯罪原因及其作用的过程性,利用因果制约的必然规律,阻止贪财犯罪的因果关系发生作用,阻止其因果关系的实现。这就具有预防的价值,这就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形成的意义。探究犯罪原因光是集结于剖析犯罪原因的系统是不够的,还须、更须研究犯罪原因的过程。迄今为止,从系统方面进行犯罪原因研究的论著多如牛毛,而从过程方面进行犯罪原因研究的论著却寥若晨星。目前,尤需探究犯罪原因的形成问题,探究犯罪原因的过程性。

可以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既为整体又分阶段的发展过程。

一、犯罪原因之个体性选择过程

犯罪原因的过程,自行为人主观上对客观信息的特殊选择起始。

1.犯罪原因过程性的第一步,在于个体对外界信息的特定的选择。多少年来,各学科、各学派、各学者,在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时找到了许许多多的“犯罪原因”,学界也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尽管大师们的观点确有见地,但却无法令人信服地说明,为什么在许多相同的条件下却有人犯罪、有人不犯罪、有人成为英雄?而在许多不同条件下却不约而同地会出现犯罪?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承认行为人个体的差异性带来的对社会信息的特殊选择性。医学,特别是医哲学的病因论,给予犯罪学的罪因论以最好的资证。

医学认为,由于人的体质的反应性不同,所以疾病过程千差万别。即使有足以导致发病的条件,也有的人发病,有的人不发病;有的人发这种病,有的人发那种病;有的人病重,有的人病轻;有的人病情这样发展,有的人病情那样发展。“多种疾病过程,均有其一般的特点和规律。但由于各个患者先天的遗传特性不同,后天获得的塑造条件也各有差别,所以在性格、素质、神经类型、免疫功能、代偿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个体差异。不仅如此,人类疾病过程的发生和发展,还受到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种种影响。这就使疾病过程更为复杂,也就更增加了疾病表现形式的个体差异性。”[1]

以上医学的病因论,给犯罪学的罪因论的启示在于,在整体上虽然有足以导致犯罪产生的原因、条件、相关因素,但由于个体的不同反应性,由于因此带来的必然与偶然的相对作用、可能与现实的特殊关系、量变与质变的不同程度,因而造成有的个体犯罪发生,有的个体犯罪不发生。个体确实对外界信息进行了特殊的选择,只有当个体与外界信息双方能够基因匹配,“你选择了我,我选择了你”时,个体犯罪才会发生。这种双方特殊选择,即为犯罪原因过程性的第一步。

2.犯罪产生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美,不但在于美,还在于审美。维纳斯塑像作为一种信息,并不是自然地、纯粹地、先定地作为美而存在的。行为人个体平常受到的影响不同,导致其对维纳斯塑像这个信息选择的角度、选择的结果也不同。大、中、小学生,受正面教育比较多,认为维纳斯是美的化身、美的象征,多看她几眼可以得到美的享受,陶冶情操,以后会疏远犯罪。而有的人平常受负面影响较多,常看“很黄很暴力”的作品,他看维纳斯塑像就会认为“维纳斯真性感”,甚至想入非非,触动其另一根神经,遂去犯罪。这种特殊的选择,隐藏着犯罪产生的机理。反过来,“情人眼里出西施”,以媸为姸,也是一种特殊的选择。一百人看《哈姆莱特》,便有一百个哈姆莱特,就是这样的道理。“苍蝇不叮没缝的鸡蛋”、“傻瓜旁边必有骗子”,真是“不是冤家不聚头”、“王八看绿豆——对上眼”。各种生物“适者生存”,都说明只有从物体双方的特殊选择性,才能认清其存在与变化的原因。

3.个体的“个体”性、“特殊”性。行为人个体对客观外界各种信息的特殊选择,确实带有“个体”性、“特殊”性,有的很容易解释,有的很难解释。有的选择是其特殊的需要,有的选择是其特殊的爱好,有的选择是其特殊的观照,带有“非典型”性,诸如非典型性犯罪的非典型性原因[2]。

二、犯罪原因之互动性斗争过程

犯罪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的个体原因与社会原因、自然原因,也就是内因与外因,疾病产生的原因也如此。然而,无论是犯罪的个体原因,还是犯罪的社会原因、自然原因,都不是绝对地、先定地作为真正的、现实的犯罪原因而存在的。它只是在过程中才存在,才形成,才可作为犯罪原因,离开作用的过程则无所谓犯罪原因。无论什么样的人,其个体皆同时具有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两种成分,谓之人的“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只不过说有的人身上积极因素占优势,有的人身上消极因素占优势。任何社会的、自然的客观情况也同时具备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两种成分,只不过说该社会的、自然的积极因素有时多一些,有时消极因素多一些。一个人会否犯罪、社会上的犯罪能否产生,不是取决于一种固定的、先定的东西,而是取决于内部、外部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取决于谁战胜谁的一种过程。在这种互动性斗争的过程中才能产生犯罪,也才能有犯罪原因的存在。

1.医学的病因论。“疾病的发生,亦即发病,是一个复杂的病理过程,但概括起来又不外乎正气与邪气之争,即机体抗病能力与致病邪气之间的相互斗争。所以说,各种疾病的发展过程,也是邪正斗争及其盛衰变化的过程。”[3]“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机体内始终贯穿着矛盾双方的对立面的斗争。损害和抗损害这对基本矛盾处于不断斗争中,斗争的结果,谁胜谁负,决定着疾病的发展方向和结局。当抗损害占优势,完全战胜了损害因素时,疾病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了,也会向痊愈的方向发展,使机体迅速恢复健康。但是,如果抗损害能力不能完全战胜损害因素,而损害因素又继续存在于机体内部的时候,机体就处于不完全康复的状态,只好通过代偿作用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抗损害能力减弱,当损害因素占优势时,随时有可能使疾病向坏的方向发展,甚至导致死亡。”[4]“把传染病原体分为致病性与非致病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从病原体与宿主的相互作用中理解它的致病性。”“传染是传染病原体与宿主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如果只着眼于病原体一方面,不研究对它发生作用的宿主一方,不研究双方之间的相互作用规律及其机理,是不可能阐明传染的发病学的。”[5]

2.病因不能绝对,罪因情同此理。当然,如此这般,并不是否认事物本身功能作用的地位。而在于说明,而在于强调,事物本身及其作用、作用过程、作用结果对于规定一个事物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个体方面、社会方面、自然方面诸多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之间互动性斗争的过程。即:各方之间、邪正之间因素相互依存的过程;各方之间、邪正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过程;各方之间、邪正因素之间相生相克的过程。

3.犯罪原因整体互动的形式。犯罪原因的各方之间、邪正之间因素互动性斗争过程,一般存在着六种矛盾形式:行为人个体已有的积极因素与其已有的消极因素之间的矛盾(个体天使的一面压住了个体魔鬼的一面,则不会犯罪,反之则会犯罪);社会、自然客观情况的积极因素与社会、自然客观情况的消极因素之间的矛盾(社会、自然大环境好,坏人也容易学好;社会、自然大环境坏,好人也容易学坏);行为人个体的积极因素与社会、自然客观情况的消极因素之间的矛盾(个体的正战胜社会的邪,则不会犯罪,反之则会犯罪);行为人个体的消极因素与社会、自然的客观情况的积极因素之间的矛盾(个体的邪战胜社会的正,则会犯罪,反之则不会犯罪);行为人个体的消极因素与社会、自然客观情况的消极因素之间的矛盾(二者若有机结合起来则容易产生犯罪,反之则不易产生犯罪);行为人个体的积极因素与社会、自然客观情况的积极因素之间的矛盾(二者若有机结合起来则不会产生犯罪,结合得不好则也会产生犯罪,诸如“同性相斥”、“相识不相爱”、“相同不相容”、“爱多深,才会情多深”,等等)。

三、犯罪原因之渐进性改变过程

任何事物都必须具备一定的量与一定的质,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量变质变才能保持或改变事物本身的特性。犯罪原因同样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因此不能离开量变、质变来谈一事物是犯罪原因或不是犯罪原因。现实中,倘若无视事物的质与量,特别是无视事物的量,无视事物的渐进性改变来界定什么事物是犯罪原因,什么事物不是犯罪原因,林林总总都是不科学的。个体方面、社会方面的所谓消极因素不是固定地、先定地作为消极因素、作为犯罪原因存在的,只有在一定的量变与质变过程中才引起犯罪,才存在引起犯罪的原因,其任何单一因素、任何单一量变质变都无法产生犯罪,故必须将整个量变质变的过程,也就是渐进性改变的过程,理解为犯罪原因。

1.健康与疾病之质量互变。人和疾病的斗争就是一个质量互变的过程。致病因素从侵入人体开始,人体内就展开了损害与抗损害的斗争。这一斗争首先从量变开始,如果致病因素力量大,来势猛,压倒了人体的防御机能,即发生质变,健康就转化为疾病;若经过治疗、休养,个体的抗病能力逐渐增强,克服或者压倒了致病因素,这是又发生了新的质变,疾病又转化为健康。

由此可见,“生理过程和病理过程是遵循质量互变规律,随着矛盾双方力量的消长,互易其位的”[6]。“致癌作用过程的确是一个由渐变到骤变、由量变到质变的多阶段的过程。”[7]一个人早餐,当吃完第三只包子时发现腹中已饱,试问其吃第三只包子是吃饱的原因吗?不是!吃第二只是吗?吃第一只是吗?都不是!实际上此人吃三只包子才是吃饱的原因。故结论应该将从吃第一只到吃第三只的整个过程,理解为其吃饱的原因。中国人民八年抗战打败了日本侵略者,试问中国人民坚持八年浴血奋战,八年中间哪一天是打败日本侵略者的原因?最早一天?中间一天?最后一天?都不是。结论只能是:防御、相持、大反攻,离开哪一环节、哪一天都不行,整个八年抗战就是量变到质变、部分质变到整体质变的过程。“以空间换时间”、“积小胜为大胜”、“人自为战”、“村自为战”等等,压死日本侵略者的每一根“稻草”都是不可缺少的。

2.犯罪原因是质与量的统一。犯罪原因是质与量的统一(质是具备了一定量的质,量是针对一定质的量),则一事物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与量度,能够引起质变,即产生犯罪,才可称为犯罪原因。因此,通常所言之某些不良因素,也不是绝对的作为犯罪原因而存在的。当其质与量不充分,不能引起质量变化,不足以引起犯罪时,则其也无所谓是犯罪原因或不是犯罪原因。如通常所言观赏“黄色碟片”,若某人只看过1/10000秒,由于时间太短,甚至他连碟片里的男、女都未看清楚,怎么会受其影响去犯性罪错?因为“黄碟”即使有害,然而总量不够,不足以引起质变,人也不会去违法犯罪。反之,某人几乎每天都要看“黄碟”,看到精彩之处还要“眼睛直勾勾地”定格细看,“逐行扫描”,这种看法迟早会出问题,因为其刺激的量足够了,量变就会引起质变。

医学证明,“任何疾病都有一个病理变化过程。在这个病理过程中的致病因素,既有量的不断积累,也有质的不断扩张。反映疾病的一些特殊征象,只有矛盾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激化到一定程度时,才有可能出现。”[8]药理学证明,从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的毒品。“有毒物品”,都是相对的,没有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产生毒性作用的“毒物”。同一物质在不同情况下能引起中毒、无毒、有益三种不同的反应结果,只要剂量小,未能引起质变,“有毒物品”即为无毒物品。通常所言毒物,如吗啡,虽然有毒,而量小则无毒,剂量适当还可作为药物来促进机体的康复。

故而,所谓坏的东西,只有达到一定的量度才能使人犯罪。那么,反过来说,通常所言的某些良好因素,在因果关系的一定量变质变中却又可成为犯罪原因。如电视里扬善抑恶的警匪片、侦破片放多了,反过来也会刺激犯罪。家长、老师对青少年的正面教育太多了,青少年也会产生逆反心理。

医学证明,“人体内的必需元素一定要与环境保持动态平衡,人体摄入的元素若不足或超过人体所能适应的正常范围,这种平衡就会破坏。即使同一元素也是既能营养人体,又能损害人体。关键在于剂量是否合适”[9]。人体所必需的无毒物质甚至营养品,如水、盐、糖等,若大量输入体内,不仅无益于身体,反而会损害健康,甚至误了受主卿卿性命。一次摄入食盐15~60克,即有碍健康,一次摄入300克,可能导致体内离子平衡障碍严重,继而脱水而死。药虽好,但一次服多了会致命,经常服了还会产生抗药性。可见,物品的毒性是相对的,正常量、极限量、中毒量、致死量能引起不同的质量变化。现在医学与医界提倡“适度医疗与最优化医疗”[10],是非常重要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3.犯罪原因作为质与量的统一体,存在于量变质变的全过程。不同的量变与质变,不仅决定形成或不形成犯罪,而且决定形成或不形成不同的犯罪原因,从而形成或不形成不同的犯罪类型、犯罪行为人、犯罪的时间与空间。这也充分说明,犯罪原因是一个量变与质变的过程。初犯的犯罪形成三部曲一般是:缺德——违法——犯罪,惯犯的犯罪形成三部曲一般是:偶然——情感——定型。无论是初犯还是惯犯,犯罪恶性程度的加深,都根植于犯罪原因程度的加深、犯罪原因量变质变的发展变化。犯罪正是从其原因的量变质变中,获取不同的物质、能量、信息,从而呈现出不同的特性。换言之,犯罪的量变质变,只是其原因量变质变的标志与结果,正是犯罪原因的量变质变才演变出不同的犯罪。这也正如医哲学所说的:“由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存在着部分质变,使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阶段和分期,如果忽视了这种变化,也不会取得预期的治疗效果。”[11]

四、犯罪原因之整合性构建过程

犯罪原因的具体内容很多,涉及社会、人文、自然,涉及国内、境外、国际,涉及历史、现实、未来,但哪一科的、简单的、孤立的“犯罪原因”并不能产生犯罪。犯罪作为一种事物,是众多的犯罪原因、条件及有关因素相互结合并优化为一个有机系统的结果。离开系统产生不了犯罪,那些横向分布的许许多多的“具体内容”,也就无所谓犯罪原因。

1.健康与疾病之整合性构建过程。医学,特别是中医学,正是从整体、从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和对待人的生命活动与疾病变化的。“中医学既注重人体解剖组织结构、内在脏腑器官的客观存在,更重视人体各脏腑组织器官之间的功能联系,又强调人体的内部以及人与外界环境之间的统一和谐。”[12]“人体是由各个系统组成的,系统则由各种组织组成,组织有各种细胞组成,而细胞又是由有机物、无机物、水等组成的。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局部的病理改变常常不是孤立的,它既可以影响整个机体,同时又受整体机能的影响,在致病因子的作用下,机体内各系统器官往往产生相互协调的作用,建立起损害与抗损害斗争体系,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13]

2.犯罪原因在于有关因素整合为一个有机系统。犯罪原因作为一个系统,其机制在于各“损害因素”的有机结合,致使结果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巨大功能。拆开其系统,其因素也只是一般的社会现象、人文情况与自然情况,无所谓犯罪原因或不犯罪原因,然而在其形成有机系统时却能具有产生犯罪的作用。犹如人体,其任何一个部件或者全部部件的简单组装都不成系统,不成人体,都不具有人体的功能,而在其巧夺天工地优化成系统时却能发挥人体的作用。

从此处可见,人们通常所不易理解的,为什么具备许多良好原因却产生犯罪、具备众多不良原因却不产生犯罪之真谛。这就是,系统通过整合而改变了事物原来的存在方式和具体功能。譬如说,某少年本来愿意“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但家长、老师、亲友每天总要对他来个N句的“好好学习啊”,星期天到外婆家,也要遭遇外婆一句“好好学习啊”,其很可能觉得烦死了,遂产生逆反心理,不好好学习了。这就是没有把握好系统整合问题。又譬如,某人分别观看“黄碟”(描写色情犯罪)、“黑碟”(描写黑帮犯罪)、“红碟”(描写凶杀犯罪),都容易去危害社会治安,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但“黄碟”、“黑碟”、“红碟”一起看,其反而有可能不去危害社会治安了。这是因为,其观看了“黄碟”准备去找“小姐”,但他又看了“黑碟”后知道“小姐”后面有黑社会在操纵,他再看“红碟”知道黑社会动辄为争夺“小姐”大开杀戒,甚至不分青红皂白杀了来寻花问柳的人。吓死他了,借他胆子他也不会去了。这就是系统的整合在起作用。

3.犯罪原因的整体优化。犯罪原因是一个系统,然而犯罪原因如同疾病原因,并不是一开始就完全具备所需要的众多组成元素,就形成合理的结构,就达到整体最优化。犯罪原因形成系统构建,需要一个发展过程。所以说,犯罪原因是一个过程。从控制论的角度看,系统是一个控制的过程。犯罪原因作为一个控制的过程,不是其哪一环、哪一节、哪一点皆可称为犯罪的原因或不犯罪的原因,而要将整个形成系统的整合性构建过程看成为犯罪原因,其在控制的过程中解决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与最优化问题。

五、犯罪原因之循环性推进过程

刺激产生反应,原因产生结果。然而,各种各样犯罪的产生,都不是一次性地完成的,不是简单的刺激——反应、原因——结果,而是充满着矛盾,充满着冲突,充满着反复。自接受不良信息时起,犯罪心理将发生一分为二、二分为四的多次裂变,发生原因——结果——原因的多次反复,各种主、客观方面的正、邪因素捉对厮杀,量变质变,反复斗争,愈演愈烈。在通过事物互为因果、反复循环的运行过程中,犯罪就产生了:在因果循环中,一些事物逐渐由良性转化为恶性;在因果循环中,各种原因的作用、产生犯罪的功能越来越强;在前一环节因果关联中被产生的结果,在后一环节因果关联中又作为原因而存在,加大了原因的量,强化了犯罪之因果关联;因果循环中原因达到破坏事物自身的平衡,并建立起犯罪的恶性循环时,犯罪便会发生,而且继续、持续不断地发生发展。

1.疾病发展的因果循环。医哲学指出:“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因和果经常发生变化。例如,在原始病因的作用下机体内部发生了某种变化,这种变化又可以作为新的发病原因引起另一些变化。在这样的一个连续发展过程中,有的即使原始致病因素的作用已经消除,但由于形成的结果的继发作用,疾病仍可按其本身的规律发展,所谓环环相扣,螺旋式发展,恶性循环。”[14]“因果转化是指疾病过程中,原始致病因素(因)作用于机体后产生一定的损伤变化(果);在一定条件影响下,这种损伤性变化又可作为发病原因(pathogenetic cause)引起另一些新的变化,即原始病因引起的后果,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些变化的原因。可见这种因果互相转化的规律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起着推波促浪的作用,如不及时有效地加以阻断,就可形成恶性循环(vicious cycle),使病情进一步恶化。”[15]

2.犯罪原因的因果循环。犯罪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也包括疾病的产生),是由于社会现象、自然情况、人的生理心理的合理平衡被破坏并恶性循环的循环性推进的结果。合理平衡,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外界环境的统一平衡,内部环境的统一平衡,机体内部与外界环境的统一平衡,乃是机体正常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和标志。社会、自然、人体系统中各因素是相互促进、相互调节、相互补偿、相互制约的(人的五脏六腑既相生又相克,各种生物也是既相生又相克),若有一环节的平衡被破坏而不可逆转、不可弥补、不可代偿,则会一环破而环环破,并恶性循环,每况愈下、每下愈况,出现社会问题、自然问题、人的问题,包括犯罪与疾病。一行为人不好好做人而严重危害社会,与社会对立,由此被社会投入监狱强制服刑,出狱后更加痛恨社会,社会与家庭又更难接纳他,该行为人愈加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地危害社会,如此就出现了循环往复、恶性循环。

3.犯罪学要重视研究恶性循环与良性循环。犯罪的产生与疾病一样,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其发展的初期,因刺激引起的细胞损伤、坏死和再生修复存在着可逆性,而且这种可逆性往往反复多次,若能正确处理,破坏犯罪原因之因果怪圈,恢复正常平衡,就会从犯罪之因果关联的恶性循环转入良性循环。这正如医学所言,正胜邪,并继之以其他合理措施,即可破坏统一平衡并良性循环,也就是说不但这次不发病或这次发病能治好,还有利于今后不发病或今后发病能治好。反之,正不胜邪,又未能合理对待,在治疗、护理或康复上存在问题,即可破坏统一平衡并恶性循环。也就是说,非但这次发病,乃至病残病亡,而且此病又造成新的不平衡,成为病因,招致以后会旧病复发、越发越重或引发、并发它病,且预后不良。犯罪原因论、犯罪表现论与犯罪防治论,要重视研究恶性循环与良性循环。

结语

综合全篇,本文借助医哲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具体考量了犯罪原因的过程性。犯罪原因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分层的、叠加的、递进的过程。犯罪原因的第一层次是行为人与社会双方进行个体性选择的过程,第二层次是选择后双方之各种正邪因素进行互动性斗争的过程,第三层次是充满量变质变的渐进性改变的过程,第四层次是质变量变后的整合性构建的过程,第五层次是因果反复循环、恶性循环的循环性推进的过程。五阶段依次展开,逐层深入,从而形成犯罪原因过程之整体。可见,犯罪原因是多因素投入、多层次展开、多环节运行的因果循环的整个过程。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又产生新的原因。只认为其中某一因素、某一层次、某一环节是犯罪原因或不是犯罪原因,都是不系统、不厚道、不科学的。故而,离开过程不产生犯罪,也就不存在犯罪原因。

将犯罪原因的过程性,可以形象地比喻为大坝(或大桥)与大水之间的关系(疾病原因的过程性亦然)。倘若长江上的某一大坝突然被长江的大水冲垮,试问长江里的哪一滴水、哪一立方米的水是冲垮长江大坝的原因呢?是全部长江之水还是部分长江之水,是全环节长江之水还是某一环节长江之水,成为冲垮长江大坝之原因?结论应该是:冲垮长江大坝的长江水,既是一个系统,又是一个过程。绝不能只将某立方米、某环节之长江水,视为冲垮长江大坝的力量,长江大水冲垮长江大坝的原因具有过程性(“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长江水”)。具体地说,大坝与大水之间是特殊选择的过程(兵来将挡,水来土屯,不是冤家不聚头),大坝与大水之间是双方因素相互斗争的过程(互为矛盾,“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大坝与大水之间是量变质变的过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大坝与大水之间是形成系统的过程(滴水汇成大海,互相依托,水到渠成,形成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之势),大坝与大水之间是一个因果循环的过程(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更比一浪高,永远奔腾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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