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治安案件查处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3-04-11 07:52李克建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治安案件公安民警合法权益

李克建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试论治安案件查处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李克建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公安机关是人权保障的特殊机构。人民警察在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中担负着特殊重要的责任,这是由公安机关的职权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然而,公安民警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仍存在着少数办案人员人权意识差,随意执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探讨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如何避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对确保公安民警公正执法,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治安;查处;人权;保障

一、治安案件查处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

治安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容置疑,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的警察都是爱岗敬业、服务群众、有较强业务素质和人权保护意识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警察在行政执法特别是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还存在着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显失公正

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主体依行政裁量权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办案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用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个过程。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1]。自由裁量权如同一把双刃剑,用好这个权,可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得到老百姓的支持,从而达到教育和处罚的目的;否则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危害性巨大。轻则引发执法投诉和群众不满,破坏执法环境;重则会导致民警产生特权思想,违法乱纪[2]。由于目前对自由裁量的运用权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正的处罚不能从执法环节发现,责任的追究也无从提起。显失公正的处罚虽然从形式上并不明显违反法律条文规定,但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目的和宗旨[3]。这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却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却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作行政处罚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却作刑事案件处理以及漏处罚违法行为人等。

(二)随意执法,屡屡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谈到执法随意性,不得不提及时下广为大众所诟病的“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12月18日晚,鞍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大队警员,在下辖的海城市春雷大厦255房间查获一起嫖娼案件。12月20日,涉案酒店方工作人员介绍,案发后该酒店洗浴部经理和服务员被拘留15天,卖淫女被拘留了3天。其中一名被拘人员称,此案处理中未见被抓嫖客。酒店一被拘人士称,该房间三次打电话到洗浴部,要找“小姐”,前两次服务员均以该酒店没有小姐为由拒绝。该房间第三次来电话,见客人很迫切,服务员才在酒店外联系了一名“小姐”。随后案发,被治安拘留15天,2010年1月3日才被释放[4]。

据了解,该大队警员张栋与多名便衣男子,曾先于被抓获的卖淫女进入该房间。在其离开后,卖淫女应召进入该房间,随后被抓。另外,据被拘服务员透露,她曾和卖淫女被关一个房间,卖淫女告诉她,并未和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刚谈好了价钱警方就进来了。显然,这是一起明显的钓鱼执法事件。

“钓鱼执法”不仅反映出执法部门法律意识淡漠,依法行政观念不强的问题,而且也暴露出一些执法人员大胆越界随意行政的执法恣意,似乎为了达到处罚的目的可以任意创造执法方式,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三)办案中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粗暴,缺乏服务意识

1.粗暴执法、滥用警械

2008年3月17日凌晨,因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发生一起跳楼事件,南方都市报两名记者马小六、王子荣赶到现场采访时,遭现场深圳市公安局黄贝派出所两名警察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文字记者马小六以“妨碍执法”被反铐双手近两小时,被医院鉴定为轻微伤;摄影记者王子荣在拍摄中,所用相机被砸烂。突出反映了少数地方派出所、公安民警依法保障人权观念淡薄,执法办案中滥用警械现象仍然存在[5]。

2.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现象较为突出

有些办案人员,对出现的超期羁押情况,往往以案件复杂、证据收集工作量大、难度大、耗时间长等“客观原因”来掩饰和回避。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不易把握,当被取保人逃脱时,会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处理。因此,部分办案公安机关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自然会将对违法行为人羁押作为原则,即使违法证据并不充足,也不会轻易予以取保或释放。

谈及刑讯逼供,不得不提及赵作海事件,11年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重刑,11年后又因被他“杀死”的对象意外出现而无罪释放。“用枪管击头,后脑勺留下2厘米长的凹痕;喝下放了催眠药的水,然后在头顶放鞭炮;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一个多月没睡过觉;被威胁如果不招,就拉出去当作逃跑一枪毙了。”这些都是赵海作被释放后的血泪控诉。虽然此事件不是治安案件,但是管中窥豹,由此也凸显出当下我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

3.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然而,少数公安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却屡屡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例如在询问过程中,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回答属于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又如有的民警在调查违法案件过程中,不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通话记录进行调查,甚至违规监听当事人的通话。再如有的公安民警不注意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密,轻易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凡此种种,都违背了法律的基本要求,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4.工作方法简单,缺乏服务意识

少数民警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工作方法简单,缺乏服务意识,办案中往往忽略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治安调解案件中,不尊重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一人专断,有的民警对反对自己意见的群众更是冷眼相向,严重损害了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更有甚者,少数执法人员对于群众的意见不但不认真听取,反而嫌对方话多,进而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处罚。久而久之,民有怨而不敢言,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环境存在缺陷

所谓执法环境,是指影响人民警察做出相应处罚决定的各种因素、状况的总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机关,即人民警察;一是行政相对人,即群众[6]。

一方面,少数一线派出所仍然存在滥用警械、刑讯逼供、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等现象。少数民警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其在治安查处过程中,屡屡做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另外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人权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群众甚至根本不知道何谓人权,部分群众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欠缺自我保护意识,往往不了了之。这也给了执法民警错误的讯号:认为自己的做法理所应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执法民警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认为理所应当,群众权益遭受侵犯不自知、不维权的不良怪圈。

因此,要完善当今执法环境,一方面要对民警进行人权教育,提高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此外,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特权思想严重,人权观念淡薄

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一些领导和民警的“管人者”意识根深蒂固,缺乏“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在工作中缺乏群众感情,以管人者自居,尊重和保护群众利益的自觉性差,从老百姓反映的情况看,公安机关老生常谈的问题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我坐车从来不付钱”、“顶撞我就拘你”、“我的地盘我作主”、“挡我的路就收拾你”、“损我面子就教训你”等言论,就充分反映出公安民警的特权思想,并由特权思想所衍生出来的负面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公安队伍中的特权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危害大。它使人民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利遭到严重扭曲,授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以口实,割裂了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亵渎了党的宗旨,削弱了对敌专政的力度。

特权思想的存在,直接导致公安民警在治安案件查处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根深蒂固的“管人者”意识让少数公安民警并没有把人民群众放在平等的立场上来对待,反映出少数公安民警淡薄的人权意识[7]。

(三)执法理念不明确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习惯凭经验、按文件办事,因人而异,不规范、不统一。有的公安民警执法思想不端正,在治安案件查处中没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执法根本出发点。有的公安民警执法作风不良,心中没有牢固树立起“文明执法理念”的观念。甚至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在相应的规章制度中都欠缺先进的执法理念。而落后的执法理念直接导致部分公安民警在治安案件查处中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形势下,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作为公安执法的理念。只有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树立权利本位意识、以人为本意识、基本人权意识、服务社会意识和法律规则意识等,改革现行公安执法工作出现的弊端,才能在治安案件查处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公安工作的根本性转变。

(四)少数民警法律知识欠缺

文明执法、依法行使职权是公安工作的灵魂。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执法者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执法、尊重法律。然而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近年来公安机关充实了相当一部分警力,除正规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外,也不乏之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员,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繁忙的公安业务工作使部分基层民警上岗前得不到相应的培训便匆匆投入业务工作。于是“以罚代法”、“法随口出”者有之;不懂装懂,违法执法者有之;机械执法,有法不依者有之,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常常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三、治安案件查处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权教育,正确理解保障人权与公安执法的关系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都获得充分发展。同时,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要重视人权,但是,当前仍有部分基层民警对执法过程中如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只重视打击违法犯罪,而忽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少数公安民警错误地将人权保障与公安执法对立起来,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强调人权保障将会妨碍公安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人权意识。当前,公安工作与人权的联系非常密切,公安民警只有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才会由衷地敬畏和珍视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进而形成牢固的人权意识[8]。

公安机关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提高人权意识。加强对警察的人权教育是一条有效途径。这样,我们的民警在案件查处中,才能真正认识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才能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警务立法,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随意执法

首先,警务立法工作要以宪法为依据,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切实杜绝超越权限和程序乱立法。涉及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立法时,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其次要积极总结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实践经验,及时把成功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同时,还要健全警务立法活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治安管理相关立法活动过程中的严重失职行为追究责任,确保治安管理相关立法工作的严肃性[9]。三是要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随意性,细化自由裁量标准,缩小自由裁量的空间,建立权力制约机制,确保裁量行为的公正性。同时应加强公开制度,公开相应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标准、执法程序、行为时限以及违法责任惩戒方法等,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使自由裁量权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从而杜绝执法随意性以及一人专断现象的出现。

(三)加强指导,狠抓培训,积极作好依法行政工作

好的制度要靠高素质的队伍去落实,在治安案件查处中,依法办案、依法行政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在治安案件查处中,积极开展“大练兵”等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公安民警保障人权的意识和能力。要结合治安民警岗位特点和需要,以如何在治安案件查处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练兵计划和练兵内容,层层开展练兵活动。通过“大练兵”活动,有力地增强公安机关治安执法民警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四)切实转变执法观念,规范办理治安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不断深化端正执法思想、执法观念,规范执法环节[10]。一是每位执法民警在各项执法活动中,要将“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负责”作为执法民警的自觉行动,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次行政许可、每一次管理活动,都能按法律要求经得起质证。二是执法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按照证据规格的要求,做到依法主动、及时、客观、全面、公正、细致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注重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进行审查,使收集的各种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及时,造成拖案、积案;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而造成冤假错案。三是规范执法环节,使民警明确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如何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遵守,逐步形成良好、规范的行为模式[11]。

(五)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公安执法责任体系。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归责原则,真正做到公安执法个人责任具体化,集体责任与领导责任明晰化,只有这样,才能防范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侵害人权事件的发生[12]。

其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坚决杜绝各种侵犯人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把各项内部执法监督措施落到实处[13]。

第三,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为公安民警配发摄像头、录音笔等装备,要求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开启摄像头和录音笔,记录下执法民警的执法全过程,这样可以起到保障人权和方便民警办案的双重功效。

公安机关是人权保障的特殊机构,人民警察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中担负着特殊重要的责任,这是由公安机关的职权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这些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广大公安干警牢固树立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中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对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继续对广大民警进行人权知识培训教育,增强他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使他们在执法活动中自觉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陈志才.公安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人权保障问题[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55-58.

[2]陈红.对修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几点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77-78.

[3]张进社.浅析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告知制度[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55-56.

[4]新京报 (北京).辽宁鞍山警察被指采用钓鱼方式抓嫖[EB/OL].网易网.http://news.163.com/10/0122/03/5TJONAH H00011229.html.

[5]涂明,连江.“科灵新天地”楼盘工地塔吊断裂伤两人记者采访遭围殴[EB/OL].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80402/00 0578.htm.

[6]姜明安.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02-210.

[7]范玉.自由刑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初探[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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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珣.宪政文化:我们的追求[J].法学论坛,2004,(4):108-109. [12]吴传毅.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2):80-84.

[13]朱炜,王洁.论公安行政执法对象的人权保障[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6):79-82.

The Protection of Litigants’s Interests in the Public Security Cases

LI Ke-jian
(Sichuan Police Academy,Luzhou,Sichuan,646000)

Public security bureau is a special institution to protect human rights.Police play a special role i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the litigants’interests,which is determined by its authorities.However,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on,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poor consciousness of human rights,arbitrary law enforcement and violations of the interests of litigants.Thus,it is significant to discuss how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above-mentioned problem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litigants.

public security;investigation;human rights;protection

D631.1

A

2095-1140(2013)01-0040-04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2-10-20

李克建(1981- ),男,湖北公安人,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消防管理和治安管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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