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法去私”与商鞅的政治公共理性

2013-04-11 06:37:15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商君书法家商鞅

侯 磊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政治公共理性是超越个人和利益集团,寻求公共利益的一种观念。它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涉及到政治合法性和社会正义的原则问题。西方谈论公共理性的基础是公民社会,古代中国显然是完全迥异的社会性质,不过相关的政治公共理性却贯穿着整个中国思想史,对“专制”君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制约。

围绕着集权君主是否专制的问题,学界的讨论犹如夏日繁星,不胜枚举。不过因讨论的角度不同,加上对专制一词含义的理解不同,特别是对此问题的讨论与政治问题的纠缠不清,使得相关争论颇显莫衷一是。但是相关的讨论无论是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大大推进了对君主(皇帝)制度的研究,君主(皇帝)集权的地位虽不可动摇,却并不代表他能随心所欲,君权还是有其限制力量的,这一点已为共识。

综合前辈学者的研究来看,“天”或“道”为代表的宗教力量,祖宗之法为代表的传统力量,由经典诠释的礼制为代表的制度力量,以及官僚体系在实际政治运作中的制约力量等等,都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限制着君(皇)权。①相关著作参见钱穆《中国传统政治》,《国史新论》,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3-104页。萧公权《中国君主政体的实质》,《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74页。余英时《“君尊臣卑”下的君权与相权》,《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版第80-81页。徐复观《先秦儒家思想的转折及天的哲学的完成》,《两汉思想史》(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8-389页。王瑞来《皇权再论》,《史学集刊》2010年第1期。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从“封邦建国”的贵族政治转为“编户齐民”的官僚政治的过渡时期,君主集权体制也在这个时期日渐完善。本文便是以“战国时代的宠儿”——商鞅为中心,[1](p323)讨论《商君书》对君主制约力量的另一种表述,希望能够从中窥见到法家对政治公共理性的独特认识。②《商君书》整部文献并非完全出自商鞅之手,却显然受商鞅思想影响极深,况且全书体现出极强的思想同质性。为行文方便,本文将《商君书》这部文献的思想通称为商鞅的思想。

一、问题的提出

《商君书·君臣》篇曰:“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说明商鞅理想中的君主是需要依法行事的,法制自然也应该对君主有一定的规范和限制作用。但是讨论商鞅思想中对君权的限制,似乎是一个不能成立的命题。自司马迁评价商鞅 “天资刻薄”、“少恩”,由此认为他“卒受恶名于秦”(《史记·商君列传》)是理所当然以来,后世在此问题上大都延续了这种道德评判标准。大凡自古非议商鞅者,皆属此类。到了近代,对传统文化的评价与政治混溶在一起,对专制君主的态度成为激进或保守的评判标准。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的法家又成为众矢之的。商鞅思想中的君主毫无疑问是“专以天下适己”的,[2](p156)借用章太炎先生的感慨就是“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之倡。”[3](p79)

今天我们抛开道德评判标准,撇清与政治的关系,从学术角度再看这个问题,可以发现怀疑或反对此命题者往往从两个方面来论证。首先,在商鞅思想中,法制没有类似自然法之类的超越性源头,法制因其权力来源于君主而没有超脱的地位。因此法制不可能对君主具有限制作用。不可否认,商鞅思想中的法制非但没有超脱的地位,就连类似汉儒所构建的“天人相与”那样的宗教力量也不具备,所以用现代主权学说的标准来衡量,“一断于法”在根本上就是不可能的。问题是商鞅从客观化的政治秩序中论证此问题,法制规范下君、臣和民各司其职来实现垄断和效率的最大化,这压根不涉及主权的概念,完全是另外一种权力运作方式,关于这一点下文中还将论及。其次,反对者往往以战国甚至秦朝君主(皇帝)在实际政治运作中“犖然独行恣睢之心”的实例来驳难。[4](p2557)这在逻辑上同样很难成立,因为我们无法确定纯粹意义上的明确以法家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国家范例。李斯虽受始皇重用,但其顶多只能算是“刀笔吏”而非法家,[3](p79-82)何况《过秦论》中贾谊指责始皇“行自奋之智”、“废王道而立私爱”皆与商鞅思想相悖,[5](p14)更不用说诸子思想与意识形态存在本质性的区别了。

上述命题一旦得以成立,在君主集权体制下就必须解释君权限制力量的正当性基础来自何处的问题。如上所述,君权的限制因素多种多样,不过其共同的思想根基都在于君主与国家两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对立关系,①这种对立甚至一度清晰地体现在财政制度的区分上,参见加藤繁《汉代的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产一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三),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94-388页。也就是“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吕氏春秋·贵公》)。其实,将君(公)与国(社稷)对立起来的做法,春秋时期已多有出现,《左传》中相关的表述不在少数。就是国君,在社稷共同体的最高利益之下,亦被要求应具备“忠”的伦理——忠于民、忠于社稷。[6](p180)但这是贵族政体下的观念,不同于无论是政治体制还是时代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战国时期。在新形势下,君与国是如何对立的,这种对立又是由何而催生出来的。下文中我们尝试从《商君书》中的公、私观这个角度入手来讨论此问题。

二、公法与农战

公、私问题是中国思想史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早期文献中的公、私概念,均指具体的人或事。或是对人的尊称,或指土地和财产所有权的分属,如《诗经·小雅·大田》所记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到春秋时期公、私仍为具体义,不过已经多在政治领域了。如《左传·僖公九年》所记的“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到了战国时期,诸子热议的公私概念,更多的已经是政治范畴内的道义观念了。此一思潮发展到《吕氏春秋》的《贵公》、《去私》两篇而臻于成熟。②关于中国古代公私观念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成果有王中江《中国哲学中的“公私之辨”》,《中州学刊》1995年第6期;沟口雄三著,赵士林译《中国的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62页;刘泽华《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整合》(上、下),《南开学报》2003年第4、5期;黄俊杰、江宜桦编《公私领域新探:东亚与西方观点之比较》,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年版。

虽然实际中法家在国家和君主这两者关系上往往纠缠在一起而显得公私不分,但是从理论上来说,法家还是非常强调国家与君主之别的,国与君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对立和相反的关系”。[7]这一点无论是在《商君书》还是其他的法家文献中,都有着明确的论述。商鞅不仅具有“极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的个人品质,[4](p2238)其对公私之交的重视,也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存亡之本”(《修权》)的高度。

在《商君书》中,公私对立关系中的私,主要指的是臣民之私,是与国家相对的,臣民在国、君面前则都属于“私”。文献里的“私利”、“私门”、“私劳”、“私义”、“私勇”和“私荣”等,都是属于这个范畴的。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和君主是合二为一的,相对于臣民而言,君主所代表的是公。另一方面,与国家所代表的绝对的公相比,君主个人的欲望、喜好等又是私的。《商君书》中同样特别强调防备君主的“私赏”、“私德”和“私善”等。在商鞅看来,三王、五霸皆因“非私天下之利,为天下位天下”而得以“天下乐其政,莫之能伤也”。君主若“擅一国之利以便其私”,结果便是“国之所以危”(《修权》)。

较之其他诸子,法家在公私问题上更强调法制作为公性的体现,并且尝试通过“一断于法”的准则和规范来实现政治行为意义上的公。公与法的这种密切关系,造就了“公法”的概念,为法家文献所广泛应用。与公法相对的是私、私意、私曲等,法家主张以法制之公来灭个人之私,两者是不相容的关系,也就是商鞅所说的“任法去私”(《修权》)。可见他明确地将国家之公利和法制之公性放在了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个人私利之上,其中灭臣民之私是根本,防君主之私是关键。郭沫若说“纯粹法家(包括商鞅)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他们所采取的是国家本位,而不必一定是王家本位”。[1](p329)以及容肇祖说“这是极端的法治主义,君主无私心,而一以国家利益为主”,[8](p105-106)都是指向了这个问题。法家所致力的建立以法为核心的客观化政治秩序,争取实现国家对资源尽可能最大化的垄断和支配,就是这种公私观念下的治国思想。《商君书》中的公私观,把法家垄断资源的国家本质表现得最为明确和彻底,从而确立了法家思想中的国家性格。这是由战国时期的时代需求所催生出的。

战国时期的时代氛围是“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9](p1195)就国家和君主而言,这个时代最迫切的需求就是富国强兵。法家也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开始大张旗鼓地登上历史舞台的。相比于其他诸子,法家的功利性、现实性更强,就是被这种现实需求所催生,并且积极地顺应这种政治形势所导致的。

商鞅变法之所以能取得显著成效,固然离不开诸如秦孝公支持等种种有利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商鞅敏锐地把握住了时代的脉搏。在这个“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开塞》)的时代里,纯粹而彻底地将农战提升到关系国家兴亡之本的高度,“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农战》)。两者是缺一不可、互相依赖的关系,“欲富国者,务广其地;欲强兵者,务富其民”(《 战国策·秦策一》)。

商鞅把农战视为“壹”。这个“壹”是国家基本的、唯一的国策,是国家最根本的任务。可以说《商君书》所论述的一切都是围绕着这个主题展开的,一切以此为核心,一切都从此中出。《农战》篇曰:“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专业,是以圣人作壹专之也。国作壹一岁者十岁强,作壹十岁者百岁强,作壹百岁者千岁强,千岁强者王。君修赏罚以辅壹教,是以其教有所常而政有成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从中可以看出从君到官、民,从目标到手段,都是为了“壹”于农战。

《商君书》中的“君主之要”,就是要“审壹”,也就是壹于农战。《农战》篇曰:“故圣人明君者,非能尽其万物也,知万物之要也。故其治国也,察要而已矣……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这里的君主之要,就与其他法家有着明显的不同。在《管子》和《韩非子》中,君主之要是在官僚行政体系范围内来谈的,强调的是君臣分职,不能混淆。《商君书》中的君主之要,却主要是就保证壹于农战这个基本国策而言的,也就是“圣王之治也,慎为察务,归心于壹而已矣”(《壹言》)。

归心于农战的君主之要确立以后,君主的职责也就得以明确,就是保证壹于农战的基本国策不动摇,不能有任何因素影响这个基本国策。这首先要确保臣民无“私作”无“私劳”。因为在商鞅看来臣民逐利的天性是不变的,“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君臣》)。所以爵禄可使臣民专于农战,可是一旦有其他任何可以获得爵禄的机会,臣民就会舍农战而取其他。这就要求君主必须把握住爵禄从农战这个“壹孔”出。君主必须时时刻刻都坚持这个原则,一旦君主以己之私欲、好恶来行赏罚,臣民就会立即舍农战而投其所好。“道民之门,在上所先。故民可令农战,可令游宦,可令学问,在上所与”(《君臣》)。从而破坏壹于农战的绝对性。

以重刑为原则的法制,就是要保证壹于农战的。正因为此,商鞅非常强调自上而下都遵于法的,“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欲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慎法》)尤其是君主,要做到“无私德”、“慎己”、“不以私害法”和“不可以须臾忘于法”。这些都是为了做到“上之设荣名、置赏罚之明也。不用辩说私门,而功立矣。故民之喜农乐战也,见上之尊农战之士而下辩说技艺之民,而贱游学之人也。故民壹务,其家必富而身显于国”(《壹言》)。简单地说就是,无论君主是务守备,还是求“大欲”,在当时的情况下,都必须以农战为基础。法制的设立使人民专于农战,不管是出自公共利益还是个人私利,君主都不能破坏这种法制规范所形成的壹于农战的政治秩序。无论是商鞅的人性认识、重刑理论,还是其改变整个政治、社会结构的改革尝试,都是围绕着农战这个核心目的的,这是战国最迫切的时代需求所决定的。商鞅对法制公性的强调和对君主私欲的限制,也都是为了不影响富国强兵这个现实目标的。

三、结语

商鞅顺应战国时期迫切的时代要求,通过政治、社会结构的变革,坚决而彻底地以农战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希望尽快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整部《商君书》文献,都是这种政治理论的反映。它确立了法家思想中公私观念的内涵,最直接地规定了法家思想的本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陈启天说“商鞅变法后法家的理论完全确立”。[10](p104)出于同样的目的和考量,商鞅理想中的君主具有“为天下治天下”的公性,不以私乱法,实质上就是不以君主之私欲、好恶而影响到农战这个基本国策。从君主、群臣百官到人民,都是围绕着这个政治目标而各司其职、各有所务的。

其他诸子如道家、儒家、墨家都有明确的“公天下”思想,他们为灭私而立的公,其道义性基本都来自天、自然或道。天与政治也正由无私的道义性联接起来。[11](p48)受此影响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的思想,从慎子到黄宗羲,一直在中国思想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由于提倡君主应服从于天道且公正无私、持有虚静之心的黄老思想一度在战国后期和西汉初期成为显学,后期的法家思想深受影响,《慎子》、《管子》中的部分文献以及《黄老帛书》等,其公的道义性很大程度上也是来自于天或道的。张释之所言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更是掷地有声。[12](p2310)因此我们更多的是从黄老思想的脉络中来理解中国古代政治公共理性的问题。但是通过上述对《商君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法家思想中,对此问题并非全部都是从天道的无私性这一点来理解的。商鞅就是由其强烈的功利性而反倒催生出了明确的政治公共理性。虽然商鞅对个人结党营私的防范是靠国家垄断来“任法去私”,这与西方分权制对政府的防制恰好相反,由此产生的权力的集中,也必将导致暴政的出现。但我们并不能因而否认前期法家对此问题还是保持着一定的警觉和戒懼的,更不能因此而放弃对法家思想做历史还原的努力。

[1]郭沫若.十批判书.郭沫若全集·历史编(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宋]苏轼.苏轼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章太炎.訄书.章太炎全集(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4][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5][汉]贾谊.新书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0.

[6]刘纪曜.公与私——忠的伦理内涵[A].黄俊杰.天道与人道[C].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

[7]刘泽华.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整合(上)[J].南开学报,2003,(4).

[8]容肇祖.商君书考证[M].燕京学报(二十一),1937.

[9][汉]刘向.战国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10]陈启天.商鞅评传[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11][日]沟口雄三.中国的思想[M].赵士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12][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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