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亚洲的劳动力一直是国际移民的主要来源。近几十年来的主要变化在于流动方向的转变,造成亚洲内部的跨国迁移在数量上的大幅增加。自60年代起,亚洲便有大量的移民潮,主要是学生和技术劳工,流动路径是由东亚及南亚迁移到北美及澳洲。70年代中期爆发石油危机后,快速致富的中东国家成为亚洲劳动移民的新目的地。到了80年代,亚洲“四小龙”(包括台湾、新加坡、香港及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历快速与成功的工业化:这些国家的移民开始从净移出转为净移入,逐步成为东南亚及南亚移民劳动力的主要目的地。
迁移不是单纯的个人决定,而是受到既有政治—经济力量模塑的过程与结果。贫穷输出国与富裕输入国之间的经济落差,必须透过组织化的招募、新殖民连带、政府双边协议等机制而被活化启动,进而形成个人迁移的有效推力。下面,我将检视亚洲国际迁移体系中的三个主要守门人:输出国、人力中介、地主国。
第一、政府直接介入促进国际迁移,是亚洲迁移体系的主要特征,也是与北美、西欧等地区的最大不同之处。有些亚洲国家,如菲律宾、印尼,已建立特别的政府单位来针对这项重要的“外销产品”,进行管理、征募、训练等工作,并积极与输入国政府协商,促使该国的劳工易受青睐。正式的双边国家协定的签订,如菲律宾与沙特阿拉伯、越南与台湾之间的协定,也旨在促进移工的部署。较晚加入移民市场的越南,如今已经成立国营的劳务输出公司,来掌管招募与中介移工的过程,也向海外移工征收每年每人高达480美金的国税。除了征税与汇款,政府也能在劳力迁移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抽取利益,如收取健康检查、旅行文件及离境证明的手续费、强制投保的生命及意外保险等等。一些输出国政府甚至要求薪资中有一定额度必须汇回母国政府可控制的账户。
商业化是亚洲迁移体系的第二个特征。亚洲迁移体系的中间人与北美不同。在美国与加拿大,移工有权利与资格在居留一定年限后取得永久居留或公民身份,因此,移工中介通常来自移民社群,由先前的移工晋升而成中间人。中介在雇用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并权力大幅增强。支付了一定费用后,中介公司可提供给移工各种合法与非法的服务,包括安排交通或偷渡、与雇主配对签约、提供翻译与训练、办理或伪造文件与签证,甚至与当地人假结婚、短期借宿、高利赊贷等。近年来,在中介业者的游说劝进下,多数的亚洲输出地政府都开始采取促进私人中介发展的措施。国家对国家的直接雇用方式遂逐步衰微。
亚洲迁移体系的最后一个,也是最显著的特征是,地主国的严苛规范。大部分的亚洲移工为暂时性的契约所雇用,只能在地主国短期居留,不得享有长期居留与入籍的权利;只能以个人身份来打工,不得接家人来地主国共同生活。
迁移到美国与加拿大的低阶外劳在若干年后便得以享有长期居留、家庭团聚与入籍的权利。在欧洲,虽然不同国家接纳非欧盟国家的移工的制度有所不同,但普遍采取的仍是短期契约工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欧洲福利国家是根据普遍主义的原则来分配资源的,因此移工得以享有奠基于住民身份上的经济权与社会权。甚至,在一些国家,非公民的移民也能够享有部分的政治权。至少在理论上(虽然与现实仍有差距),移工在欧洲得以享有某种“没有公民身份的成员身份”。
而亚洲的“客工”制度是最为严苛的。由于亚洲地主国普遍有领土有限、人口密度高、种族同构型强的特点,对于外来移民的管制普遍从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亚洲地主国允许低阶的外籍劳工入籍归化,为防止劳动移民转化为婚姻移民,新加坡政府甚至有违人道规定,低阶移工若与新加坡公民结婚,也无法取得在新加坡居住的权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严苛规定并不适用于专业技术的移民,相反的,被新加坡政府称之为外国人才的高阶移工被鼓励申请居留入籍。
台湾社会常出现“我们给外劳这么高的薪水,他们应该感激我们”的说法,其实,刚好相反,是身为地主国的我们占了移工很大的便宜。“客工”的美称之下其实是把移工当做“用完就丢”的劳动力。
(摘自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跨国灰姑娘:当东南亚帮佣遇上台湾新富家庭》 作者:蓝佩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