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赛群
(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一
华侨农场是在特殊时期我国政府为安置回国定居的归难侨而设立的国有农业企业。福建省是全国著名的侨乡,也是安置归难侨最多的省份之一。自1953年起至70年代末,福建省相继创办了17个华侨农场。在养老保障方面,很长一段时间里,华侨农场和其他国有企业的职工并无二致,费用上也是全部由国家财政预算提供,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但在1997年5月福建省将华侨农场下放给所在的市(县、区)政府管理之后不久,当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划了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即,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种改革的大趋势下,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的养老保险改革随即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政策上,福建省关于养老保险的基本规定,如上述《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修订)及其实施办法,2001年12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2002年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1年6月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也适用于华侨农场,并且是华侨农场养老保险改革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此外,针对华侨农场的特殊性质和现实情况,福建省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些专门针对华侨农场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早在1998年5月,福建省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农场职工养老金的“统账”交缴比例、统筹方式、计发办法、资金来源、政府补助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采取农场和个人共同缴费,省财政厅、省侨办予以定期定额补助等灵活方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办法,将全省华侨农场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通知》大体上遵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但也有所不同。如华侨农场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是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企业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来定,而是原则上以省政府颁布的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这既考虑到了此时华侨农场普通发展困难,职工月工资不高,如按农场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缴纳不利于提高职工养老保险金,也照顾到了华侨农场只能以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来缴纳的现实经济情况,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为保障企业缴纳养老费,《通知》还规定,省侨办自1998年起连续3年内每年筹措资金300万元,省财政厅自1998年起连续5年内每年筹措资金300万元,专款用于补助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险。该实施方案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福建省政府下发《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强调国有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鼓励有条件的农垦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1998年《通知》有所不同的是,这次缴纳基数规定为企业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同时并规定,农垦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一个保底的标准,对职工而言应该是有利的;企业缴纳比例1998年《通知》规定为20%,以后每2年降低1个百分点,直至18%。按照这一规定,至2000年应为19%,而这里统一为18%。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通知》并规定了农垦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以及各类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办法。该方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期为5年。
2002年4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华侨农场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华侨农场退休的人员适用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凡在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华侨农场参保职工,在以前计发标准基础上,增发在此期间省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额度。凡于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华侨农场参保职工,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按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组成。有条件的华侨农场可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华侨农场自筹,其费用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2003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侨办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采取分段补缴分段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办法,把未参保的华侨农场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执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2007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侨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华侨农场部分未参保的中断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凡1998年时应按《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华侨农场职工,应从2007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并在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意华侨农场职工1998年6月30日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时解决了约1300名华侨农场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职工参保问题以及中断缴费后接续养老保险问题。
2008年初,福建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省侨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部分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和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为部分困难华侨农场职工的参保问题安排了相应的参保补助资金。
2012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其中第九条即为“稳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问题”。《通知》规定,华侨农场超龄未参保职工,按照2007《关于做好华侨农场部分参保和中断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对申报超龄未参保职工的华侨农场,经审计后,由农场负担的补缴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原华侨农场未参保归难侨人员,可按照2011年6月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困难补助,由所属的地方政府帮助华侨农场统筹解决。至此,华侨农场各类人员均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
和福建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福建省华侨农场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政策优待。应该说,福建省华侨农场养老保险整体上是按照1997年《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修订)来执行的,相应的政策也符合《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但与此同时,考虑了华侨农场普遍发展困难且养老负担重的事实,福建省又均给予了华侨农场一些政策上的优待,这体现在多个方面,如推迟养老保障制度执行时间,降低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宽限补缴时间,给予财政补助,等等。以厦门竹坝华侨农场为例,为了解决农场职工的养老问题,同时考虑到农场的实际情况,2000年6月厦门市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华侨农场职工的参保问题进行协商,决定参照厦门市低保方案,以“低进低出”的原则实施。其中单位的缴费率为全市最低工资的17%,10年共计284万元,由市财政负担,按5年分期解决;个人缴费率5%的部分,10年共计83万元,由省政府补助解决。[1]竹坝华侨农场的养老保险自此全面纳入社会统筹。在这里,就体现了“低进低出”、省市财政支持等政策优待。施以各项政策优待,均是为了创造条件,将农场职工尽早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之内,使农场职工能够“老有所养”。
(二)灵活、务实。这种灵活、务实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政策与时俱进。从上述华侨农场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来看,这一制度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时势变化和上级政策的调整而适时调整,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一些政策本身就规定了适用期,如2000年《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的适用期为五年,这说明该通知是过渡性和探索性的。之所以出现政策频出的现象,究其根源,还在于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期间少不了一些探索和调整的环节。其次是因地制宜。1998年《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一开始就要求各地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贯彻执行。考虑到厦门是经济特区,《实施方案》同时规定,厦门天马华侨农场、同安竹坝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厦门市可自行制订实施方案。2000年《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中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也不包含厦门市。可见,有关部门从一开始就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根据各地以及各农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予以解决。再次从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无论是缴纳基数,还是企业还是个人的缴纳比例和缴纳期限方面,都考虑到了农场和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因而也是务实的。在养老金发放水平上,后期相关政策大都规定根据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调整而时常进行调整。最后是政策的可选择性。华侨农场职工是否加入以及何种程度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体上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因此才会出现针对不同的补缴额规定不同的发放方式的情况。此外,一些政策还允许农场职工在各种养老方案中自由选择。如2000年《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中就规定,农垦企业和职工有能力并愿意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费养老保险费的,经地(市)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农垦企业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之,相关政策的相继出台,最终还是将各类农场职工纳入其中。
(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体现在各相关政策当中。如1998年《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规定,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职)的人员,其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组成,个人不再补建账户。该方案同时也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莆田赤港华侨农场,仍按原办法执行。在其他各项规定中,很多时候也遵循了这一原则。2003年《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采取分段补缴分段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办法就很典型。《通知》规定:2005年1月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农场职工,其2000年底前的工作年限按2000年《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的标准补缴,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2001年《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补缴;按上述补缴办法补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条例》和《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分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这些规定,既尊重了历史,又结合了当时实际,还易于接受,实为明智之举。
(四)以人为本。在尊重老办法的同时,各项新规定也考虑到了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倾向于使职工利益最大化。如1998年《关于印发〈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就规定:方案实施前已退休(职)的人员实际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新确定标准的,按新确定标准计发。2000年《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缴纳基数统一为企业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同时《通知》还规定,这一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显然也更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实际利益。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的利益,还适时进行了调整。如2004年,厦门竹坝华侨农场决定将开发区工作人员和农场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以最低工资为准调整为按上年社平工资为基准,以使农场职工退休时的收入待遇和其他企业职工一样。此外,在养老金发放水平上,后期政策都规定根据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调整而时常进行调整。这当然也有利于改善职工的生活。此外,从养老金的计算来看,2000年以后,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前两部分计算标准是一样的,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平。差别就在第三部分,个人账户与个人缴交是直接相关的,因而也有利于激起职工参保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效率。兼顾公平与效率,这显然也是以人为本的。
三
从政策的实施过程来看,也有一些可圈可点之处。
首先是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推动。福建省委、省政府对该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在2007年以前,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就已制定出台了多份针对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及时解决了各时期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的突出问题。2007年以后,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关注。该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对全国华侨农场的改革发展作出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在3年内基本解决华侨农场社保、医保、土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国务院的督促下,此后2年多时间里,福建省更加重视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工作,省委书记、省长多次就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工作作出批示,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就解决华侨农场归难侨社保、医保等问题提出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并成立了由省领导亲任组长的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力推动了华侨农场各项改革发展工作,华侨农场“老有所养”问题也因此而获得大的突破。可见,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对于华侨农场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是极为关键的。
其次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考虑到华侨农场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此均予以支持。1998年《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出台后,福建省财政即出资2400万元,协助华侨农场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2007年是华侨农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启动年,中央下达华侨农场社保补助资金近5亿元。同年,福建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侨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华侨农场部分未参保和中断缴费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出资1351.2万元,重新为1291名华侨农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续保手续。2009年省财政又下达华侨农场职工社保、医保补助资金5697.31万元。[2]2012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出台,指定诏安梅州、漳浦南山、龙海双第、永春北硿、武夷山和宁化泉上等6个困难华侨农场,在2012-201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交缴部分采取各级财政和农场共同负担的办法解决,具体按省50%、设区市30%、农场20%的分摊比例,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可见,为了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中央及省、市各级财政均给予了一些支持。
再次是实现过程的曲折性。政策的一再出台本身也表明福建省华侨农场养老保险的实现过程决非一帆风顺。整体而言,福建省华侨农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分步骤、逐步实现的。1998年《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出台后,福建省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将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至2008年12月,福清江镜、连江长龙、南安雪峰、三明宁化泉上等9个华侨农场符合条件的650名职工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范围,福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厦门等6个地市11个华侨农场职工已实现了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办理养老保险续保手续职工人数1035名。[3]至2010年初,福建全省华侨农场21000多名职工实现社保全覆盖。这是整体情况,事实上,各华侨农场以及不同类别的农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进度是极一致的。个别华侨农场走在前面。如赤港华侨农场,早在1991年就在全省华侨农场系统中率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为全场干部、职工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而迟至2010年,泉上华侨农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才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各类人员的参保过程更加参差不齐。即使是早在1991年就为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的赤港华侨农场,由于种种原因,农场仍有116名职工断保,这部分人员的续保问题迟至2009年9月还未办理。
第四是结果的不平衡性。不平衡性体现在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的缴纳额和职工最终所得的养老金数额上。就缴纳额而言,后期多以企业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来计算,同时又规定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各华侨农场的经营状况极不一致,各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这样农场和职工的缴纳额以及职工最终领到的保险金自然也不相同。另外,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农垦企业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质上是各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来建立的,因而对各华侨农场而言也是不一样的。这样,各华侨农场职工最后领到的养老保险金也各不相同,有的还相距甚远。如2004年,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人均年养老金,2001年为2834元,2004年为4520元,月均376元。[4]而福州东阁华侨农场,到2005年1月农场职工月养老金仅为130元。何况华侨农场中还有一些人员的养老保险是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的,如厦门天马华侨农场是整体纳入事业单位社保的,有些农场将干部纳入事业单位社保,如福州市长龙华侨农场、福州江镜华侨农场均于2001年6将在职干部和退休干部从福州市社保公司转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武夷山华侨农场则于2004年10月为在册干部建立了机关干部养老保险,这自然也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媲美的。
最后是养老金不断调整。根据2002年下发的《关于华侨农场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华侨农场退休人员享受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全省华侨农场参保人员和城镇企业参保职工一样享受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因而福建省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一般也会对华侨农场职工有所影响。而自1998年以来,福建省已连续多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华侨农场职工养老金自然也随之有所调整。以近几年为例,2009年初,福建省华侨农场退休人员月养老金在700元~900元之间。[5]2011年9月,农场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为1200元。2012年初,月均养老金约1740元。[6]这说明,近几年华侨农场职工养老金是有所调整的。
四
与全国相比,福建省华侨农场启动保老保险改革的时间是比较早的。早在1998年5月,福建省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全省华侨农场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海内外也产生较好的反响。2007年国务院下发6号文件,对全国华侨农场的改革发展作出决策部署,要求3年内基本解决华侨农场社保、医保、土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福建省也如期完成任务。
在统筹层次方面,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还是比较高的。就各地而言,福建、海南、云南、广西的华侨农场是将其纳入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广东、江西的华侨农场则是纳入市或县级统筹。
与福建省其他职工养老保险相比,从总体上讲,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境况,华侨农场养老保险改革起步较晚,起点较低,发展也比较缓慢。1988年福建省政府下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初步建立。从1989年1月开始,除国营农场、民政福利企业以外的所有国有企业、供销社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都已纳入全省统筹的范围。之后,通过不断探索和多方借鉴,福建省最终确定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模式,并于1997年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考虑到华侨农场的特殊性,1998年福建省才将华侨农场职工纳入养老保险改革视野,并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待遇”办法来进行。之后10余年内,逐渐将华侨农场各类职工纳入省级统筹。当然,随着省级统筹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华侨农场参保人员的“低标准待遇”问题凸显,2002年《关于华侨农场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华侨农场退休人员享受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全省华侨农场参保人员虽按较低补缴标准参保,但计发办法也按城镇企业参保职工一样执行。在养老金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因为是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计算的,因而对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而言都是一样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与个人账户储存额直接相关,因而稍有不同,但整体而言华侨农场职工养老金与福建省内其他职工的差距已有所缩小。
至于各农场及同一农场内部人员而言,由于农场普遍发展程度不高,因而大体上还是比较接近的。当然,由于个别农场以及一些农场的干部是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的,因而这方面又有所区别。当然,这只是个案和少数。
综上所述,福建省华侨农场养老保险改革还是比较成功的。虽然如此,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问题。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经费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财政;二是企业;三是个人。就政府财政而言,也存在着落实配套资金困难,一些补贴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就企业而言,作为安置性企业,华侨农场退休职工比例高,负担重。纳入统筹之后,参保人员要补足以前并无积累的过渡部分(或10年或15年),这对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2011年,福建省华侨农场仅职工养老、医疗保费支出就高达3400万元,人均负担3700元。[7]实际上,时至今日,由于农场自身存在的观念僵化、机制不灵、活力不足,以及农场的社会性、政策性负担还很重等原因,转型过程中的华侨农场大都困难重重,尤其是地处老少边地区的华侨农场财力尤其困难,至今也未能完全解决职工的社保问题。个人缴费部分,因一些人经济确实困难,或者因一部分群众潜意识里还存在“等、靠、要”思想,目前问题也不少。
其次是层次低的问题。考虑到华侨农场的实际困难,有关部门本着对特殊群体特殊照顾的原则,同意华侨农场职工以“低进低出”的标准参保,但这也导致农场职工养老仍有后顾之忧。如竹坝华侨农场是以“低进低出”的方式参保的,1999年农场退休职工每月养老金只有252元,2002年每月282元。[8]这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2002年1月1日起,华侨农场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改按城镇企业参保职工执行。虽然如此,但在各类养老保险中,甚至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华侨农场职工养老水平仍然整体水平不高。
再次是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仍待解决。以近年来政协提案为例,福建省归国华侨委员会在2011年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出“妥善解决华侨农场被除名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提案,建议承认被除名职工的工龄,将其参加工作的年限视同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12年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杨峥嵘委员提出《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的华侨农场职工人员降低补缴标准,以及妥善解决2111名未参保的原华侨农场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等。可见,至今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也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笔者看来,从长期来看,政府可将华侨农场养老保险和其他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一视同仁。但从短期来看,本着尊重历史和尊重现实的态度,政府在将来一段时期内仍然有必要对华侨农场养老保险问题予以政策优待和资金支持。在财政支持方面,在个人和企业的缴费部分,着重对“老人”和“中人”历史积累中的负债部分继续给予财政支持。与此同时,针对华侨农场政策性负担重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社会职能剥离工作,并妥善解决华侨农场历史债务问题,确保华侨农场“轻装前行”。
对于企业而言,在企业缴费部分,除多方筹措努力解决当前缴交问题外,更要着眼于之后的继续缴交部分,因为这是一项更具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1997年《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修订)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但长期以来,还是比较缺乏。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兄弟省份的做法。如2003年4月粤劳社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华侨农场采取措施,从土地承包款中提取部分资金确保华侨农场的单位缴费,并建立正常的缴费制度。这种缴交方式,在福建省也有先例。如2012年12月,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江镜华侨农场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同意这部分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单位承担部分从农场土地收益中支出。虽然每个农场的收益来源各不相同,但只要是企业,总归有相应的来源,可以考虑从某种比较稳定的收益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缴纳需要,在预算中将这部分先预留出来,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以保证专款专用。此外,农场作为个人缴费的收缴方,也需要将这项工作制度化,每月在职工的工资中按额定的比例统一扣除。当然,农场更要努力改善经营,增加企业积累,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并做好思想宣传工作。
对于个人而言,也要认识到由现收现付变成部分积累是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因而也要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自强自立思想。同时齐心协力,将农场发展壮大起来。
[1][8]赵桂娟:《厦门竹坝华侨农场社会保障问题调查研究》,载《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2]陈新:《我省将着力解决侨界民生问题》,载《福建日报》,2010-02-05。
[3]《两年来福建华侨农场改革发展主要成果》,载《福建侨报》,2009-01-16。
[4]李海峰:《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华侨农场构建和谐社会》,载《侨务工作研究》,2005(6)。
[5]李慧颖:《福建解决近万户华侨农场归难侨居住问题》,2009-02-12,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902/12/t20090212_18180084.shtml
[6]《关于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012138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http://www.fujian.gov.cn/ggfwpt/sbly/shbx/czqyzgylbx/zcfgjjd/201207/t20120726_491520.htm
[7]郭熙婵:《福建加快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2012-08-31,http://news.cqnews.net/html/2012-08/31/content_192151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