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警组织实践中的引渡与遣返研究

2013-04-10 15:17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国际刑警组织通报警务

王 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38)

一、国际刑警组织概述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简称ICPO-Interpol,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是政府间进行刑事警务合作的国际性组织,目前有成员国184个,也是除联合国之外的第二大国际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的宗旨及目的在其章程中有充分的体现,包括在现行国际法律的限度内,保证和促进各国刑事警察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的支援合作以及建立和发展有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各种制度。同时明确该组织仅仅为国际警务合作组织,严禁进行政治、军事、种族、宗教及相关性质的干预活动。目前国际性组织承担的国际警务合作主要包括传递交换犯罪信息、发布国际通报、遣返引渡罪犯、协查事实传递证据、做相关犯罪预防的研究。

(一)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历史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已经历了近百年,目前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原则是在多年的发展中形成的。1914年4月,在摩纳哥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刑警大会,此次大会主要讨论的是建立国际刑事犯罪档案并协调引渡罪犯的问题,但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此次大会的主题内容未能付诸实践。1923年,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了第二次国际刑警大会,此次大会实现了与会国成立国际警察组织的愿望,成立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ICPC)并制定了组织章程,同时大会决定该组织的总部就设在维也纳。成员国基本为欧洲的国家,致使该组织活动范围局限,但其成立后工作一直顺利进行,并有相当显著的成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陷入德国纳粹的掌控之中,沦为了盖世太保的组成部分,已失去了最初的功能。1946年,二次大战结束之后,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得以恢复,总部迁往巴黎。1956年,为适应新需要修改了章程并正式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目前该组织已有成员国184个,遍及五大洲,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组织,1984年9月的卢森堡大会上,中国被正式接纳为该组织的成员,这使得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警务合作更加便利,为打击国际犯罪及跨国犯罪增添了力量。

(二)国际刑警组织所打击犯罪的合作领域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国家间开展警务合作的联系平台,打击各种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这些犯罪主要包括人身暴力攻击案件、国际有组织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贩卖人口犯罪、毒品犯罪、走私倒卖贵重物品犯罪、金融类及侵财类犯罪。这些种类的犯罪都是普遍存在、危害性极大的,它们不仅危及个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还危及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秩序,更有甚者会危及到整个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它们的危害性,这类犯罪已是各国打击的重点。目前,交通运输、计算机技术、生化科技技术及其他高科技技术都迅猛发展,这些进步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工具。这些犯罪朝着国际性、隐秘性、高技术性、高成功率发展,犯罪的预防与打击的难度加大。面对这些困境,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为解决问题提供了重要的途径:该组织研究预防犯罪的对策,收集传递各类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协助调查,发布通报及引渡、遣返犯罪分子。

二、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令

国际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为了缉捕、查明罪犯或发现相关线索,请求各成员国进行协助的一项国际侦查措施。成员国之间的警务合作一般都是通过发布国际通报进行联系的。国际通报是由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通报给各成员国的国家中心局,再由国家中心局传递给成员国警察机关,最终由各成员国的有关警察机关依本国法律采取相关措施。

国际通报包括这几种类型:案犯情况通报、失窃财产通报、作案手段通报。第一种类型也称对人的通报,又分为五种:通缉令、调查通报、警告通报、失踪人通报、无名尸体通报。这五种通报按通报右上角印有的方块的颜色的不同,分别称为红色通令、蓝色通令、绿色通令、黄色通令、黑色通令。

与逮捕和引渡有关的通令为红色通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红色通缉令。红色通令又称为通缉令、缉拿通令,它是应成员国国家中心局的申请,为了将已签发了逮捕令的案犯逮捕并引渡回国而作出的一种通令。内容包括逮捕令的内容和案情的详细介绍。红色通令往往运用于重大紧急的事件,因此备受重视。由于作用的不同,每种通令的特点不一,红色通令的特点更多一些:

红色通令具有逮捕证的效力。红色通令具有强制效力,它是接受红色通令的国家,对被通缉的人进行拘留、逮捕的法律依据。如果被通缉的人所犯的犯罪事实清楚、其危害程度在被请求国以达到逮捕的条件,为使减少其危害性防止其逃脱,接受国可依红色通令作为逮捕的法律依据,无需请求国的其他法律手续,提高了防止和惩治犯罪的效率。

红色通令是一种临时的法律文件。红色通令对于发出通令的国家来说是将逮捕的权力暂时授予接受国,接受国依通令对被通缉人采取法律措施,除通缉所必须的活动外,严禁用通令进行其他活动。被通缉人已被移交或释放后,该通令的授权即告结束。

红色通令可以简化引渡程序。红色通令是唯一一个可作为逮捕、引渡的国际通令,接受国在对被通缉人实施羁押措施后,可立即启动引渡程序,对于那些相互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协定的国家来说,减少了信息互往所花费的时间,加速了引渡程序的进展。

红色通令的信息最为详细。红色通令中记录了被通缉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基本情况。个人信息包括:被通缉人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体貌特征、照片及指纹、父母的姓名。案件信息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的情况、涉嫌的罪名、法律依据、以判或可能判处的刑期、执法时效和逮捕证、判决书等司法文件信息。

三、国际刑警组织实践中的引渡问题

引渡是指国家之间根据他国的请求将在本国内发现的,在请求方内欲被追诉或已被判处刑罚的人移交给请求方,以便请求方对此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的国际司法合作。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用度最高、也是出现最早的一种合作方式,已成为国家之间联合打击犯罪的有效措施。引渡对国际刑警组织及组织的成员国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大部分的国际警务合作最终都要发展到进行引渡合作的阶段。

(一)引渡的一般问题

引渡合作能否进行,首先看双方是否定有引渡合作的条约、协定或者是否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存在,被请求国应当履行条约义务给予对方特定的协助。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这样的法律文件,是否引渡完全是由被请求方决定,国家之间不存在必须给予引渡的义务。

引渡合作同时还要遵守一些特定原则,在合作的目的方面,被请求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人只能按原引渡目的送交审判或执行刑罚,如果不符引渡应当被拒绝。在特定犯罪方面,政治犯罪或具有政治目的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除外)、纯军事犯罪、财税类犯罪,按照国际法的规定都不在引渡合作的范围内。在程序正当方面,被请求人应当经正当程序审判,特别法庭审判则不予引渡,同时还要遵守时效与赦免制度、管辖权制度、一事不再理制度,保障被引渡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在人道主义方面,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或遭受酷刑的不予引渡,对因身体状况不宜引渡的,暂缓或不予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管辖的案件中的引渡也要遵从这些引渡原则。

在程序方面,引渡文件通常是通过外交途径,经由使馆、外交部传递给司法部门,经过各自的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予引渡。审查方式一般都采取司法和行政双重审查标准。信息传递在引渡合作中是关键环节,协商过程、任何的决定以及安排都是要靠及时准确无误的传递方能使引渡顺利进行。是否采取羁押措施、以及移交的时间地点,请求国有请求的权利,但都是有被请求国决定的。

(二)国际刑警组织参与下的引渡的特点问题

引渡是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刑警组织,即已授权国际刑警组织能够参与引渡。国际刑警组织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对引渡进行研究,实践中为促成引渡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各种条件。各成员国之间进行引渡,一般都会以它们之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为法律依据,履行条约义务。如果他们之间没有订立引渡条约,国际刑警组织的国际通报,特别是红色通令即可作为临时性的法律依据。但要注意,任何成员国没有义务必须按照国际通报的要求给予对方引渡合作。可见在国际刑警组织参与下的案件,国际通报要成为引渡的临时性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给予引渡仍是由双方的认可决定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可红色通令有效。实际上国际刑警组织对引渡合作最大的作用就是对引渡合作的促成,而不是决定引渡的成与否。在引渡的提出方面,成员国为了能够及时的表达引渡的意愿,可以在其国家中心局申请总秘书处发布的通令中附带提出。最著名的红色通令记录了案件的详细信息并且在要求缉拿的同时往往也会提出引渡的请求,使对方先行了解此意愿,详细的信息有助于对方审查是否符合引渡的条件。如果可能的话对方也会先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备后续正式程序的需要。在引渡的协商方面,请求国正式向被请求国提出请求引渡的书面请求后,由国际中心局会同外交部门正式与被请求国展开协商。在国际刑警组织参与的引渡实践中,国际刑警组织一般会从中参与协调,国际刑警组织接到引渡请求的副本时,就会通过其正式的工作渠道与双方进行磋商,争取能够使双方就与引渡有关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开展引渡合作。在罪犯的移交方面,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开展引渡后,罪犯的移交应当是引渡合作众程序中最关键的一环,引渡目的能否实现就看移交的成功与否。罪犯的移交一般都是由各国的警察机构负责实施,移交的安排以及事项的变动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工作渠道进行传递,国际刑警组织的信息传递渠道专业高效,能够及时的将信息传递到位,罪犯的移交能够顺利的开展。

国际刑警组织在传递资料文件、促成引渡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际刑警组织模式下的引渡合作高效的完成罪犯的引渡工作,为各国开展打击跨国、国际犯罪提供了合作渠道。

四、国际刑警组织实践中的遣返问题

作的情形下所使用的方法。在这里不能开展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无法开展引渡合作;另一种是存在不能引渡的障碍因素,比如本国公民不引渡等。出现这些情形无法通过引渡实现引渡的目的,只能诉诸替代措施来达到引渡的目的。

当然,是否将被请求人给与遣返完全是由被请求国决定的,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但就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来说,它们加入该组织的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来打击涉及本国的犯罪,互相合作是每个成员国的需要,因此成员国一般都会做些出让步,遣返部分罪犯,以此换取来自对方的同样的协助。在遣返的过程中,红色通令依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成员国依据红色通令记录的信息核实待遣返的人员后,再由双方警察机构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移交。移交的方式多样,有的是直接由一方的警察机构交给另一方的警察机构,这种移交比较安全,大多数案犯的移交都采用此方式;另有一种是由一方警察机构在边境地区将案犯驱逐出境,同时通知另一方前来捕获,采这种方式的一般都会涉及一些政治因素,只有少数案件会使用。

结语:国际刑警组织的成立是为了使国际间的警务合作能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便利的进行,该组织在国际警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其他司法合作方面,比如在引渡方面,国际刑警组织依靠其自身的渠道,使成员国之间进行沟通,既尊重了各国的主权又为成员国之间促成了许多合作。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的司法合作将会成为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模式,其参与协调下的引渡与遣返合作克服了合作固有的障碍,为新形势下的引渡合作的发展提供了方法建议。

[1]高智华.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2]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国际刑警工作手册[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

[3]黄风.引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朱恩涛.国际刑警与红色通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猜你喜欢
国际刑警组织通报警务
WTO/TBT 通报
WTO/TBT 通报
WTO/TBT 通报
WTO/TBT 通报
Policemen For the World
国际刑警组织通行证
集 邮
HIV感染的警务预防与处置
警务训练中腹痛的成因及预防
警务实战训练教学中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