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民,王宏伟
(1.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2.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成都 610041)
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过程中,力争通过谈判实现和平解决,“不战而屈人之兵”,应当是处置这类案件所追求的最佳效果。然而,并非每一起案件都能通过谈判实现和平解决。有些案件,警方殚精竭虑地与劫持者进行谈判,但劫持者最终还是残忍地杀害了人质。有鉴于此,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应通过与劫持者谈判,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平解决;但另一方面,必须预见到劫持者铤而走险,杀害人质的可能性,在力争通过谈判手段和平解决事件的同时应积极进行武力进攻的准备,以便在谈判无法取得进展或事件失控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武力行动,解救人质。
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中,武力处置属于刚性手段,它与谈判这种柔性手段相辅相成。谈判必须以武力解决为后盾。处置活动一开始,就应着手进行武力处置的筹划和运作,且无论案件处置过程中谈判进展顺利与否,都不能间断武力解决的筹划和运作。在劫持者顽固地坚持非分要求导致谈判陷入严重危机甚至和平解决无望的情况下,武力处置就成为了警方的必然选择。即使在谈判进程中,只要武力解决的条件成熟,在保证人质安全的前提下,即应适时地使用武力解除危机。
武力处置一般在以下情况下实施:一是通过劝降和谈判对话都没能解决问题,犯罪分子仍然顽固抗拒,继续谈判难以甚至无希望实现和平解决,僵持下去会给人质带来更大的危险;二是已确认人质遇害或脱险;三是劫持者欲铤而走险,不采取武力解救行动人质即将遭到劫持者伤害;四是人质因反抗等原因身体受到劫持者一定程度的伤害,时间不允许再拖延下去(例如,人质因为试图反抗,被歹徒划伤,伤口一直在流血,如果谈判再这样僵持下去,人质将有可能因失血过多,发生生命危险);五是有把握通过武力行动制服劫持者,安全解救人质。
在上述任何一种条件下,警方都可以实施武力袭击。
对劫持者的武力处置包括生擒和击毙两种方式。就生擒而言,又有无创伤性擒与创伤性生擒之分。前者是指在不使用武器的情况下通过突袭等方式,在不对劫持者造成身体损伤的情况下将其擒获;后者则是通过使用武器,将劫持者击伤使其失去抵抗和伤害人质的能力而将其生擒。在处置实践中,具体采用何种武力处置方式,应根据劫持者所持武器的性能和引发原理、劫持者的戒备状态等灵活确定。如果选择无创伤性擒,在处置过程中,只要有机可乘,随时都可以实施;而如果选择使用武器将劫持者击伤或者击毙的处置方式,则必须把握好法定的使用武器的条件和使用时机,特别是选择将劫持者击毙的方式更应慎重,只有在不击毙劫持者不足以保障人质、群众、警察的生命安全,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能采用。
忌,即忌怕,有顾虑;器,即器具。 “投鼠忌器”是人们熟知的一个成语,其含义是指要打老鼠又怕打坏了它旁边的器物,比喻想打击坏人而又有所顾忌。将这一成语引用到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活动中来,其引申的意义是:在武力处置活动中,既要制服劫持者,又必须确保人质生命安全,不能因为制服劫持者而将人质生命安全置之度外,使人质受到伤害。实施武力处置难度大,难就难在劫持现场“鼠”、“器”共存,而武力处置行动必须“投鼠忌器”。
在这方面,有些案例可谓教训深刻。如2004年8月,某地公安机关在处置一起由抢劫转化为劫持人质与警方对峙的案件中,警方在枪击犯罪行为人时,误击人质,致使人质死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1]。又如2004年7月2日,银川某饭店老板的太太被与其相熟的同乡持刀劫持,劫持者要求其“借”一笔数额巨大的款项,闻讯前来的警方在处置过程中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选择开枪击毙劫持者,结果一枪过去,子弹却正好击中人质的头部,子弹头穿透人质之后撞到墙上,又反弹回来击中了劫持者的脑门。其结局是人质死亡,劫持者轻伤。
处置此案件常需要使用武器,而我国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相当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章第9条第6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在劫持人质事件处置中,关于使用武器的合理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实践中把握使用武器的条件时,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劫持者对人质生命安全的威胁必须是尚在持续之中的,而不是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的;二是“可以”使用武器并不等于“应当”和“必须”使用武器,可以使用也意味着可以不使用。要保证社会舆论的高度认同,就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武器,尤其是使用武器击毙劫持者更应慎用,因为毕竟在和平年代出现如此血腥的场面,对许多善良的人来说,还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而且轻易开枪击毙劫持者将会使有此类犯罪企图的潜在作案者在犯罪心理、作案手法以及对警察的信赖度上产生质的转变,对以后再处置类似事件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时,使用武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来使用。
武力处置是警方处置劫持人质案件的基本手段之一,劫持者也完全能够意识到警方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可能会采取武力行动。然而,就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置而言,警方在处置过程中究竟会不会采取武力攻击行动,如果采取,将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这些问题却是劫持者难以预料的。因此,在实施武力处置行动之前,要隐蔽即将进行武力处置的行动意图,不使劫持者有所察觉。否则,劫持者一旦意识到警方即将采取武力制服行动,一方面会驱使劫持者做好相应的顽抗、反击准备,从而大大增加警方武力处置难度和风险,不利于处置活动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会导致劫持者将人质置于更为危险的境地,甚至以立即实施杀害人质的极端行动作为回应。在实践中,有些案件警方在即将采取武力处置行动之前,为防止出现伤害到现场一定范围外的群众等意外情况,对现场人员进行大规模清理,因而使本来较多的现场围观人员忽然减少,现场安静了许多,这无疑是在客观上给犯罪嫌疑人发出了警方要行动的 “信号”,极易使得劫持者意识到警方即将采取武力行动,因而会产生“鱼死网破”的绝望心理,先于警方下手杀害人质。因此,劫持人质案件现场的清理应在案件发生时立即进行。如果清理现场时间滞后,就有可能致使劫持者察觉我方即将进行武力制服的行动意图。有些案件的武力处置之所以失败,就是由于在采取行动之前意图过于暴露,以致劫持者在感到即将受到警方攻击的绝望情景下实施了杀害人质的极端行为。
总之,处置劫持人质事件过程中武力攻击应秘而不宣,在劫持者认为警方不会发起攻击或不至于即将发起攻击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这样才能收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之效。
采取武力处置行动具有一定的风险,稍有不慎,不仅实施武力处置行动的干警可能出现伤亡,也可能造成人质的伤亡和行动区域内人民群众的伤亡。因此,一旦决定使用武力解决案件,一定要精心筹划。要尽可能搜集掌握武力处置所需信息,诸如劫持者所持武器的性能和致伤机理,劫持者的动机目的、心理状态,所劫持人质的情况,劫持现场的内部环境与结构及其他相关要素等,都应尽可能地搜集完备,并对所获信息进行系统而又细致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拟定多套行动方案,并根据处置过程中情况的变化灵活选择实施方案。行动前要严密组织,明确分工和要求,规定严格的纪律。行动的实施要稳妥,要在确保人质、行动区域内的人民群众和参战干警安全的前提下,出其不意地采取行动,确保万无一失,切忌贸然行动,鲁莽行事。实践中,有些劫持人质案件由于采取武力处置行动前对劫持现场的内部环境与结构、劫持者所持武器的性能和致伤机理及其他相关信息了解不够、情况不明,对制约武力攻击的现场因素考虑不周,对实施武力攻击行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量因素预见不够,或者武力处置行动缺乏严密的组织措施,仓促行动,以致造成人质被劫持者杀害的悲惨结局。
武力处置中的战机,是指有利于警方采取武力行动制服劫持者,安全解救人质的时机。这种时机往往十分短暂,稍纵即逝,因而必须注意把握。特别是当劫持者行将实施加害人质行动,人质的生命安全危在旦夕的情况下,警方必须当机立断地采取武力制服行动,否则人质将受到伤害。
实践表明,武力处置时机把握得好,就会大大降低处置活动的危险系数,从而取得满意的处置效果;反之,若行动时机不当,莽撞行事,就可能付出伤亡代价。在处置此类案件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曾经出现过因警方武力处置的时机选择把握不当而造成人质受伤甚至死亡的失败案例。这些处置失败的案例,不仅使警方面临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指责和舆论压力,而且引起社会公众对警方处置此类案件能力的质疑。所以,一旦决定使用武力解决案件,不管生擒还是击毙,一定要选择适宜的战机,当机立断地采取行动,而不能坐失良机;在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则不要贸然采取行动,可以考虑拖延时间,或者耐心等待有利时机的出现,或者运用计谋策略创造战机。
出其不意,就是警方要在劫持者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实施武力处置行动;一举制服,就是要瞬间剥夺其使用武器、进行对抗的能力,使其来不及作出反应。为此,闪电式进攻是最佳方法之一。反劫持实践表明,在武力制服行动中能否出其不意,一举制服,对武力制服行动的效果关系极大。如果武力制服行动不能出其不意,行动没有突然性,而是在劫持者的意料之中,劫持者就会事先做好相应的防备,这样势必增加处置活动的难度和危险程度;而如果不能一举制服,即使出其不意地采取了行动,也会使劫持者赢得反应时间,有应对警方武力攻击行动的能力,从而可能导致人质、行动区域内的人民群众乃至参战干警的伤亡,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警方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如果未被一举制服,还有伤害人质或抵抗还手之机,那么他势必产生鱼死网破的绝望心理,不惜孤注一掷,与警方顽抗到底,从而极有可能造成人质被其杀害乃至处置现场周围群众和参战干警伤亡的悲剧性局面。在这方面,有过多起教训惨重的案例。例如,2004年7月7日晨,在某市朝阳区北安路刚记广州海鲜大酒店门前,一位年轻的母亲送女儿上幼儿园返回到其泊在路边的“宝来”轿车时,一歹徒尾随其进入车中实施持刀抢劫,但当即被路人发现后报警。警方调动数百警力将其围困在车内,在逃遁无门的情况下,歹徒用刀将这名女子劫持。歹徒用刀抵住这名女子的脖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在近三小时的谈判失败之后,警方选择开枪,连开四枪才将劫持者击毙,而在此间隙,劫持者已划了人质七刀,人质经抢救无效死亡。再如,2010年8月23日菲律宾发生的人质劫持事件,警方从19时30分开始强攻,到20时49分确认惟一劫持者毙命,菲律宾警方这次突击行动用时整整1个小时19分钟。其间,劫持者多次在车内向特警和人质开枪。这被媒体称作是“世界上用时最长的营救突击”。在此案中,8名香港同胞遇难。可以说菲律宾警方耗时如此之久的苯拙的处置行动是导致这一悲惨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要做到出其不意,一举制服,不仅要求警方在实施行动之前要隐蔽好武力处置行动的意图和把握好处置时机,要善于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谋略麻痹或转移犯罪嫌疑人注意力,以其不可预料的手段和方式予以突袭,达成行动的突然性,而且要求行动必须迅速,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反应时间,在瞬间将其制服,确保一招制胜。
在做好武力处置行动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一旦时机成熟,即应根据指挥员下达的行动命令,实施武力处置行动。
近距离突袭,即武力处置人员采用一定方式接近劫持者后,在其猝不及防或者来不及反应的情况下将其制服。在武力处置行动中,近距离突袭是较为常用的武力处置方式。依据接近劫持者的方式方法的不同,近距离突袭又可具体分为公开接近相机制服、秘密接近实施突袭、强行接近加以制服等几种战术形式。
所谓公开接近相机制服,即在劫持者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向其接近后出其不意地将其制服。公开接近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以公开的警察身份假借一定的名义向其接近;二是警察隐瞒自己身份而假借某种身份向其接近。
秘密接近实施突袭,即在不使劫持者察觉武力处置人员到来的情况下向其接近突然下手将其制服。如根据现场的环境特点,以一定的地形、地物为掩护隐蔽地接近劫持者,突然实施武力攻击行动将其制服。
所谓强行接近加以制服,即通过破门、破窗等强力方式接近劫持者后将其突袭制服。这种方式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处于建筑物或相对密闭的空间内,警方人员难以采用公开接近或者秘密接近方式向劫持者接近,而且定点精确射击难以实施时的情况下采用。采用这种方式,必要时可以非致命武器的使用为先导配合警察行动。
在上述几种近距离处置的战术形式中,制服劫持者的手段既包括接近后徒手将劫持者制服,也包括使用武器将其击伤甚至击毙。在近距离条件下使用武器,一般是在人质与犯罪嫌疑人分离的情况下进行近距离抵近式射击,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要求送钱、水、食物、烟等情况下,以送犯罪嫌疑人索要的钱、水、食物、烟等物品为由接近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拿取所要的物品时,利用其与人质分开的瞬间,果断射击。
在有些情况下,警方武力处置人员也可视具体案情,在不隐瞒自己的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以当时当地可利用的理由或借口接近犯罪嫌疑人后伺机行动,将其制服。
当然,在有把握徒手将劫持者制服的情况下,一般不用武器。在击伤劫持者即可有效将其制服,保障人质安全的情况下,应选择击伤而不应轻易将其击毙。
采取近距离突袭,其行动要领如下:
1.选择接近劫持者的方式方法。接近劫持者的方式方法,应视现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劫持者提出的条件和要求等灵活加以选择。
(1)有些案件,可在不隐瞒自己的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以递烟、递水或提供劫持者索要的其他某种物品的名义接近。
(2)有些案件,警方人员可隐瞒自己的警察身份而装扮成某种身份的人员接近劫持者。如在秘密围控的情况下,警察可装扮成人质的亲友或关系人、犯罪嫌疑人亲友的关系人,或装扮成基层党政干部等。在公开围控的情况下,警察除可化装成上述身份外,还可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依据劫持者所提要求和条件,化装成诸如向劫持者递送其所索要的某种物品的提供者、向人质提供医疗救助的医疗救护人员、提供劫持者所索要的车辆的驾驶员、应劫持者要求前来报道案情的媒体记者等身份接近劫持者。
由于在处置过程中,劫持者通常都对向其接近的人员保持着高度的戒备,担心遭到警察的武力攻击行动,所以无论以公开的警察身份还是假借其他某种身份接近劫持者,都要选择好接近的理由。要使劫持者感到是合情合理的,绝不能使其看穿警方武力制服的真实意图;而且选择执行此种行动的警察应是具有一定的表演能力、擒拿格斗技能高超的警察,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成功。
(3)有些案件,为接近劫持者可采取秘密趋近的方式,在其浑然不觉的情况下向其接近。例如,根据处置现场的具体地形状况、房屋结构特点等,选择劫持者视野的盲区或者难以察觉的部位,隐蔽地接近劫持者;利用现场的地形、地物或者夜色作掩护,在不被劫持者察觉的情况下接近劫持者;利用劫持者戒备松懈、防范薄弱的机会悄悄接近劫持者;使用声东击西等计谋,吸引劫持者的注意力,趁其不备向其趋近等等。
采用秘密趋近的方式接近劫持者,为防止被其察觉,行进中要保持肃静,避免发出声响。如果随身携带的武器装备等在行进中可能因相互碰撞而发出声响,事先应采取必要的防音措施。
(4)有些案件,可采用破门、破窗等强攻方式接近劫持者后将其突袭制服。例如,劫持者将人质劫持于相对封闭的室内空间环境中将门窗紧闭,警方人员难以以公开的警察身份假借一定的名义接近劫持者,或者警察难以隐瞒自己身份而假借某种身份向劫持者接近,但根据劫持者所在房间门窗结构等情况,警方能够采用一定的方式或者器具破门、破窗进入室内,在此种情况下,可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2.战机的捕捉与创造。接近劫持者后,要抓住有利时机采取行动,将劫持者予以制服。下列时机通常是实施武力解救行动的有利时机。
(1)劫持者疏于防备之时。尽管劫持者在劫持人质后与警方对峙过程中通常都保持着很强的戒备心理,但也难免出现暂时性的疏于防备之时。这时劫持者对人质的控制及对警察的防范会出现空档,从而可成为警方武力制服劫持者的有利时机。例如,警方在谈判中打破僵局、做出重大让步和妥协,劫持者因庆幸而放松警惕之时,对人质的控制及对警察的防范可能出现空档;有的劫持者在与警方对峙一定时间之后,可能由于疲惫等原因,持刀的手出现一定程度的松弛或者暂时放下武器,这也可以成为制服劫持者的有利时机。此外,劫持者注意力不集中的时候,喝水、吃饭、排泄及打盹儿的时候,均是发起突袭的有利时机。
(2)劫持者与人质之间相对分离之机。劫持者将人质劫持后乃至与警方对峙的全过程中,为要挟警方满足其条件和防备警方可能采取的攻击行动,往往都会将人质紧紧地控制在其手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或者情况的变化而出现短暂的与人质相对分离之机,这是武力解救行动的有利时机。选择此种时机实施武力解救行动,人质的安全系数将大大提高。
(3)劫持者与其凶器相对分离之机。有些劫持人质案件,劫持者在与警方对峙过程中,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暂时将持有的凶器放于身边,此时警方武力处置人员若采取行动,劫持者会因来不及拿起凶器进行抵抗而被制服。
(4)劫持者无法当即实施引爆引燃等危害行为之机。在持电引爆爆炸装置劫持人质,或者以引燃煤气罐等为威胁劫持人质的案件中,劫持者在饮水、进食或进行其他活动时,双手可能暂时离开启爆装置,或者不可能立即引燃煤气罐等危险装置,此时对劫持者实施武力攻击行动,劫持者由于来不及实施引爆、引燃等危害行为,因此处置的危险系数将大大降低。
捕捉战机要善于审时度势,密切掌握劫持人质现场的动态变化,准确预见可能出现的战机。由于处置实践中有利的战机往往稍纵即逝,因此一旦时机成熟,要反应敏捷,当机立断地采取行动,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劫持者制服,安全解救人质,而不能坐失良机。有时哪怕稍有迟疑,都可能失去制服劫持者,安全解救人质的最佳时机。
等待和捕捉战机,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因此,在实施武力制服行动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不仅要等待有利的战机以便及时捕捉,而且还应采取积极的行动创造战机。我国警方在处置这类案件的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丰富的创造战机的经验,有不少巧妙运用计谋策略创造战机而将劫持者顺利制服的经典案例。
战机的创造有着很强的谋略性,要求现场指挥员要有很强的谋略意识,善于灵活巧妙地运用谋略,并应充分发挥谈判为武力处置服务的功能,通过谈判为武力处置行动创造战机。
为创造战机,可运用以下策略方法:
(1)利用声东击西之策创造战机。利用声东击西之策给劫持者造成错觉,使其暂时疏于对我方攻击方向和攻击行动的防备,这样可创造有利于我们武力制服劫持者的时机。人的注意力的分配不是均衡的,在注意某一事物时,势必减弱对其他事物的注意。因此,我们可以利用声东击西之策设法转移劫持者的注意力,使其对我方即将发起武力攻击行动的方向疏于防备,从而为武力处置创造战机。一旦劫持者的注意力被转移,我方即可从其疏于防备的方向或者方面发起攻击。例如,实施武力处置行动前安排谈判人员以对话形式转移其注意力,或者安排有关人员以送水、送食物等为由转移劫持者的注意力 ,武力处置人员则乘其注意力被转移之机采取行动制服劫持者。
(2)运用分心术创造战机。即利用分心术分散劫持者的注意力,使其警觉性降低而我方乘机发起攻击。犯罪嫌疑人劫持人质并被警方围困后,大多会因担心警方的武力攻击行动而高度紧张敏感。其外在表现集中在与警方对话时以人质作屏障,并总是用凶器抵迫人质要害处。一旦其情绪稍有失控,则人质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武力解救行动中要想有效制服劫持者,保护人质安全,就必须设法消减劫持者紧张敏感度,降低、分散或者转移其高度集中在警方和人质要害上的注意力,从而创造战机。例如,在与劫持者谈判的过程中,在场上和场下采用一些方式来吸引劫持者,转移或者分散其防范警方和控制人质的注意力。通过使用分心术,不仅可以缓解劫持者紧张和敏感情绪,保护人质,延缓其受伤害,而且由于分心术可以分散或者转移劫持者的警觉和戒备心理,从而可为警方突击队员创造偷袭机会和为狙击手创造击毙条件。很多时候,制造劫持者短短的一刹那分心就足以为警方赢得宝贵的战机。有些案件,谈判人员可通过提出给伤病人质送药、护理等合理要求,来设法使劫持者分心;或者谈判人员通过一些巧妙的话题使劫持者分散对人质的注意力,从而创造战机。有时甚至在与劫持者谈判对话过程中通过巧妙设计的短暂的停顿或沉默都可以创造出战机。
(3)设计拉大劫持者与人质之间的距离或者改变其相互位置关系。有些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制服行动,由于劫持者与人质距离太近,或者身体紧靠在一起,加之劫持者本身对警察的出现又保持高度戒备,因而使得警方武力处置人员难以实施攻击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可设计拉大劫持者与人质之间的距离或者改变其相互位置关系,一旦劫持者与人质之间的距离或者其相互位置关系改变,即成为警方武力处置的有利战机。当然,“兵无常形,水无常态”,在具体的劫持人质案件处置过程中,创造战机的方法与途径没有一定之规和固有模式,只能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案施策。
3.选择好下手制服的着手点。实施近距离武力制服行动,要选择好下手制服劫持者的着手点。所谓着手点,即一旦对劫持者实施武力攻击行动,最先应当下手控制的部位。一般而言,近距离武力制服行动的着手点应选择能够立即控制或者钳制其使用凶器或者实施引燃、引爆行为的某一只手或者双手,或者直接夺取、打掉或控制其手中的枪支、刀具、导火索、打火机等犯罪器具,使其瞬间失去实施抵抗和危害行为的能力。
当然,在有些案件中,也可以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不选择具体的着手点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通过把犯罪嫌疑人扑倒在地等战术动作,使其失去使用凶器和进行反抗的行为能力而将其制服。例如,在从劫持者身后悄悄接近劫持者后,可趁其不备将其扑倒在地,从而将其制服。
4.达成行动突然性。就是要在劫持者猝不及防的情况下,突然采取行动制服劫持者。反劫持实践表明,在武力制服行动中能否达成行动的突然性,往往是关系到武力制服行动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武力制服行动没有突然性,早在劫持者的预料之中,劫持者就会事先做好相应的防备,因而警方的武力制服行动就难以奏效,甚至导致人质、行动区域内的人民群众乃至参战干警的伤亡。为达成行动的突然性,不仅要求警方在实施行动之前要隐蔽好武力处置行动的意图和把握好处置时机,而且行动一定要神速,在劫持者尚未反应过来的情况下就将其制服。
5.必要时采用以非致命性武器为先导的突袭形式。非致命性武器对人体不具有致命的危害。这类武器的使用对人质的危害只是暂时的。对劫持者来说,它既可产生生理上的刺激与干扰,如眩晕,又可产生心理上的强制与干扰,使其在短暂的时间内无暇顾及对人质的伤害和对警察的攻击。所以,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在不危害劫持者生命、不损害处置空间客体物的条件下使劫持者失去抵抗能力,从而安全解救人质。实施近距离处置行动,为了制服劫持者,安全解救人质,在发起攻击之前,可视情先射击、投掷适宜的非致命性武器,利用劫持者丧失攻击能力或攻击力减弱的短暂时机,突袭警察快速到位,彻底消除劫持者的攻击能力,救出人质。非致命性武器大多用于处置多对多的规模较大的劫持人质案件中,而对于一对一的劫持人质案件,只要能够采用其他方法和手段处置,应尽量避免使用非致命性武器。
使用非致命性武器,要求指挥员对各类非致命性武器的实际性能,特别是对其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功能变异要有足够的了解与深入研究,否则往往可能造成使用不当的现象。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人质对拟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的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必须明确,非致命性武器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对象也可产生致命的危害。如果人质年龄偏大或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应避免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或慎选适当类型的非致命性武器,
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制服犯罪嫌疑人,应根据现场所在的空间环境等情况,选择相应的非致命性武器种类。非致命性武器种类繁多,诸如催泪弹、麻醉弹、震荡弹、声光弹、高压水枪、麻醉枪、晕眩弹、微型致盲手电等等。有些国家,还研制开发了微波武器。微波是一种调频电磁波,波长范围在0.01毫米至1米之间。微波可以用特殊的天线汇聚成方向性极强、能量极高的波束,在空中以光速沿直线传播。微波武器就是利用微波束的能量直接杀伤破坏目标或使目标丧失效能的特殊武器,也称射频武器。微波武器凭借其特殊的作战效能,在国外反恐怖作战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 近20年来,美国和俄罗斯一直在积极发展微波武器,重点是研究微波的杀伤和破坏机理以及高功率微波辐射源。英国国防部研制出了一种用飞机投放的微波炸弹和用导弹携带的微波弹头,它们在空中爆炸后,发射大量的微波脉冲,能烧毁一定区域内的计算机电路和电话线,并扰乱人们的大脑神经系统,使人暂时失去知觉。在反劫持人质事件中,微波武器将大有用武之地,微波可以不受地形或任何遮蔽物的影响,采用合适功率的微波对犯罪分子进行照射,可以影响其生理状态,使其反应变得迟钝或者头痛、注意力降低,为解救人质或歼灭匪徒创造有利条件。如果情况危急或在没有其他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使用大功率微波武器可以直接将其击毙。
使用非致命性武器,要科学控制非致命性武器的用量。比如,若劫持人质案件现场在室内,应根据现场的空间范围大小、空气流通状况等确定其用量。若用量过少,不足以发挥作用;用量过大,既是一种浪费,又会对人质造成不必要的危害,甚至会对警察的突袭构成妨碍。
凡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事先要经过科学的试验和论证,并做好相应的抢救准备。
定点精确射击,即在一定距离之外,由优秀射手使用射程远、瞄准精度高的枪支定位射击,将劫持者击毙或者击伤,剥夺其生命或者消除其攻击能力的战术形式。
在劫持案件中,人质生命往往处在极端危急的境况中,劫持者随时可能铤而走险,实施杀害人质的极端行为。因此,从处置活动一开始,就应当抓紧筹划应对劫持者杀害人质行为,确保人质生命安全的措施。定点精确射击,就是这样一种在人质安全面临危急时刻的应对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措施也可说是警方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确保人质生命安全所设置的最后屏障。定点精确射击应尽早筹划,精心准备。其准备工作的充分程度应犹如箭在弦上一般,一旦出现劫持者意欲实施伤害人质的紧急情况,而又无其他方法保证人质生命安全时,狙击手即能根据指挥员的指令行动,并确保行动的万无一失。
采用此种战术形式,要尽可能保证一枪制敌(包括击毙和击伤而制服歹徒),剥夺其进行反抗或者伤害人质的行为能力。否则,如击中目标后犯罪嫌疑人仍有活动能力,势必作出鱼死网破的极端行为,人质就可能被其伤害。射手也很难有再次射击的机会,以致行动失败。如2006年某市在一次解救人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将车和人质劫持走,在途中经过繁华地段,被公安民警层层围住,在整个现场看出,指挥不力,现场秩序混乱,围观群众过近过多,现场情况复杂,导致犯罪嫌疑人情绪过激、恐慌过急。当指挥员下令射击时,因民警经验不足,首发一枪未击中,第二枪又未打响,结果子弹壳卡住,导致犯罪嫌疑人连刺人质,大约在20分钟后犯罪嫌疑人才被击毙,人质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考虑到定点精确射击可能出现未能一枪制敌的情况,因此凡进行定点精度射击,都要安排具有一定擒敌技能、反应灵敏的警察,隐伏到距劫持者尽可能近的地方作为突击力量,准备出击。以备在万一射击不中或未击中要害部位、而又失去了射击条件时,及时到位制服劫持者。这些突击人员应根据犯罪工具的特定情况,穿防弹背心,戴钢盔,戴防护手套,携带短枪,在枪声响过之后迅速冲至现场中心,探明情况,做好现场的善后处置工作。到场后,如果发现劫持者尚有攻击能力,应视情况将其击毙、击伤或对其予以钳制,然后应及时对人质进行心理安慰和必要的医疗救护。
一旦隐伏的警察冲出,外围射手应绝对停止射击。
采用此种战术形式,应把握以下要领。
1.选择好射击手和枪支。定点精确射击,不仅要求射击手枪法要好,是百发百中的神枪手,而且要求其心理素质稳定,能够冷静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复杂多变的现场环境中保持平和的心态。如有可能,应尽量选择多名射击手同时射击的方式进行攻击,以确保行动成功。可将射击手编成若干狙击组,一般每个狙击组由两人组成,一人进行精确射击,另一人担任联络及观察等任务。选择多名射击手同时射击的方式,因射击位置的不同各射手可选择射击犯罪嫌疑人的同一部位或不同部位,但都应是能致其丧失行动能力的要害部位。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位置相对固定时可采取此种多名射击手同时射击的方式,但应注意使各射手明确通信方式,射击时要有统一命令,同时开火。如果犯罪嫌疑人比较狡猾或位置经常变化,其要害部位暴露的时机时有时无,射手在接到命令后应耐心等待,确有把握再开枪。
定点精确射击可选用精准度高的狙击步枪,但特殊情况下也可用其他武器如手枪等。所用武器应是射手长期熟练使用的枪支,以期其在发起攻击时最大限度发挥自身的射击水平。
2.选择最佳射击位置。在劫持人质案件处置过程中,由于劫持者一般都将人质紧紧控制在其手中,其身体与人质紧靠在一起,加之其本身对警察的出现又保持高度戒备,这些都大大增加了精确射击的难度。定点精确射击,选择合适的射击位置对完成任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射击位置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射击距离。在不被犯罪嫌疑人察觉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在比较接近目标的距离进行射击以提高命中率。
(2)射击角度。射击位置应尽可能保持与目标在同一水平面上,避免俯射或仰射时由于子弹发射差角使射击位置产生偏移;射击角度应避开人质,避免射手、犯罪嫌疑人、无关人员处于同一直线上,以免误伤他人。因此,在狙击手枪口对面的围观群众应事先予以疏散。同时瞄准犯罪嫌疑人时应能保证击中使其立即丧失行动能力的部位,或者等待犯罪嫌疑人移动时找到最佳机会。
(3)射击环境。选择射击位置时应尽量排除各种干扰,光线太强或太弱、温度过高或过低、风速较大、尘土过大视线受阻等情况都可能会使射击准确性产生偏差。
3.把握好射击时机。一般说来,最佳的射击时机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劫持者的致命要害部位已经暴露在射手视野之中;二是预定的弹着点不与人质的身体重合,并且人质所处位置不会对射击构成障碍;三是劫持者警觉性有所下降,对其犯罪工具如枪支、爆炸装置等的控制处于相对松懈的状态。
为了把握好射击的时机,还要求现场指挥员和处置人员要增强预见性,对可能或者即将出现的战机能够准确预见,以便一旦出现就能够及时把握。例如,要预见到劫持者对人质的控制方式不可能一成不变,一旦他们之间位置关系发生变化将产生击毙劫持者的有利时机。在射击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要耐心等待,或者运用声东击西等谋略麻痹劫持者,分散或者转移其注意力,从而创造出有利战机。例如,有时劫持者与人质身体所处位置在同一方向重合,不利于警方狙击手开枪射击,可设法调动或者诱使劫持者进行一定的活动,从而造成劫持者与人质的身体错位,为狙击手开枪射击创造战机。为创造战机,要充分发挥谈判在配合武力处置方面的功能作用。谈判往往可为精确射击创造良好的时机。在武力解救人质行动中,通过谈判为武力处置创造战机的策略被大量运用,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4.把握好复合射击和适度射击的关系。为了达到绝对地击毙或制服犯罪嫌疑人,而不给对方留下任何喘息、反扑之机的目的,可以安排两个以上的射手同时射击同一个目标,但应注意在实战时不要乱开枪、多开枪,这就要求适度射击。适度射击是指在射击时,以射击到犯罪嫌疑人身体,击毙之或者使其丧失抵抗能力为限度,而绝不能射击到人质身体和爆炸装置上。为此,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击中,丧失了攻击能力时,就不要再继续射击。
易地处置是相对于就地处置而言的,是指在劫持者拒不释放人质而现场环境又不利于警方采取武力解救行动的情况下,警方顺应劫持者逃离现场的要求或者主动诱使其离开现场,在劫持者离开现场过程中或者离开后加以处置的战术形式。易地处置是在特殊情形下所采取的战术形式。就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活动而言,一般是采取就地围控,通过谈判争取用和平方式解决人质危机,或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相机使用武力解救人质。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势下,警方易地处置。
1.易地处置适用的情况。在劫持人质案件发生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可考虑采取易地处置的战术形式:一是现场特定环境对武力处置活动构成了限制,使警方武力处置行动难以甚至无从下手。例如,有些劫持者可能事前对劫持环境作了精心选择和布置,限制了警方的突袭活动。二是就地处置可能造成扩展性危害。如现场附近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行动风险大,实施武力攻击行动稍有不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三是劫持者要求警方放其逃离现场,而警方如不答应极有可能导致劫持者采取极端行动。如有的劫持者要求警方放其离开现场,否则将杀害人质,态度非常强硬,心理狂躁,情绪极不稳定;而警方的谈判、武力处置都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若不答应劫持者这一要求,危及人质安全的情况随时可能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可考虑答应劫持者要求,在放其离开现场的过程中或其离开之后再伺机制服。
实施易地处置,从表面上看,是“纵容罪犯”逃跑,是警方对劫持者的妥协,而实质上是警方采用“欲擒故纵”的谋略,给劫持者造成“网开一面”,让其逃跑的假象,令其丧失警惕,松懈斗志,警方在此过程中伺机行动,将其制服。这里的“纵”,是根据现场的环境条件有准备地采取的处置对策,而在“纵”的过程中将劫持者擒获才是真正的目的。因此,易地处置并不是“纵容罪犯”,不是放跑犯罪分子,而是在动态运动过程中,创造战机来解救人质,制服劫持者。例如,通过秘密跟踪,待劫持者自认为到达安全地带,放开人质试图逃离时再采取行动将其抓捕。所以,易地处置既是一种处置劫持人质案件的战术形式,也是一种侦查处置策略。
在处置这类案件实践中,有少数指挥员由于担心“故纵”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害怕一旦“故纵”之策失效,达不到“擒”的目的,结局将难以收拾,指挥员将难辞其咎;或者担心这样做会使人们认为是公安机关“软弱无能”的表现,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即便是在有条件采用易地处置战术时,也不愿采用。如在某劫持人质案件中,劫持者曾经要求离开现场,但遭到警方拒绝,在围观群众不断增多、现场环境十分混乱的情况下,劫持者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最终酿成惨剧。如果此案处置过程中顺应劫持者的要求,改变地点,选择适当的处置环境,再经过细致的谈判工作,也许结局会是另一种情况。又如1999年7月,某市公安机关抓捕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歹徒持枪劫持了一名16岁男孩,并藏匿在一辆公共汽车里。谈判艰难地进行着,围堵行动持续将近六个小时,歹徒这时要求另行给汽车和钱让他逃跑,当到达他自认为安全地点后,他将释放人质。然而,负责案件现场指挥的某公安机关领导坚决不同意给歹徒汽车和钱让其转移地方,认为公安机关为处置本案调集了几百名警察围控了这么长时间,让歹徒走,是公安机关无能的表现,因而决策强攻,使用狙击手试图击毙歹徒解救人质。然而案件的结果很残酷,几乎在狙击手击发子弹的同时歹徒凶狠地对着孩子头部射击,孩子和劫持者几乎同时死亡!教训十分沉重。
作为公安机关的指挥员应当明确,相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劫持者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能力上,永远处于劣势状态,因此,对于具备实施易地处置条件的案件,可大胆采用。
易地处置计划在现场处置行动之初就应着手拟订,待谈判失败,其他处置方案又无法实施时,再按计划组织实施。在实施易地处置计划过程中,交警、刑警、特警等各方面力量要密切配合。
2.易地处置实施的形式。实施易地处置,其具体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顺应劫持者离开现场的要求,实施易地处置。有些时候,犯罪分子意识到现场态势对其极为不利,急于逃离现场,可能要求警方让其逃离现场,有时还可能要求与人质一道逃离,待到达其认为安全的地带后才放出人质。劫持者提出离开现场,多是为了逃避制裁,或要求警察连同人质与其一道办理某事。根据劫持者离开现场的要求,警方应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如果决定实施易地处置,警方可假意答应劫持者离开现场的要求,并诱使其产生警方不得不放其一马的错觉。同时,警方可借口行人安全等理由,规定其离开路线,预设处置阵地。必要时可多路、多处布阵,使劫持者逃离现场即钻进警方预先设置的圈套。
(2)诱使劫持者提出离开现场的要求,实施易地处置。犯罪分子心理弱点是趋利避害,逃避打击。实践表明,大多数劫持者是把劫持人质作为实现某种利益的手段,而同归于尽、杀害人质都是迫不得已的一种非理性行为。只要有一丝逃脱的机会,他都会竭力争取。因此,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时,如果处置现场环境不利于警方当场采取武力解救行动,警方可利用劫持者企图脱逃的心理弱点,诱使其提出离开现场的要求,然后在“纵”其逃离的过程中伺机制服。
(3)警方主动提出让劫持者离开现场而实施易地处置。警方根据现场事态、处置活动进展情况等,为实施易地处置,可主动向劫持者提出放其离开现场,在其离开之际或者逃离现场之后实施易地处置将其制服。使用此方法时,必须讲究策略,隐藏警方的真实意图,而使其误认为警方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不放其一马。
3.易地处置行动的实施。实施易地处置,处置环境是可以有多重选择的,也是动态的、多地点的。既可以在劫持者随同人质或警察行动的过程中,选择有利时机,采取钳制、击伤、击毙等措施将其制伏,救出人质;也可以在劫持者的必经之处及预定目的地布阵以待,或者在放走劫持者后对其进行秘密跟踪,待劫持者自认为到达安全地带,放开人质试图逃离时,再采取行动。实施易地处置战术,要抓住犯罪嫌疑人急于逃跑的心理,以假以妥协、虚留生路等手段诱其外逃,或暂时实施 “放走”犯罪嫌疑人的方案,跟踪逮捕或制服。其具体做法主要有:
一是在劫持者正欲逃离现场之时予以制服。一般而言,当警方答应放走劫持者后,劫持者的戒备心理往往会有所松懈,因而在其走出现场正欲离开时,可能出现有利于制服劫持者的时机,一旦这种时机出现,警方即可当机立断地采取行动。例如,如果案发现场在室内,劫持者往往不暴露自己的身体或仅暴露身体的局部,而在警方“答应”其离开现场的情况下,其一旦走出室外,就会暴露整个身体,劫持者出现防守空档的机会也会多一些,警方实施武力处置行动就有机会的。又如,在答应放走劫持者时,在向其提供交通工具等过程中,其受急于离开现场的心理支配,往往戒备有所松懈,可趁其不备予以制服。如2007年4月11日下午3时许,四川省开县正坝场上一幼儿园女教师被一歹徒持砍刀和弹簧刀劫持。歹徒劫持人质后乘坐一辆摩托车朝敦好方向逃逸,接警后正坝派出所民警立即追击,同时向县公安局汇报。下午5时许,无路可逃的犯罪嫌疑人将幼儿园女教师劫持进入敦好镇云门村一家农户家中,情绪非常激动,声称“谁要进屋,就和女教师同归于尽”。县公安局副局长肖洪波率精干刑警10余人火速赶往现场增援。在处置工作中,县公安局民警沉着应战,睿智机警,正坝派出所所长袁定春长时间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亲情谈话。下午6时30分,警方满足了犯罪嫌疑人提出用车出逃的条件,并趁其上车之际,刑警和派出所民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犯罪嫌疑人一举擒获,人质被成功解救。
二是在逃跑的沿途预伏守候,待劫持者经过时予以制服。要根据现场及其周围环境情况,在劫持者逃跑的沿途预伏守候,待劫持者经过时,以恰当的、不使劫持者意识到警方真实意图的方式拦截劫持者乘坐的车辆,伺机擒获劫持者,救出人质。如果劫持者逃离过程中地域跨度较大,涉及不同的行政区划,那么,实施易地处置行动应取得有关地区公安机关的密切协助和配合。
三是在警方容易控制和利用的第二现场加以制服。即待劫持者到达警方预定的便于安全有效地进行处置的地点下手制服劫持者。一般应选择那些较为偏僻,人员稀少,且便于观察、控制的环境进行处置。如1998年6月11日,成都警方在处置高新区利讯宾馆劫持人质案时,就是将携带大量炸药的劫持者引到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带再寻机将其击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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