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案例教学”模式在训练基地课程中的应用

2013-04-10 14:15杨竞超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教官案例教学公安

许 敏,杨竞超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随着上海公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教育所运用的教学模式也面临着变革和创新的要求,尤其是对于以职后民警培训为主的民警训练基地来说,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民警的培训需要,很难达到培训的预期目标。为此,上海市公安局在各分(县)局民警训练基地中全面推行“案例教学”模式,有效提高了一线民警的实战能力,为改进公安教学模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一、“案例教学”模式在公安教育训练中的优势

基层公安教育训练是以在职民警岗位技能培训为核心的,不是造就学术精英,而是培养公安一线实战业务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在训练基地课程中推广“案例教学”模式,相较其他的教学方法具有十分显著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模式有利于学员更直观、更系统地掌握公安基础知识和技能

对公安实战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在公安实战中,时刻都存在着大量的生动、鲜活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模式有利于学员了解教官或其他同行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得失,尤其在在职培训中,案例教学更加能让参训学员产生共鸣,有利于学员学习成功的经验,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运用到公安实战中。“案例教学”模式所使用的案例可以分为:(1)工作经验类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是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处置成功的、具有借鉴意义的案例。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宋臻同志在做群众工作方面具有很丰富的工作经验,也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奉贤分局及时总结了该同志的工作法,并制作远程教学片供广大民警学习。(2)警示教育类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是民警在工作中处置不成功、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例如,部分单位选取本单位工作中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在培训中分析这些案例,较好地提醒和警示了办案民警有关教训,避免重蹈覆辙。(3)分析讨论类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是民警在工作中存在疑问的,需要大家分析讨论的案例。这类案例是案例教学中的难点,但同时也是案例教学很好的切入点。例如,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在开展规范执法培训时,要求参训民警将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来,并且组织案例评析会,在课堂中进行讨论,通过思维的碰撞,提出理想的解决方案,受到了学员的欢迎。

(二)“案例教学”模式有利于调动学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案例教学具有灵活、生动、形象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是教官讲解,也可以组织对案例的现场模拟;学员可以独立思考,也可以进行小组讨论。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形式,培养学员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在教学形式上可以分为:(1)案例讨论法。案例讨论法是案例教学的常用形式之一,教官将案例的各项条件完整地展示在学员的面前,同时提出问题,学员通过分组讨论,提出各自的观点,最终由教官进行点评总结。这种教学形式可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无法实景模拟的教学。(2)实景模拟法。实景模拟法往往适用于技能操作类科目的教学。教官通过对案例中场景的还原,要求学员在实景中进行模拟操作演练,从而使学员更直观地掌握相应的技巧。例如,在2011年度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训练基地示范课程《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的教学中,采用了“案例教学”模式,即先安排学员到部分交通事故易发的路口进行现场指挥,再安排学员模拟重现交通事故,而后安排学员进行讨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3)实战训练法。即由教官和学员组成临时团队,实际执行某项工作任务,注重过程和环节的规范,及时发现问题,现场解决问题,以此训练学员的操作技能。如组织学员进行场所检查、设卡盘查、抓捕等。(4)想定作业法。即借鉴部队战术训练中的沙盘推演,由教官设定作业,组织学员想定作业方案、执行计划,而且可不断变化作业条件,以此训练学员的分析、判断、应变等能力。实行这样的教学模式,使学员对有关内容有了具体形象的理解和认识,知识也不再是简单的说教,不再是枯燥无味,从而增强了学员的学习兴趣。

(三)“案例教学”模式有利于提高学员的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传授知识为主,是以灌输式为主的教学,这种教学模式很难激发学员的创新意识,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开发学员的创新能力。古希腊普鲁塔克说过一句话:头脑不是一个要被填满的机器,而是一束需要被点燃的火把。教学的本质不仅仅是一种“告诉”,更重要的是学员在过程中主动地实践、体验和研究。

在案例教学中,学员和教官一样都是教学活动过程的主体,教官与学员的关系是“师生互补,教学相辅”。这种教学法促使学员开动脑筋,认真思考,不断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允许学员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允许学员向教官提出不同意见,从而使他们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培养和形成创造性思维。同时,在案例教学中由于需要学员通过学习大量的专业知识来分析、研究和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因此,更有助于学员主动地去扩充知识,提高学员的专业思维能力和研究能力。

(四)“案例教学”模式有利于提高教官的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采用“案例教学”模式对教官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的要求很高:既要求教官具有扎实的公安理论知识根基,又要求教官具备丰富的公安业务教学与实践经验,并将公安理论与实践融合贯通;既要求教官不断地更新业务课教学的内容,补充教案,又要求教官对公安现实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保持高度敏感,不断地从公安实际工作中求索适合教学的案例。教官在整个案例教学中要深入到学员中间,既要选择好的“剧本”, 即符合公安教学需要的案例,又要在教学中审时度势采用“案例教学”模式,始终起着“导演”的作用,使教学活动始终处于活跃进取的状态,不断提高教官授课的质量与水平。

(五)“案例教学”模式有利于形成客观公正的学员学习成效评价机制

传统的公安专业课教学由于没有形成实战考核机制,从而造成了书面考试成为评价学员学习成果的主要标尺。这样的考核机制往往只会把学员局限于对理论知识的死记硬背,难以全面、客观地对学员的能力和素质做出评判,有的学员甚至把知识的学习视为难以承受的精神负担。在互动式的案例教学中,教官可以采取实战考核、模拟场景考核、民警培训后岗位的绩效考核和提交调研报告等方法进行综合采分,这样可以突破陈旧的一场考试、一份试卷评价学员学习成绩的传统考核手段,从而全面真实评价学员的学习效果,使培训更好地为实战服务。

二、目前“案例教学”模式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案例教学的逐步推广,“案例教学”模式在上海市公安局各分(县)局训练基地中被广泛运用,许多公安工作中的“常见病”、“多发病”得到了较好解决,同时许多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也得到了推广。但在开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案例教学所使用的案例的质量和数量尚不能满足教学需求

1.能用于教学的案例数量不足。虽然近年来上海市公安局及所属的各分(县)局一直在开展“精品案例”的收集和汇编工作,为教官授课和各单位的练兵积累了一些案例,但是由于公安教育工作涉及的领域非常广,而同一领域内所涉及的情况又是多种多样的,同时,学员从警经历、知识结构等又不尽相同,因此,公安案例教学工作需要大量的案例来佐证相关的工作规范和要求,而目前分(县)局的案例库以及教官所掌握的案例数量对于开展案例教学的要求来说还是显得远远不够。

2.能用于教学的案例质量不高。案例教学所使用的案例需要通过一个或几个例子将公安工作的规范和要求讲清楚,说明白。为此,案例教学对所使用的案例要求非常高,要求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能够使学员触类旁通。而目前,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往往较为简单和普通,由于缺少加工,不能达到一定的深度,且带有偶然性,只能停留在对某一工作方法的推广,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纠错”等较低层次的运用中,而不能挖掘到深层次的问题,使受训民警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案例教学在教学组织上尚不够系统

首先,在案例教学中缺乏互动,学员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还不高。目前一些分(县)局有关单位在开展案例教学中所采取的形式还停留在“案例讲评”层次上。教官还是习惯于在授课中采用说教式、灌输式的方法,而仅仅将案例运用在为了说明一个问题而“举例说明”的情况中。这导致了学员仍然作为“旁观者”参与案例教学,不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积极作用。

同时,学员的学习理念和学习方法存在问题。案例教学是以学员的积极参与为前提的,但我们的学员大多数长期习惯于传统的教学方法,面对新的教学方法常表现出保持原有的“惰性”,采取了冷眼旁观的态度与被动接受、机械记忆的方式,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而一旦学员没有参与课堂讨论的热情,课堂上就容易出现“冷场”,学习效果不甚理想。

其次,教官的教学能力有待提高。案例教学是以教官的有效组织为保证的。教官在案例教学中发挥的作用是导演、教练、评论者,教官不仅要潜心组织学员进行讨论和争辩,让其各抒己见、展示观点,同时又要避免讨论过于分散、杂乱无序。教官还要把握好教学的时间,想办法激发学员思维,拓宽学员思路,善于把握好讨论的气氛,调控好讨论节奏。所以,要上好案例课,对于教官自身的素质要求非常高。但是目前我们的基层教官虽然具有相当丰富的实战经验,但是在案例教学组织方面的能力较为欠缺,导致案例教学无法生动、深入地开展,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例如,在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类课程中,大多数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方式,而且案例教学课时数占计划课时数的比例较高,有的课程高达90%以上。而反观我们的案例教学,教官总感觉理论讲授的时间不够,还是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理论讲授,造成案例教学未能深入开展,以致运用案例教学时好似蜻蜓点水,针对案例往往只能一带而过。

三、发挥案例教学优势,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进一步加强教学案例的收集和选编工作

教学案例的收集和选编,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基础和条件。为此,基层公安教育训练部门和教官必须将收集和选编教学案例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发挥最贴近实战的优势,大量收集实战案例,逐步建立公安教学的案例库。

1.广开渠道,齐抓共管。在实际工作中,收集案例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实现:一是教官主动深入到公安实际工作中去,选择典型的、鲜活的、真实的案例素材进行加工提炼,为教学工作准备案例。其中,专职教官应当根据所授课程,定期到基层单位进行调研,将调研中所掌握的案例根据教学要求进行整理。在日常工作中,专职教官要注意收集和掌握大量的公安实战信息,不断丰富案例的内涵。兼职教官所教授的课程往往是本人实际工作岗位的内容,与专职教官相比,兼职教官所遇到的案例更加鲜活,且体会更加深刻。为此,兼职教官应当将本人或本部门、本业务条线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案例及时地吸收到自己的授课内容中,使自己的教学始终与公安实战工作保持一致。二是经常组织基层部门上报实战案例。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每天都会遇到许多典型的案例,但是由于基层工作繁忙,加上总结和提炼能力有限,许多很好的案例没有得到发掘。为此,作为训练主管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要经常组织基层单位上报实战案例,从中发现好的案例,再组织相关科目的教官进行总结提炼、分析研究,从而丰富案例教学的内容。三是要求学员带着案例和问题参加培训。收集案例应当充分发挥参训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例如,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训练基地,在每一期学员到警训队培训时都要求学员带着自己亲身经历的成功案例或带有问题的案例来参加培训,这样既可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从而增加学员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又可以增加教育训练部门和教官所掌握的案例数量,可谓一举两得。四是进一步完善案例交流共享机制。例如,针对各单位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进一步完善了案例交流机制,定期将各单位上报的案例在分局的教育训练专栏中进行公布,并突出重点选取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研讨会、全局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在局内进行交流,让各单位能够充分共享各类案例资源,使案例资源被充分利用起来。

2.紧贴实战,问题导向。案例教学是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问题的案例为材料的。案例选择是否恰当是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突出重点,明确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一是要具有鲜活性。目前,社会治安形势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公安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面对新的挑战。因此,必须坚持“实践”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努力把基层实践部门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案例的形式快速反应到教学中,对教学内容进行适时更新和调整。教官要随警作战,广泛搜集整理基层一线真实的、鲜活的案例材料,及时地应用到教学中去。

二是要具有典型性。公安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丰富的案例素材,因此,选择案例必须有针对性。对典型教学案例的挑选一般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存在,民警们经常可能遇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虽然各有不同,但往往具有一定的共性,有规律可循,可以帮助民警解决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具有指导作用。第二种是在实际工作中成功处置的疑难案(事)件。这些案例往往具有情况特殊、作案手段新颖、没有先例可循等特点。如近年来新出现的电信诈骗案,就是这一类型的案例。第三种是在实际工作中,处置失败或留有遗憾的案例。如上海市公安局下发的《前鉴后师》一书中例举的,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因战术意识缺乏造成的不必要的流血牺牲的典型案例。对反面案例教训的解剖,可举一反三,更好地警示教育学员。

三是要具有系统性。教学案例的选编,不能单纯为了写案例而写,而是应与具体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相衔接,案例可以由简单到复杂、分层有序编排,以便于根据授课的不同需要选取合适的案例。

(二)进一步创新案例教学的方法和手段

1.精心设计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效果的好与坏。为此,教官在授课前要扎扎实实地备好课。

(1)教学过程的设计。教官通过教学方案的设计和撰写,把案例教学的过程和环节系统化、具体化。其内容包括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课时安排、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案例与道具的准备、教学方式和手段、实战考核的方法等。教官要根据案例涉及的问题多少、问题的难易程度分配好教学、讨论、总结的时间,做到紧凑有序。

(2)教学内容的设计。要从“由理到例”的初级阶段到“由例到理”的升华阶段进行。“由理到例”的例证式教学法,旨在启发学员运用给出的基本概念进行发散思维,举出工作中的相关实例来证明理论的正确性,以例释理,以例证理,从而明确道理,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在准备这类案例教学的内容时,选择的是能够充分解释和说明所教授的理论、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而“由例到理”的教学方法,则是以实际工作中直接遇到的,有切身体会的案例作为切入点,经过学员与教官的互动,分析讨论,群体思维碰撞,引导学员开拓思路,运用已掌握的,或需要进一步掌握的知识技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直接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公安实战服务。在实践中我们大力倡导使用“由例到理”的教学模式,提升受训民警的实际操作水平。对于“由例到理”的教学模式,教官必须具有实战经历,要贴近当前公安工作的实际,选择新鲜、生动、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同时,教官要根据教学目的将案例所涉及的知识体系梳理清晰,设计准备必须充分。

2.创新形式,用多种手段实施案例教学。要克服传统的“告诉式”的教学模式,营造出开放式、互动式的教学氛围。教官在教学中要扮演好“导演”的角色,引导学员积极主动参与案例教学。教官要对案例可能引出的问题拟出讨论提纲,引导学员参与讨论,可以通过创设问题情景法和现场模拟操作法等方式,不断引导使学员真正投入到案例的真实现场中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值得注意的是,要搭好“舞台”让学员尽情发挥,同时又要学会适时总结,把握住教学的总体脉络,做到“形散神不散”,从而更好地达到教学目的。

(1)多种方式呈现案例。案例的呈现有多种方式,根据具体课程的教学要求可交替灵活使用。一是教官通过PPT投影、多媒体播放等形式显示案例。用生动形象的语言介绍案情内容,并结合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员主动参与学习的热情。这种方式要求教官具有很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将案例有条理地阐述给学员听。同时,教官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处理图像、音频、视频的能力,从而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活跃课堂气氛。例如,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专业教官在教授《综合待行区设置和管理模式》这一课程时就巧妙地运用监控录像片段,将路口通行情况直观地反映给受训学员,引导受训学员讨论短片中民警的路口管理方法,从而加深受训民警的印象。二是教官通过逼真的情景模拟再现案例,让学员参与案例中角色的扮演,从动手操作中汲取知识,培养技能。这一方式要求教官挑选具有典型教学意义的案例,尽量还原真实的场景,对所选取的场地、所选用的道具要越逼真越好,尤其是要挑选好扮演工作对象的人员,从而有效营造实战氛围。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教官在讲授《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这一课程中,就大量地使用了现场模拟场景的教学手段。教官通过不同场景的设置,展现了“单车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等多种形态的事故现场,同时还将本区内曾经发生过的复杂交通事故现场进行重现,要求学员进行实景操作。三是教官可以带领学员到工作现场,或在实际执勤岗位上,通过即时发生的案例进行教学。这一教学方法要求教官在实战教学中能及时发现案例、分析案例,即时安排学员进行现场讨论并总结案例经验用于教学。例如,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训练基地教官在讲授《危险物品管理》这一课程中,教官带领学员到区内重点危险物品存放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现场要求学员处置,并进行分析点评。

(2)积极互动分析案例。案例的分析过程,是教官与学员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围绕案例涉及的问题进行的分析讨论和辩白。在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过程中,要求教官的角色不再是滔滔不绝、一锤定音的讲演者与评论家,而是深入到学员中的“导演者”,教官要通过布置案例、设问、分组、指导发言和暗示等方式激发学员思维,拓宽学员思路,启发引导学员进入案例教学舞台的中央,主动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在此过程中,教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教学手段:一是要尽量引导每个学员都能参与到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有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机会;二是给学员较为充分的思考时间,教官可以事先发放案例材料,提出问题和要求,把课堂有限的教学时间延伸至课外,使案例的分析讨论更具针对性;三是创设开放性的教学气氛,教官要允许在课堂中出现“不同的声音”,努力实现“百家争鸣”的局面,教官不要急于评判学员的观点,让学员在没有顾忌和压力的良好心态下,以其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和个性化语言,激发灵感,汲取知识,锻炼能力。在此过程中,教官要善于把握好讨论的气氛,调控好讨论节奏。当讨论分散杂乱时,要加以规范;当学员热情不高、思维停止不前时,要启迪疏通;当争论不休、纠缠不清时,要分析梳理。

(3)归纳总结评论案例。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官的幕后“导演”角色,学员学习的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决不意味着教官“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萎缩或丧失。教官要根据案例涉及问题的多少、问题的难易程度把握好讨论的时间,留有一定的时间加以归纳。教官要在课前就做到胸装一盘棋,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善于观察,当学员的讨论水到渠成,问题迎刃而解时,要及时归纳总结。教官应认真总结学员在案例讨论中的观点,引导学员在自我反省中辨清是非曲直,指出学员在分析案例、解决问题过程中的成功与不足,并有针对性地对学员进行知识的补充,强化学习的效果,这样就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3.实战考核,评估案例教学的成果。对案例教学效果的考核评估,是判断学员是否真正掌握案例所教知识的重要手段,是不断提高案例教学水平的重要保证。

(1)大部分课程采取模拟现场实战考核的方式。教官在设计考核方案时,应尽量使用实战模拟考核的方式。即教官在考核中使用道具模拟实战现场,并向学员仔细介绍模拟现场的条件,同时提出设问,要求学员通过动手操作完成考核内容。例如,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这一课程的考核中,教官在训练场内设置各类较为典型的交通事故现场,对学员从接到警情开始,到解救伤员、现场勘查、现场调解等各个操作步骤进行考核,真正考察了学员的实战能力。实战模拟考核可以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设定不同的难度。例如,对于刚刚接触业务工作的新民警,可以选择较为常见的、普遍存在的案例。而对于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则可以设计较为复杂的案例和场景,从而提高民警的思考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

(2)在理论考核中大量引入案例题。由于现场模拟考核对于场地、道具等要求比较高,对于部分课程,分(县)局警训队目前还无法完全采取实战考核的方式。为此,在理论考核中采用大量的案例题从而作为对实战考核的补充是十分必要的。教育训练部门要求教官在上报最后的理论考试题库时,除了客观命题外,主要上报案例分析题。每个案例分析题设问不少于五个,要求学员通过多个层次来分析案例,解决问题。例如,《群体性事件处置》这一课程,因为重现现场比较困难,在授课时大多使用案例讨论的形式进行,为了更好地考察学员是否掌握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知识点时,在最后的理论考核中也采用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核。在案例考核中,往往没有绝对的答案,学员的回答也不一定是一致的,为此需要授课教官参与批改试卷。

(3)绩效评估,及时了解学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要看一名学员在案例教学中是否真正得到了提高,最直观的方法就是看该学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训练基地应当紧密联系实战单位,定期抽取部分学员进行跟踪调查,到该学员所在的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听取学员本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总结案例教学的成效和不足,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进一步提高教官的案例教学能力

案例教学是一种技巧性、难度性较高的教学方法。教官既要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还要具备激发学员广泛参与讨论的能力,要能引导学员对案例进行理性思考,使其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有透彻的理解。为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教官的案例教学能力。

1.尽快更新教官的教学理念。虽然案例教学已经推广了一个阶段,但是部分教官仍然习惯于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而所谓的案例教学也只是“新瓶装旧酒”。要使教官能更好地组织案例教学,必须先更新教官的教学理念。教官必须将自己从“告诉者”的身份中摆脱出来,潜心研究案例教学的方法,尽快适应教学模式的转变。

2.进一步加强对教官的培训力度。目前,大部分基层的兼职教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系统的“案例教学”模式的培训和学习。为此,我们认为在市公安局和分(县)局两个层面,都应该组织一些专门的“案例教学”模式方面的培训。尤其应当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发掘和培养案例教学方面的业务骨干,组织他们为其他教官授课,从而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同时,还可以通过组织教官进行教学观摩,对“案例教学”模式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进而提高教官队伍整体的案例教学能力。

3.教官通过自我摸索和总结,努力提高案例教学能力。作为一名教官,除了通过单位组织的学习和交流来提高案例教学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敢于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尝试使用“案例教学”模式,同时善于总结和思考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经验得失,进一步超越自我,提高能力。作为基层教官更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在工作实践中,注意发掘适合案例教学的案例,并及时在教学中运用,丰富案例教学的内容,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真正做到“能做会教”。

(四)引导受训民警改变学习习惯,更新学习观念

由于我们的受训民警大多习惯于“教官单方面讲,学员被动地听”的教学模式,学员往往希望教官能够为每个案例提供一个准确的答案。因此,要在公安教育训练中推行案例教学,就必须更新学员的学习观念和改变他们的学习习惯。

1.要求学员在案例教学前,必须进行积极准备。在开始案例教学前,教官要布置相应的预习内容,要求学员自学案例分析所需的理论知识,认真阅读案例的背景材料及相关内容,鼓励学员从错综复杂的案例情境中寻找问题,再从不同角度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2.要求学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积极投入,参与讨论。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员应当以案例中“扮演者的角色”积极投入,观察与思考案例中的问题,善于应对复杂多变的情况,能够通过积极参与案例分析讨论,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3.要求学员认真总结,提出解决方案。学员必须总结自己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对案例理解中形成的观点,并形成书面解决方案。

4.通过随堂考等形式,把案例教学中的学员表现情况纳入最终成绩,并占较大的比重。为了鼓励和督促学员做好课前准备,积极参与到案例教学过程中,并能够认真总结提出解决方案,教官必须对学员在案例教学中的表现予以随堂打分,并按照较高的比例纳入到该课程最终的考核成绩中。

四、开展案例教学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不能把理论讲授中的“举例”等同于案例教学

基本上在所有的公安业务教学中,教官为说明某一理论或法规,都要使用一些现实中存在的或教官根据需要“加工”的事例。这只能被认为是教学中的“举例”,而不是案例教学。因而案例教学中的“案例”不只是涉及到某一方面的公安工作知识和法律规定,而是涉及到解决该类问题所必需的有关知识和技能。教学中的举例活动是“举例”为说明某项知识或原理,“举例”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而案例教学中,所有的法律知识、警务技能都是手段,解决公安实战中遇到的问题是目的。因而不能把教学中的“举例”等同于“案例”教学,使之简单化,从而不能达到案例教学法所具有的本质要求。

(二)避免“描红簿”式的案例教学模式

在案例教学中,教官需要模拟许多实战场景,告诉学员在类似场景中应当怎么做,以训练学员的实战处置能力。但与此同时,许多学员会将场景教学“教条化”,也就是在相同的场景中能够根据程序,顺利完成任务,但一旦场景发生了变化,就失去了方向,不知如何是好。为此教官在授课中,必须避免“描红簿”式的教学,而是要注意提炼和总结,告诉学员处置该类案事件的逻辑思维起点是什么,应该从哪些方面切入,从而使受训学员触类旁通,在实战中真正能够灵活运用。

(三)摆正教官和学员在案例教学中的位置

案例教学一定要形成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关系,教官要深入到学员中间,主动营造以学员为主体的开放式教学氛围,积极引导学员独立思考,克服其在课堂学习中的依赖心理,创造机会让每个学员都能投入到案例的分析讨论中去。尤其是在分(县)局警训队的教学中,学员中也常常藏龙卧虎,有许多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民警参加培训,因而教官要不耻下问,虚心向学员学习,促使教学相长。但尽管如此,教官仍是案例教学的主导者,要抓住教学目的这根主线,负责对整个案例教学全过程进行控制、总结。

(四)为开展案例教学提供必要的教学场地与设施等物质条件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往往容易被忽视,而又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对教学场地与设施等物质条件的保障。教学场地条件主要是指实施案例教学的教室或模拟案例现场的条件。如开展案例讨论,主要是进行双向交流,需要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因此,案例教学场地的常见类型有“圆桌形”、“方形”、“矩形”、“六边形”等。在模拟案例现场的设置中不仅需要选择与案例中情境相对类似的场景,同时也要准备与案例中相同或类似的道具,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的推广为实现公安教育的目标提供了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公安职业教育的改革。但是我们案例教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我们继续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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