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峰
2011年12月29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2012年5月26日,由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举办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教育部自2010年起先后启动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就实质而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国法学教育大规模扩张后实现从量变到质变之转变的重要举措,〔1〕必将对中国今后的法学教育模式变革产生深远影响。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无疑,制定和实施卓越计划对引领法学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中我们能够窥见现代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向和规律。”〔2〕“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今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对法学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更高人才的需要,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体现为法律人才市场日趋饱和,另一方面则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也即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同时,也表现为大多数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既与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有重合之处,但也有自身原因。“目前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出现严重的就业困境,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已经连续5年位列文科毕业生最低,法学专业连续3年位列失业人数最多的8个专业之一,被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与法学专业的急剧扩张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从本质上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毕业生人数与就业岗位严重失调,而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僵化和滞后,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各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4〕具体表现为: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严重不足。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在现有法学教育已具规模、但质量急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其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其一,国际型法律人才的缺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增强和经济实力的提升,外国企业大量进入了中国市场,同时中国企业开始成批地走出国门,进行海外经商、投资、并购等商业运作等,我国迫切需要国际型的法律人才(含知识产权人才)来应对频频发生的国际法律摩擦和自身利益维护。然而,在我国当下,国际型的涉外法律人才总体处于稀缺状态。尽管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但是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真正能从事涉外经贸法律代理业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为数极少。几乎没有一个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中国律师能从头至尾独立承担一起反倾销诉讼,通常需要聘用欧美律师事务所或专门律师合作或协助办案,而且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联系海外律师。〔5〕“据悉,北京的近一万名律师中仅有三百名具备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的能力,上海五千多名律师中只有五十名左右律师具备这样的素质和能力,其他省区的缺口更为凸显。”〔6〕
其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缺乏。从我国目前来看,法医学、金融、发明专利、证券市场、高科技开发等法律业务和涉外法律业务日益增多,然而,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少之又少,即通晓法律知识的人不懂其他专业知识,通晓其他专业知识的人不懂法律。当今社会,法律需求是跨学科跨领域的,为此,我们必须充分顾及和考虑这方面内容。另外,上述问题也表现在目前中国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失业与转专业就业问题突出。《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本科生毕业时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为 47%,排名倒数第二。〔7〕法学本科教育在大学“扩招”的大环境下一度呈现出“过度膨胀”的趋势,造成专业对口岗位难觅。实际上,正规院校的法律本专科毕业生能到司法部门工作的不到5%。而为了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司法部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允许大学四年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便为本科生毕业时进入法律实践部门创造条件,但由于受法律职业界的份额所限,这一举措也只是有利于法律职业化的完善,而对解决总体就业并没有什么根本性效果。以法学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情况和就业之后的发展是否成功作为判断标准来看,大部分法学毕业生通过转专业跨学科从事其他行业已是大势所趋,并日益表现为“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8〕。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既利于学生就业,也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的更高要求。
其三,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缺乏。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普遍较低。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对法律职业教育颇有微词的地方就在于法律职业教育培育出来的产品没有实践能力,在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苏力教授曾直言:“公道地说,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急需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应当说我国目前法学院的知识是严重落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9〕
可以说,正是基于上述问题,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才与时俱进地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也是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精神提出来的,该计划的人才培养类型主要包括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培养适应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切实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给法学教育带来的新要求和毕业生就业给法学教育带来的新挑战。因为,一个好的法学教育,应该是能够给学生提供较高的就业率和成才率,对学生未来发展负责的法学教育。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开展,一方面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又给我国法学教育提出了全新的理念和新的模式。“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其教育与培养方式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教育的特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必将积极推动探索和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国际型、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这必将对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变革产生深远影响。
其一,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要求建设20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由此将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提上正式日程。法学教育有责任培养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高端人才:能熟练运用外语进行法律服务,具有涉外法、外国法、比较法的知识结构。这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多方面的,首先,有条件的院校可优先加强法学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其次,将一些外语水平高、具有涉外学术背景的法律专才揽入门下,另外可以考虑对现有师资进行有计划的培养,派遣有潜力的教师到国内知名法学院接受专门的比较法培训。再次,从比较法入手,合理设置一定数量的比较法课程,让学生有机会认识到不同法律文化、法律传统之间的差异,在巩固和加深其对内国法认知的同时,增加对相关外国法的认知。
其二,关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复合型人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任务之一,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具有跨学科专业知识和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当今社会的法律需求是多方面的,除了专门的法律职业人员以外,社会还需要众多跨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有别于传统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更加注重‘复合’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10〕复合型是针对单一型而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完善扎实的跨学科基础知识。复合型法律人才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法律+经济、法律+外语、法律+医疗、法律+金融、法律+旅游等专业或学科交叉型法律人才。其关键在于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充分考虑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培养与使用的结合,教育与行业的双赢。因此,应积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通过结合实务部门需要拓宽学生学习其他学科知识的渠道,给学生创造更多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就业机会,增强社会对学生的认可度和接纳率。
其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育机制的重构。
1.中国法律人才实践能力不强的原因
中国法学在进行法律知识生成的过程中基本上无力提供对指导中国实践有直接意义的理论知识。就其原因而言,一方面,是以移植西方法学为模式的中国法学发展道路,尽管这种移植对于中国法学、法律的现代化具有巨大的建构作用,但它在某种程度上的不适应性亦有相当表现。具体为,总将西方的理论和原则套到中国经验事实之上,往往关心的不是有关中国实际秩序及其治理方式经验积累与提炼,而是德国法或者美国法上有什么样的判例或者学理;还表现为在知识谱系上偏重西方议题,进而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偏离于中国实际的知识。另一方面,大学里的教员绝大部分是从学校到学校,据悉,全国各地方法学院校至少有60% 以上的教师除了本科学法律期间曾在司法实务部门实习过几个月以外,到高校工作后就基本不再接触司法实务部门,因而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司法实务部门的情况了解甚少。对于他们来说,在形而上及西方学术脉络中进行所谓研究比较容易,而深入到中国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则力不从心。正如一些学者所言,“现实情况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已经严重脱离中国实际,这在法律人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法律人的话语和善良愿望已经无法与老百姓的真实生活对接。他们享用的是一个想象的西方的知识共同体,……这个高智慧的群体对西方的了解远远超过对中国的了解,对十多亿人民在实践中的创造视而不见。这个群体已经陷入了自以为是的西方法学逻辑中而不关注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逻辑,他们宁愿去关心‘克隆人的法律地位’、‘连体人的身份’这种莫须有的问题,而不关心底层人民的真实生活”。〔11〕以上两大因素从根本上造成了中国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脱节,而接受了这样“理论”的法学毕业生在面对“中国实践”时能力不强也就不难理解了。
另外,法学职业作为一种技术理性的特质,也决定了大学里开展职业教育事实上也未必对路。“可以这样说,即使大学重视职业教育也注定不会成功。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不应也无力承担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12〕为了解决法学学术缺乏实践能力这个问题,有些法学院系开始在课程体系中大量加入实务类课程,以求提高受教育者的实践能力来回应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低下问题,形成了以实践职能“胁迫”法学院教育进行改革的局面。然而,即使法学院老师没有上述西化和脱离实践的问题,也不能拿着实践职能对法学院教育过于苛刻要求。确如张卫平教授所论,学者也缺乏回答和解决法应用技术方面的实践条件,只有深入审判实践过程中的审判人员才有具有这样的实践条件。实务工作者指责学理研究不能提供法实用的技术也对也不对。〔13〕
2.增强中国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新举措
(1)法学院校中教师通过各种方式选派到法院任职或者挂职的意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选派1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将法学院中教师通过各种方式选派到法院任职或者挂职,使他们在经验中修正原有的西化理论,形成中国式理论。具体体现为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组织编写与中国实际紧密结合的理论教材。即根据中国的实际提出来的理论来教授学生,这样学生对理论会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所学的理论也会在实际的工作中有可能得到运用。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学生对中国司法和法治实际的了解,在深刻理解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显见,法律的民族性与本土性也是中国法律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应当牢记的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个中国法律人即使对于西方法治文明烂熟于心,若不了解中国国情,不熟悉中国法律制度,不能从国内实际出发思考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也难以承担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当然,强调法律的本土性,并不是说介绍、研究西方法学就没有必要了,在这里,不是“西方法学理论”过时了,而是既有的谈论“西方法学理论”的方式过时了。必须坚决摈弃那种用西方法学理论来阉割、剪裁中国社会经验的做法,而应将西方法学理论及其经验融入到中国的理论与实践脉络中去,不能再是“西化”而应是“化西”。中国法学知识系统将因吸收外来因素而丰富,却不能被另一系统 (西方法学体系)所取代、所主导。事实上,西方法学理论对于中国现代法学的建构来说,仅仅是资源,而不是中国的现代法学本身。〔14〕由此可见,“启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确保我国法治道路中国化、推动法学理论实践化……的重要举措。”〔15〕
(2)共建实践基地和聘请司法界兼职教师的意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正式启动20多所高校与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部门共建的一大批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和100多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同时,各大学可以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职业教育的兼职教师。事实上,最重要的是建设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的法学教育实践平台。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实践技能,而这种培养的最好方式是到实践中去。法律工作作为一门实践性的职业,这种职业技能是法学院校毕业生在学校里无法学习到的。法律技艺的掌握与纯粹知识的学习存在很大不同,而西方学界提出的两种知识区分恰好说明了这一点:所谓两种知识,即技术的知识和实践的知识或传统的知识。前者是可以通过学习规则、公式、条例或其他书本的东西掌握的;而后者则是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睿智 (phronēsis)或波兰尼讲的“默会之知” (tacit knowledge),无法像学交通规则和数学公式那样把它学会,而只能通过长期的实践达到心领神会,运用自如。法律技艺知识无疑属于后者,属于实践的知识。一直以来,我们有这样一个的错误认识,认为法律技艺知识就是一门普通的科学知识,它可以通过书本学习和理论教化而速成。实质说来,纯粹理性知识是可以通过书本的教与学而速成的,而实践技能知识必须通过参与实践与历练才能掌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 (尤其是要求实践技能的知识)都可以传授,例如游泳、骑脚踏车。这类知识不论如何教授,只要不去亲身实践,都不可能学会。因此,即使将大量的实务类课程设置在课程计划中,也无法培育学生的实践技艺,其效果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此类实务课程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成为医治法学教育与社会脱节的良方。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国民参与自治政府、法庭和各种活动,是政治法律技能学习很重要的一部分。“美国人是通过参加立法活动而学会法律,通过参加管理工作而掌握政府的组织形式的。”对于政治法律技能而言,“真正的知识,主要来自经验。假如美国人不是逐渐地习惯于自己治理自己,他们学到的书本知识今天也不会为他们的成功提供太大的帮助。”〔16〕法律职业者,其职业素养、职业技能是离不开实践培育的。
其四,更加关注方法论的学习与传授。对于需要跨学科知识学习及实践能力锻炼的卓越法律人才来说,重要的不仅仅是知识和案例,而是知识的获取方法和应对法律实务的方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既是法律实践品格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方法论教育理念的必然选择。其中方法论的学习是卓越法律人才主体性教育的核心。这里方法论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知识学习方面的方法论,一部分是法律技能方面的方法论。
(1)复合型知识学习中的方法论。由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时紧张,必须摒弃以传统的灌输式知识为主的教学方法,而加强获取专门知识方面的方法论训练。经过短暂的几年培训,让学生掌握整个知识体系是很不现实的,但是培养学生基本的学习能力是可能的。知识浩如烟海,学生在校期间是不可能学尽所有知识的。另外,知识本身又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法学院的目的并不是要学生知道所有知识,而主要是培养学习所需知识的方法,运用相关知识的能力。
(2)实践技能中的方法论。案例式教学已不再陌生,大部分教师在授课中也会用到案例来说明所讲授的原理。但是笔者所说的案例教学并非单单是这种以案说法的形式即说明式的案例教学,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从职业的角度思考和讨论问题,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方法和习惯。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重心和归宿应该落实在对学生法律思维及其方法论的培养与训练上。
作为不争事实,方法论的学习其实是学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不仅在传授知识,更重要的还在于让学生掌握获取知识的方法。大学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也有责任向学生传授获取知识的方法,教育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之一,就是通过训练学生形成自足的方法论以使他们在将来工作中称职。因此当前高等教育中必须转变教学观念,增加方法论教学,积极培养学生的方法能力。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里的“渔”就是方法能力。大学教育中传授知识仅仅是一个方面,而教会学生自己学习、思考、研究才是大学教育的根本。一个高水平的教育必须具有某种潜在的方法论教育。对此,我们应该改革以单纯记忆性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考试方式,加强学生获取知识方法和法律实践方法的考核,并将其纳入到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当中。经验证明,只有具备自足方法论的学生,才能在未来社会实践中更好地解决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问题,也才具备“卓越”的潜力。卓越法律人才所具有的“卓越”也主要体现在其潜力上。因为,“从现在学科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总体状况来看,即便是‘卓越法律人才’,他们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后,也只能从基层或者基础性的工作开始,很难要求他们一毕业就在各方面表现出卓越的实践才能和工作业绩,他们还需要接受继续学习 (乃至终身学习)和深造,还需要社会实践的历练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因此考察卓越法律人才的标准是相对的,其中发展潜力的大小则是我们确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他们有了较强的发展潜力,不论今后是从事法学研究、法律事务,抑或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才有可能真正成为某一领域的卓越人才乃至领军人物。”〔17〕
总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必将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法律实践教学和优化师资队伍等方式推动和深化中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转向与深刻转型,进而带动和迎来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变革。而事实证明,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也首先要从法学教育模式变革抓起,为保质保量地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势必要在教育方式、教育观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态度上进行转变,即转变教育模式是实施和完成“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要保障。并且“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也将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化和本土化。“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习前苏联模式,到借鉴大陆法系模式,又到混合模式,再到中国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18〕历史与现实都一再昭示形成一种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必将为此提供契机。正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的总体目标所言:“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
〔1〕阳建勋.浅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六大关系〔J〕.经济研究导刊,2012,(10).
〔2〕汤唯,房绍坤,金福海.国家特色专业建设中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及其实施〔J〕.中国大学教学,2012,(5).
〔3〕董万程.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探讨〔J〕.行政与法,2012,(7).
〔4〕乔宝杰.论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中国高等教育,2011,(3).
〔5〕曾令良.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422.
〔6〕章彦英.以比较法为切入点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研究〔J〕.高教论坛,2012,(9).
〔7〕〔8〕〔10〕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
〔9〕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J〕.法商研究,2004,(3).
〔11〕陈柏峰.法律民族志与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A〕.郑主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11卷〔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2〕李桂林,叶林.当代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J〕.江淮论坛,2003,(4).
〔13〕张卫平.在法规范、理论与应用之间〔A〕.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5辑〔C〕.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14〕〔16〕魏建国.法学研究的实践化与本土化转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所开放出来的学理更新〔J〕.社会科学辑刊,2013,(3).
〔15〕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高校将与用人部门共建100多个培养基地〔N〕.中国教育报,2012-05-28.
〔17〕龚廷泰.“十一五”本科“质量工程”建设的检视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J〕.南京师大学报,2012,(5).
〔18〕冀祥德.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J〕.法学论坛,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