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及其中国化的普适性问题

2013-04-10 13:17蒋南平崔祥龙
社会科学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普适性初级阶段公有制

蒋南平 崔祥龙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特殊性及普适性的理论分歧

到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是否只有特殊性,而没有普适性,长期以来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着较大分歧。

其一,某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没有注重微观经济研究,只关注总体经济性质的研究,因此没有普适性。他们认为,对社会科学的分析必须要有微观基础,仅仅进行宏观分析是不行的,这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原则。而且他们坚信,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宏观揭示必须获得来自个人层次作用机制所提供的理论支持。〔1〕

其二,某些学者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揭示的特殊规律误认为一般规律,或者夸大这些规律的普遍性,例如,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资本是中性的,只是作为生产社会化的一个要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集中反映在《资本论》中的资本主义是社会化大生产及商品经济的一般情况,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的同时,也阐明了社会化大生产及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规律。由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运行规律也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规律,故这些规律也同样适合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这样,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规律就有了一般性及普适性,而与社会制度及社会属性无关。因此,马克思的《资本论》应该看作《商品经济论》或《市场经济论》。

其三,一些学者对商品生产及市场经济存在认识误区,扩大其普适性。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市场经济只是反映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只在于如何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而不是要变革经济制度,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可以突破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将消除商品生产的论断,因此商品生产及市场经济对封建制及以后的社会经济时期均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四,一些学者对价值规律的普适性存在认识误区。这些学者认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既然社会主义的经济也可以是商品经济,进行商品生产,因此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一样,不仅在简单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会起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中价值规律也将起作用。

其五,一些学者扩大资本内涵及运用的普适性。这些经济学家认为,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是可以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用的。尽管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普遍地运用,但今天中国的现实也说明资本具有一种共性或者普适性。即资本具有“资本一般”性。

其六,一些学者扩大经济危机存在的普适性。在这些学者看来,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及私有制不能够实现资源的均衡配置,而资源的均衡配置却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中实行,这就产生了矛盾,实际上也产生了经济危机。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有经济的周期性特征。按照这些学者的观点,显然,经济危机具有普适性,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均可以发生。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特殊性与普适性辨析

上述第一种观点,割裂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具体与抽象、特殊性与普遍性或普适性的关系。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方法上及内容上都做到了具体与抽象、特殊性与普遍性或普适性的完美统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起点,首先从资本主义社会最简单的活体或细胞——商品剖析开始,分析了商品二因素的来源,奠定了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并使之成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内容,如剩余价值理论、生产价值理论、剥削理论、危机理论等等理论的基础。这些理论揭示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与社会关系。显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方法及内容,既注重研究对象的个体与个性,又注重研究对象的整体与共性,并不像这些学者所认为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没有注重微观方面的研究,只关注总体性质方面的研究,而是微观方面和宏观方面即总体方面都关注到了。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混淆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阐明的普适性与特定性的关系。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揭示的诸多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资本积累规律、社会总资本再生产规律等等,并不是社会化大生产及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只是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特有规律,故只有特定性,没有普适性,不能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在今天,这些规律可以适用于我国,并不是因为这些规律是社会化大生产及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而只是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还没建成的社会主义或“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具有这些规律所适应的广泛的经济条件而已。之所以这些学者有这样的看法,在于他们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视作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并将资本主义的历史范畴,如价值、商品、资本等看成社会化大生产及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普遍的范畴。

对于第三种观点,我们认为,尽管商品生产可以存在于若干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中,因此简单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也会经历不同的社会经济时期。市场经济作为扩大的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有其特殊的条件,如获取剩余价值,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从而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其主要方式。但我们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实际上仍然需要变革经济制度,这意味着必须进行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及产权制度改革。我国改革以来搞商品生产,搞市场经济,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只是突破了前苏联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并未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及社会主义理论予以突破。因此,不能滥用商品生产及市场经济的普遍性。

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在简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的主要部分仍是自然经济,简单商品经济只起补充作用,处于从属地位,价值规律的作用不明显,因为它难以成为影响社会的社会规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普遍化,劳动也成为商品,这就使价值增值成为可能。而在市场供求及资源等条件约束下,价格往往偏离价值,这恰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这时,价值规律在全社会真正起作用,从而对社会经济产生调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化的劳动力仍然要采取商品的形式,生产资料还要作为资本,劳动与所有权也有一定程度的分离,由于这种社会不是“够格”的、属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因此,价值规律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律,当然也就不是一条具有普适性的规律。可以说,价值规律只有特定性,只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才出现的规律。正如马克思认为的那样,价值规律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发展的。恩格斯也认为,价值规律不仅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而且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也即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规律。〔2〕

第五种观点也不妥。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资本不是物,不是商品货币或生产要素,而是一种具有历史规定性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物才表现为资本。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只要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生产要素等物质条件就会采取资本的形式,并不是资本在任何经济社会中都会采取同样的“资本一般”的形式。

对于第六种观点我们也不能同意。资源的均衡配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由社会统一组织及计划调节实现的,如果没有达到均衡配置,原因在于社会统一组织方面及计划调节方面出了问题,而不是生产方式方面的原因。但经济危机的出现,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基本矛盾的结果。以生产相对过剩为标志的经济危机,必须通过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解决。当然,市场经济条件下,均衡配置也可以由市场机制及平均利润率的调节作用来实现,可以由商品货币形式的本身来造成,但不能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为内在矛盾的存在而形成的经济危机相提并论。对于解决不同的经济危机的思路,西斯蒙第很关注,“在西斯蒙第看来,危机并不像李嘉图所认为的那样是偶然的,而是内在矛盾的广泛的定期的根本爆发”。〔3〕马克思认为,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直接剥削的条件和实现这种剥削的条件,不是一回事”。〔4〕显然,经济危机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定性,不具有任何经济类型或生产方式的普适性。

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普适性探索

显然,针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进程中就我们所取得的许多理论成果及实践成果是否具有普适性进行讨论,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问题。如果这些成果只有特定性,则说明这些成果只能来自中国用于中国;如果这些成果具有普适性,则这些成果不仅具有中国意义,而且具有世界意义,即是说,完全可以用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故而能够为世界各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所用。不少学者认为,既然我们在中国改革实践中取得的理论成果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那么,就必须解决这些理论成果是否具有普适性的问题。如果没有普适性,只有特定性,说明我们取得的这些成果只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所取得且只能运用于中国的成果,而不能说明我们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因此,我们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过程中取得的理论及实践成果,应该通过普适性与特定性的判定,考察哪些成果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此为我们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供一个参考标准。据此,我们以下列理论成果为例进行剖析。

1.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回顾历史,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进程中,我们走了不少弯路。新中国成立之后,确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进行了“一化三改造”,于是许多人认为我们进入了社会主义甚至认为可以在短时间内“赶英超美”。这时实行计划经济,尽管在初期取得了不少的成果,然而后来事实证明计划经济并不适合当时中国的现实国情。经过拨乱反正的反思,我们认识到这是由于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判断发生了偏差,因此,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这个理论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突破,因为它既澄清了过去我们对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误区,又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奠定了国情基础。中共十三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涵作了清晰的界定,“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和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5〕显然,这个阶段是只在中国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经历的阶段。因为我国经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指的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或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不是在世界发达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的初级阶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有完全意义的社会主义,即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有学者认为,中国以及其他“东方社会”及落后国家都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不必经历资本主义社会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力图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普适性,可以适用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社会”及落后国家,但是从中共十三大所阐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涵以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关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内涵来看,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定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理论”,具有特定性。如像马克思曾经强调过俄国公社具有特殊性,尽管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发展,但不意味可以直接转变为社会主义制度一样。

2.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概括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有的经济学家眼中,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突破了社会主义实行单一公有制的理论,具有普适性。推而广之,任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都可以突破单一公有制,从而实行多种所有制。实际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也只有特定性,并没有普适性。这是因为:其一,这个理论本身就是由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状况所决定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只具有特定性,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发展不平衡,只是中国特有的,并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所必经的社会阶段,不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也不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当然,在这个阶段形成的基本经济制度,必然只有特定性。其二,公有制在不同经济社会可以存在,但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完成社会主义之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才有普适性。正如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一开始就是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一样,公有制也是五花八门、形形色色,如有原始公有制、小生产公有制、集体公有制,国家公有制等。过去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将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但这种概括是不确切的。因为这种概括意味着公有制天然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没有区别公有制的实现范围及实现程度;仅注意到公有制在生产资料归属方面的属性,而没有顾及生产资料与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结合起来;没有区分不同性质的公有制,特别是没有区分低级形态的公有制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指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没有说明实行公有制的直接生产目的是什么等等。改革开放之后,不少经济学家认为,计划经济已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这样就只剩下公有制及按劳分配这两个特征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实际上,当前我国的公有制是低级形态的,不可能产生完全的按劳分配,也不可能产生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形式,只有到了建成马克思所指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之后,才能真正形成高级形态的公有制,形成完全的、真正的按劳分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不具有普适性。其三,公有制与私有制及其他所有制的并存,只能说明我国当前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不具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经济制度的共性,因而具有特定性。就我国初级阶段的现状而言,存在包括公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这是我国达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必经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多种所有制并存是不可避免的,急于过渡到单一公有制也是超阶段以致不可能的。尽管我们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对原有所有制关系进行改革,确立了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但这并非突破了或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而只是突破了过去传统的认识及做法,并没有实现或达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有制理论中的公有制,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只有特定性。

3.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理论

这个理论一般被概括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但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个理论在实际做法上是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不少人还继而将这个理论解读为市场经济中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理论。这样一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理论,似乎成为实行市场经济国家通用的、具有普适性意义的理论。这也是一个理论认识上的误区。其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理论是中国特殊国情下,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的所有制关系所决定的,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所有制关系都只有特定意义,因而其分配制度理论也只有特定意义。其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揭示的按劳分配原理具有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普遍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整个社会的按劳分配,适用于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而不适用于其他社会经济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按劳分配的范围只能是局部的,不可能在全社会实行,因而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指的那种全社会的按劳分配。其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着重阐明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实际上这些并存的分配形式往往与按劳分配形式是对立的,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市场经济中,人们的收入报酬即便是劳动所得,也不一定是按劳分配的结果,现实的分配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普遍意义下的按劳分配是有重大区别的,因此不能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收入或劳动所得认为是按劳分配,更不能将现实的分配状况看成社会主义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按劳分配。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及相应的分配制度理论只有特定性,没有普适性。

四、普适性对于任何国家都是一项重要标准

综上,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进程中,涉及三个方面内容层次。其一是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运用于中国的具体实践,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像毛泽东所说,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其二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基础上,通过我们的进一步探索,形成新的理论及实践成果;其三是根据中国及世界新的时代要求、新的发展状况,得到全新的理论成果及实践成果。第一个方面着重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运用,第二个方面及第三个方面着重于创新。这三个方面都可能形成理论与实践成果,但不是每一项成果都具有普适性,也不是每一项成果都创新或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可以这样认为,只有被实践证明正确、且能够普遍运用于世界各国、具有普适性意义的理论,才能认为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如果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进程中形成的理论及实践成果只有特定性,则只能说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具体实际中运用得好,结合得好,但这些成果只能适用于中国;其他国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本土化过程中,如果其理论及实践成果同样有这些情况,也说明这些成果只有特定性,只适合这些国家本身。当然,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进程中获得的一些成果可能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说到的,但可能这些成果同样只有特定性,实际上可以包含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特殊原理之中。当然,如果形成了普适性的成果,也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以,任何国家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本土化过程中形成的理论及实践成果是否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具有普适性是一项重要的标准。

〔1〕莱文.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什么是今天的马克思主义者〔M〕.鲁克俭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5-49.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877-878.

〔3〕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5.

〔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70-272.

〔5〕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Z〕.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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