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化建设的“变与不变”*

2013-04-10 10:16张启江王俊波
时代法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法律

张启江,王俊波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0)

一个半世纪以来,尤其是近三十年以降,多方位深层次的国内改革与多向度立体式的对外开放的发展之路,无论是从社会发展变化的频率,还是思想观念层面变化的深度与广度而言,绝非世界其他民族可比。因此,检察文化建设必然面对因此成就的一幅“近代、现代与后现代共时性存在,西方与东方”双向冲击的极具包容性的中国图景,直面因此而形成的“多样多变多元”的物质文化、制度样式与思想文化意识。那么,如何在“多样多变”之中发现“不变”的“思想文化酵母”,在“多元”之下坚持“一元”的“精神元素”,并进而恰当处理“多变”与“不变”以及“多元”与“一元”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或许才是我们构建有中国主体性与内涵的检察文化应该坚持的应有之道。

一、检察文化:多变与不变、多元及其一元

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推力之一。它是我国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①参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从广义上而言,检察文化包含了“检察物质文化、检察精神文化以及检察制度文化”三要素。它往往具有民族性与地域性。但并不因此而具有封闭性与收敛性,相反,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加之其与中国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共时性叠加,由此,检察文化建设所面对的“多变”的社会客观情景以及“多元”的思想文化格局已经铸就:近代、现代的中国以及西方的现代及其后现代,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

因此,在检察文化建设的进程中,无论是构筑精神心理层面上的检察精神文化,还是建构理性范畴的检察制度文化以及形式层面的检察物质文化建设,必然也将在“多元多样多变”之中寻觅一种“不变与同一”的中国元素,如此,也才能既放眼世界,也不失去自己的主体规定性。

二、检察物质文化:“流变”之中的“不变”

检察文化承载的是我们对检察事业发展的期待与希望。那么,如何表达我们内心的期望,传递检察机关角色内涵与功能定位等信息。除了通过思想意识层面或者制度形式之外,通过构造相关的器物及其相关元素的匹配等客观物质化的载体,同样不容忽视。

历史已经证明人类不但只是将自身对这个世界的体悟以及对某一价值的追求借助“文化形式”寄托在自然物之上,尤其是通过自身劳动所构造之物的结构、颜色、形状、线条等形式元素,恰当地融进这种体悟与追求,经由形而下的物质形式来表达形而上的价值期待。在此意义上,检察物质文化则是通过与行使检察职权行为所凭借的相关器物结构、形状与色彩、符号标识、物品陈设以及行为礼仪等客观化的形式来表达我们对检察院的职权特性、形象塑造以及工作目标的价值期待和追求。这是检察文化的客观的物质表达方式。

形式服务于内容,无须讳言;而内容必然通过形式表达,并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样毋庸置疑。我们通过宪法将“国家法律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以及神圣、公平、公正、正义”等功能与角色赋予检察机关,必然借助合理的载体来体现。其中,检察院建筑的设计方案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

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建筑即文化,它是展示文化并洞见其内容差异的窗口,更是思想交流并影响思想的特定场所。鸟瞰古今中外的检察院建筑历史,我们不仅从中领略到了形态各异的建筑样式,更为重要的是发现了其中亘古不变的内容——具有地域性和民族内涵的法律文化元素。

在西方,由于宗教文化的熏陶与影响,因而,其古代的检察院建筑在外观上往往与教堂极为相似,甚至就是一座教堂。其建筑整体形象多为尖拱式的,即外部多采用线条轻快的尖拱卷、整体建筑笔直向上、塔尖直指苍穹;而内部空间则极为高大空旷,使人油然而生天国崇高,想摆脱尘世一切重负的感觉②西方传统建筑风格——美术辅读[DB/OL].[2012-06-17].http://focus.lwcj.com/SceneFiles/SceneFiles081012008_all.htm.,强烈地透露出一股神秘、神圣的宗教气息。文艺复兴以后,西方经过理性与人文主义的洗礼,在检察院建筑上往往以严密的几何形态和简洁的立面形式表现现代法治文明对法律建筑的理解③马坷.我国中小型检察院建筑设计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8.。其中,大陆法系则是利用检察建筑整体轮廓分明的中轴对称的布局以及宏大的外立面,表达着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统一、严肃的法律文化元素;而英美法系,遵循判例的法律文化则是将其“由陪审团多数决的民主与自由的元素”的内涵体现的淋漓尽致,即建筑整体的非对称性、相对较为低矮的入口、较为个性化的设计,展现的是一种自由开放品格,而严格对称、高大威严的气息少了几分。

在古代中国,法自君出的法律文化深刻的影响着具有检察职能机构的工作场所的建筑样式。为维护此种金子塔式的权力结构谱系与严格的中央集权式的权力秩序。在建筑元素上,往往采用的是在门口摆放一对面目狰狞威风凛凛的狮子、树立粗大立柱并放置一面硕大“喊冤鼓”等形式要素,强烈地营造出一股盛气凌人、心生畏惧的肃杀气氛,让人心里顿生恐惧与疏远感,凸显着“衙门式”自我封闭、令人敬而远之的气息。但是,随着近现代以来,对西方法治思想与检察制度的借鉴与吸收,检察院建筑的风格也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经历了一个从封闭到开放并注入亲民内涵要素的过程。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检察院“公平、公正、正义、廉洁”的形象与内涵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法律实施”成为了国家与人民的共同期待与寄托。因此,这种内涵在检察院建筑设计上得到了展现。

第一,从检察院建筑的整体上而言,为了突出检察工作的统一、权威与神圣性,往往在建筑外立面与平面上,采用均衡对称高大雄伟的建筑设计模式,以示法律监督的庄严与肃穆。而此种建筑设计元素的运用则是借鉴吸取了西方检察建筑的相关特征,尤其是前苏联对于检察机构的功能定位与角色期待。

第二,从检察院的外立面装饰材料与颜色来看,也有采用透明玻璃或金属材料的情况,但占据主流的仍然是具有整体感极强的材料(如颜色单一的墨绿色或灰色大理石),借此来表达的庄严与肃穆的法律文化情结,追求的是检察院建筑“理所当然、与生俱来”的整体秩序感,这完全契合检察院组织体系当中的“上下一体、上令下从”以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法律文化品性。

第三,在检察院建筑入口的设计元素选择上,可以说是用西方现代科技的形式体现着东方古老的内容。一如前述,在古代,我们往往在建筑的入口处采用“面目狰狞的狮子、颜色深沉的立柱以及硕大的喊冤鼓”等形式展现着强烈的威严与肃杀气氛,盛气凌人,让人产生距离感。而现在,在检察院建筑入口处,仍然可见严格对称的巨大的中式立柱、被最大限度抬高的深灰色的台阶、体形庞大圆目怒睁的石狮等景象,显然,这些元素的组合无不体现出威严的气息。

可见,在检察院建筑上,无论是外立面、还是相关设计元素的选择上,我们虽借鉴并运用了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诸多的现代检察建筑形式要素,但是,却始终保留着自身固有的法律文化意识与情结:对检察机关“秩序、庄严、整体、权威”内涵的追求与寄托,在形式“流变”之中仍可窥见其中“不变”的内容。

三、检察制度文化:“多样”之中的“同一”

检察制度,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则是将分散的检察物质文化与检查精神文化元素有组织、有结构的表达在规范的制度之中,来结构化、规范化精神文化,并在客观上来诱导、默许、鼓励精神文化,使精神文化的发展体制化、具体化,或者借制度力量推进,弘扬、发展、创新精神文化④谢晖.法律文化:沟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桥梁[DB/OL].[2012-06-15].http://www.dffy.com/faxuejieti/xuezhe/201111/26422.html.。构建架通检察物质文化与检察精神文化两者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对此,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的相互激荡,多方位的呈现着检察制度文化中的“多样化”与“同一性”之间的冲击与融合。

几千年的国家治式之德治传统,并未为当下的法治建设储备合理地法律文化元素。因此,在检察制度的思想渊源与现代检察制度上,从西方法治文明中移植甚至是嫁接从一种可能渐趋成为一种必然与必须的命题。于此,择其一二述之。

(一)政治架构与传统元素:前苏联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与本土化的御史文化元素制度的融合

因为历史境遇所铸就的相似的意识形态与政权内涵,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倾向于移植前苏联相关检察制度则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所以在“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与领导机制”等制度上将前苏联作为供体,进行嫁接。比如1954年《宪法》与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院定性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并确立了检察系统实行垂直的领导体制等,然而,当时如此规定,却也并非照搬照抄,而是结合自身的文化传统进行了本土化的糅合与改造,即对浓缩了古代中央集权主义与泛政治化倾向的御史制度进行改造。成果之一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不仅是各项检察制度的内在逻辑,更是国家机构的工作原则。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这完全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治式之下的制衡,而是中国式的整体大局观念下的协调思维。在此之下构建的检察委员会机制,可谓中国式创新。

(二)检察院的职权配置制度内核:一体化优于专业化5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五项重要职权之一。而这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借鉴、总结与消化各国检察制度文化的历史进程。

作为现代检察制度发祥地的法国,“国王的代理人”的思想酵母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发酵出了检察职权的现代内涵——国家公诉人身份。我们吸收了其精神,但却并没有依照其三权分立制度下来配置检察机关的职权运行机制。而是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通过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国家专门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并将其与人民法院机关并列,共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构筑的完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权谱系。

可见,在检察院的职权制度上,我们虽然吸收借鉴了西方以及前苏联的制度,但却是在对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的监督原理的传承并创新的基础上完成的⑥何勤华.人民检察制度是中国人民在法治领域的伟大创举[N].检察日报,2011-10-13(1).,尤其是注入了中国社会主义元素——“政法委统筹协调、公检法分工协作”的检察权配置模式。

改革开放以降,通过移植,从实体制度到程序设计,我们已构建了一整套现代的检察制度体系与规则。如辩诉交易、米兰达规则、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对抗式审判方式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其实是一种典型功利主义思维。其内在逻辑是:物质成功等同于制度优越与先进。不然,在检察制度上,为什么我们言必称英美,而不是去探究同样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印度或巴基斯坦的相关制度呢⑦汪海燕.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49.?那么是否是会出现“逾淮成枳”的现象,仍然需要实践的检验。

文化是制度的土壤。因此,在面对“多样化”的检察制度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彰显并切合自身主体性的“同一性元素”。客观而言,新中国移植的前苏联检察制度,除了相似的思想意识形态与政权属性之外,实际上是暗合了我国古代御史制度“可控下的监督”的模式。这也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新中国的延续⑧唐永春.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J].法学研究,2002,(2):154.。因为我们始终对检察机关怀着一个情结,一种价值寄托:国家统一法律秩序的维护与法律实施监督。而这种情结与寄托虽然不可避免的经受着他域法律文化元素的影响,但是,这仅仅只是一种外界的影响,而不能撼动内心的坚定。此种坚定就是检察制度与文化情感以及当下社会政治现实之间内在的同一性关联,最终目的则是借此来彰显检察制度对国家与社会秩序的整合能量。“关联与整合”表现的最为透彻的则是“人民检察院”的称谓,体现的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架构的宪政体制所具有的特殊内涵与价值意蕴。因此,在国家机关谱系中,检察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并列的一个独立机关,体现的是人民乃国家主人的政治体制实质,所以,检察院并不是如西方检察机构那般处于被动的行使职权,而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可以“上山下乡,进驻田间地头,深入企业内部”,也才有当下能动司法的理念,以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检察职权规定性。

四、检察精神文化:“多元”之中的“主流”

检察精神文化,一般意义上而言,它是检察文化的抽象表达,而实质上却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占据主流与主导地位的思想意识在检察文化中的具体化,所以它在检察文化系统当中处于“上层建筑”的地位,属于检察文化的“思想意识形态”。具体体现为国家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职业道德、职业信仰、职业操守等,它不是检察物质文化以及检察制度文化的伴随现象,相反却是两者意义表达的中介。

检察精神文化作为思想意识范畴,较检察物质文化与检察制度文化而言,其萌芽、发展与成熟更与当下的中国社会多重转型和叠加的特殊阶段密不可分。

历经一个半世纪急剧的社会转型与发展,当下在思想文化层面上已然形成了三大主流: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西方文化,奠定了思想意识形态多样化的格局⑨樊浩等.中国大众意识形态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76-78.。而检察精神文化作为检察文化中的“上层建筑”,必然也必须在多样化之中确立“主流”作为自身的核心指导思想与理念,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为我国检察文化建设事业获取社会公众以及检察职业共同体的高度认同感进行论证和辩护的功能,也才能展现出自身对检察业务的价值整合功能,并形成共识、凝集力量。

首先,在传统文化思想孕育下的法律文化,体现的是古代中央集权主义与泛政治化倾向,维护的是封建皇权核心利益,因此,其虽然可以成为检察精神文化多样化的思想意识形态格局中的备选项之一,而且以一种潜意识的方式体现在我们的行为惯性之中,并以隐性的形式促使我们将思考、解决问题的思维在道德的延长线上无限延伸,但是,却与现代意义的检察精神文化背道而驰。

其次,西方文化只是展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典型样式,但并没有穷尽发展的全部可能性路径,并成为唯一的样本和进路。而且文化自身就是一个具有深厚地域性内涵的范畴,除了曾经的“文化殖民”方式之外,其根本不在可以移植和嫁接的范围之内。即使是西方法律文化中比如法治、公平、正义、司法独立以及法律职业化等概念,但当直面社会现实时,其符号化的意义仍然大于实质意义。如将西方文化作为为检察文化的“上层建筑”,那么,我们的检察文化建设的将是一块“文化上的殖民地”。

那么,检察文化的“上层建筑”是什么,该如何构建?对此,我们必须回归自身,回归现实。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在与不断涌进的西方思潮、国内广泛存在的深厚的封建主义思想,以及根深蒂固的“左”的传统社会主义思想相互交锋和激荡中不断完善的⑩樊浩等.中国大众意识形态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76-78.,经过中国近现代历史血与火的洗礼,成为了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诞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那么,在构建检察精神文化的进程中,如何融入、体现并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涵,则是在多样化的思想意识形态格局中坚守“主流”并体现中国主体性元素和内涵的首要之举。

承担此举的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是一个汇聚多样化的法律文化元素,凸显主流思想意识形态要素的、具有空前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理论体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构建检察文化“上层建筑”——检察精神文化的“建筑材料”。不仅蕴含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明内涵,而且彰显出中国主体性元素。

具体而言,依法治国,在中国已蜕变为既不同于英美也与德法殊异的而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法治建设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这完全切合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追求;而公平正义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则是革命遗产在司法价值与思维方式上的体现,由此“能动司法”理念导向下的检察院“为民上山下乡的奔走”便获得了合法性甚至是合理性证成;服务大局,当下的大局就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维护安定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也是“稳定压倒一切”的真实内涵所在。同时,这也对接了中国法律文化元素——集体主义思想情结。尤其是重要的是,检察精神文化作为引领检察文化建设的思想与理念,在面对多样化的思想意识形态时,需要一个主流价值观的导入者与引导者,对此,历史与现实已经做出了诠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是检察精神文化建设的价值观引导者。

可见,与检察物质文化以及检察制度文化一样,检察精神文化同样需要面对因社会转型以及改革开发所成就的“思想多元”的现实,也同样需要在此之中坚守“主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五、余论

与其说检察文化建设面对的是“物质、制度以及思想”等方面“多样多元多变”的格局,还不如说是一种困境。而“文化却是为人类生命过程提供解释系统,帮助他们对付生存困境的一种努力”[11][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赵一凡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24.。

因此,努力消解困境则成为检察文化建设的必然性命题,而如何在化解困境过程中建构切合自身的检察文化则是衡量努力成功与否的重要尺度。因此,在“多样多元多变”的境遇之中,基于国情发酵“不变”的“思想文化酵母”,借鉴吸收西方现代检察文化;坚守“一元”的“精神元素”,不断注入社会主义元素,并进而恰当处理“多变”与“不变”以及“多元”与“一元”之间的辩证关系,则是当下中国检察文化建设的必然之“道”。只有在此“道”之上,才能坚守着社会主义检察文化建设的方向,也才能发挥检察文化应有的价值整合与导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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