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鑫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在法社会学所研究的诸多社会问题中,社会控制问题始终占有重要且特殊的位置。尽管学者们对社会控制的理解不同〔1〕如19世纪末的学者将其理解为社会所具有的温和的自我管理的能力,20世纪30年代的学者将其理解为个人通过考虑他人的期望而改变自身行为的能力,二战之后的学者将其理解为通过社会制度所实现的具有更强抑制性的、强制性的控制形式,更之后的学者则将其理解为一种限定并应对犯罪与越轨行为的机制与制度。参见[美]马修·戴弗雷姆.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24 -227.,但是它始终与人、行为、社会制度与秩序等主题词密切联系,而对上述主题词相互关系及相关性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解释就构成了有关社会控制问题的不同理论观点。从社会控制的各种理论观点看,社会本身的复杂性是研究社会控制问题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的因素。因为现有研究早已表明相同的社会控制机制和手段,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而相同的行为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评价,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谱诺指出的,违规行为可能并不取决于行为本身,而是取决于社会环境,取决于时间的变化,也取决于行为人和把该行为称为违规行为的人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2〕[美]戴维·波谱诺.社会学[M].刘云德,王戈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439-441.。戴维·波谱诺对违规行为的理解是很有启发的。他让我们不要仅仅从行为本身去寻找行为的意义和价值,而应当更多地去关注那些与行为相关的空间、时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可惜的是,目前国内法学界这方面的优秀成果并不多见,罗刚〔3〕罗刚,男,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副主编,法学博士。教授的《云南边境民族地区非法移民问题及其治理研究——以河口瑶族自治县为例》一书则属于例外。罗刚教授立足国际法学的视野,长期关注云南边境地区法律问题的研究,他对云南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非常熟悉,对这一特定区域相关法律问题有深刻的理解。该书就是对其近几年研究的良好总结。
罗刚教授的著作最大贡献是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国家制度边缘地带的社会控制如何实现。这是我国大部分边疆边境民族地区都共同面对的问题,只是以往的研究很少关注。根据我对中文文献的检索,对该问题的系统研究,该书是第一本。
依据罗刚教授的分析,制度边缘地带的社会控制问题的特殊性在于,由于边疆边境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人口的异常复杂性,由于这一地区属于我国和周边国家正式制度的最末端,因此,社会控制的实现很难建构在强有力的国家权力和强制力的基础上。不同国家法律所代表的来自不同国家的社会控制方式,以及不同社会规范所代表的不同的社会化的社会控制方式相互交织在一起,既呈现出良性互动的关系,也呈现出非良性互动的关系。各种社会控制方式相互损耗,甚至相互伤害的情况经常发生。在这一特殊的国家制度的边缘地带,如何实现对诸如非法移民等违法行为的控制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该书将云南边境民族地区非法移民的成因归结为四点:第一,边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第二,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宽松的边境管理;第三,移民成本和移民风险较低;第四,周边国家的不合作政策和法律〔4〕罗刚.云南边境民族地区非法移民问题及其治理研究——以河口瑶族自治县为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97-109.。这些成因既包括社会因素,也包括自然因素;既包括国内因素,也包括国际因素;既包括经济社会因素,也包括政治法律因素。各种复杂因素的相互交织,使问题变得异常复杂。这使非法移民问题的解决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综合性地解决。
可能正是基于这一点,罗刚教授特别强调在非法移民的治理上,我们既不能学习美国那种通过修建铁丝网来阻止非法移民的方式,也不能简单照搬欧洲国家的做法,通过相互合作,逐步取消共同边界的检查〔5〕1985年部分欧洲国家签订了《关于逐步取消共同边界检查协定》,简称《申根协定》。。毕竟中国和周边国家的关系与欧洲各国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罗刚教授的研究告诉我们,像边疆边境民族地区这类特殊的制度边缘地区的社会控制不但需要国家正式制度以及各种社会化的社会控制方式的介入,而且更需要相关国家正式制度的共同介入和协调一致。“多元一体”的社会控制体系在他的著作中因此不但具有了国内法意义,而且也具有了国际法意义〔6〕二者的区别在于,作为仅仅具有国内法意义的“多元一体”的社会控制体系,其中的“一体”是指一国之内所有社会控制方式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体系,而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多元一体”的社会控制体系,其中的一体则是指某一特定的国际空间内(如欧洲申根国家之间)所有社会控制方式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体系。。
罗刚教授对非法移民的研究是从法条分析出发的,如他认为“非法移民是指非法入境或合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在我国境内三个月以上或能够确定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7〕罗刚.云南边境民族地区非法移民问题及其治理研究——以河口瑶族自治县为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1.51.95.在他对非法移民的理解中,违反法律或者不合法是重要标志,而这里的“法律”则是指国家法律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等等〔8〕罗刚.云南边境民族地区非法移民问题及其治理研究——以河口瑶族自治县为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1.51.95.。但是,从论证上看,罗刚教授的分析并没有拘泥于法条分析,而是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这使他的研究具有了很强的针对性。
依据法律的一般逻辑,一个人之所以在行为后,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更因为行为人在能够意识或者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的时候,还选择作出该行为。用法学的语言讲,就是人的主观因素应当与外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9〕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8.。但是,罗刚教授的分析则证明,在云南边境民族地区,人们对非法移民行为的性质与社会危害性并没有明确的认识。相反,谋生的压力、相同的民族特性与宗教信仰等文化因素还在不断促使非法移民的行为合理化。对此,罗刚教授是非常担忧的,他指出:“非法移民是对尊重现代民族国家主权和公民认同的反动,无论是非法移民者本人还是其行为,都侵犯了现代民族国家的主权,放弃或淡化了对其公民身份的认同。”〔10〕罗刚.云南边境民族地区非法移民问题及其治理研究——以河口瑶族自治县为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1.51.95.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什么因素促使非法移民者放弃自己的公民身份,甚至无视现代民族国家主权?除了上文所提及的罗刚教授指出的四点原因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罗刚教授在书中并没有更多的论及。但是书中大量的实证资料证明,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法律的逻辑与生活的逻辑存在严重的矛盾。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之所以大量违反法律,是因为法律的要求违背了人们生活的需要,为了正常的生活不得不违反法律。如在法律看来,国境线的划分是必要的,明确的,但是,当地人的民族分布、亲属关系、田地、猎场和宗教信仰是不会因为国境线的划分而相互分离的。在法律看来,随意穿越国境,甚至构成非法移民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当地人则视其为千百年来最普通的生活方式而已。在实践中,老百姓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会为了满足法律的需要去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样,国家在很多时候也不会为了满足老百姓的需要改变自己,相反为了满足管理的需要,他们更愿意打乱老百姓长久以来所形成的生活方式,这可能是造成非法移民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
正如法社会学的研究所指出的,一个行为是否违规并不一定取决于这一行为是否和大多数人的行为相比“不寻常”,也并不一定取决于这一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出现病态或机能失调。一个行为被确定为越轨行为可能是因为这个行为“在规范性立场上被视作不合要求的任何行为,即不该发生的任何行为”。〔11〕[美]唐纳德·布莱克.正义的纯粹社会学[M].徐昕,田璐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5.看待行为的立场不同结论可能就会有所不同,如从国家维护主权和对边境管理的角度看不合要求,不该发生的行为,在当地人看来可能是合符要求,应当发生的事情。罗刚教授所研究的非法移民行为有很多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
这一点的意义在于,我们在着力解决边疆边境非法移民问题的时候,应当兼顾法律的逻辑与社会生活的逻辑,只有这样才不至于造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伤害。从这个角度看,我赞同罗刚教授所主张的“有边严防”与“适当变通”相结合的模式选择。遗憾的是,在书中罗刚教授在这方面讨论的不多。尽管在书的结论部分他提出了建构中国非法移民治理机制的诸多建议,但他的阐述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国家正式制度谈的,他忽视了社会非正式制度在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因为,边疆民族地区长期的研究经验告诉我,在这类国家制度的边缘地带仅仅依靠国家的力量是无法完成对社会的有效治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