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执行DSB裁决实践立场及策略研究*

2013-10-14 02:12:54左安磊
时代法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专家组争端案件

左安磊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新加坡 259776)

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目前国际社会唯一活跃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际法治体系,被WTO前总干事迈克·穆尔(Michael Kenneth Moore)称为“WTO皇冠上的明珠”。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案件执行程序及效果是世贸组织的重要程序保障和争端双方实质利益的关切点。

虽然WTO和很多国家并没有明确承认,但事实上,DSB裁决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可选择性的、部分性的。美国和欧盟的实践损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顺畅运行,但这是DSB创始之初就存在的弊病和漏洞,也是国际贸易交往中“实力导向”不能向“规则导向”全面进化的遗留。中国应当充分意识到并利用这一点,在现有全球经济背景下适当调整原有理念及策略,实现更好的回报。

本文从对欧盟执行DSB裁决实践做法的具体分析总结欧盟的实践和技巧,以寻找一种可供中国学习和借鉴的新思路、新策略。

一、欧盟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概述

截止至2012年9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成员方提起的争端案件447件。其中就申诉、被诉及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数量计,美国、欧盟以绝对的优势领先于其他国家。具体情况及数字如下表所示:

表1 美国及欧盟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件数量/比例一览表〔1〕本文所有数据均以世界贸易组织官网截止至2012年9月10日的最新数据为准。See WTO Website,[2013-02-20].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_e.htm,last visited on 10th February 2013.

就欧盟提起的87件申诉、接受的72件被诉案件而言,相应具体的被诉方和申诉方如下表所示:

表2 被欧盟申诉、向欧盟申诉案件前五名成员方及中国数量/比例一览表〔2〕See WTO Website,[2013 -02 -20].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maps_e.htm?country_selected=EEC&sense=r,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maps_e.htm?country_selected=EEC&sense=c.

〔3〕泰国及阿根廷并列第五位,均为4件案件。但下文“前五名共计”中为考察前五名之数量级比重,仅将一国之数量纳入计算。

〔4〕中国对欧盟进行的被诉与申诉案件数量分别并列排名第五位(6件)、第十三位(2件),无论同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相比,数量并不突出。

由以上两表可见,欧盟是仅次于美国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活跃参与方,72件被诉案件使得欧盟如何具体执行DSB裁决问题有了充分的实践行动基础性和理论研究必要性。欧盟极具特殊性的成员方地位也使得争端解决和裁决执行更具复杂性,需要我们深入研讨。

从被欧盟申诉、向欧盟申诉案件数量来看,美国、加拿大、印度、阿根廷是主要的国家,前五名成员方涉及的案件数量占据绝大部分。这些充分显示出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是大国贸易较量和法律战争的舞台。

二、欧盟被诉案件执行现状之分类考察

按照WTO官网对案件现有状态的分类标准,欧盟被诉的72件案件所处状态分类数量、比例以及WTO全部数量、比例如下表所示:

表3 欧盟被诉案件及WTO全部案件所处状态分类数量/比例一览表〔5〕See WTO Website,Current status of disputes,[2013 - 02 -20].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current_status_e.htm.

可见,欧盟涉及到执行的DSB裁决案件只可能为8-16类的案件,有26件争端案件。下面对以上列表中的主要种类进行分析。

(一)第1类“完成磋商,尚未成立专家组”争端案件和第2类“DSB同意成立专家组,但专家组成员未选出”争端案件

第1类所谓“完成磋商,尚未成立专家组”〔6〕Complaint requests consultations with respondent,no dispute panel established and no withdrawal or mutually agreed solution notified.See WTO Website,Current status of disputes,[2013 -02 -20].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current_status_e.htm.是指WTO争端案件依照DSB规定〔7〕Article 3.7 of the DSU;Article 4 of the DSU;Article 4.5 of the DSU;Article 4.7 of the DSU.双方进入磋商阶段、未成立专家组、未申请撤销案件且没有公告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该类案件目前共有148件,占全部案件近1/3比重;欧盟被诉案件中处于该状态的为26件,占欧盟被诉案件总数36.1%。

欧盟被诉案件处于该类状态的原因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争端自申诉方提起仍处于磋商状态,争议双方已经就争端问题达成相应协议、实质性的解决了该问题但未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或者案件效果和争端双方处理方式不明确。如“印度诉欧盟及其成员国没收运输途中学名药案”(DS408)〔8〕WTO Website,European Union and a Member State-Seizure of Generic Drugs in Transit-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by India,WT/DS408/1.(2010 -05 -19)[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IP/d/28.doc.,欧盟及印度已经就如何防止仿制药被扣押达成一份临时和解协议,包括指导欧盟边境知识产权执法的几项原则〔9〕See Government of India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Indian EU Reach an Understanding on Issue of Seizure of Indian Generic Drugs in Transit.(2011 -07 -28)[2013 -02 -20].http://pib.nic.in/newsite/erelease.aspx?relid=73554.。第二种是争端案件刚刚提交,程序刚刚从磋商阶段开始,此后可能会进入不同的阶段。例如,2012年8月17日,“阿根廷诉欧盟及其一成员(西班牙)进口生物柴油部分措施案”(DS443)〔10〕WTO Website,European Union and a Member State-Certain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Importation of Biodiesels-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by Argentina,WT/DS443/1.(2012 -08 -23)[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G/L/994.doc.。

第2类所谓“DSB同意成立专家组,但专家组成员未选出”〔11〕See WTO Website,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Training Module:Chapter 6,The process-Stages in a typical WTO dispute settlement case,6.3 The panel stage,Page 1.[2013 -02 -20].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_settlement_cbt_e/c6s3p1_e.htm.是指WTO争端案件磋商失败,已经进入到专家组阶段,DSB同意成立专家组,但专家组成员仍未选出。在案件满足“争议事项已经过磋商程序、争议措施具体以及提供足以明确争议问题的法律依据概要”要求下,设立专家组请求书即被批准,专家组成员随即按程序选出。欧盟处于该状态的案件有6件。

(二)第7类“报告通过,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第8类“报告通过,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争端案件

第7类所谓“报告通过,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12〕Appellate Body and/or panel reports adopted.Case resolved without need for respondent to take further action.是指专家组报告或/和上诉机构裁决通过,案件结束,被申诉方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相应报告或裁决。这类案件目前共有28件,占据WTO争端案件总数6.36%;欧盟被诉案件处于该状态的有3件,占欧盟被诉案件总数的4.1%。该类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争议措施已经失效或者被申诉方已经对争议规定做出修改,没有进一步行动建议的必要。如“中国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措施案”(DS405),虽然专家组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违反了WTO规则,欧盟反倾销主管机关在对华皮鞋反倾销原审调查中适用该条款是错误的,但鉴于该规定已经失效,故专家组无需提供执行建议〔13〕The Review and Definitive Regulations having expired as of 31 March 2011,the Panel concluded that there was no basis for a recommendation to“bring the[expired]measure[s]into conformity”under Article 19.1 of the DSU.With respect to Article 9(5)of the Basic AD Regulation,the Panel recommended that the European Union bring this measure into conformity with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WTO Agreements.The Panel declined to make a suggestion on how the DSB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may be implemented by the European Union.。双方协议从2012年2月22日开始的7个月19天之内欧盟完成该裁决的执行〔14〕European Union-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Agreement under article 21.3(b)of the DSU,WT/DS405/7,25 May 2012.。第二种是申诉方在所提出的争议问题上败诉。如在“美国诉欧盟某些计算机设备进口海关分类案”(DS62)以及“加拿大诉欧盟限制石棉产品进口案”(DS135)中,欧盟均胜诉〔15〕See European Communities-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Computer Equipment-AB-1998-2-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WT/DS62/AB/R.(1998 -06 -05)[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62ABR.DOC.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AB-2000-11-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WT/DS135/AB/R.(2001 -03 -12)[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135ABR.doc.。

第8类“报告通过,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16〕Appellate Body and/or panel finds the disputed trade measure(s)to be inconsistent with WTO law.Recommendation to bring the measure(s)into conformity with WTO law is adopted by the DSB.是指专家组报告或/和上诉机构裁决发现争议措施与WTO规则不相符,DSB要求使其与WTO规则一致。此类案件共有36件,占WTO争端案件总数8%;欧盟被诉案件有6件处于该状态,占欧盟被诉案件总数8.3%,分别是DS69(“巴西诉欧盟影响禽类产品进口措施案”)、DS265/DS266/DS283(“澳大利亚/巴西/泰国诉欧盟糖类出口补贴案”)、DS337(“挪威诉欧盟养殖鲑鱼反倾销措施案”)、DS397(“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

关于欧盟这6件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和执行情况,下表从时间角度做比较考察。

表4 欧盟第8类“报告通过,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案件处理及执行状况一览表

〔17〕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Certain Poultry Products-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Brazil,WT/DS69/9.(1998 -10 -23)[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69 -9.DOC.

〔18〕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Understanding between Australia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265/36.(2006-06 - 09)[2013 - 02 -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265 -36.doc.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Status Report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Addendum,WT/DS265/35/Add.1,WT/DS266/35/Add.1,WT/DS283/16/Add.1.(2006 -06 -02)[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283 -16A1.doc.

〔19〕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Anti-Dumping Measure on Farmed Salmon from Norway-Extension of Time Period under Article 21.3(b)of the DSU,WT/DS337/7.(2008 -03 -05)[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337 -7.doc.

〔20〕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欧盟对挪威养殖鲑鱼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EB/OL].(2009-04-22)[2013-02-20].http://www.cacs.gov.cn/jidian/show.aspx?articleId=53824.

〔21〕滕飞.中方凿开紧固件反倾销案突破口[N].国际商报,2012-07-10(A1、A3);滕飞.欧盟紧固件执行案漏洞越“凿”越大[N].国际商报,2012-07-17(A1、A3).

〔22〕WT/DS 397-15A3,Council Implementing Regulation(EU)No 924/2012 of 4 October 2012 amending Regulation(EC)No 91/2009 imposing a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y on imports of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4 October 2012,E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L 275,10 October 2012,p.20.

(三)第9类“被申诉方通告执行完毕,无执行一致性异议”、第10类“双方达成执行协议”争端案件

第9类“被申诉方通告执行完毕,无执行一致性异议”〔23〕The respondent has notified that it has implemented the DSB recommendation to bring the disputed measure into conformity with WTO law.No compliance proceeding initiated.是指被诉方通知DSB,相应裁决已经执行完毕,申诉方未提出任何执行一致性异议程序。其中欧盟被诉案件有11件处于第9类状态,占欧盟被诉案件总数的15.3%。该11件争端包括:DS174/DS290(“美国/澳大利亚诉欧盟农产品及食品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案”)、DS219(“巴西诉欧盟铸铁管或套件反倾销税案”)、DS246(“印度诉欧盟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条件案”)、DS269/DS286(“巴西/泰国诉欧盟冷冻无骨鸡块关税案”)、DS299(“韩国诉欧盟DRAMS芯片反补贴案”)、DS315(“美国诉欧盟特定海关事项案”)、DS375/DS376/DS377(“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诉欧盟及其成员国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待遇案”)。案件相关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表5 欧盟第9类“被申诉方通告执行完毕,无执行一致性异议”案件处理及执行状况一览表

〔24〕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 Anti-Dumping Duties on Malleable Cast Iron Tube or Pipe Fittings from Brazil-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219/13.(2004 -03 -23)[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219 -13.doc.

〔25〕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Frozen Boneless Chicken Cuts-Understanding between Brazil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Regarding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s 21 and 22 of the DSU,WT/DS269/16.(2006-07-31)[2013-02-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269 -16.doc.

〔26〕此案件WTO官网未有官方执行文件存在。

〔27〕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its Member States-Tariff Treatment of Certa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Regarding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s 21 and 22 of the DSU,WT/DS375/17.(2011-07-11)[2013 - 02 -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375 -17.doc.

第10类“双方达成执行协议”〔28〕Parties have notified an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指争端案件双方已经通知DSB,争端双方就执行裁决达成协议或谅解。其中欧盟有4件处于第10类案件,占欧盟被诉案件总数的5.6%。该4件争端分别为:DS26/DS48(“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影响肉及肉制品措施(荷尔蒙)案”)、DS231(“秘鲁诉欧盟沙丁鱼贸易标注案”)、DS301(“韩国诉欧共体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

表6 欧盟第10类“双方达成执行协议”案件处理及执行状况一览表

〔29〕此后欧盟认为其已经完全执行DSB裁决,对报复措施是否应中止提出新争端案件磋商请求,最后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

〔30〕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Trade Description of Sardines - Notification of Mutually Agreed Solution,WT/DS231/18.(2003-07 -29)[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231 -18.doc.

(四)第11-15类涉及执行情况审查及报复措施的争端案件

第11类所谓“对裁决或执行成立执行专家组”〔31〕If the parties disagree whether the respondent has implemented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either party can request a“compliance”panel under Article 21.5 of the DSU.是指对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诉方存有异议,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5条设立执行情况审查专家组。目前正处于该状态的欧盟被诉案件有1件:DS316(“美国诉欧盟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

第12、13类所谓“执行专家组未发现不一致”〔32〕Appellate Body and/or panel report under Article 21.5 adopted,no finding of non - compliance or other inconsistency.和“执行专家组发现不一致”〔33〕Appellate Body and/or panel report under Article 21.5 adopted,with findings that the respondent has not complied with the rulings.则是指执行情况专家组可能作出的两种裁决结果。以下2件欧盟被诉争端发现不一致:DS27(“美国等诉欧盟香蕉案”)、DS141(“印度诉欧共体床上用品案”)〔34〕案件名称参见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事务部编.WTO争端解决案件概要:1995-2007[M].朱榄叶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第14类所谓“申请报复”〔35〕If compliance proceedings determine that the disputed measure has not been brought into conformity with WTO law,the complaint may request permission to impose retaliation measures(“suspend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against the respondent.Furthermore,if the respondent disagrees on the level(value)or sector of retaliation,arbitration may be requested under article 22.6 or 22.7 of the DSU.This category includes both(1)disputes currently undergoing art.22.6 arbitration,and(2)disputes where a request to retaliate has been made,but arbitration has not yet started.是指执行专家组裁定执行情况存在不一致后,申诉方要求进行报复。该类既包括处于报复申请阶段的案件,也包括对报复水平及部门正在进行仲裁的争端案件。处于这一状态的欧盟被诉案件现有1件:DS291(“美国诉欧共体生物产品的批准和销售案”)。

第15类所谓“授权报复”〔36〕Appellate Body/compliance panel find DSB recommendations have not been fully implemented;authorization for complaint to suspend concession or other obligations granted.则是授权申诉方实施报复措施。目前没有任何成员方对欧盟实施贸易报复。

第11-15类执行情况审查和报复措施争端案件共计存在4件,占据欧盟被诉案件总数5.6%的比例。

表7 欧盟第11-15类执行情况审查和报复措施争端案件处理及执行状况一览表

〔37〕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Member States - 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WT/DS316/AB/R,para.709,1233.

〔38〕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Member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Union,WT/DS316/17.(2011 -12 -05)[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316 -17.doc.

〔39〕See 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Member States- 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 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by the United States -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WT/DS316/19.(2011-12-14)[2013-02-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316 -19.doc.

〔40〕See 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Member States- 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 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by the United States - Communication from the panel,WT/DS316/25.(2012-08-14)[2013-02-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316 -25.doc.

〔41〕WTO官网就该案件的所有材料中仅提及欧盟愿意执行DSB裁决,但关于执行的方式没有任何资料。

(五)第16、17类以其他途径解决的争端案件

第16类所谓“申诉方中止专家组工作”〔42〕Panel proceedings suspended under Article 12.12 of the DSU,and not resumed after 12 months.是指应起诉方请求专家组停止工作,并且因为中止12个月以上,专家组授权即告终止。DS347(“美国诉欧盟及某些成员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第二次申诉)”)即为此类型。

第17类所谓“在报告产生前申诉撤回、措施终止或双方达成协议”〔43〕Request withdrawn,measure terminated,or mutually agreed solution under Article 3.6 of the DSU notified prior to adoption of Appellate Body and/or panel reports.是指在上诉机构裁决或专家组报告做出之前,争端成员方撤回申诉、废止争议措施或达成一致协议,从而使得争端得以结束。此类案件不涉及DSB裁决执行的相关问题,故本文不对11个争端案件做出一一分析了。

三、欧盟执行DSB裁决之评述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条第1款规定成员方需要“迅速符合”(prompt compliance)〔44〕DSU,Article 21.1.DSB的建议或裁决,方式是使违反WTO规则的措施纠正为相符措施(bring measures into conformity)〔45〕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1.。然而对于某一案件的具体执行效果和评价,争端各方甚至不同专家组成员都会有不同看法,因此对于欧盟是否真正完全、有效地执行某一DSB裁决是较难的法律认定问题。本文结合被诉方向DSB提交的诸多资料中所披露的相关执行内容、申诉方随后的评价和提起的相应执行程序,相关争议措施执行结果和执行时间期限等因素加以判断,以此认定欧盟在某一案件中是属于执行、拖延或不执行裁决等种类。

欧盟被诉案件中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共有29件,而涉及到欧盟执行DSB裁决的为第8—15类的26件争端案件。根据上文所述诸多类欧盟被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个案特点,可以总结出欧盟执行世界贸易组织DSB时的三类主要对策:执行、拖延、不执行,及其基本执行做法和执行态度。

表8 欧盟执行DSB裁决情况分类一览表

〔46〕因本文行文阐述中分类标准之实际厘清难度,本类数据中包括的案例也可能已出现在第一类中,但之后做出的总结角度和总结结论也并无冲突,因此允许这种重叠现象的出现。第二类主要包括欧盟执行过程中出现拖延情况的案件,包括超过合理执行期限、进行执行审查程序的案件。具体包括:澳大利亚/巴西/泰国诉欧盟糖类出口补贴案(DS265/DS266/DS283)、挪威诉欧盟养殖鲑鱼反倾销措施案(DS337)、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美国诉欧盟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DS316)、美国等诉欧盟香蕉案(DS27)、印度诉欧共体床上用品案(DS141)、美国诉欧共体生物产品的批准和销售案(DS291)。

(一)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DSB裁决的案件

第8类案件中除DS397正在执行之外,DS69、DS265/DS266/DS283、DS337都已经通过达成执行协议、谅解备忘录或者限制争议措施的适用范围等方式加以执行,申诉方对于执行效果或者方式或许有不满或批评,但之后都未提起后续执行审查程序。可见这些案件可以认定为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

第9 类案件中,DS174/DS290、DS219、DS246、DS269/DS286、DS299、DS315、DS375/DS376/DS377 基本都通过修改或删除原有条例、制定新条例的方式在合理期限内执解决了争议措施的问题,后续的争议或不满也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辅助解决,没有任何申诉方提出后续的执行审查或贸易报复等程序。

第10类案件中,DS231案争端双方在延长合理期限内达成执行方案、修改了相应的理事会条例,DS301案中欧盟未延长到期的争议措施,都可认定为“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

综上可见,欧盟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DSB裁决的案件共有17件,所占比例为65.4%。

(二)拖延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DSB裁决的案件

第8类案件中正在执行的DS397案(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中,欧盟虽然声称愿意执行DSB裁决,但执行复审程序后的信息披露完全是“走过场”,不触动原有的高额反倾销税措施。这是在合理执行期限内的拖延执行做法,中国做出大量努力,推翻欧盟关于税率的原有计算,拆穿欧盟变相拖延、变相不执行的诡计。

当然,将这一个案件直接认定为“拖延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不意味着欧盟在其他案件中不存在拖延或变相拖延的现象。实际上,在“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的种类里,欧盟存在众多拖延的行为和做法,包括在执行时间上、执行方式上以及执行内容方面都不断的以各种花样蒙混过关,试图以装饰性、表面性、过场性的措施消除、规则修改或双方协议尽可能的不执行DSB裁决中对欧盟经济利益不利的方面。

这些“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策略屡见不鲜。虽然之后在申诉方的进一步紧逼协商之后,或者在申诉方威胁诉诸执行审查程序或贸易报复程序之后,双方基本都可以在之后签订适当的执行协议等文件,满足了申诉方绝大部分申诉要求。但是就中国如何应对欧盟执行中的“迷魂拳”的角度,我们有必要将很多案件同时归类到这第二类。这些案件应当被认定为“拖延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

(三)拒绝执行或变相不执行DSB裁决的案件

第10类案件中的DS26/DS48案(“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影响肉及肉制品措施(荷尔蒙)案”),欧盟在合理期限内未执行,美国之后申请贸易报复。虽然之后通过复杂磋商及仲裁,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但欧盟最初在这一案件中的强硬立场和试图利用WTO争端解决程序大打拖延战的态度使得DSB裁决的实际效力和国际声誉蒙上了乌云。

第11类中的DS316案(“美国诉欧盟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中,尽管欧盟根据DBS裁决做出大量修改和整顿〔47〕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Member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Union,WT/DS316/17.(2011 -12 -05)[2013 -02 -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316 -17.doc.,但美国并不认为欧盟完全执行了裁决。在欧盟2011年12月1日通知DSB其已执行裁决之后仅仅8天,美方就迅速回应,指出欧盟通告的这些做法不能完全执行DSB裁决,仅就补贴就列出欧盟在13个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可见欧盟所谓的“完全执行”远远不能满足美国争端解决的预期值,而只是延续了欧盟一贯的“不痛不痒、以万变实现本质不变”的策略。欧盟表示美国如此迅速提出执行一致性审查和贸易报复申请的行为存在严重的系统性问题(serious systemic concerns)〔48〕See 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Member States- 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 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by the United States -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WT/DS316/19.(2011-12-14)[2013-02-20].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WT/DS/316 -19.doc.。鉴于执行审查专家组报告预计只能在2013年底之前附近发布,美国与欧盟之间就民用大飞机问题的国际贸易大战仅是刚刚拉开帷幕。

在第13类中的DS27(“美国等诉欧盟香蕉案”)案件中,欧盟同美国大打拖延战术,合理期限结束后的第132个月,最终解决方案才得以达成。实际上,欧盟最初为执行DSB裁决而设计的“新香蕉进口体制”以及后来欧共体农业部长理事会通过的“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第1637/98条例)都没有达到完全执行DSB裁决要求的改变原有香蕉进口制度的目的。在DS141(“印度诉欧共体床上用品案”)案件中,印度提起执行审查程序并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最终认定欧盟未完全执行DSB裁决。

第14类案件中的DS291(“美国诉欧共体生物产品的批准和销售案”)也是欧盟“拒绝执行或变相不执行”DSB裁决的案件之一。欧盟在合理执行期限延长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完全执行,美国此后申请贸易报复,双方就贸易报复程度提交仲裁。目前仲裁处于中止,双方仍就案件解决进行建设性讨论。由此可见欧盟最初的执行实际上是变相的不执行,是拖延战术的一部分。

综上,欧盟共有6件被诉案件属于“拒绝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种类,占据23.1%的比例。

(四)欧盟执行DSB裁决的立场与态度

通过以上三类案件裁决执行的分类和阐述,我们可以基本总结出欧盟在执行DSB裁决时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包括其屡试不爽的“拖延”战术以及“变相执行”策略。

1.欧盟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参与方和价值引领者,“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了绝大多数DSB裁决

欧盟作为当今国际政治与经济舞台上的重要参与方,始终以民主、法治的理念影响世界,引领国际社会的价值导向和发展趋势。从气候变化问题的碳关税问题到民主改革进程的“北非之春”,欧盟都始终秉持其固有的原则全力参与全球国际治理。

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准司法”化的以规则为导向的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裁决得到尊重和执行。而且,执行审查和贸易报复程序的存在也使得拒绝执行WTO裁决的法律空间缩小、政治空间萎缩、经济利益基础荡然无存。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贸易自由化环境得到了极大维护〔49〕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5.88.。

在所有案件中,欧盟始终明确声明愿意执行DSB裁决,并随后采取一系列行动尝试解决争端,“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了绝大多数DSB裁决。65.4%的比例虽然不能掩盖双方在某些执行措施和执行效果上仍然存在细微争议,但DSB裁决的主要制度效应和贸易秩序价值已经充分彰显,贸易保护主义以及单边贸易措施已经得到极大的限制。

2.在涉及欧盟敏感或核心议题的争端裁决时,欧盟实际采取“拒绝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的强硬立场

尽管欧盟以尊重的姿态,几乎每次都声称愿意执行DSB裁决,但是在涉及到欧盟敏感或核心议题的争端裁决执行时,欧盟实际上采取“以不变应万变”、“以万变求不变”的策略,模糊执行或变相不执行DSB裁决,拒绝改变欧盟原有的贸易制度或措施,这种强硬姿态在诸多案例中都得到了充分表现。

DS26/DS48(“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影响肉及肉制品措施”)案件中,欧盟强烈拒绝并指责WTO干涉其为保护公民健康而采取动植物检疫措施的权利,美国使用了几乎所有DSB裁决执行方法,从在合理期间内的自动执行到中止减让的贸易报复,再到威胁使用301条款,最终结果不能令美国满意。DS27(“美国等诉欧盟香蕉案”)案中,欧盟同申诉方在案件执行中以拖延、变相不执行、换汤不换药等策略维护其原有的香蕉进口制度,利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条和第22条之间的含糊不清、关于报告的执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的缺陷,在案件合理期限自动执行后的10年时间里,以各种程序烟雾弹,使得自觉执行DSB裁决、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高效性制度假设完全落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准司法解决途径蒙上了巨大阴影。

DS291(“美国诉欧共体生物产品的批准和销售案”)、DS316(“美国诉欧盟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两个案件中,由于美国和欧盟在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50〕边永民.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评析[J].河北法学,2007,(5):157-163.张忠民.转基因食品安全国际规范的冲突与协调——从“欧美转基因食品案”展开的思考[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38-43.、波音与空客战略产业经济利益冲突〔51〕杨卫东,李寿平.欧盟及其成员国对民用飞机产业的补贴及其启示[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8-93.等方面的严重分歧,根本不能就DSB裁决充分执行,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在欧盟宣布完全执行之后就迅速申请贸易报复的原因。实际上,双方在某些问题上的国内做法都不符合WTO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在DSB框架内发起争端并非是想根本解决这一问题,而是仅仅给予对方更多压力,并通过贸易报复手段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毫无疑问,欧盟在核心产业制度、管理框架以及敏感议题上始终保持着强硬的立场,对DSB裁决执行的态度也自然变得消极及对抗。

3.欧盟执行DSB裁决广泛采用“拖延”战术,涵盖执行时间、执行内容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还是“拒绝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的案件,只要是要求欧盟改变原有争议措施或制度的不利裁决,欧盟都普遍采用“拖延”战术,延迟纠正时间,最大化的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制度稳定性。这种拖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执行时间上,欧盟最大限度地用尽拖延战术,确保欧盟在保持现有状态基础上游刃有余的实现过度或者规避执行的目的。

在尽可能延长DSB裁决产生程序中,欧盟除了在胜诉案件或根本不可能胜诉案件中未上诉之外,其他案件基本都提出了上诉,整体近70%的上诉率也超过WTO平均水平〔52〕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5.88.,所需时间平均为25.7个月。之后,在执行合理期限的确定上,第8-15类案件的平均期限为10.6个月,并且多次出现合理期限延长的情况〔53〕例如美国诉欧共体生物产品的批准和销售案(DS291)。;而且第11-15类执行情况审查和报复措施争端案件中“合理期限后至最终解决方案所用时间”至少需要两年,最长的达到10年之久〔54〕美国诉欧盟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DS316)美国等诉欧盟香蕉案(DS27)。。可见欧盟在执行时间上将“拖延”战术运用得淋漓尽致。

第二,在执行内容上,欧盟“渐进式”的修改原有条例或规则,以“换汤不换药”的方法表面性、象征性、部分性的多次修改法律规则,而实际上仍然保有原有规则的实质内容,变相延长争议措施或制度的适用时间。例如澳大利亚/巴西/泰国诉欧盟糖类出口补贴案(DS265/DS266/DS283)案中,欧盟修改了部分法规,但申诉方并不认同已完全执行完毕的结论,补贴依然存在;在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案件中,欧盟声称愿意执行,但实际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等消极拖延行为;税率略微下调,原有调查中损害性倾销仍得到确认;在巴西诉欧盟铸铁管或套件反倾销税案(DS219)案中,巴西认为尽管欧盟废弃了“归零法”,但是仍未执行“反倾销协议中的正当程序要求”;印度诉欧共体床上用品案(DS141)、美国等诉欧盟香蕉案(DS27)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欧盟在释放其愿意执行DSB裁决的烟雾弹之后,实际上并不对实质问题作出修改,而是模糊化处理,“新瓶装旧酒”,醉翁之意不在酒。在DS397(“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执行中,欧盟在复审时的信息披露根本没有任何新的内容,而只是“走过场”的敷衍;在DS219(“巴西诉欧盟铸铁管或套件反倾销税案”)中,欧盟仅仅废除了归零法,而未执行“反倾销协议中的正当程序要求”,选择性、部分性的拖延执行;DS27(“美国等诉欧盟香蕉案”)、DS141(“印度诉欧共体床上用品案”)案件中,执行审查专家组都认定欧盟没有完全执行,新措施在很多方面仍然没能符合WTO规则〔55〕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事务部编.WTO争端解决案件概要:1995—2007[M].朱榄叶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120.;在DS316(“美国诉欧盟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执行中,欧盟也是避重拣轻的消除了一部分不符合WTO规则的争议措施,更多的违规措施继续存在。

4.欧盟执行中充分运用执行方式自决权,以“变相执行”的各个击破、息事宁人战术维护自身制度利益

成员方执行DSB裁决只需要将原有违规措施修改,使其符合WTO涵盖协定,至于成员方采用何种方式执行,成员方有权自行决定〔56〕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1.。而修改后的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要求,实际上并无人监督。虽然理论上任何成员方都可以随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实践中这种监督机制效果并不明显。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申诉方不对执行结果提出异议,一般DSB裁决即告终结。

因此,在很多案件的执行中,欧盟并不急于完全、迅速的执行DSB裁决,而是象征性的修改规则执行后,再同申诉方就其中的具体争端问题进行谈判协商,采取各个击破、息事宁人的策略。这样一来,一方面欧盟执行的压力得到缓解,双方实际上再次避开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通过双边谈判即可解决诸多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变相执行”避免了欧盟贸易法律制度发生剧烈变化,欧盟仍可通过原有制度安排维护内部利益,而在结果上欧盟的“变相执行”方法实际上达到了“变相不执行”的目的。诸多案件中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谅解备忘录都呈现出这一特点。

四、欧盟执行DS397裁决检视

(一)欧盟委员会执行DS397案裁决的复审结果

2012年10月4日,欧盟理事会公布理事会执行条例对原有的反倾销税率进行修改〔57〕WT/DS 397-15A3,Council Implementing Regulation(EU)No 924/2012 of 4 October 2012 amending Regulation(EC)No 91/2009 imposing a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y on imports of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4 October 2012,E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L 275,10 October 2012.。该条例赶在合理期限结束的前一天(即2012年10月11日)生效,完成了欧盟执行DSB裁决的义务。具体修改结果如下:

表9 中国出口企业反倾销税率变化一览表

〔58〕具体企业名单参见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欧盟对华钢铁制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EB/OL].[2013-02-20].http://www.ccpitnb.org/index.php/default/nbfetview/id/67561/sub/.

第一,在新条例中,原有调查中损害性倾销(injurious dumping determined in the original investigation)得到了确认〔59〕“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reassessment,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injurious dumping determined in the original investigation is confirmed.However,one exporting producer was granted 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commendations concerning Article 9(5)of the basic Regulation in the DSB reports.”OJ L 275,4.10.2012,p.20.。第二,欧盟委员会修改了原有条例第1(2)条〔60〕Article 1(2)of Regulation(EC)No 91/2009.,重新调整了涉案的进口税率幅度,普遍降低了原审调查中对抽样企业认定的倾销税率,将非合作企业的倾销税率从85%降至74.1%,将其他未列入抽样的、配合原先调查案约90家的出口商企业的倾销税率从77.5%降为54.1%,有8家在原先调查案以个案处理的公司同时也会获得税率调整,另有1家欧洲紧固件制造商的子公司预期将豁免此税则〔61〕OJ L 275,4.10.2012,p.21.。

欧盟该复审最终结果,乍一看似乎是在执行DSB裁决、履行其在WTO框架下的义务,实际上并未削弱争议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的贸易及产业负面影响,未对欧盟紧固件产品进口产生实质性影响。2009年开始的反倾销措施使得欧盟进口商将其订单转向中国台湾地区和其他亚洲国家,而现在修订后的中国进口商的降低税幅将抵消先前的含税价格差距,但对进口商而言不会有将订单转回中国大陆的强烈动机出现。并且长远来看,此最新反倾销税幅措施将至少维持到2014年,到时欧洲紧固件制造商可提出期满复审,该复审可能会产生另一段为期5年的延长适用,负面影响依然深远。

从这一点看,新条例再一次印证了本文先前的论证:欧盟执行中充分运用执行方式自决权,象征性的修改规则,再同申诉方就其中的具体争端问题进行谈判协商,采取各个击破、息事宁人的策略。中国不应当满足于这种税率的轻微降低,而应当寻求本质问题的解决。

(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之考察

《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通过滥用WTO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模糊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国家控制,而要求被调查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这一做法违背了WTO有关调查机关应对每一个企业确定各自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义务要求〔62〕漆彤,杨琼.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单独税率”争议评析[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1,(2):359.。

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第一段规定如下〔63〕European Communiti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from China - Report of the Panel,WT/DS397/R,3 December 2010,pp.7.48.:

“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则应对已被认定倾销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案件的情况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倾销税,来自根据本法条款提出的价格承诺已被接受的来源国的进口产品除外。本法确定反倾销税时应当列出每一供应商的反倾销税,或如果这样做不可行且2(7)(a)条款基本适用时,列出所涉供应国的反倾销税。”

而后,欧盟2012年9月6日修改生效的新规定除保留上述规定外,在第二款后面增加如下规定〔64〕Regulation(EU)No 765/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June 2012 amending Council Regulation(EC)No 1225/2009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OJ L/2012/237/1,Article 1.:“然而,在法律上有别于其他供应商或者在法律上有别于国家的供应商可能会被认为是一个单一的实体以确定反倾销税。适用本节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供应商与国家之间或供应商之间的经济结构或企业联系的存在,国家对定价和产出方面的控制或重大影响,或者供应国的经济结构。”〔65〕“Suppliers which are legally distinct from other suppliers or which are legally distinct from the State may nevertheless be considered as a single entity for the purpose of specifying the duty.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subparagraph,account may be taken of factors such as the existence of structural or corporate links between the suppliers and the State or between suppliers,control or material influence by the State in respect of pricing and output,o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the supplying country.”

DS397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定,欧盟的“单独待遇”机制违反了WTO法,因为它为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某一出口生产商的某一产品的出口价格设立了一系列条件,从而为依据出口价格单独裁定倾销幅度设立了一系列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上诉机构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由多个出口法律实体组成的一个群体可以被认定为一个单独实体,适用单独倾销幅度。需要考虑的情形之一便是此类出口商与国家的关系。然而,单纯以国家所有权否定“单独待遇”的适用是绝对不够的,必须证明国家对出口商在定价和产出行为方面作出了指示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根据最近的“欧盟理事会诉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337/09 P)〔66〕C-337/09 P - Council v Zhejiang Xinan Chemical Industrial Group,Judgment of the Court(Grand Chamber)of 19 July 2012.欧洲法院判决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国家所有权将不足以成为拒绝“市场经济待遇”或者“单独待遇”的理由。本案中,欧洲法院与普通法院的调查结果一致,认为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2条第7款第3项“并非排除国家对生产商经营的所有类型的干预,而仅仅只排斥国家对定价、成本和投入决策的干预”。法院认为,“干预”一词表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这些决策施加影响还不足以构成“干预”,而要求在实际上进行了干预。总之,国家控制不足以构成欧盟《反倾销基本法》所指的“国家干预”。欧盟主管机关必须证明国家所有权对涉及定价、成本和投入的决策具有实际影响〔67〕Renato Antonini.中企欧盟反倾销胜诉,欧盟“单独待遇”违反 WTO 法[EB/OL].[2013 -02 -20].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12 -08/2976621.html.。

可见,DS397裁决以及欧盟法院判决都为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地位创造了更了良好的环境,为更加客观和准确评估国家所有或受国家控制的企业是否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营提供了参考。

(三)关于对欧盟执行DS397案的评价

1.尊重的姿态,全面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权利及程序

欧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依照程序向WTO表示其将执行DSB裁决,并且在执行完成之后总是强调自己已经完全执行。这从一种角度看,是拖延策略的一种战术,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后遗症。但是从另一角度看,恰恰反映了欧盟败诉案件执行中,始终保持了对DSB裁决尊重的姿态,遵守规则导向的国际贸易法治体系。

而且,欧盟经过多年参与WTO规则制定以及争端解决实践,已经充分掌握了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WTO成员方的所有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例如,在执行之前阶段的高上诉率,在合理期限确定上的不断争取,以及尝试延长合理期限,以及最终辅以政治经济利益诱惑与压力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的执行方式。

DS397案件中也是如此,欧盟在上诉失败之后,首先宣布其将执行该裁决,并通过协商争取到了14.5个月的合理执行期限,这比一般的仲裁断定的12个月左右更有效。

2.敷衍的实质,尽可能的维持欧盟内部原有制度的稳定

在尊重的姿态背后,欧盟更多的是敷衍的实质,采用一切办法表面性、装饰性的执行DSB裁决,而将更多的原有违规规定及做法“新瓶装旧酒”,尽可能的维持欧盟内部原有制度的稳定。

实际案件中例子不计其数:DS379案执行中,欧盟反倾销措施复审信息披露中就出现了“走过场”的戏法,试图迷魂中方对实质内容的考察;澳大利亚/巴西/泰国诉欧盟糖类出口补贴案(DS265/DS266/DS283)案中,欧盟修改了部分法规,但补贴依然存在;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案件中,欧盟声称愿意执行,但仅仅将税率略微下调,原有调查中损害性倾销仍得到确认;在巴西诉欧盟铸铁管或套件反倾销税案(DS219)案中,欧盟废弃了“归零法”,但是仍未执行“反倾销协议中的正当程序要求”。

3.充分的空间,裁决的执行结果顺势“暗藏玄机”

实际上,欧盟执行DSB裁决的根本目的是维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以便自己未来使用这一平台为自身的商业利益开疆拓土。所以,这一前提的确立就必然会导致欧盟在不得不执行败诉裁决之时,见缝插针地为自己的贸易保护主义留出空间,看似实质性裁决,实际顺势“暗藏玄机”。

DS397裁决执行中,虽然中国胜诉,但是我们看到欧盟修法也将裁决中对中国不利的地方写入了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第9(5)条。上诉机构的裁决中提到,如果多家出口商存在公司和结构上的关系,如存在共同控制、相互参股和管理;如果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公司和结构关系,如存在共同控制、政府参股或政府参与管理;如果政府对企业的价格和产量进行控制、做指令或发挥实质性影响,进口国仍然可以把这些企业或企业组合视为单一出口商,并对其征收单一反倾销税。

修改后的新规定是:“适用本节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供应商与国家之间或供应商之间的经济结构或企业联系的存在,国家对定价和产出方面的控制或重大影响,或者供应国的经济结构。”所以欧盟对中国企业施加单一税率的风险依然存在,并且这一规定依然充满了诸多模糊性和可利用空间。

4.实虚的兼顾,国家实用主义与贸易自由主义价值并重

欧盟经常在国际人权、劳工权利以及全球环境保护方面走在全球各国的前沿,尝试用“绿色政治”、“绿色经济”等方面提升自身的国际话语权,以维护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美好普世价值,强化自身在国际中的地位及影响力,同时保证本国国民的利益。既要“面包”也要“水仙花”:既占据民主思想和普世观念的高地,又不会在实质经济利益上让半步的实虚兼顾策略,欧盟屡试不爽。这种国家实用主义与贸易自由主义价值并重的DSB执行策略值得中国反思和借鉴。

世界经济再次探底的背景下,中国自身正在经历剧烈的国内经济结构变革和国际贸易冲突压力。如何充分保障自身国家利益,在国内促改革、稳增长的基础上更多参与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如何灵活有策略的解决人民币汇率、全球经济互相依附性等引发的国际困局,都是中国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面对DSB执行之时需要思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的利用DSB机制中的程序和权利以实现中国国家利益已然迫在眉睫。

猜你喜欢
专家组争端案件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水上消防(2021年4期)2021-11-05 08:51:36
协会专家组2021年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
“左脚丢鞋”案件
学生天地(2020年2期)2020-08-25 09:03:04
韩长赋部长在巴拿马接见中国热科院农业专家组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基本医疗保险评估专家组赴苏、浙、渝评估调研
有第三方干预的两方争端的博弈分析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
中国卫生(2015年9期)2015-11-10 03:11:24
对日受降权争端背景下的中共与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