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建设中的物质利益因素探析

2013-04-10 08:47王占可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物质利益公民道德道德行为

王占可

(黄淮学院,河南驻马店463000)

公民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以德治国,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改革的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物质激励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从道德的产生看,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客观物质利益的必然产物,道德和物质利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关于物质利益与道德的关系,还有很大争议,也备受人们的关注。从广州、北京、河北等地的公交公司开展“有奖让座”活动引起广大国民的关注和正反两方面的评论,我们可以看出,通过物质手段推公民道德建设在理论和现实中还不够完善。我们在这里弄清物质利益与道德的关系,考察物质利益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对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是不无益处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意识(包括道德)看成是物质关系(经济关系)的直接产物。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1]这里所说的利益就是物质利益。从对道德的考察中我们可以发现,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以及适用范围都和物质利益有关,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变化会引起道德的变化。[2]因此,道德的产生、形成和发展是决定于表现社会经济关系的物质利益中。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物质利益,也就有什么样的道德。那么是不是说只要依据物质利益的要求,去从事生产和其他的社会活动,使物质利益得以不断实现,人们的道德品质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和发展,因而也就不必去加强道德建设了呢?当然不是。道德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范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物质利益仅仅是它产生、形成和发展的最直接的根源,而影响道德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因素却非常复杂。所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国在经济上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有大幅度的提到,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却存在着不少问题,甚至很多地方都有道德滑坡现象。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应当引起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3]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找回失落的文明和人性就显得无比重要。作为经济快速增长阶段的牺牲品,道德的重建必然要借助经济和物质手段。各地建立的见义勇为奖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综上所述,物质利益与道德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在社会中要把物质利益和道德看作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的统一体。既重视物质利益,又不忽视道德。在讲道德时不离开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是道德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讲物质利益时又绝不离开道德,因为“道德能够帮助人类社会升到更高的水平。”(列宁语)物质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道德服从于物质利益;道德是人们谋取物质利益的杠杆和必须遵循的规则。[4]虽然在宏观上我们讲的物质利益是社会经济关系,但从微观上、从社会生活中来讲,物质利益仍然和道德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如果道德行为能够得到一定的物质利益,那么会引导和促进更多的人行善。《智囊全集·上智》(明·冯梦龙著)记载:“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这就是“子贡让金与子路受牛”的故事。单纯从道德的角度看,子贡要比子路高尚,而且也是我们号召和鼓励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精神。但是如果考察两种行为的实际效果,我们就该思考一下孔子的思维方式,更为全面、长远、深入地分析物质利益对于社会道德规范的影响。道德要求对不同层次的人应该执行不同的标准,大多数人没有子贡的修养与财富,他们做不了像子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义举,如果以过高的道德标准要求他们,反而会适得其反,大多数人干脆什么都不做。但是如果我们退而求次,适当地降低社会的道德标准,容忍进而鼓励、保护“获得奖励或报酬”的义举,使之成为多数人可以追求得到的精神享受与物质激励,尽管这并非我们最终追寻的理想国,但毕竟可以引导和促进更多的人形成道德行为。英国、中国设置见义勇为奖,日本规定失主必须奖励拾金不昧者一定比例的金钱,这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唯利是图,而是一种促人向善的大睿智。道德的目标不应该是要人去做损己利人的重大牺牲,而应该是乐于做无损于己但却有利于人的好事。其实我们不必忌讳什么道德滑坡的顾虑,因为我们的道德水准距离普遍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还有相当的距离,与其空洞无用的说教,不如采取更为现实的态度鼓励、倡导出一种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

在现阶段,我国的道德状况呈现错综复杂的状态,除了有主流的社会主义道德外,也有残余的封建腐朽道德和小生产道德,更有渗透过来的资产阶级消极实用道德,这些因素都会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程度不同的影响到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建设。所以,我们要综合运用包括物质利益激励等手段在内的各种方法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当然,在运用物质激励手段的同时,还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思考:

一、物质奖励或报酬不应泛化

我们发现,见义勇为奖的设立大家都支持,但“有奖让座”却争议很大,这就是说人们不赞成把物质利益泛化。由于物质利益决定道德的产生和发展,因此,物质刺激或者是现实利益的考虑就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道德的影响因素复杂多样,物质激励也仅仅是道德建设的一种方式,绝对不能过度使用。如果让物质利益泛化,做什么都要讲物质利益,反而会助长人们一切向钱看的心理。这也正是有人提出“面包能否奖出更多雷锋”之类的诸多疑问及“以悬赏误导公德”发难的原因。另外,传统美德也好,社会公德也好,它们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利他性,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为之的行为,而物质利益推动下的道德行为实际上就是在利他的基础上增加了利己的成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颠覆了我们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民道德的认识。这种靠物质奖励建立起来的公德行为,不是依赖于内化在当事人心底的道德自律,所以是极为不牢靠的。《管子·禁藏》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所以,过分强调物质利益,或把物质利益泛化,无疑是适得其反。

二、物质利益一般应该在事后

而不是在事前或事中索要奖励或报酬。道德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不求报酬或利益的,道德的基础在于自己自觉的要求,因而应该是超功利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靠自觉自律的纯粹的道德行为,缺乏相应的动力、保障、和激励机制,对一般人来说明显要求过高。所以,做出利他的道德行为之后得到相应的物质利益,已经得到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新颁布的《物权法》也肯定了“拾金不昧”可以得到报酬。但是,我们要认识到,报酬或利益是在事后发生的,而不是在事前,或者事中。换句话说,报酬是别人给的,不是我们要的。当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物质利益是在事前的,比如“见义勇为奖”、“有奖让座”、“悬赏征集破案线索”等等。但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在做出利他行为前,是不考虑这样做能有什么报酬,能有什么利益。道德行为的出发点仍然是基于内心的自觉自律,而不是外界的利益驱使。不能说有了报酬我才做这件事,或者说没有报酬我就不做。这样即使做出了利他的行为,这也不能说是道德的。

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我们强调道德的物质奖励或报酬,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合法、合理的利益需求。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滋生个人主义甚至导致个人主义思想的泛滥。所以,我们一定要发扬集体主义,坚决抵制个人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是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也就具有了与以前社会完全不同的性质。统治阶级与工人以及广大人民之间的在物质利益上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也就不存在了。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即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是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关系。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体现了劳动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劳动者个人利益的源泉和保证。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的利益是一致的,它不可能离开国家、集体的利益而孤立存在。[4]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集体主义原则就是从这种关系中引申出来的。所以,在我们处理各种关系时都要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反对个人主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服从,个人的合法、合理利益也应该得到保障和维护,绝对集体主义也是我们所反对的。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7.

[2]罗国杰.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51-56.

[3]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01-10-25(1).

[4]姚家祥.论物质利益与道德的辩证关系[EB/OL].(2006-10-23) [2012-08-14].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46613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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