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光仓,孔瑞龙
(江苏省镇江市中医院皮肤科,江苏 镇江 212003)
枇杷清肺饮治疗痤疮疗效观察
许光仓,孔瑞龙
(江苏省镇江市中医院皮肤科,江苏 镇江 212003)
目的:观察枇杷清肺饮治疗肺经风热型痤疮的临床疗效。方法:治疗组102例用枇杷清肺饮水煎服,对照组78例口服丹参酮胶囊,2周为一疗程,治疗2个疗程。结果:治疗组和对照组总有效率分别为91.18%、75.64%,有极显著性差异(P<0.01)。结论:枇杷清肺饮治疗肺经风热型痤疮有较好效果。
痤疮;枇杷清肺饮;对照治疗观察
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笔者用枇杷清肺饮治疗痤疮取得满意效果,现报道如下。
共180例,均为本院皮肤科门诊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102例,男53例,女49例;年龄16~35岁,平均(21.73±1.65)岁;病程15天~12年,平均(50.41±5.54)个月。对照组78例,男45例,女33例;年龄16~35岁,平均(23.84±1.82)岁;病程15天~12年,平均(44.38±9.08)个月。两组性别、年龄、病程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西医诊断标准:参照赵辨的《临床皮肤病学》。青春期开始发病,皮疹好发于面部、上胸部及背部等皮脂腺发达部位,皮损为毛囊性丘疹、白头粉刺、黑头粉刺、脓疱、结节、伴有皮脂溢出,炎症明显可伴有疼痛。(参考Pillsbury法[1])皮损严重程度分级符合轻中度痤疮I级~II级。
中医辨证标准:参照《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肺经风热型。皮疹色红,或有痒痛、脓疱,口渴喜饮,大便秘结,小便短赤,舌质红苔薄黄,脉弦滑。
排除标准:有肝肾功能障碍、免疫功能障碍或其他器官的病变影响安全服药者及过敏体质者,近3个月内曾全身系统应用治疗痤疮药、抗生素、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调节剂,职业性、药物性、化妆品性痤疮。
治疗组用枇杷清肺饮。药用枇杷叶15g,黄连6g,桑白皮15g,黄柏10g,黄芩10g,连翘10g,甘草10g。口渴者加天花粉10g,便干者加大黄(后下)5g,皮脂溢出者加山楂20g,妇女痛经者加益母草15g。1日1剂,水煎分2次服,2周为一疗程,2个疗程后观察疗效。
对照组用丹参酮胶囊(河北兴隆希力药业生产)1g,1日3次口服,疗程同治疗组。
主要皮损改善情况参照GAGS评分标准[2]。0分为无皮损,1分为大于等于1个粉刺,2分为大于等于1个丘疹,3分为大于等于1个脓疱,4分为大于等于1个结节,5分为大于等于1个囊肿。大便秘结有为1分,无为0分;小便短赤有为1分,无为0分;舌红苔黄有为1分,无为0分;脉数有为1分,无0分。
参考《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临床痊愈:疗效指数大于等于90%,皮损局部遗留淡红色或紫红色斑或浅在凹陷。显效:疗效指数大于等于60%。无效:疗效指数小于20%,仍有新皮损发生者。疗效指数=(治疗前总积分-治疗后总积分)/治疗前总积分×100%。
采用SPSS16.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治疗前后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两组临床疗效比较用χ2检验。
两组疗效见表1。
表1 两组疗效比较 例(%)
治疗前,两组总积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0.406,P>0.05)。治疗后皮损总积分分别降低71.24%和61.18%,较治疗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1=11.923,t2=9.218,P<0.01),治疗组积分较对照组下降明显。见表2。
表2 两组治疗前后总积分比较 (分,)
表2 两组治疗前后总积分比较 (分,)
组别治疗前治疗后治疗组20.76±7.865.79±4.13对照组20.30±7.167.88±4.21
痤疮是毛囊皮脂腺的慢性炎症性皮肤病,发病因素与皮脂腺功能亢进、毛囊皮脂腺导管角化异常、神经内分泌影响、痤疮丙酸杆菌等细菌大量繁殖和宿主的炎症反应等有关。研究表明,在痤疮的炎症发展过程中,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均可能参与痤疮的炎症机制,增强的特异性免疫反应与痤疮的炎症持续密切相关[3]。肺经风热型痤疮主要因阳热偏盛,肺经蕴热,复受风邪,熏蒸面部而发。治宜疏风清肺,泻火解毒。枇杷清肺饮加减方中枇杷叶、桑白皮疏散风热而清肺,连翘、黄芩、黄柏清热解毒,黄连、大黄可荡涤胃中积火,甘草调和诸药。诸药合用有疏风清肺,泻火解毒之功[4]。枇杷清肺饮治疗肺经风热型痤疮具有较好临床疗效,可能参与了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过程,因而缓解了痤疮的炎症反应。
[1]赵辨.临床皮肤病学[M].3版.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935-936.
[2]刘根起,陈树民.痤疮综合分级系统和皮损计数法的一致性评价[J].中华皮肤科杂志,2004,37(7):403-404.
[3]吴红,刘瓦利.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在寻常性痤疮发病中的作用[J].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2006,22(11):915-917.
[4]何遥.中药治疗座疮的疗效观察[J].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2007,21(4):121-123.
R275.987.3
B
1004-2814(2013)07-529-02
201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