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明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成都610081)
现行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为控规)进行管理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模式。而成都市的规划管理体系在该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管理平台由控规和管理规定共同构成。其中,管理规定作为控规的补充,主要用于弥补单纯控规管理中指标体系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上的不足。这种“双控”形式下的管理模式,对于单纯控规模式来说,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创新,但现行平台仍然暴露出它自身的不足——对于空间形态方面的管理较弱,这种不足导致了目前城市建设空间均质化、形态趋同化、地域个性缺失等问题。而城市设计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已成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的主要手段。
在现行规划法规中,没有将城市设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定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只能作为一种设计方法和研究手段。
由于城市设计缺乏相应的编制办法,城市设计编制的内容、深度均无法统一,城市设计难以直接指导实施,也难以直接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2009年初,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开展“街区规划”试点项目,以特定街区作为试点,探索将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纳入规划管理的可行性。在历时2年的编制和研究过程中,承担此项任务的成都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首先,考虑到城市设计主要内容需落实到规划管理平台,在城市设计编制调研阶段,就应该采取“一体化”的编制思路,与规划管理对接。在现状调研阶段,除了对用地权属和建设现状进行详尽的调查外,还应该详细收集、整理规划局历年的行政许可信息,并与已批和在办项目充分协调。同时,深化研究规划区与周边地区的对接关系,以及上层次规划对本区域的目标定位,确定规划区发展方向和承担的城市职能,保证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方案的可实施性。
一般的城市设计在构建形态和空间时,往往会追求方案效果,忽视对于规划区建设承载能力的思考,以致最后实施难度较大。所以,在设计方案阶段,首先应以量化分析为基础,再进行方案设计。由于成都市的地块建设量控制,主要依据《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中形态分区所确定,而形态分区由于各分区面积较大,常常出现各地块基准容积率均相同的情况,导致了各地块在开发建设后,建筑高度、建筑体量趋同。因此,我们采用了在保证片区内建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同一开发主体的不同地块之间,可相互转移开发建设量的规划方式,以此调整整个片区的空间形态,形成疏密有致的空间格局和富于变化的形态。
城市设计成果一般应包含三部分主要内容,分别为分析研究、方案设计、设计导则。其中,设计导则提出的各类设计控制要求,应结合规划控制的各项指标,共同落实到地块图则中去,直接作为落实规划管理的依据。可以说设计导则是衔接管理最为直接的部分,控制内容也只有通过设计导则衔接控规和规划管理。因此,为使后续编制人员能准确理解城市设计对于各地块的控制要求,在设计导则编制阶段应尽量避免使用描述性语言,需采用“量化、定性化”的方式对控制内容进行明确。
在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控制内容的雏形就基本形成,但控制内容进一步落实到控规还需要在制定时,将控制内容进行必要的分离,分别形成刚性和弹性的两类控制内容。对于可量化的指标控制体系,如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筑退界退线距离、连续面宽长度等内容应在控规中通过刚性指标和图示予以控制。但对于建筑形态、建筑风貌、交通引导、环境设计、功能业态等非量化性控制体系,应相应制定弹性控制内容,进行必要的引导。
目前,成都市的控规详图是通过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以及道路工程规划图进行控制管理的。因此,针对形态控制需新增一张控制图纸。由于不同城市设计的控制内容不尽相同,在图示化表达的规范性上,不易限制过死,但需遵循刚性控制内容定量、弹性控制内容以引导方式为主的表达方式。
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能使现行的规划管理平台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目前,深入研究城市设计的管理实施问题已成为当前规划界的热点之一。本文的思考仅为抛砖引玉,后续仍有待开展更多的讨论和研究,提出更深入、更具有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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