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蓉
(中央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系统的论述了他的教育思想,他把道德教育看做教学的首要任务,认为只有道德上获得进步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进步。正如他所说“不能导向德行与虔信的教导,是一种何等恶劣的教导啊!因为没有德行,文学技巧算得什么呢?凡是在知识上有进展而在道德上没有进展的人(一句古话说),就不是进步而是退步的”[1]P44。道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心,是衡量教育成果的重要尺度。对其道德教育思想的探究,不仅能使我们更加全面系统的了解夸美纽斯的教育思想,而且对我国目前的道德教育也有不少的启示。
夸美纽斯指出道德教育是进行其他教育的前提,他认为:“当儿童或较大的孩子开始受教时,如果不先进行道德教育,那就是一种非常缺乏判断力的表现。因为他们如果学会了支配自己的感情,他们就更适于接受别种教导。”[1]P91道德教育应该为其他教育的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就像种地一样,“假如你不把优良的种子撒在地上,它便生不出别的东西,只会生出最坏的莠草。但是如果你想开垦那块土地,如果能在开春的时候把它犁一遍,撒一遍种子,耕耙一遍,你的工作就很容易,成功的希望就很大”。所以“德行应该在邪恶尚未占住心灵之前,早早就教”[1]P167。
“德”是衡量个人能否健康成长、顺利成才的重要尺度,他直接影响着个人能否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儿童又是最单纯、最脆弱、最容易受影响的群体,道德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但是在我国的教育实践中,我国的家庭和学校仍然存在着重智轻德的倾向。从孩子刚接触学习开始,家长和学校就把文化成绩的好坏和各种过级证书的多少,作为衡量孩子是否成才的唯一标准,这种重智轻德的教育理念直接影响着孩子的道德观念。当然对于儿童不是要对其进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类的空泛的说教,而应该在日常生活中,使其养成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团结友爱等基本道德规范所要求的习惯。父母的培养、老师的教育和社会环境的熏陶,都直接影响着儿童的道德教育。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这一马克思基本观点告诉我们,充分调动教育对象的求知欲,激发教育对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教育对象“苦学”的状况。求知欲越强烈掌握新知识越快,认识也会越深刻、越透彻,从而才能使教育对象更好的把理论运用于实践。正如夸美纽斯所比喻的“假如一个人没有食欲,却又被迫去吃食物,结果只能是疾病和呕吐,至少也是不消化、不痛快”[1]P92。道德理论的接受与道德行为的实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对象自身的求知欲和主动性。
长期以来,我们在认识道德教育过程的问题上,对于外在因素的作用和影响的认识不断深化,却在如何开发教育对象的内在因素尤其是主观性上认识不足,方法欠缺。道德是人的一种自觉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依靠对基本道德规范的倡导、实施、推行等外在的压力使教育对象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这种他律的方式对于人们接受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原则是起作用的,但是却不是起绝对的作用。只有教育对象把道德规范真正的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由他律走向自律,才能够成为一个真正高尚的人。
夸美纽斯认为一切事物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律,“一切学科都应该加以排列,使其适合学生的年龄,凡是超出他们理解的东西就不要给他们学习”[1]P78。道德教育不是盲目对教育对象进行千篇一律的理论说教,由于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知识、不同思想觉悟的人对道德教育的要求、原则和方法不一样,道德教育也显示出不同的层次要求。
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社会关系。由于每个人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素养、家庭背景、内心结构等等原因的差异导致人的思想道德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从纵向上来说,儿童处于道德认知的初级阶段,应该使其明辨是非,为以后的道德教育夯实基础。青少年处于道德认知的发展阶段,应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劳动观以及爱国主义观念。中老年人处于道德认知的成熟阶段,应该对其进行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的教育。从横向上来看,对一切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来说,要求他们达到无私奉献,对于广大民众来说,要求他们不损公肥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这种层次性的道德教育使得道德教育能够从实际出发,更加具有实效性。如果在进行道德教育时,没有针对性,不分对象,往往使得道德教育流于形式,得不到落实。
在夸美纽斯看来,不分好坏的模仿自己所见的一切是孩子们的天性。所以在孩子们学会“运用他们的心灵以前,先就学会了模仿。”给孩子们一个怎样的榜样就直接决定了孩子们模仿的事物的好坏。学校是孩子们生活的重要场所,孩子们呆在学校的时间甚至多于呆在家庭的时间。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授者和学校的管理人员,使得学生从心里对其产生一种敬畏感,其一言一行都被学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最后自然而然被学生认为是模仿的对象,起到一种榜样作用。夸美纽斯对于“榜样”有自己的理解,他认为榜样应该兼指活的榜样和书本上的榜样。相对于书本上的榜样来说,活的榜样更重要,“因为它们所产生的印象更强烈”。所以“假如导师是用了最大可能的小心的选来的,具有优异德行,这对青年人的道德的正确训练,便是一大进展”[1]P168。教师的言传身教直接成为了学生们的活榜样。
作为教师,除了教给学生知识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真、善、美的品质。教师具有怎样的道德态度,会直接并且深远地影响学生的道德成长。当学生在教师的榜样示范中得到良好的道德教育影响时,他们各方面的道德学习才能稳定的发展。这是道德教育的身教方式,也是道德教育中最有效的方式。在我们实际教育中,很多教师交给学生基本的道德知识,但是却并未像要求学生那样要求自己。这种言行不符的失范现象,使得学生在以教师为榜样的时候学会的仅仅是知行不一。从某种意义上说,身教是胜于言教的,因为身教的影响是震撼人心的。所以教师要想培养学生具有我们所希望的美德,那么教师自己首先要具有这些美德,并且身体力行。
夸美纽斯特别重视同学之间的学习榜样作用,他认为:“即使有些父母有时间教育自己的子女,但是青年人最好还是一同在大的班级里面受到教导,因为把一个学生作为另一个学生的榜样与刺激是可以产生更好的结果与更多的快乐的。因为做别人所做的事情,到别人去到的地方,跟在人家后面不掉队,走在人家前面不落伍,这是我们大家所最自然而然地倾心的行动路线。”[1]P35
从小学到大学,从课堂到日常生活,青年接触最多、最频繁的群体便是身边的同学。同一年级的孩子处于同一个年龄层次,他们之间有着一种同龄人之间互相影响的巨大力量。同学之间具有道德影响的作用,充分利用好同学之间的互相影响互相帮助,长期在一些好的行为习惯的学生影响下,他也能从中学到一些好的行为习惯,改掉自身的陋习。在同学之间树立道德标兵,将他们的照片和良好的道德事迹展示出来或通过学校广播、网络进行表扬,制造健康的舆论,创造良好的环境,激发学生积极主动的道德思想和道德行为。同时,同学之间还起到一种道德监督的作用。同学之间相互的道德评价,对道德行为产生一种约束作用,有效规范了不良的道德行为,整个同学群体的道德意识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个人道德行为的养成。
“假如父母是有道德的,是家庭教育中小心谨慎的保护人,这对青年人的道德的正确的训练,便是一大进展。”[1]P168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其一言一行都给孩子树立了一种模仿的榜样,对孩子的人格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所谓“有其父必有其子”,就是这种模仿的至亲效应的注脚。子女对父母的道德模仿往往是在无意中产生,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孩子直接模仿的内容。因此,父母要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不但要做得恒久,更重要的是做得细腻。
作为德育重要基础的家庭应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少年道德学习的条件:首先,父母必须抓住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对孩子进行教育,注重积累,使孩子慢慢的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父母要重视以生活中的例子也就是孩子的亲身体验去教育孩子。通过讲述道德故事让孩子懂得基本的道德规范,通过参观博物馆培养孩子的爱国意识,通过孩子的日常游戏引导孩子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最后,身教的力量是无穷的。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活榜样,父母的行为方式直接给孩子一种处事的模版,只有父母自身具有良好品行才能够更有力的说服孩子。
“孩子们容易从行走学会行走,从谈话学会谈话,同样,他们可以从服从学会服从,从节制学会节制,从说真话学会真实,从有恒学会有恒。”[1]P167-168假如我们经常让孩子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并使他们从中发现和获取有关的道德知识,那么对于形成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的实际道德教育中,我们更注重于课堂上的道德说教,而往往这种口头上的文字空洞无力,在生活实际中,由于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孩子们道德上的知行脱节。引导孩子们积极的参与社会活动实践,有利于深化其对道德的认知,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充分利用面对学生开放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交活动,如夏令营、调查访问、三下乡;学校的军训活动以及志愿者活动能有效地培养学生与人交际、吃苦耐劳、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观念。同时校内的一些传统的活动,包括班级活动、专题演讲、校园文化节等都有效的把德育教学融入了实际的活动当中,让每一个学生从各种活动参与中不仅提高了自我道德认知,形成了良好的道德品行,而且不断的实现了自我的价值。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被视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主体。在夸美纽斯看来教不仅仅是教师的天职,当学生把所得的知识传给其他同学和伴侣的时候,就完成了教这一过程。相对于一味的接受别人传受知识,自我学会思考问题、发现问题、讨论问题最后以教的方式帮助别人解决问题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夸美纽斯非常重视教育角色的转变,他认为“‘教导别人的人就是教导自己,这是很对的,因为不仅时时复习可以把人的一件事情不灭地铭刻在心灵上,而且‘教’的本身对于所教的学科可以产生更深刻的理解。”在受教与教授的过程中,受教的内容往往容易在短暂的时间内被遗忘,但是在教授的过程中,教授的内容便变成了教授者身上的一部分,所以“假如一个学生想获得进步,他就应该把他在学习的学科天天去教别人,即使他的学生需得雇来,也应该去教”[1]P117。
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内在的道德观念转化为外在的道德品行,在道德教育实践中,让学生完成一个由学到教的转变,更能启发学生的思维,鼓励学生积极的发现道德问题、思考道德问题最终回答道德问题。在这样一个道德探索的过程中,提高学生自我道德觉悟。让学生利用寒暑假的时间,在公共场合对一些不道德的行为进行管制。让学生以教育者的身份对犯罪分子进行道德说教。在教育别人的过程中更好的培养了学生的责任感,更好的教育了自己。
夸美纽斯认为,在道德教育中除了为教育对象创造良好的道德的氛围以外,纪律对道德的规范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纪律不仅仅只应当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手段,而且只应当是道德教育的出发点。他认为“严格的纪律不应当在跟学习或文术练习有关的事情方面去用,只能在道德问题遭遇到危险时用”[1]P198。“只有对道德方面的过失才能采用一种比较严格的纪律”[1]P200。
反思我国当今的教育,许多教育者通常把纪律当作惩罚“差生”的必要手段。在学生面前不是以道德教育作为纪律的出发点,而是一切以分数的高低来区分纪律实施的对象;不是在纪律面前一视同仁,而是把纪律分化为二重标准去应对“优生”和“差生”。这种全为分数服务的纪律意识,久而久之在学生心中形成一种“分数至上”的观念,从而忽视了纪律的本质出发点——道德教育。在纪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教育者应该清楚的意识到,纪律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受教育者的道德行为,使之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把道德教育作为纪律制定和实施的出发点,更好的实现纪律在道德教育中的规范作用。
夸美纽斯认为在纪律实施过程中,要使得纪律能有效的规范道德行为。教育者“要把他的动机表示明白,要确切无误的表明他的动作的根据是父亲般的慈爱,为的是要建立学生的品性,不是要去压制他们”[1]P200。纪律的最终目的在于对道德行为的规范而不在于惩罚。
纪律的实施应当是一种理智的行为,具有客观性,而不是以教育者的主观意识去实施,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进行纪律惩罚的过程中要做到以理服人。由于教师体罚学生而引起的教学事故在我国已屡见不鲜,体罚是最直接最迅速的规范学生行为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使受教育者从内心真正的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让受教育者产生对自身错误的认识。因而也不能有效的规范受教育者的道德行为。因此,教育者要让受教育者意识到,双方只是在通过纪律的手段来共同规范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只是受教育者的一部分,受教育者的其他部分都是好的、积极的,让受教育者切实的从内心真正的接受纪律对自己道德行为的规范作用,充分的发挥纪律的积极方面。
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夸美纽斯的道德教育思想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他主张对各种亵渎神灵的行为进行体罚,要求教师用取笑落后学生的方法去激励学生。但是,应该看到夸美纽斯的道德教育思想在当时社会的超前性和对当今我国道德教育的借鉴意义。
[1]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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