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田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山东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村民自治研究是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法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领域中的一门显学,然而对村民自治进行哲学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拟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视角对村民自治的诸多重要方面作些形而上思考,以期能对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既包含着必然的方面又包含着偶然的方面。必然是事物联系与发展中合乎规律、居支配地位、一定要贯彻下去的趋势,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偶然是事物联系与发展中并非必定如此的不确定趋势,对事物的发展过程只起加速或延缓作用,并使其带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
中国村民自治的产生体现了必然和偶然的辩证法。学术界一般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一带农村是村民自治的发源地。其中,宜山县(现为宜州市)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屏南乡合寨村)的果作等6 个生产队的85 户农民,在1980年2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自发选举产生的果作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村民委员会①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5页。。村民自治主要源自两方面的原因:第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不仅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发展了农业生产,而且根本性地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关系。国家从经济改革的成功中很容易推论出政治改革的经验,即:调动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对于办任何事情都十分关键,国家在政治上的“无为”可能也如经济上一样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此种思潮与国家层面的民主化倾向相结合,就为村民自治的产生提供了政治基础。第二,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不相协调的是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共建设事业大幅滑坡,以“政社合一”为基础的人民公社逐步空壳化,如何在政治上重组农民成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十分紧迫的问题。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和农村社会矛盾非国家指向的特征,就使村民自治的选择具有了合理性。从以上意义上讲,我国选择村民自治的确具有很大的偶然性②贺雪峰:《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社会主义研究》1999年第6期。。然而,“偶然性只是相互依存性的一极,它的另一极叫作必然性”,“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247页。。由于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本义,社会主义在政治上区别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地方,就在于它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正因为民主与社会主义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人从建党之日起就一直高扬民主的大旗,在实现民主的途径问题上进行了艰苦卓绝、矢志不渝的努力和探索。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深刻地指出,“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的道路,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①《毛泽东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6页。。邓小平在概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新政策时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②《邓小平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③《江泽民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9页。胡锦涛也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④《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9页。
社会主义不能没有民主,但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空洞的。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级社区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农村具体、生动、真实、有效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建立后,村民自治在农村的具体产生时期和地点,有其偶然性,既可能发生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也可能出现在八十年代;既可能诞生在广西,也可能发生在河北。但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的产物,迟早是要产生的,这是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是村民自治在八十年代出现并很快普遍推开,呈“星火燎原”之势的必然性。⑤李学田:《村民自治——姗姗来迟的民主》,http://www.zgny.com.cn,2004年1月3 日。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统一体。在矛盾双方中,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一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唯物辩证法“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⑥《毛泽东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2、304页。。
对于村民自治的成效的分析与评估,我们也应自觉运用矛盾分析法这一认识的根本方法。首先应当肯定,自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尤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健全了各项村级规章制度,为乡村治理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村民自治制度改变了数千年来农村地区的政治权力结构,权力运作的方向由过去的“自上而下”变成了“自下而上”;第三,村民自治的实践,不仅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激发了农民的创造力,创造出“海选”等许多新的民主形式,推动了中国民主建设进程,而且也提高了广大村民的政治认知和参政能力,使他们学习和掌握了政治生活的一些基本程序,促进了农村基层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第四,村民自治使广大农民对农村干部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助于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第五,实行村民自治,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和理论,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树立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总之,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实施已经取得众多成就并且具有不可估量的历史意义,它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村基层社区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变革,同时也是现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之一,必将把我国的民主进一步推向前进。正如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张厚安教授和辛秋水教授所共同评价的那样:村民自治在中国的意义,无论人们怎样高估也不为过。⑦程同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
村民自治的成就是基本的,主要的,是问题的主流。同时也毋庸讳言,当前村民自治也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有:第一,村“两委”关系有待进一步协调。部分村委会领导人摆不正自身位置,与党支部争权现象严重;部分村级党组织领导人尚未从传统工作模式中解脱出来,越权现象突出;部分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的领导弱化问题明显。第二,各地及“四个民主”间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省市自治区之间、县市区之间、乡镇之间差异很大;在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中,“民主选举”方面尽管在一些地方也存在一定问题,但从总体上讲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基本得到了落实;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三方面尽管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存在的问题较多,“上层热,基层冷”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农村真正能够做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还不占多数。第三,村民自治形式主义严重。这在许多村庄的村委会选举、村务管理和决策、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方面都有表现。第四,农民外出打工对村民自治产生不利的影响。村民外流客观上影响到这部分村民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村民外流导致大量“精英”农民流失,降低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村民外流加大了村委会履行自治功能的难度。第五,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对村民自治产生负面效应。村集体经济薄弱,致使农民对村民自治兴趣不大;影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权威,影响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村干部的补贴相应较少,影响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第六,村民自治中的“异化”现象明显。有些地方“村民的自治”异化为“村委会的自治”,并实际上异化成了“村委会主任的自治”甚至是“党支部书记的自治”;村委会异化为行政性组织,自治职能让位于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在相当一部分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的现象比较普遍,村民自治存在直接民主间接化的问题,村民应享有的直接民主权利变成了间接民主权利。此外还有,部分地区村官腐败问题严重,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甚至黑恶势力把持或操纵村政问题突出,等等①刘友田:《村民自治——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问题尽管较多和在某些地区表现比较严重,但与取得的众多成绩和重大历史意义相比毕竟是第二位的,次要的,是问题的支流。当然,在成绩与问题同在,困难与希望并存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我们要在看到成绩、坚定信心的前提下,正视问题,切实解决问题,推进村民自治健康运行。
事实胜于雄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村民自治推行二十多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十多年的今天,村民自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律法规和民主程序越来越规范,村民自治在中国大地已产生的显著的积极成果正在得到人们的公认。只要我们能够并敢于直面现实,正视问题,不以偏概全,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就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存在的真正价值和历史意义,正确理解党和国家大力推进村民自治的战略决策,增强我们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力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中,理论和实践分别是意识和物质的重要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人对世界的实践关系出发对世界的本质问题,即世界的统一性问题作出了科学的回答,认为世界统一于物质,而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是对一切可从感觉上直接或借助中介间接地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的抽象;这种客观实在独立于我们的意识,能为我们的意识所反映,并能为我们的实践活动所改变和确证。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物质世界中一种特殊的存在,意识的内容就其实质来说只能是包括社会实践在内的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对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人类认识世界特别是从事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出于一种闲情逸致,而是归根到底服务于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人们在实践中必须摒弃一切无视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的思想观念,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遵照科学所揭示的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去制订社会实践的方案。遵循这一原则,人们在实践中就能够不断取得成功,而违背这一原则,只能导致失败②袁贵仁:《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57、65、74页。。
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然而,从整个村民自治活动开展的过程看,理论研究始终落后于社会实践。在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通过并正式实施以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活动的伟大实践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缺乏广泛深入的研究,以至于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研究严重滞后于实际的状况。1998年以后,村民自治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热点、一门“显学”,取得了不少成绩,对村民自治的理论探讨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间的距离仍然很大,而且研究方法仍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研究中套用和生吞活剥西方理论范式的现象尤其突出。许多学者由于忽略了中西文化历史和语境的差异,尤其没有将中西村民自治的不同区别开来,造成简单搬用西方自治理论来解释中国村民自治现实时的尴尬和滑稽。如有人用西方的新制度主义方法、委托代理理论、公民社会理论、组合主义(法团主义)、公共选择理论等来研究中国的村民自治①柳金财:《浅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的几个理论:适用与限制》,《中国大陆研究教学通讯》2003年第4期。,无法解释中国村民自治的独特性和丰富性;有人并不真正了解中国的国情,不懂得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的道理,以西方民主理论为依据否定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这些研究成果对村民自治实践难以起到正确的指导作用。理论必须能够指导实践,否则就失去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将来的村民自治能否有更大的突破,取决于村民自治学术研究的重视程度。从国家角度来说,今后村民自治研究必须进一步加强,尤其要重视从理论上解决村民自治的难点和疑点问题,以使村民自治少走弯路。就学者角度而言,必须确立研究的责任心和自觉性,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探索一条有效的途径。中国的村民自治研究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本土经验,即以中国的历史、文化与现实为基础,然后在吸取中西理论优长的基础上,建构适合中国村民自治实际的理论与方法。在这里,“中国”与“西方”并非简单地相加,而是要在双向交流对话中进行融会贯通,这就需要既掌握双方的理论方法,同时又有一个理论体系作为支撑②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8-369页。。这个理论体系既不是站在中国也不是站在西方,而必须考虑9 亿农民这个巨大的存在、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他们的生活过程和他们从理论、政策、法律和制度中得到的和失去的东西。理论、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合法性不是自明的,不是来自西方话语及实践的逻辑讨论,而应来自9 亿农民的实践本身,来自这些理论、政策、法律和制度能否增进9 亿农民的长远福利并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伸缩自如的空间③贺雪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西方的民主自治理论与实践虽然有我们不及的地方,但它终究生长在西方大地上,用来解决中国的问题未必适当,有时可能事与愿违。须知:“每个国家实现民主的过程都是独特的,民主化过程是不可复制的。没有必要否认世界上好的民主模式,但好的民主模式都是经过长期的制度演化得来的”④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政治制度研究所所长杨光斌语,参见《中共开启政治体制改革新局》,《中国聚焦》,新华网2007年10月17 日。;“制度必须有历史的基础,制度必须和民族惯例和性格和谐一致”,一个国家成功的“政治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的产物”,“而决不是故意目的的产物”,“它们‘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⑤[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6、11、7页。。只有尊重国情、立足国情,才能进行科学的村民自治理论创新,也只有具备“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研究成果才能真正对于推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