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功敬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根植于其公平正义理论,内在地要求超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①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一词的使用,参见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25-233页。资本主义福利国家既不同于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也不同于罗尔斯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民主制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它是指这样一组基本制度构成的社会形态:私有制,自由市场,宪政民主与福利国家制度。另外,对资本主义与福利国家之间关系的探讨,参见Claus Offe,Contradictions of the Welfare State,MIT Press,1984;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苗正民、腾玉英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R.米什拉:《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国家》,郑秉文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而福利国家的发展脉络表明,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范畴的社会福利政策实践正在以不同方式竞相发展着。尽管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关联,然而,这至少表明,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并非理论上的空中楼阁。在阐明具体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福利国家实践发展的脉络简要勾勒一下,并为接下来的分析提供必要的背景。
在社会福利政策实践中,国家福利功能从最初的立法济贫,扩展至社会保险,至二战后,在《贝弗里奇报告》所勾勒的蓝图上,英国率先建成“一个新的、统一的、综合的、基本上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相关福利服务体系”②关信平主编:《社会政策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即福利国家。诸多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纷纷效仿,至上世纪70年代初,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建成福利国家体制。尽管由于具体国情的不同,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体制存在着显著差异,然而,在“国家承担保障其公民享有基本福利责任”上达成了普遍“共识”。不过,这种普遍共识并没有回答“福利政策是否具有解放性,是否有助于体系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市场过程相左还是有助于市场过程,所谓‘基本’的实际含义,是否可以要求福利国家提供基本的或最低需求以外的内容等”诸多关键性议题。①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苗正民、腾玉英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7页。安德森在其1990年出版的这本福利国家体制比较的经典著作中,基于社会权利之去商品化程度及历史背景,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分为保守的、自由的以及社会民主的三种基本类型。事实上,福利国家自其构建始,就一直面临各种危及其有效性以及正当性基础的激烈抨击。适逢上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爆发,经济不景气,福利国家普遍面临着福利支付上的巨大压力,反对福利国家的思潮占据上风。新右派政策主导了对福利国家政策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削减国家福利,收缩国家在福利领域中的功能,把国家主管主办的福利项目进行市场化或准市场化供给,强化个人与家庭的责任。新右派攻击福利国家导致了高税收和政府债台高筑,无节制的刚性福利供给削弱了创造财富的激励机制,影响到了经济效率或竞争能力,限制或否定了人们对服务的自由选择,造成了“工作锁定”、影响了职业的自由流动,甚至认为“国民保险的原则是一场骗局”,结果必事与愿违。②关于“新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以及“保守主义”对福利国家批判的总结性文献,参见:Paul Pierson,Dismantling the Welfare State?Reagan,Thatcher and the Politics of Retrench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Daniel Shapiro,Is the Welfare State Justifi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然而,在实证分析领域,对福利国家(国家福利)的后果评价永远争论不清,这种争议不仅内在于理性的局限或科学研究方法的固有缺陷,而且内在于塑造福利国家(国家福利)具体形态的现实复杂性。③熊跃根:《全球化背景下福利国家危机与变革的再思考》,《学海》2010年第4期,第47页。真正威胁到福利国家(福利国家)根基的质疑来自于规范(价值)领域。如果真像弗里德曼、熊彼特、哈耶克、诺齐克等人所认为的那样,无论何种形式的国家福利,最终都是一条“破坏自由”、“损害竞争效率”的“通往奴役之路”,不仅结果事与愿违,而且,在伦理规范上是“不正义”的,那么,福利国家不仅仅是“危机”的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错误,被“拆散”的命运就内在地注定了。无论如何,经此争论与新右派主导的福利国家改革后,国家大包大揽、主管主办的福利供给模式遭到了动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化及系统性风险日益凸显的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在福利中的功能与角色被置于更广阔、更深刻的框架下得到重新审视。一种超越传统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纷争的福利政策实践以不同方式竞相发展。试图超越“左”与“右”,有效应对各种新挑战的“第三条道路”社会福利政策实践应运而生。第三条道路福利政策,一方面主张国家在福利领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强调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主张“无义务即无权利”,强化个人获得福利资源与服务时的相应对等义务,倡导积极的福利政策实践。④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周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东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另外,发展型社会政策理念与实践让人们审视国家福利政策在社会投资领域中长期被忽视的重要功能,强调社会政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不可分,注重社会政策本身在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个人或家庭资产等方面的建设和积累。资产建设理论指出,以消费和收入维持为基础的国家福利政策无法有效地使穷人摆脱贫困,强调资产积累在反贫困中的关键性作用,提倡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等机制来促进穷人资产建设,增强摆脱贫困的基本能力。这种试图超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思想与实践已成为社会福利实践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上述福利国家实践发展历程中,不无巧合的是,1971年,罗尔斯发表了影响深远的划时代巨著《正义论》,为当代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福利哲学等诸多领域“今天所呈现的面貌奠定了基石”⑤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其理论已成为,了解当代政治哲学等诸多领域中,各种思想及其纷争的“一个自然的出发点”⑥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版,第10页。,“现在,政治哲学家们或者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或者必须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⑦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页。。在社会福利规范领域,人们自然也认为,罗尔斯,作为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流派的开创者,其公平正义理论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规范性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有效应对福利国家的各种批判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正如金里卡所言,“大多数人这样看待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认为它旨在为战后的自由主义的民主福利国家提供相应的哲学论证……为理解围绕福利国家进行的政治争论,提供了在思想上令人满意的框架。”⑧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版,第96页。然而,罗尔斯的正义论所要求的社会福利理念与规范制度,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具有内在的不相容性,客观上要求超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罗尔斯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同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冲突的。①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39页。在罗尔斯看来,资本主义福利国家,无论作为一种历史形态,还是作为一种规范理念,都无法充分表达公平正义理论所要求体现的基本价值。②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25-227页。目前,尽管没有充分的理据表明,上文所阐明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发展脉络,所呈现出来的超越福利国家的实践尝试,与罗尔斯正义论所内在要求的超越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基本理念,二者之间具体存在着何种实质性关联。至少可以说,罗尔斯正义理论及其内在规定的社会福利思想,已不仅是“先验制度主义”正义理论(阿玛蒂亚·森)的逻辑要求。
遗憾的是,罗尔斯并没有专门阐明社会福利的基本价值、供给水平与实现机制等具体福利思想,其社会福利思想内容主要根植于公平正义理论及其论证中,散见于《正义论》(1971年、1999 修订版)、《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以及《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年)等多部论著中。社会福利思想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通常是指人们或某一思想流派,对于社会福利的价值、供给水平、福利资源与主体、实现机制等福利核心内容的基本观念。显然,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不同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前者是后者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具体体现以及推论观点,后者是前者的规范性目标,并为前者提供了基础论证。关于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目前国内学术界还缺乏专门的深入研究。本文试图回答这一问题: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或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理念与要点有哪些?本文拟从如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剖析罗尔斯对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批判;在此基础上,正面阐明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要点。当然,正反两方面的分析都离不开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
对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批判,向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分析进路: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也存在着两种相反的价值取向:一种认为福利国家应该被削弱,甚至“拆散福利国家”,另一种认为福利国家的再分配机制远远不够,忽视了更为根本的内容。罗尔斯对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批判,显然属于规范分析进路,在价值取向上,也属于后者,而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之所以被批判,归根结底是其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内在要求。
众所周知,罗尔斯所阐明并论证的正义两原则中,第一原则常被称为基本自由权利平等原则,即“每一个人对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到保证。”③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平等原则具有优先性,即在满足其他原则之前,这一原则必须已经得到满足。换言之,任何其他价值都不能与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原则——及其体现的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相抵牾。罗尔斯论证,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其重要性不仅是工具性的,更深刻地,其“加强了自我价值感,提高了智力与道德敏感性,确立了正义制度的稳定性所依赖的义务感和职责感的基础。”④约翰·罗尔斯,《正义论》(1999),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184页。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往往都能在宪政架构上“明确”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平等原则,能通过各种民主制度安排“体现”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诉求,也能通过税收的再分配机制满足公民较为体面的基本生活需求。然而,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允许的财富与收入的不平等程度,远远超越了公平正义原则所能允许的范围。罗尔斯指出,“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立宪政府的主要缺点之一是一直不能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必要的正确措施一直没有被采取。资产和财富分布上的不平等——这大大超过了与政治平等的相容范围——一般都被法律制度所宽容。公共财富一直没有被用来维持那些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所要求的制度。”⑤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77页。财富与收入的巨大差距,对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平等原则的消极渗透与扭曲程度是深刻的。这种批判,早在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时代,亚当·斯密、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卡尔·马克思等伟大思想家们已进行过深刻的揭示与批判。后来,福利国家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对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中贫富分化所导致的各种非正义的指责。然而,福利国家依然允许巨大的收入与财富的不平等分配,金钱或市场交易原则的渗透与越界,并没有因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体制的确立而有所收敛。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重大权衡》一书中论述了金钱对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的侵蚀无处不在,现实状况与抽象原则大相径庭:金钱购买了不平等的法律服务,由此可在法律面前得到偏袒;金钱购买了讲坛,以此使讲坛占有者的言论自由有了格外的分量;金钱收买了有权势的组织选举的官员,从而损害了一人一票的原则……。①Arthur M.Okun,Equality and Efficiency:The Big Tradeoff,The B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1975.财富与收入的巨大差距,不可避免地使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平等原则遭到损害,危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并进而造成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等复杂的不平等,最终损害公民的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的发展。迈克尔·桑德尔在近期出版的畅销学术著作《金钱不能买什么——市场的道德局限》中,也有力论证了当代社会对于金钱交易或市场原则无节制,使得一切待价而沽,金钱渗透了原本它不应该涉入的领域,市场交易原则的跨界运用,使市场交易本身的价值中立荡然无存,腐蚀、贬损或败坏了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各种善品(goods)的内在价值。②Michael J.Sandel,What Money Can’t Buy:The Moral Limits of Markets,Farrar Straus and Giroux,2012.不仅如此,原本仅仅限于收入与财富的不平等,由于金钱与市场交易的无节制跨界,造成了更为深刻的全方位不平等,“马太效应”不仅仅体现在收入与财富的消费与再生产上,而且卷入了政治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再生产,并相互交织与渗透,形成了一种被称之为“市场社会”的畸形怪胎。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平等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其允许的财富与收入的不平等远远超越了公平正义原则所能允许的范围,在基本理念上并不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基本需求(basic needs)概念在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中占据着核心位置,福利国家所供给的福利项目与福利水平,围绕着公民的基本需求展开。③彭华民等:《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基本需求既具有一定的弹性(相对性与发展性),也具有一定的刚性(普遍性与稳定性),对其界定历来不易。这既包含有事实标准,也无可避免地含有价值规范标准,是一个丰富内涵、争议不断的概念。④彭华民等:《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基本需求通常被理解成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在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中,社会福利内容或项目多种多样,涵盖基本收入维持与救助、教育、医疗保健、养老、住房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保险与福利服务等,福利项目既有普遍性的,也有选择性的。尽管在不同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体制中福利供给内容与方式具有显著性差别,然而,不同的福利国家都致力于为公民提供一种较为体面的基本需求满足。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中,“任何人都不应该处于体面的最低生活标准之下,而按照这种最低生活标准,他们的基本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并且所有人都应该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例如失业救济和医疗照顾,以免于事故和不幸之害。”⑤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32页。然而,罗尔斯认为,尽管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可以为公民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福利项目与较高的福利水平,其对基本需求内涵的理解仍然是非常狭窄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狭隘地局限于基本收入维持与消费需求的满足上——这当然也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严重地忽视了资产或财富的公平分配,在促进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上的重要性。⑥当然,可能有人认为基本需求概念的内涵应该可以被拓展到超越消费和收入维持领域,比如包含有资产或财产的公平使用、可行能力(capabilities)等。然而,人们对同一个概念(concept)往往具有不同的观念(conceptions),但具有不同的观念的概念已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每一个不同观念的概念所指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另外,更实质性的是,基本需求满足与资本主义是相容的,然而,资本主义与要求资产或财富的公平占有(注意,不一定是公有制)理念是冲突的,无论是财产民主所有制,还是市场社会主义,都不相容于资本主义所允许的私有财产占有方面所存在的两极分化。财富或资产的公平占有,不仅仅可以防止不合理的财富与收入差距对公民基本自由权利和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的侵犯,而且其本身具有内在的价值,其对人们的“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的发展——善观念的能力与正义感的能力(罗尔斯)——至关重要。正如另一位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大师德沃金所强调的,“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保证人人有最起码的营养、住房和医疗保健,然后对一些公民是否拥有与另一些公民差别悬殊的巨额财富不再深究,这就足够了吗?……平等关切要求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我把它称之为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虽然其他称谓也可能同样合适。”⑦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导论”第3页。
事实上,现代社会福利政策实践日益重视资产或财富积累在反贫困中的重要作用。近二十年来,国际社会政策学界对基于需求满足或消费维持基础上的传统社会福利政策范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普遍认为这种政策范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程度,但由于忽视了贫困产生的复杂性以及贫困者的自身能力建设,没有从根本上减少贫困,也缺乏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上的协调。①参见Amartya Sen,Development as Freedo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Anthony Hall & James Midgley,Social Policy for Development,London:Sage,2004;迈克尔·谢若登,《资产与穷人——一项新的美国福利政策》,高鉴国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当前,西方社会由传统的社会福利政策范式向发展型社会政策范式转变,强调反贫困的系统复杂性与整体性,注重贫困者资产与能力建设的核心作用,逐渐由基于消费维持的传统福利模式向包容性的多元整合模式转变,由被动性向能促性转变。②参见徐月宾、张秀兰:《中国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角色重建》,《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杨团:《资产社会政策——对社会政策范式的一场革命》,《中国社会保障》2005年第3期。迈克尔·谢若登在《资产与穷人——一项新的美国福利政策》中,强调“福利政策的失误是一种民族观念的失误”,传统社会福利政策对穷人资产建设的忽视是错误的,“收入只能维持消费,而资产则能改变人们的思维和互动方式”③迈克尔·谢若登:《资产与穷人——一项新的美国福利政策》,高鉴国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页。,其所倡导的资产建设理论与政策深刻揭示了资产或财富积累对穷人的积极效应,并设计、实践了资产建设的个人发展账户模式,已在美国等多个国家得到实践和发展。当前社会福利政策实践发展表明,罗尔斯对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仅仅局限于收入维持或消费需求,而忽视资产或财富的公平分配的批判,不仅仅是其公平正义理论的内在逻辑要求,且至少耦合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政策实践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一旦突破基于消费需求满足范畴,强调财产或财富的公平分配,就开启了自身的内在超越旅程。根据罗尔斯的论证,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将逐渐向财产所有的民主制或市场(自由)社会主义这两种满足了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形态演化。
资本主义福利国家通过税收的再分配机制,立足于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已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中普遍存在的绝对贫困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收窄了自由市场在发挥资源配置效率时所产生的两极分化。不幸的是,满足基本需求的税收再分配机制,并不能保证使自由市场——在发挥资源配置效率时——产生的初始分配结果正当化,换言之,其不能证成(justify)自由市场所产生的自然分配结果。众所周知,市场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基本功能:发挥资源配置效率的工具性功能,以及发挥收入初始分配的规范性功能。在逻辑以及事实上,我们都不能从工具性功能合法地推导出规范性功能。也就是说,市场初始分配的正当性不能从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事实中自然地获得,市场分配的正当性不是自足的(或不充分的),依赖于其他机制或基本制度。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税收再分配机制似乎提供了一种令人满意的答案。然而,这种基于税收的再分配机制的内涵却非常狭窄,仅聚焦于基本需求满足,不仅忽视了资产或财产公平占有的内在价值,更重要的是,漠视了社会基本结构或背景程序正义在公平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税收再分配机制显然属于事后矫正性(补偿性)的,而不是事前规范性的。前者是指,在满足自由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下,基于基本需求满足原则,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矫正。事后矫正性或补偿性的水平被限定在基本需求满足的程度上,换言之,一旦所有公民的基本需求得到了满足,自由市场的初次分配不公就被认为得到了充分的矫正。然而,市场分配的正当性不是自足的(not self-sufficient),且资本主义福利国家通过基本需求的满足也无法使自由市场的不公平得到充分的矫正,即建立在基本需求概念基础上的事后矫正也是不足的(not sufficient),这样,事前规范性的机制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事实上,自由市场的初始分配产生的不公平,主要根源于规范自由市场的背景制度的缺位,比如,规范自由市场的法治体制,保障劳资双方谈判的公平地位,克服自由市场的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等社会基本制度的缺位或失范。设想一下,如果规范自由市场的社会基本制度是公平正义的,那么,自由市场的初始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当的,事后补偿性的税收再分配就被限定在较少的福利项目以及较低的福利水平上。这样以来,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实际上就发挥着一种“纯粹背景程序正义”(pure background procedural justice)的作用。用罗尔斯的话说,“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平等的基本自由(以及它们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这两者都得到了保证,而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则表明了我们可以成为纯粹背景程序正义的东西。也就是说,基本结构被如此安排,以至于当每一个人都遵守公共承认的合作规则,并履行这些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由此产生的具体商品分配就可被接受为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而无论这些分配的结果是什么。”④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32页。尽管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税收再分配机制,也被设计成一系列的基本制度,也具有一种背景程序的功能,然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背景制度调节的目标观念”,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税收再分配机制的调节目标局限于体面的基本需求满足,而忽视了社会基本结构或背景程序自身的正义性,仅仅“当每一个时期结束时,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能够被辨认出来的时候,收入再分配就服务于这种目的。然而,如果缺少背景正义并存在着收入和财富方面的不平等,那么就可能产生出一种沮丧而消沉的下等阶级,而其众多成员长期依赖于福利,这种下等阶级会感到自己被抛弃了,从而放弃参与公共政治文化。”①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32页。
罗尔斯从根本上切中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致命缺陷:严重忽视了社会基本结构与背景程序正义在公平分配中的决定性地位,而允许初次分配存在着巨大的不公正,至多妄图以事后补偿性的税收再分配机制来加以矫正,这是不充分的,且是舍本逐末、得不偿失的。罗尔斯认为,确保社会基本结构背景程序的正义性,是证成市场初始分配结果的必要条件,是公平分配的根本保证。这样以来,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发挥着背景程序正义的功效,规导着自由市场的初次分配结果更接近于公平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尽量减少通过福利的再分配机制来矫正初次分配的不公正。当然,如何确定和确保社会基本结构或背景程序正义,这正是罗尔斯倾其一生所建构的公平正义理论的根本目的。基于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基础上的社会福利思想的框架要点有哪些,这也正是下文所要正面阐明的问题。
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要求从三个基本维度超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框架:社会福利制度的根本理念或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两原则,而非任何功利性价值;要求提供一种超越基本需求概念的社会最低保障;要求从社会基本结构或制度背景正义程序的角度来审视福利分配及其供给机制。罗尔斯的社会福利思想不仅相容于财产所有民主制,也相容于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社会主义。
功利主义自诞生以来,逐渐成为社会思想领域、政治哲学以及伦理学领域中占支配地位的话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或某种形式的功利最大化原则,一直是国家出台各种公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也成为众多实证科学以及规范性学科的不言自明之预设。罗尔斯评价道,在近代以来的主流思想领域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是:功利主义一直得到一系列创立过某些确实富有影响和魅力的思想流派的杰出作家们的支持。”②约翰·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序言”第1页。这些被罗尔斯称之为“伟大的”功利主义者有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密尔与西季维克等。另一重要原因是,功利主义原则本身具有世俗化、通俗简洁、结果主义以及符合直觉等特点而深入人心。学界公认,罗尔斯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扭转了功利主义持续近两百年的思想统治地位,功利主义在人类智识上的吸引力一落千丈,逐渐式微。功利主义的衰落,就其自身而言,根源于其内在的逻辑困境及其专横后果,而其统治地位最终被粉碎,还需要产生一个有能力取而代之的思想体系,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然而,不幸的是,到目前为止,社会福利思想领域中的主流观念依然延续着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这不难理解,现代社会福利的观念肇始于18 世纪后期逐渐兴起的功利主义。③诺曼·巴里:《福利》,储建国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页。关于功利主义的翻译与含义。社会福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一直浸染在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传统中。在我们解释福利供给的价值目标时,通常直接或间接援引的是各种各样的功利主义理由:集体福利的增进、为社会的稳定与融合所必需、利他主义的表达工具、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与包容(发展型社会政策),甚至是某种形式的间接功利或规则功利理由,等等。当然,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往往也被视为是社会福利政策的价值目标之一,但通常都不被视为具有根本性或优先性的价值,最多被认为是与福利的工具性价值相并列的一种独立性价值,而一旦工具性价值与公平正义原则发生冲突,后者就往往被斥为“不切实际”而被悬置架空。
然而,根据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社会福利制度的根本价值不应被理解为任何形式的工具性价值,而应是公平正义本身。这有两层含义:其一,社会福利制度的确具有保障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融合、促进经济发展等工具性价值,但这些不能成为社会福利制度正当性的自证之源,更不能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独立出发点。其二,社会福利制度首先不能与公平正义原则相冲突,只有在优先满足了公平正义原则之后,才能考虑其他工具性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那段广为传诵的主旨话语,强烈地表明了这一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1999年),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从罗尔斯的公正正义理论出发,社会福利制度不能违背平等的基本权利原则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依次通过这两条原则的前提下,还必须满足差别原则,即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要有利于最不利群体利益的最大化。正是在这一根本点上,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基本理念有着本质的不同,实现了对后者的超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并不内在要求社会福利制度首先满足公平正义价值,而强调的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功利性价值。②有人可能会提出福利权观念予以反驳。需要说明的是:建立在公民资格基础上的福利权观念,通常被认为为福利国家提供了一种非功利性的有力辩护,遗憾的是,福利权观念本身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基础性论证。另外,“公民资格理论只能被当作对正义理论的补充而不是代替来加以讨论”,且前者需要以后者为基础。参见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301-303页。这样一来,社会福利制度仅仅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等制度的附属部分,是资本主义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基本要求。而在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中,公平正义优先于其他功利性价值,社会福利制度的功利性价值首先要相容于公平正义原则。事实上,社会福利制度只有建筑在公平正义的理念上才有可能获得一个稳固的根基,才有可能取得某种独立性地位,而不至于仅仅成为其他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附庸。
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最低保障③这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的专有概念,意指公平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全部转让部分,原词是Social minimum,直译为“社会最低(小)值”,也可翻译成“社会最低保障”、“社会最低受惠值”、“社会最低限度”等。“社会最低保障”比较切题,但在中文语境下,容易与社会福利中的社会保障,甚至与社会福利政策中一个特殊的社会救助制度,即最低生活保障相混淆。社会最低受惠值以及社会最低限度虽各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准确表达。本文使用“社会最低保障”这一译法,只要记住二者区别即可。概念的阐释上,理解这一特定概念的含义及其理念对于深入把握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至关重要。总体上,罗尔斯的社会最低保障概念,从(内容)基本构成与理念根源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维度:其一,满足基本需求部分,这一点表面上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基本需求概念看似没什么区别,但基本理念本质不同;其二,超出基本需求满足部分——其目的主要不是为了满足基本需求,这是由公平正义原则所内在要求的社会最低保障部分,主要由基于互惠性理念之上的差别原则所决定。罗尔斯的社会最低保障概念,本质上是与其公平正义理论相称的。
在罗尔斯的社会最低保障概念中,明确包含着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部分。罗尔斯强调,该基本需求(以下称为罗尔斯基本需求)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基本需求相比,可能在具体项目以及供给水平上,没有什么不同,但基本理念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罗尔斯基本需求原则,根源于公平正义理论的前提条件及其内在要求两个方面。罗尔斯首先把基本需求原则置于公平正义原则之前,认为满足公民基本需求是任何一个公平正义社会的先在前提,属于“宪法根本”(constitutional essential)的内容。④所谓“宪法根本”是指,在制定宪法时所要考虑的根本性的东西,“宪法根本”问题具有根本重要性、可辨识性与容易达成共识性、可行性等内在属性。关于罗尔斯“宪法根本”观念,详见《政治自由主义》中第六讲“公共理性的理念”之第五节,第228-230页。“在公平正义的第一原则之前,还应该有一个词典式的在先原则,这个原则要求人的基本需要应被满足,至少对于公民理解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能够充分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他们的基本需求被满足是一个必要条件。”⑤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44页。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所要回答的根本问题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终身参与的公平合作之良序社会何以可能。该核心问题所预设的两个基本理念,对于我们理解罗尔斯基本需求含义至关重要。人们被视为自由而平等的,这是因为人们被认为具有两种基本的道德人格能力:善观念的能力,即公民具有追求、发展以及修正自身善生活观念的基本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即公民具有能够理解并践行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能力。除此之外,“人们还被终身视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然而他们有可能一次又一次地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受严重事故,”⑥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81页。以致暂时或终身丧失成为社会合作成员的基本能力。⑦罗尔斯本人承认没有处理好“残障”问题。参见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68-173页。这一点与昂贵嗜好(偏好)问题一起,成为德沃金发展其资源平等主义的起点之一。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是在包含上述两个基本理念的规导下,在“无知之幕”笼罩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选择出来的。这种正义原则与这些基本理念是彼此相称的,互为前提的,即公平正义原则需要这样的基本理念,反之亦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在回应肯尼斯·阿罗和阿玛蒂亚·森对其正义论中首要善(或基本善)指标的灵活性或适用性的质疑时强调,“我已经自始至终假定并将继续假定:就算公民并不具有平等的能力,他们也具有——至少是在根本性的最低程度上——使他们能够终身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所需要的道德能力、智力能力和体力能力。”①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173页。因此,与公平正义原则相称的公民最低程度的基本能力——两种基本道德能力、智力能力以及身心健康自主的能力——必须被发展,而维持和发展公民基本能力所需的各种条件也必须得到满足:维持收入或生存的需求、接受必要的教育,以及基本的医疗健康保障。另外,维持和发展公民基本能力,满足公民基本需求,不仅是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平正义原则的内在要求。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国家必须确保基本的公平教育机会。诺曼·丹尼尔斯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中,还推论出公民应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要求建立普遍性、综合性的国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使公民能够恢复或维持正常的功能发挥。②Norman Daniels,Just Health Car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ch.1-3.罗尔斯认可丹尼尔斯的推论,认为,“全体公民的医疗保健”是公平正义的“基本结构的前提条件”,为“五种稳定性的制度指标”之一。③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导论”第41-43页。
在罗尔斯社会最低保障概念中,还包含超越了基本需求满足的部分,主要由公平正义理论中差别原则所决定。④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准确理解,要从不可分割的正反两个方面来限定:正面来说,可被辩护的或正当的不平等应是,一方面,取消或缩小这种不平等将会损害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最不利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这种不平等没有危及平等的基本权利及其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反面来说,不被允许的或不正当的不平等,要么危及了平等的基本权利及其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要么损害了公平的机会平等;要么取消或缩小这种不平等有助于增进最不利群体的利益,至少不会有损于其长期利益。“尽管给所有公民的基本需要提供最起码的满足也是宪法根本的一项内容,但我所谓的差别原则却有更高的要求,也不是这种宪法根本的内容。”⑤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29页。差别原则通过调节收入与财富的不平等程度,一方面确保这种不平等不能危及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原则(包括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差别原则的调解下,)进行适当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必须确保所有公民获得他们理智而有效地实现其基本自由所必需的、适合各种目的手段。缺少这一条件,那些拥有财富和较高收入的人就容易宰制(主宰)那些财富和收入较少的人,并日益控制政治权力,使之有利于他们自己。”⑥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导论”第42页。另一方面,差别原则使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被限定或扩展至,有利于最不利群体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所要求的社会最低保障大体上处于什么状态?如何确定的?罗尔斯认为,一旦差别原则被接受,社会最低保障水平应在考虑到最不利群体工资因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及其后代的长远生活前景这一点上来确定。⑦个人及其后代的生活前景或生活期望,是个体所有利益中的最根本的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选择了这个参照点。通过调节转让的数量(比如,追加收入补助的数量),最不利群体的期望和他们的基本善指标(这可以通过工资加转让来测量)就有可能提高或降低,以达到值得想往的结果。“现在我们立即可以看到,差别原则要求一种很高的社会最低保障水平。”⑧约翰·罗尔斯:《正义论》(1999年),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页。毫无疑问,也不是越高越好。当社会最低保障达到这样一种水平,开始与经济激励不相容,以致于进一步提高社会最低保障水平,就会显著抑制经济效率,不再改善而是降低最不利群体的根本利益或生活前景时,差别原则所允许的社会最低保障的最高水平就达到了。
社会最低保障水平是通过具有再分配性质的税收机制来进行调解的。⑨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61页。与公平正义理论相容的税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对遗产或赠与的接收方或受益方——对于个人、公益基金等采取不同的累进税率——征收较高水平的累进税;二是通过按照固定的边际税率对消费进行征税(取消或代替收入税),根据人们最终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的多少来征税,而不是根据人们做出的贡献来征税,一方面与激励机制相容,另一方面,这种比例税制能够容纳所有通常的税收减免。这样,通过调整边际税率,差别原则就能够得到大体满足。当然,差别原则的满足不仅依赖于规范性的评价标准,还依赖于实证科学的研究与有效的公民参与。因为,“要想确定差别原则是否得到了满足,需要对经济如何运行具有充分的了解,而且,要想精确地解决这个问题极其困难的。”①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66页。不过,有一点却是非常清楚的(从规范和实证的任何一种角度),当公民的基本需求——罗尔斯社会最低保障中属于宪法根本的那部分内容——不能得到满足时,差别原则肯定没有得到满足。“应该属于宪法实质问题的东西是对于一种社会最低保障的保证,而这种社会最低保障至少涵盖了人类基本需要……因为这种情况从理性上看是十分清楚的,即当这种最低保障没有得到保证的时候,差别原则就相当明显地受到了违犯。”②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67页。
综上,本文的第二部分已深入分析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基本需求概念,其目标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体面的最低生活标准”,围绕着收入维持与消费需求满足,成功地缓解了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内在不稳定。然而,由于贫富差距悬殊,忽视背景正义,这就会“产生一种沮丧而消沉的下等阶级长期依赖于福利”,他们感到自己被社会抛弃了,放弃参与公共政治文化,日益变得愤世嫉俗、离群索居,疏离社会。在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实践发展过程中,的确产生并自我维持了这样一个福利依赖阶层,这已成为各派批判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基本出发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福利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核心前沿课题。在罗尔斯看来,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之所以必然产生这样的疏离阶层,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没有认真对待“作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没有认真对待“差别原则”所体现的“互惠性”理念。
在罗尔斯看来,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试图以事后补偿性的税收再分配机制,来矫正自由市场的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这不仅是不充分的,而且是舍本逐末的,基本思路发生了偏折。事实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严重忽视了社会基本结构或背景程序正义在公平分配中的决定性地位。福利分配的基本路径不能脱离社会基本结构或制度背景程序的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基本结构或背景程序正义是公平分配的根本保证。从这个角度来审视福利分配及其供给机制,事后矫正性的税收再分配机制的重心,要由基本需求满足,转向更为根本的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事前规范性制度的塑造。
罗尔斯以财产所有民主制为例③罗尔斯认为,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民主制与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社会主义,都能够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不在这两种政体之间进行选择,而是试图为如何进行理性的选择树立起指导方针。”然而,当实际情况要求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应该考虑社会历史状况、政治实践传统以及其他具体国情。参见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30-231页。,阐明了满足公平正义原则的制度特征:已建立了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原则、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确立了自由市场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与初次分配功能;除此之外,政府的转让部门确保了,基于互惠性的差别原则的社会最低保障功能,建立了与公平正义原则相容的遗产税、赠与税以及某种比例的消费税(取代收入税)等税收再分配机制,等等。公平正义原则所要求确立的背景制度,力图使资产的所有权尽可能地得到广泛地分散,防止少数人控制整个经济,进而危及基本的自由权利平等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能做到这一点,不是依赖在每一个时期结束的时候将收入再分配给那些拥有更少收入的人,而是依赖于在每一时期开始的时候使生产性资料和人力资本(即教育和经过培养的技巧)的所有权都分布得更为广泛……。”④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31页。在这种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背景制度下,自由市场无论是什么后果,都不是不正当的。⑤罗尔斯承认,“一种完善的竞争经济绝不可能实现。事实上,生产要素决没有得到它们的边际产出……竞争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不完善的,个人的所得小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他们被剥削了。”罗尔斯从四个方面对此重要挑战进行了回应。详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1999年),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243页。公平正义的基本制度结构发挥着纯粹背景程序正义的作用。
不幸的是,完全满足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制度,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玛蒂亚·森批判了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的“先验制度主义”(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性质,指责其缺乏现实可行性。①阿玛蒂亚·森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它是一种先验制度主义的,致力于理想原则,而非现实比较性议题,关注的是社会基本制度,而非人们的实际行为及其社会互动,这“对于开展关于公正的比较性评价以及在不同政策之间进行选择而言,它没有任何帮助。”森认为,先验制度主义正义理论追求绝对公正原则,但这对于我们在现实中进行比较评价实际公正问题而言,既不是充分的,也是不必要的,为了比较性评价两幅画之间的优劣,我们无需知道什么是最完美的画。详见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6-94页。这一批判即便是成立,也仅局限于具体现实问题的比较性评价领域,并没有否定理想原则在“塑造”或“建构”“较为公正”的社会基本制度时的“灯塔”作用。制度与能动之间“二重性”关系(安东尼·吉登斯)或复杂的互动关系,也使否认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现实重要性变得不可能。毋宁说,二者是一种互补关系。事实上,阿玛蒂亚·森的这一批判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误导性,尽管绝对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制度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这是基本事实,任何人都不会否认),然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现实背景制度的改进提供了不同的理念,指明了方向,并标识了可行路径。如前所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强调了事前规范性制度在福利公平分配中的重要性。如果现实中事前规范性制度是完全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显然,在此纯粹背景程序正义的规导下,自由市场的任何结果都是公平的,就确实没有什么不公平需要通过税收再分配机制进行事后矫正了。也恰恰正是因为现实中事前规范性制度缺乏公平正义,才可能会有事后矫正性的税收再分配机制存在的必要性(空间)。而且,事后矫正性的税收再分配程度取决于事前规范性制度的公平正义程度。换言之,事前规范性制度越公平,事后矫正性的税收再分配程度越小,反之则不然。
这一思想带来的重要启发是,如果要减少事后矫正性的税收再分配程度,这种事后矫正性的税收再分配机制应该被直接用来增进事前规范性制度的公平正义程度,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满足公民基本需求的目标上。事实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以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为核心,并没有把事后矫正性的税收再分配机制直接促进背景程序正义,其结果是,在民主政体的相互作用下,越来越依赖税收再分配机制,使之逐渐“坐大”而阻塞不畅。另外,由于事后矫正性的税收再分配机制必然存在着“漏洞”②阿瑟·奥肯在其名著《平等与效率:重大权衡》中,用形象化的“漏桶”实验揭示出,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们为平等进行转移支付时,在再分配之桶中存在着一个漏洞,“泄漏量”(效率损失)是由如下部分所共同构成的:行政管理成本,降低储蓄和工作的积极性所带来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社会代价(难以用货币衡量的社会代价,比如福利依赖、贫困陷阱的社会成本)。对再分配之桶的泄漏量的大小,意见不一。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平等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即我们到底为了平等而愿意承受多大的“泄漏量”。参见Arthur M.Okun,Equality and Efficiency:The Big Tradeoff,Brookings Institution Washington,D.C.,1975.,即转移支付本身所产生的“泄漏量”,国家需要仔细设计其政策,在平等与效率之间进行“重大权衡”,“以避免不可接受的不平等或重大的效率损失等极端情况。”③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19 版),萧琛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04页。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提供了合理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自洽的可能路径:首先,税收再分配机制被用来直接增进程序背景正义,通过提升程序背景正义,进而不断降低税收再分配程度,从根本上逐步减少再分配漏洞。也就是说,这一路径本身是自洽的或自我强化的,不是自我反驳的。其次,所选择的用于再分配的税收制度本身应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这就要求,用于再分配的税收,要具有累进性质,且主要针对财富转移、资源消费进行征收,尤其是那些供给缺乏弹性的资源和财富④经济学中的效率原理(拉姆塞原理)表明,对高度缺乏供给或需求弹性的商品进行征税,对效率的影响很小。对纯经济租金(供给完全固定,价格完全缺乏弹性)征税不会导致扭曲或无效率。比如土地的租金,由于土地供给缺乏弹性,对租金征更高比例的税收,也不会减少土地的供给,不影响经济效率。参见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19 版),萧琛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48页。。与公平正义相容的税种通常有:对遗产或赠与的财富接受方进行较高水平的累进征税,按照某种固定水平的边际税率对商品消费方(而非生产者)进行征税,对土地等资源的租金或增值进行征税等。通过税制体系改革与创新,一方面使再分配机制被直接导向社会基本结构的优化上,另一方面,使之与差别原则相容,尽量避免“不可接受的不平等或重大的效率损失等极端情况”,使经济效率所产生的不平等被限定在有利于贫困群体利益的范围内。最后,为直接减少阿瑟·奥肯所揭示的“再分配之桶”本身所产生的“泄漏量”,在福利的供给或传递机制上,尽量避免国家主管主办的福利服务供给模式,而在明确国家福利责任的同时,通过建立法治,购买服务,培育非营利机构以及福利服务竞争性市场(包括独立性监管评估服务),采取市场化或准市场化的方式来分配福利资源,在福利供给机制上,采取福利混合制度或福利多元主义模式。⑤福利多元主义即福利混合,是指福利的规则、筹资与供给是由不同内在逻辑的多部门共同承担责任,优势互补,协作完成。作为一种福利的分析框架,其本身并没有预设特定的福利组合形式。参见彭华民等:《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3页。这样,一方面,尽量减少福利传递过程中的漏洞;另一方面,尽可能地发挥自由市场在福利资源配置中的效率功能,发挥非营利组织在福利传递过程中的优势。在难以培育或不可能形成福利服务供给的项目上,国家必需承担起供给职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要求的福利再分配机制,在国家强制性税收与自愿性的捐赠转让上并不持非此即彼的态度,事实上,国家税收机制中对公益性捐赠的免税政策本身就表明,二者是内在兼容的,相互支持的。适合于通过国家强制性税收再分配的,以及适合于非营利组织自身解决的,都至少被容许,并不排斥,彼此之间也无法相互取代。①这里,关键是要区分国家福利功能与国家福利功能实现机制。前者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以及政策机制所保障的福利供给责任,其相容于各种福利供给机制。国家直接主管主办的福利供给方式,仅是国家福利功能的一种发挥机制或模式,国家也可以通过立法或税收减免的方式,强制或引导企业或非营利组织自主供给福利,这也是国家发挥福利功能的一种形式。
总之,从社会基本结构或背景程序正义的角度来审视福利分配及其供给机制,如果我们确实无法摆脱事后矫正性的税收再分配,那么,就尽量减少事后再分配程度,而这样做的基本路径,正是依赖于把税收再分配机制用于增进事前规范性背景程序正义上,而非仅仅局限于基本需求的满足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没有(也无意)通过税收再分配机制逐步促进背景程序正义。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试图通过税收再分配机制来变革社会基本结构,使财产或生产资料逐步分散,致力于塑造背景程序正义。前者逐步使税收再分配机制日益“坐大”,后者使税收再分配程度逐步缩小。前者存在张力或自我驳斥,后者逻辑自洽或自我强化。另外,在福利供给机制或服务传递机制上,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并不排斥任何一种服务传递机制,关键是要能根据具体现实条件,找到相容于公平正义原则的服务模式。相比于传统福利国家(国家单一责任机制),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高度重视市场、非营利组织在福利传递机制上的重要性,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包容性与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