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100061)吴楠 薛玲 陈然
(接5月下)
按照出厂检测的相关要求,生产企业所需具有的检测条件一般应包括X射线发生装置或相关设备。
3.6 对产品注册的临床资料提出了要求
3.6.1 根据产品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以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的要求可豁免临床试验,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书面说明。
3.6.1.1 若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在作用原理、工作原理、生产工艺、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全相同,则书面说明可以包括申请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实质性等同说明等内容[5]。
3.6.1.2 若申请注册的产品在结构组成、生产工艺、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与已上市产品有小的差别,则申请企业应在书面说明中详细说明这种差别,并说明这种差别是否会形成新的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风险,若这种差别可能形成新的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风险,则申请企业应视风险严重程度补充临床评价资料或临床试验资料。
3.6.2 若书面说明不能充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或涉及新技术、新产品进行X射线影像数字化处理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6]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7]的要求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生产企业可对申报产品进临床试验。
3.7 规范了使用说明书相关信息 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作为与X射线机配套使用的设备,其安装、操作、维护都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企业应充分识别出产品的技术特点和使用特点,说明书中在满足《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及相关规定、相关标准的要求基础上,还应明确以下内容:与产品进行配套安装的X射线摄影设备的基本要求,以及适合产品进行配套安装使用的X射线摄影设备的类型;对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提示;规定产品安装的相关要求,并且应规定安装后的例行检测规范;明确配套使用软件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提供产品使用以及安装的环境要求等。
本研究形成了《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待征求意见后将正式发布实施。该规范包含此类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的结构和组成、产品工作原理、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产品预期用途、产品主要风险、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产品的检测要求、产品的临床要求、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等。将指导和规范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同时也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及其在医疗机构中的应用。
综上所述,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产品是一种装配于X射线诊断系统、将X射线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医疗器械。因其作为一种由X射线摄影系统升级的具有过渡性质的设备。自产生以来就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普及,以及基层医疗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并且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别的医疗机构中。因此,为规范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结合当前X射线相关产品、经营、使用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工作重点,开展了对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产品的课题研究,制定了相关的技术审评规范,同时根据调研的实际生产现状,分析研究已上市产品的产品标准,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技术审评规范,以便为该类产品的监管提供参考依据,更好地保障其在临床应用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