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泳衣应用于竞技体育的伦理之争

2013-04-02 07:59袁金龙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年11期
关键词:国际泳联泳衣竞技

袁金龙,毛 迪

(1.安徽农业大学 轻纺工程与艺术学院;2.安徽农业大学 体育部,安徽 合肥 230036)

“运动员的选择黑白分明:是要金钱还是金牌?”美国游泳队主教练马克·舒伯特如是说过.这句话发生在北京奥运会之前,当美国游泳队所有选手放弃原赞助商提供的装备,纷纷改穿SPEEDO的神奇泳衣,耐克旋即退出了游泳运动.最近另外一个世界体育装备巨人阿迪达斯,也在重新考量他们的游泳装备赞助策略.在北京奥运会上,阿迪达斯用3年时间投资500万美元研发出来的TracerRise泳衣,仅仅在德国姑娘布丽塔?斯蒂芬身上收获了50米和100米自由泳两块金牌,但与SPEEDO包金揽银的成绩相比却微不足道.因此阿迪达斯间接提醒国际泳联,除非这项运动的未来市场规范达到“公平并且职业”的标准,否则他们将退出经营了数十年的泳池.

在108项世界纪录被打破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游泳项目中,SPEEDO由于推出革命性新泳衣而大获全胜:108项新的世界纪录,75%是由身穿SpeedoLZR泳衣选手创造的;89%的游泳金牌是由SPEEDO泳衣泳手获得;根据对25个游泳强国过去一年的赛事结果统计,穿上这种新泳衣,所有奥运游泳项目参赛选手的速度平均提升1.5%.于是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开赛前,大量的游泳选手改弦更张投奔SPEEDO,让其他赞助游泳的运动品牌叫苦不迭.耐克是最早退出者;阿迪达斯2008年5月在美国加州状告SPEEDO、美国游泳协会和美国游泳队的不公平竞争;意大利泳协和许多其他国家泳协一样,迫于追求短期竞技成绩的压力,放弃赞助商ARENA;另一品牌DIANA也在和SPEEDO打官司.虽然国际泳联主席拉尔法伊强调说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游泳运动的巨大胜利,然而体育产业人士认为这件高科技泳衣,已经让游泳运动陷入了秩序性危机.

有人称,高科技泳衣代表着科技的进步,能够开发运动员的潜能,促进游泳运动的发展.也有人说,高科技泳衣堪比兴奋剂,有失公平,违背体育竞赛本质.将高科技泳衣定义为高科技欺骗,有些言过其实,毕竟SPEEDO泳衣和禁药兴奋剂有着巨大差别.只是高科技因素对游泳这项基础运动的干扰,随着这件泳衣出现而被全景放大,最终上升到体育运动意义的伦理道德高度.无疑,今天的体育运动已无法离开科技的支撑,体育科技在竞技体育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值得思考的是,在体育竞赛中含有多少的科技成份才是合乎伦理道德的,体育科技的边界在哪里?此类“壮举”是运动员的胜利,还是物品的胜利?体育竞赛的实质是人类竞技能力的较量还是高科技的竞争?如何才能达到体育科技与竞技运动的伦理支点?[1]到底应该不应该在比赛中应用高科技泳衣呢?

1 焦点:是否允许高科技泳衣应用在比赛中

自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美国队率先将科技融入泳衣材料,使用“大力士”泳衣以来,高科技泳衣开始步人们的视野.1988年研发的“鲨鱼皮”泳衣则标志着高科技泳衣进入新的时代.特别是国际泳联正式允许运动员穿着高科技泳衣比赛后,“鲨鱼皮”名震泳坛,在悉尼奥运会,83%的运动员身穿第一代“鲨鱼皮”,在雅典奥运会,47名身着第二代“鲨鱼皮”的运动员登上领奖台.在高科技泳衣的帮助下,运动员在2007年打破21项世界纪录,2008年刷新108项世界纪录,2009年在罗马世锦赛上43次刷新了31个项目的世界纪录,成为迄今为止破世界纪录最多的一次游泳大赛,也使得关于高科技泳衣的争执和质疑达到白热化程度.

一种观点认为高科技泳衣应该允许应用在比赛中:竞技体育就是为了追求“更高、更快、更强”,今天的体育运动无法离开科技的支撑,体育科技在竞技体育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由于高科技的存在,才让游泳比赛更加精彩,禁止纺织物以外材料泳衣的禁令显然是一种倒退.国际泳联的态度曾一度也体现了这一观点.

2008年4月5日,ARENA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给国际泳联的公开信.ARENA指出,国际泳联关于泳衣的标准定义是非常清楚的:泳衣必须用“常规的单一织物”制成,并且“没有外在的附加应用”.他们还搬出了国际泳联的规定:“比赛期间运动员不允许使用或穿着任何可以增加速度、浮力或耐力的装备.”他们的意思很明显——SPEEDO新泳衣在表层材料上附加了一层叫做聚亚安酯的东西,这可以帮助运动员增加浮力,但却是不符合规定的.

2008年4月13日,国际泳联在曼彻斯特召集各家泳衣制造商开会,随后发表声明说,国际泳联与制造商在泳衣制造材料规则的理解上有差异,泳衣材料并非仅限织物,其他材料也可以用.此外,国际泳联还强调了泳衣不适用于游泳装备的那条禁忌.随后的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上,各国水军切瓜剁菜般破了18项世界纪录——上一届短池世锦赛只打破了4项!

由于高科技泳衣的出现,逐渐改变了由于强国一统泳坛的局面,让更多的不曾取得佳绩的国家或地区的选手,成为冲金夺银的生力军,使观众看到更多的新鲜面孔.支持方认为优秀成绩的取得,不仅要有高科技泳衣,更重要的是平常的刻苦训练,一味地指责一件泳衣实属过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高科技泳衣应该禁用:高科技泳衣可称为泳坛的“另类兴奋剂”,使用高科技泳衣与体育竞赛的本质背道而驰.体育竞赛追求的不仅仅是成绩和记录,而是人类不断的挑战极限,战胜自我,超越自我.抛弃传统泳衣,使用高科技泳衣不仅让世界纪录成为“易碎品”,也让运动员获得这种的胜利感大打折扣,人类已经不再是最终决定胜利的最重要因素,而是喧宾夺主的物品.应用高科技泳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破坏了体育的公平性.同时高科技泳衣在研究、制作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为了达到最佳效果,一件泳衣却只能穿六次!昂贵的开销,让很多不发达国家的运动员望而却步.选手们在入水前,已经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不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2]

在2007年12月初举行的欧洲短池游泳锦标赛,两名德国选手托马斯·鲁普拉斯和海尔格·梅乌,他俩身穿的是阿迪达斯简单的传统三角泳裤参赛,最终只能在50米仰泳中分列第五名和第六名.鲁普拉斯和梅乌都是严格遵照德国泳协和赞助商阿迪达斯的规定,来选择比赛着装的,他俩表达的心愿是“立即清除泳池中的高科技欺骗”.

国际泳联的鲍曼曾抱怨道:“如果游泳比赛的最终结果是由泳衣来决定的,这将是多么混乱的局面?让世界纪录越来越廉价,让新型泳衣越来越昂贵,让运动员越来越无所适从.”美国名将菲尔普斯也希望游泳能够回归到体育竞赛本身,他认为:“新泳衣已经彻底改变了这项运动,现在已经不再是游泳了,报纸的头条都是运动员身着何种泳衣.”

迫于舆论压力,国际泳联不得不宣布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身着高科技泳衣参加国际比赛,未来的泳衣材料只能是纺织物.

2 科技应用与竞技体育对伦理的影响

高科技泳衣是新时代发展产物,是竞技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从1999年国际泳联允许鲨鱼皮在比赛中使用开始,到2009年的罗马世锦赛第五代高科技泳衣,科技成分越来越高,运动员的成绩也越来越好,人类挑战运动极限的目标也越来越高.科技在竞技体育中得到无限延伸,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高科技必然渗透到竞技体育的方方面面.但并不是所有的高科技都能在体育中运用自如,例如有害运动员健康的兴奋剂之类,他的应用是违背体育伦理和比赛规则的,这样的高科技要坚决的杜绝.只有那些与体育发展趋势和方向一致的,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的高科技才能得到运用.[3]

科技在竞技体育中无限延伸,使得人类自我的价值被科技所忽视,并由此造成了种种人文困境的发生.当科技发展越成熟,人文困境表现得就越突出.体育科技的发展使人类原来建构的东西——体现人类不断进取的精神和超越自我的理念——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这种破坏是以人们将体育价值目标转向为超越人体运动极限,并最终转向为打破量化的记录和获得优胜为基本内涵的价值目标,从而使得体育越来越只注重对功利性结果“胜利”的追求,而忽视或遗忘其原本承载的价值.[4]

3 伦理对竞技体育的制约

人们普遍认为体育比赛体现了社会其他领域难以体现的公平与公正.因为在竞技场上参赛者面对同样的规则,凭借自己的血肉之躯相互较量,胜负不受权力、地位、财富、甚至教育差异的影响,因此比赛的结果无可争议,是公平的.在体育活动多样而频繁的社会互动中,人们可以体验并学习正确地互相竞争又互相合作、尊重社会规范等重要内容.于是社会对体育寄以极大的期待,将其视为理想的社会规范的缩影.体育比赛甚至成为公众心目中体现公平的图腾.体育活动不仅有助一个人“独善其身”,而且通过其比赛的示范作用,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人们制定了一系列复杂而详尽的规则.然而,体育比赛的规则,不仅要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更要使其具有强烈的娱乐性和观赏性.因此,体育规则总是留给运动员大量的自由空间,让他们充分展示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否则,比赛就了无生气,成了工厂的生产线.体育的这种特点,大大突出了运动员道德的重要性.如果运动员缺乏道德意识,不按照道德的标准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将是体育的灾难.因此,拒绝假球,拒绝兴奋剂是运动员必须坚持的基本伦理准则.

体育伦理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运动员、裁判员这些体育比赛的直接参与者,而且涉及到比赛的间接参与者——观众.体育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其中独具特色的一个便是社会宣泄功能,即体育比赛具有社会出气阀的作用.现代社会激烈的竞争、快速的节奏、日益细化的分工、与自然的隔绝等原因,使人们积累起种种不良的情绪和负面的心理能量.这些情绪和能量如果无处释放,就会郁结成疾,有损于人的健康.然而,若是发泄不当,又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因此,需要找出一个相对无害的通道加以疏导,于是观看体育比赛就成为这种通道.[5]

4 体育科技与伦理的良性互动

4.1 体育科技发展的必然性

在现代的竞技体育竞赛中,没有体育科技的保驾护航,仅仅靠已有的比赛经验和开发体能已经不足以取胜,企图用落后的伦理规范来阻止科技应用于竞技体育中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通过发展体育科技来提高运动成绩是当今竞技体育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一次一次的科技创新中,在“更快、更高、更强”的理念指导下,体育科技不断向前发展,这不仅是人为主观影响,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和竞技体育发展的必然结果.[6]人们可以阻止具体的科技在某些体育领域中的应用,但是无法阻挡体育科技的总体发展,并且体育与科技的关系会越来越密切.

4.2 伦理道德对体育的需要

伦理道德对竞技运动的需要,是竞技运动自身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产物.由于竞技运动越来越受政治目的、经济利益和职业活动的影响,离竞技运动自身的目的越来越远,技术本身已构成强烈伦理冲突.以竞技运动中的伦理要求为逻辑起点,竞技运动中技术运用必须遵循尊重生命、增进健康、扩大参与、公平竞争、促进和谐的伦理准则,提出了合理解决竞技运动中技术运用的伦理问题的途径在于:建立合理的体育道德评价机制,在运动主体中树立正确的体育道德价值观,树立严格的体育道德奖惩机制,对科学技术使用进行伦理界定.[7]

4.3 以正确的伦理观念引导体育科技的发展

正确的伦理观念包括:倡导竞技体育的人文观,建立竞技体育道德评价机制.

竞技体育的人文观是要积极实现经济体育对人类生存意义以及价值的人文关怀,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回到以人为本的体育世界.倡导竞技体育的人文观要求教练员、体育科技人员、裁判员、观众都要学会关心,对实施人文关怀,抗击高科技给运动员带来的身心异化,消除体育无“人”的现象,让运动员重新回到体育主体地位上,是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精神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8]倡导竞技体育人文观要体现运动员的主体地位,重视运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竞技体育的道德评价是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准则,运用想要的方式,对竞技体育主体的实践行为进行善恶性质的判断,是形成体育道德风尚和个人道德品质的重要道德活动.评价的主体可以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也可以是其他社会成员,既可以自我评价,也可以进行他人评价.在道德评价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体育道德评价的标准应该立足于体育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符合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实现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如团队合作、公平竞争等伦理标准都是竞技体育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

5 结论

高新科技在竞技体育领域中的深入开发和广泛应用,为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勃勃生机的同时,却又使其陷入了新一轮的道德困境,公平、公正原则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对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进行伦理上的反思,有利于认识和化解科技带给竞技体育的道德风险,从而保障科技真正为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服务.通过体育科技与体育伦理的良性互动,找出平衡体育科技与竞技体育的伦理支点,使竞技体育走出伦理困境.

〔1〕〔3〕沈克印,周学荣,周丽萍.体育科技与体育伦理理性整合的支点——由高科技泳衣引发的伦理思考[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0(07).

〔2〕陈薇,张金虎.关于取缔高科技泳衣的利与弊的思考[J].运动,2011(14).

〔4〕徐伟,姚蕾.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角色规范[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5〕任海.论体育伦理问题[J].伦理学研究,2007(06).

〔6〕李艳翎,刘湘溶,龚正伟.对竞技运动中技术运用的伦理思考[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06).

〔7〕段文阁,段媛媛.竞技体育的伦理价值诉求[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5).

〔8〕熊文,王泽应.竞技体育伦理及其研究之意蕴[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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