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阳国志》看先秦至汉晋间西南地区法律文化的特点

2013-04-01 17:50罗业恺毛莉姝
成都工业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西南地区先民少数民族

罗业恺,毛莉姝

(成都工业学院 a.工商管理系;b.机械工程系,成都 610031)

从《华阳国志》看先秦至汉晋间西南地区法律文化的特点

罗业恺a*,毛莉姝b

(成都工业学院a.工商管理系;b.机械工程系,成都 610031)

《华阳国志》记录了西南地区先民的生活,其中充斥着形形色色的“法”,这些“法”规范和维系着先民彼此间的关系。从这些记录可以看出,受中原文化影响的西南地区有适应自身地方特点而特色鲜明的“法”,并不是一个法律文化落后的地区。

《华阳国志》;法律文化;西南地区

东晋常璩撰《华阳国志》是我国重要的早期地方史料,其中对先秦至魏晋时期的西南地区先民的生活有着全面而详细的记录。透过这些记录可以看到,由于混合了中原和民族地区不同的文化和习俗,西南地区有着独特的法律文化。关于法律文化的定义,学界没有统一的定义,如梁治平先生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比较广泛:“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的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1]12-13而张中秋先生认为“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2]29这些定义都强调了观念和价值系统是法律文化的要点。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在于:专制主义、家族主义、礼制主义、刑治主义和自然主义。[3]5-47《华阳国志》记录了先秦到魏晋时期西南地区各地风物、政治事件和重要人物,也记录了西南地区的一些与法律有关的事件,通过这些事件可以看出西南地区法律文化在观念、价值体系和精神上呈现出自身鲜明特点。

一、自然主义精神浓厚

“任何古代文明都有一套特殊的对自然界的观念,但各文明之间对自然界秩序的看法与将自然神化的方式,则各因其文化与社会的特征而异,而且随文化与社会的变化而变化。”[4]370-371西南地区先民对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界充满着崇敬之情,各种原始崇拜和巫术在先民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在某种意义上,以沟通自然与人、人与人之间关系为目的的原始崇拜和巫术与法律同样规范和维系着人与自然间关系。《华阳国志》中多次记录了西南地区民风“失在徵巫,好鬼妖”、“俗好鬼巫,多禁忌”,对自然的崇拜和禁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如《蜀志》中记录广柔县“有石纽乡,禹所生也。夷人共营其地,方百里,不敢居牧。有过,逃其中,不敢追,云畏禹神;能藏三年,为人所得,则共原之,云禹神灵佑之。”又记邛都县的水源“水神护之,不可污秽及沈乱发,照面则使人被恶疾,一郡通云然。”《南中志》记录万寿县“本有盐井,汉末时,夷民共诅盟不开。今三郡皆无盐。”如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Baron de Montesquieu)所言:“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5]7西南先民的生产和生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较大,在生产和生活中有较多针对自然环境的习惯和禁忌,而这些习惯和禁忌实际上规范和调整着西南先民的行为,是法的雏形。有学者认为,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2)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3)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抵触;4)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6]87西南先民生产生活中的习惯和禁忌完全满足前三个条件,对于第四个条件,由于先秦到魏晋时西南地区政权更迭频繁以及中央对地方控制力有限的现实情况,西南地区的习惯法大多都是民众认可并自觉实施,无须国家认可和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这些和自然资源有关的习惯法及其在神化自然而对自然充满敬畏的表象下形成的法则,都表现出了浓厚的自然主义精神。这些法则引导和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调整着人与人、人与自然间的关系,维护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民间法律大于官方法律

《巴志》中记录东汉末年巴郡地方官员曾上书中央政府:“土界遐远,令尉不能穷诘奸凶。时有贼发,督邮追案,十日乃到。贼已远逃,踪迹绝灭。罪录逮捕,证验文书,诘讯,即从春至冬,不能究讫。绳宪未加,或遇德令。是以贼盗公行,奸宄不绝。”可见,由于先秦到魏晋时期西南地区地广人稀,官方法律的施行有极大的空白。在这样的前提下,民间法律成为了官方法律有效的补充,其效力在某些方面甚至大于官方法律。如前文所述的习惯法就是西南地区民间法律的代表,“有石纽乡,禹所生也。夷人共营其地,方百里,不敢居牧。有过,逃其中,不敢追,云畏禹神;能藏三年,为人所得,则共原之,云禹神灵佑之。”违法者逃入其地则执法者不敢追,在其中隐藏三年就可以得到执法者和民众的共同原谅。由此看来,官方法律在此类民间法律前无疑是失效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神佑下的区域成为法律禁区的现象在当时的中原法律文化中是少见的,一定程度表现出由原始崇拜而产生的民间法律在西南地区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另一方面,民间法律和民间风气密不可分,民风可以说是民间法律形成和施行的重要影响因素。《华阳国志》中记录西南地区“土地山险水滩,人多戆勇,多獽、蜑之民。县邑阿党,斗讼必死”。可见,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先民个体力量有限,在生产生活中必须团结协作,从而形成了非常密切的人际关系,而这种密切的人际关系一旦遭到人为破坏,在民间风气的驱使下,就会产生出一些违背法律原则的行为。据前人对《华阳国志》的研究,汉代时蜀地复仇之风盛行,仅蜀一地就有11位因复仇行为而扬名的人物。[7]这些人物有男有女,其中有5位还是“知书达礼”的儒生,可见民间风气对民众法律意识的深远影响。和中原文化中“臣不讨贼,子不复仇,非臣子也”的认识不同,除了血亲复仇外,上述因复仇扬名的11人中有6人是为朋友(同学)的非血亲复仇。传统儒家经典《礼记》认为“交游之仇,不同国”足矣,而在民间风气引导下,为朋友复仇成为了西南先民的行为选择,大大超出了儒家文化许可的范围。从后果来看,这些人的复仇行为大多得到了官方赦免,而其中《广汉士女》记广汉人宁叔为朋友张昌复仇更是得到了当时最高统治者汉顺帝“义而赦之”,另记梓潼人寇祺为同学侯蔓复仇,“由是知名。察孝廉。为霸陵令,济阴相”。可见西南地区彪悍的民间风气助长了不合法的复仇行为,而不为官方法律认可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民间价值体系的认同和支持,甚至得到了官方的默许和鼓励。这一方面显示出当时民间法律在当时西南地区民众中巨大的影响力,以至于官方法律在民间法律前保持沉默;另一方面说明官方法律在价值冲突现实面前进行着低调调整,以适应西南地区的实际情况。

三、家族主义盛行

梁漱溟先生曾说:“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全部文化中所处的地位之重要,及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闻名的。中国老话有‘国之本在家’及‘积家而成国’之说;在法制上,明认家为组织单位。”[8]11早期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家族是个体倚靠的重要力量来源,形成了以血缘论亲疏和血缘关系至上的血缘文化,中原地区后来由儒家将之纲常化,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是重要的社会根基。就中原地区而言,儒家文化在汉代成为官方主流,而在先秦至魏晋时期的西南地区,血缘关系是先民处理人际关系时的重要原则和依据,家族、伦常的地位是高于法律的。如《先贤士女总赞论》记成都人李弘之子李赘杀人,李弘遣子逃亡。太守发怒,李弘以“孔子称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相对。《广汉士女》记十三岁绵竹人左乔云,因其养父左通牵连进案件而锐刀杀吏,救养父。《汉中士女》记十三岁涪人李余,其兄煞人亡命,其母当死,李余诣吏,乞代母死。吏以余年小,不许。余因自死代母。这一系列事件都表明在当时的西南地区,家族伦常的影响力是大于官方法律的。李弘以孔子事相对,“太守无以诘也”;左乔云救养父,时人“及知是小儿,为之流涕”;李余代母死,时人哀伤,“天子与以财葬,图画府廷”。这些都说明因家族伦常而做出违背官方法律的事情很容易得到大众的普遍同情和原谅。家族主义的盛行,除了西南地区本身血缘文化的影响外,也和中原儒家文化在西南地区的传播有关。汉景帝时,文翁在蜀地筑石室行教化,西南地区由此开始接受并传播儒家文化,儒家文化中家族伦常理论和西南地区血缘文化理论有着同样的价值内核,比较容易为西南先民所接受。西南先民在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下,既涌现出《广汉士女》中所记乃至后世名列“二十四孝”的姜诗,也产生了上述因家族而违背法律的人物;但和姜诗不同的是,由于上述三人的行为毕竟是违法的,虽然得到了当时官方的认可,但并不为后世所宣扬。

四、对少数民族有倾斜

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众多,而且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中有一套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和行为模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这样的现实加大了当时大一统政权的统治难度。《南中志》中就记录当时的夷汉之间连宗后,连宗的汉人“世乱、犯法,辄依之藏匿。或曰:有为官所法,夷或为执仇”。可见,少数民族未将官方法律放在眼里。在此背景下,统治者必须要适应当地的情况,“因其故俗而治之”。《南中志》记录在立法方面,统治者就充分利用了当时少数民族“其俗征巫鬼,好诅盟,投石结草”的民风,“官常以盟诅要之”。《巴志》中记录秦政权在少数民族地区立法,“刻石为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煞人雇死,倓钱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锺。’夷人安之。”任乃强先生解释此法:“犯者,谓向人滋事。夷人先犯秦人,只输献酒一锺赔罪。秦人先犯夷人,则输与黄龙一双赔罪。‘黄龙’非可得之物。若以黄蜥蜴代之,则夷人无用。邓少琴云,字当作珑。甚得其义。珑,刻龙之瑴璧,秦汉时为祭祷之礼器”。[9]15这说明,一方面,秦政权在少数民族地区税收政策是相当宽松的,并不将少数民族地区作为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到了汉代甚至提出了“以其故俗治,毋赋税”的统治方针。相对于中原汉民族地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水平较低,较轻的赋税政策,有利于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从而稳固统治。另一方面,由于现实的需要,靠严刑峻法的法家理论实现了大一统的秦政权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是采用了较为宽松的法治手段,少数民族犯法伤人者论罪,但是杀人者可以出钱免死。在夷汉冲突中,少数民族也只需承担较轻的赔偿。秦政权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政策为后世奠定了基础,以后各政权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政策大多沿袭了在考虑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注重少数民族习惯的背景下推行国家法律的做法,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一套适应本地、本民族特点而行之有效的法律运作模式。

五、结语

有学者认为西南地区的法律文化存在裁决方式简单、刑种单一和无专门机构等缺陷,西南地区的法律文化落后于中原地区。[10]基于这样的认识,学者们在著书立说时,往往有意或无意把西南地区归入了法律文化的落后地区。笔者认为,先秦至魏晋时西南地区形成的法律文化有两个部分:1)在中原文化的影响下,特别是秦政权“车同轨、书同文”政策的影响之下,西南地区很早就纳入了中原法律文化体系之内。在中原法律文化影响下形成了具有中原地区特点的法律文化部分,如家族主义盛行。2)在秦大一统和汉开西南夷后,统治者结合西南地区的地理、人文和民族特点,在承认并沿用了部分民间法律之外,还制定了一些适用于西南地区的法律并加以实施,形成了西南地区法律文化中具有地区特色的部分。这两部分结合形成了先秦至魏晋时西南地区的法律文化,而这种具有“中央+地方”(或称“主流+非主流”)特点的法律文化,对维护统治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先秦至汉晋时的西南地区并非传统认识中法律文化落后的地区,而是有着自身独特法律文化的地区。

[1]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2] 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 马作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4] 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M].北京:三联书店,1999.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6] 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7] 旷天全.从《华阳国志》看汉代蜀地复仇之风[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4):107-109.

[8]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

[9] 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0] 王明东.西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特点[J].思想战线,1999(2):40-44.

StudyontheCharactersofLawCultureinSouthwestChinafromPre-QintoHanandJinPeriodinRecordsofHuayangKingdom

LUOYekaia*,MAOLishub

(a.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b.Department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 Chengdu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31, China)

Records of Huayang Kingdom recorded that there were all kinds of laws for early inhabitants of southwest region.These laws maintained the relationship among ancient people. It could be seen from these record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central plain culture, the southwest region had its own distinctive law which adapted to local characteristics. Southwest region was not an area with backward law culture.

HuayangKingdom; law culture ;Southwest of China

2012-07-04

罗业恺(1977- ),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电子邮箱:20438132@qq.com。

毛莉姝(1980- ),女(汉族),四川彭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D920.4

A

2095-5383(2013)03-0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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