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中的法院与社会
——从压制型审判管理到回应型审判管理

2013-04-01 10:39:18钟小凯
朝阳法律评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裁量权裁判审判

钟小凯

转变中的法院与社会
——从压制型审判管理到回应型审判管理

钟小凯*

审判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能使审判有效回应社会期待,满足社会司法需求。但是,现行审判管理主要是一种封闭在法院系统内的立足强制的压制型审判管理模式,表现在侧重法官责任的承担,着力限制甚至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偏于促进审判效率,力图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以院、庭长为中心,意在强化对审判工作的控制力度等方面,这种做法有干扰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之虞,影响审判公正;极易陷入行政化管理的窠臼,产生背离审判管理规律等弊端。为此,必须打破审判管理的封闭性,构建在广阔社会视野下的回应型审判管理体系。要立足法官审判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对法官审判工作的期待,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审判管理的目标;注重法官自己管理自己,构建“平等交流”的监督制约机制,侧重于对法官非职务性行为进行约束,鼓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在审判管理中,以法官为中心,注重协商、妥协和讨论等非强制性手段的重要作用,建立独立的审判管理机制,以追究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行为为重点;在回应型审判管理的规范性构建上,要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行使基础上,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平台,在规则秩序之间作出有效回应。

压制型审判管理 回应型审判管理

当下社会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法院却未能及时有效回应这些变化。许霆案、药家鑫案等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的案件,①笔者以为这些案件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不能被称为疑难案件,而仅仅是由于媒体舆论的关注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因此称之为有影响性案件。直接导致以法院权威被侵蚀等为表象的法院危机。这些危机折射出当前法院在审判管理上缺乏因应形势进行调整的现实。②本文的审判管理主要指近年在法院系统中设立的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实施的通过构建一整套审判管理指标体系的方法进行业绩评估排名并据此进行追责的审判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存在审判管理水平评比好的法院或法庭却是人民最不满意的法院或者法庭的现象,这证明法院的审判管理方法还存在不完善之处。①陈燕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11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网络访谈时,有网友提出该问题,陈燕萍对此予以回应,认为当前审判管理存在不足之处,亟须完善。详见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两会直播栏目http://news.cntv.cn/2012lianghui/live/tuwen/shglcx/index.shtml,2012年3月18日最后访问。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求得在社会管理视野下的良善的回应型审判管理方法,疏解审判与民意的紧张关系,是当前审判管理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②本文借用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所著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的概念分析工具,将此种概念分析工具运用在审判管理领域,提炼出压制型和回应型两种审判管理类型。但正如书中所言,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都是抽象的概念,它们所涉及的经验事务必定有点难以捉摸……虽然一种法律秩序会展示出所有类型法的要素,但是它的基本状态可能依然比其他法律秩序更接近于一种类型的法。具体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在法院系统内,部分法院和法官已经认同回应型审判管理的说法,典型如上海金山法院于2009年举办以“关注民生 构建回应型审判管理模式”为主题的法官论坛,赵芳(山东威海中级法院):《转型法治视野下的回应型审判管理模式构架》,载《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本文借助于对当下法院审判管理现状的解读,检讨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做法中显现出来的压制型特征,探索在审判管理中如何回应社会期待的途径。

一、立足强制的压制型审判管理

(一)压制型审判管理的主要表现

现行审判管理方法主要以限制法官审判权力为重心,以追求审判效率为目标的审判综合管理体系,是站在法院管理者的视角,立足强制的压制型审判管理。

一是侧重法官责任的承担,着力限制甚至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行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的出发点是避免发生错案,提高法官责任意识,遏制司法腐败。但这建立在对法官不信任的基础上,使法官对案件审判缺乏足够的信心,加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一定程度上也使法官不能在审理案件时进行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切原原本本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旦遇到需要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就自然而然会寻求上级的决定,形成一种唯上的审判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尽可能回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以逃避可能因此承担的责任。客观来说,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求的一个隐含的目标就是限制甚至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①刘晓明认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法官终日战战兢兢,一切均按照上级的旨意行事,客观上限制甚至消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参见刘晓明:《论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5期。

由于实践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对错案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从管理者加强监督管理的立场出发,管理者作为对错案及其责任的宣告者,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以强制为基础的压制型管理理念之上。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确认”,第五条规定:“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和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纪检组长和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这就使得法官为了降低错案责任追究的风险,刻意加强和管理者的沟通,从而建立了案件请示制度。而且,错案追究制只有约束机制而无激励机制,在没有建立起法官职业保障情况下,由法官独立承担审判责任,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偏于促进审判效率,力图解决案多人少问题。②朱苏力通过对审判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关系的分析,对法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提出了对策。具体参见朱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现行审判管理以“审判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以管人促管案”的思维为基础,提倡“依靠科学、系统的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③王胜俊在《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 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讲话中指出,审判管理首先是对案件的管理,但案件是由法官判处的,因而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具体参见《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 http://www.chinapeace.org.cn/pabb/2010—08/24/c_13459317.htm,2012年5月8日最后访问。全国各地法院力图通过加强审判管理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如江苏江阴法院明确提出依靠科学、系统的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具体参见《江阴法院加强审判管理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09—05/31/content_1098362.htm?node=7085,2012年5月8日最后访问。。近年来,全国大部分法院主要是通过建立审判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态势分析等工作,构筑审判绩效综合考评体系作为创新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如江苏、四川、北京等省、市法院出台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等,形成包括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被改判发回率、执结率、申请再审率、结案均衡度、人均结案数等指标,形成一套审判管理指标体系,通过案件评查,围绕指标体系开展统计、分析、评估、决策建议、通报工作。这种指标考评、绩效评估的做法,和政府机关通过目标责任制下指标、考政绩的做法不谋而合,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科层要求的管理方法,带有明显的上下层级的强制色彩。

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优先价值,是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资源和产出的效益的关系,一般是依靠数字化指标体系来具体实施操作。数字化指标简单明了,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行政管理的效率价值。数字化目标管理,是通过将组织的整体目标逐级分解至个人目标,最后根据被考核人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来进行考核的一种绩效考核方式,是一个自上而下进行总目标的分解和责任落实过程,体现出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压制型的金字塔结构模式。现行审判管理借用数字化指标考评体系,进行数字化目标管理,实行自上而下、责任层层下划的管理,显然是一种行政领导支配的压制型管理方法。

三是以院、庭长为中心,意在强化对审判工作的控制力度。无论是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还是审判管理指标体系的审判管理方法,在现实中其着眼点都是为了加强院、庭长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实践中,审判管理被当作法院管理者迫使法官努力工作的棍棒,是从法院管理者的角度为了解决法院内部的管理与策略问题的重要方法而设计的。

由于案件审批的方法广受诟病,且需要较大精力投入,对以加强监督和管理为己任的法院管理者而言,要获得法官审判工作的相关信息以加强审判管理,现行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制定越来越复杂繁琐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通过设定、衡量和运用一套量化考评标准以帮助了解法官的工作业绩情况、廉洁状况,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风险。这种法院数字管理背后的逻辑,正是法院管理者要求法官审判工作是可控的,由其自身来把关、审批和决定,实质上就是一种以服从上级为核心的立足于强制的压制型的行政管理活动。

(二)压制型审判管理的主要弊端

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法院管理体制的束缚,压制型审判管理方法的形成有其深刻原因,但对其具有的以下弊端必须要有清醒认识。

一是有干扰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之虞,影响审判公正。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法官有依法独立审判权,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上拥有排他性的权力。上诉制度确保法官审理的案件受到上一级法院的制约,当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发生了法律解释上的某种错误或争议的时候,上级法院有权对案件做出不同的法律解释,作出改判。应该说,一个法官对案件作出的法律解释,包括根据证据的认定作出的事实剪裁和根据法律条文作出的对法律规范的解释,都应由法官独立完成,不受外部干预。因此,在追究法官责任时,应当分析一个法官在判决一个案件时,是否存在非职务性的过错,如贪赃枉法、贪污受贿等,而不是将在解释法律方面出现不同的理解的职务性行为认定为有过错,据此追究错案责任。法官不应该仅仅因为其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于上级领导而被追究错案责任。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制为前提给法官加以严格的错案责任,这种审判管理方法明显有干预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之虞,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有过多的顾虑而不敢大胆独立地进行自由裁量,从而使审判解决纠纷的能力大打折扣,影响审判公正。①广东东莞中级法院陈东超法官在《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法理思考》一文中认为对法官裁判行为进行追究的做法直接影响和损害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该文被引频次极高,达到38次,应为错案责任追究制问题相关论文中的权威性著作,其观点应代表了学界认可的主流观点。具体参见陈东超:《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法理思考》,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二是极易陷入行政化管理的窠臼,背离审判管理规律。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一直被指责为是一种行政化管理方式,广受诟病,现行包括法官审判业绩考评、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内容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的方法,亦未走出行政化管理的窠臼。

行政化管理的主要特点就是首长负责制,通过行政等级的科层管理,保持高度统一的领导。院长是一把手,是法院中行政级别最高的法官,领导法院的日常工作,也通过召集和主持审判委员会管理全院审判工作。庭长是中层干部,负责全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也负责全庭的审判管理工作,是院长对全院进行管理的中坚力量。院、庭长由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不堪重负,加上对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所具有的专业敬畏及法律学界对案件审批制度的批判性立场的自发性认同,因此对需要较大精力投入的案件审批工作会不自觉地疏忽。这就导致以案件审批为主要方法的审判管理出现极大漏洞,法官审判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法官审判质量和效率受到社会质疑。基于这种背景,法院内部开始对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放权于合议庭,尊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改革思维产生动摇。①胡云腾等对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的这一改革的由来和实践中的效果以及当下的处境做了非常到位的梳理,他结合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提出“还权”起于“一五”改革纲要,由于遭遇法官审判缺乏监督的质疑,进而“二五”、“三五”改革纲进一步提出了“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具体参见胡云腾等:《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研究》,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5期。也因为案件审批的方法广受诟病,极有必要寻找另一种审判管理方法进行收权,强化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管理。构建量化管理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一方面迎合了当前数字化管理的潮流,一方面给院、庭长进行审判管理带来极大便利,只需查看数据统计成绩表或总结报告即可。通过这种方法的管理,院、庭长可以更加清楚地掌握法官审判工作信息,不像以前,院、庭长很难获得较为准确、及时的审判工作信息。“通过随时可以掌握的各种数据和案件反馈情况,基层法院院长的管理盲区和障碍消除了,对我们的决策起到了最基础的作用。”②详见丁国锋:《法官的业绩优劣到底怎么评价?》,载 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08—08/06/content_918432.htm?node=7090,2012年 3月 29日最后访问。于是,以构建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管理方法呈风行之势,成为当前主要的审判管理方法。

依赖审判管理指标体系方法进行审判管理的做法未能照顾到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不是从承担审判工作的法官立场出发,不是以服务法官审判工作为中心,而是站在院、庭长加强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强制性的约束管理的立场,采取的依然是一种行政化管理方法,因此引起对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权利保障的争议。在近年来的审判管理实践中,面对这种以领导权威施加强制性约束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方法,法官普遍采取的是一种消极抵触的心理,使审判管理依然没有走出“一管就死、一松就乱”的恶性循环,审判管理实效大打折扣。

二、社会管理视野下的回应型审判管理

(一)回应型审判管理的基本构成

作为对立足强制的压制型审判管理的反思,回应型审判管理立足于商谈理性,旨在实现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打破审判管理的封闭性。

一是协商、妥协和讨论等非强制性手段在审判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现行审判管理中广泛运用的考评手段是“上考下”,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审判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权,决定了审判是一种个性化的活动。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只能依赖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公正才可能实现。回应型审判管理确立法官的主体地位,承认和尊重法官的主体性人格,树立以法官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审判管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自愿地为实现公正高效审判而努力。这就要求在审判管理中,摈弃科层行政化的强制管理手段,采取与法官协商、妥协和讨论等非强制性手段实行审判管理,实现以法官民主参与的形式对法官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审判管理不再是院、庭长对法官的考评,而是全体法官参与的,以审判业绩、法官司法能力、法官品格等为内容的民主管理,体现的是法官自治管理和开放式管理。

二是审判管理与法院行政管理分开,建立独立的审判管理机制。压制型审判管理对审判管理和法院行政管理不区分,笼统地采取一种管理方式,使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造成错位,也使法官成了“官”,成了行政官员。这就使审判管理成为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抹杀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应有的依法独立裁判的法律人格,影响了审判公正的实现。回应型审判管理要求将审判管理权从诸如刑事、民事等审判庭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行使,实现审判管理和法院行政管理的分离。设立独立的审判管理机构,减少审判庭审判管理职能,使审判管理实现集中管理,不仅能促进审判高效,也通过独立的审判管理机构实现对法官审判工作的有效制约监督,促进审判公正。

三是审判管理以法官为中心,重在追究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行为。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审判质量效率都是通过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现的,以法官为中心构建审判管理制度,是审判管理回应审判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法官审判活动的核心在于法官在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时,应秉持法治的精神进行法律解释,并依照法律解释的要求进行自由裁量,进而实现审判公正。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自由裁量,并且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正是法官独立发挥作用的地方。①梁慧星对“自由的法官”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自由的法官”是指这个法官是独立的、自由的,既不受个人偏私的影响而裁判,也不在受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受到领导指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裁判。因此梁慧星认为裁判公正最终依托于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具体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6页。这种独立不仅独立于法官外在的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也要独立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性格偏向,是按照法治的要求实现法律人格。因此,审判管理应旨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不是限制甚至消除自由裁量权。而且,在规范自由裁量权时,不应通过某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压力去干扰法官的裁量行为,而应重在对法官在裁量过程中外显出来的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如对法官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打瞌睡、接打电话或酒后出庭等违反《法官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应给予严肃的处理,而不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随意指摘。

(二)回应型审判管理的价值分析

与压制型审判管理相对,回应型审判管理具有迥异的价值追求。

一是回应型审判管理追求法官自己管理自己,是一种平等交流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审判管理中,逐步树立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管理理念,减少法院管理者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直接控制。在审判管理工作中,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尊重法官职业地位,客观对待审判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以积极的态度加以引导解决,而不是压制型审判管理给法官造成的管理就是挑刺,管理就是约束,管理就是设障的误解。回应型审判管理立足于以指导帮助法官为主,问责惩处法官为辅,而不是以处理人、追究人、整治人为审判管理目的,变法官对审判管理的消极应付为自觉主动地配合管理、参与管理、接受管理,体验审判管理带来的综合服务。法官之间平等交流,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一方面可以较为客观公平地评价法官的工作业绩,获得一个自我评价的参考系,以此来进一步激发自己的潜能,形成工作上的竞争效应,一方面对法官的廉洁自律也可以发挥有效作用。

二是回应型审判管理重在约束法官非职务性行为,鼓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法官的审判职务行为是一种判断活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正是为了保障其独立自主地思考判断,依法进行自由裁量,能够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理性的判决,必须禁止其他因素介入法官裁判过程,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法官只应接受监督而不应接受命令,在审判管理中应重在对法官非职务性行为如法官道德品质、工作态度、纪律作风、法律素养以及司法能力等法官行为规范方面加强监督制约,而不是干预法官审判,干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遏制法官腐败,一方面应制定更具体细化的法律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而不是限制甚至消除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一方面应设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明确规定法官行为规范准则,一旦触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官行为规范准则,要坚决清除出法官队伍,对触犯法律的,更应严厉制裁,绳之以法。①广东东莞中级法院陈东超法官在《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法理思考》一文中提出,对法官审判行为的监督应建立符合审判活动本质要求的专门的监督制度——法官弹劾、惩戒制度,应区分法官职务行为即裁判行为与在裁判过程中的非职务行为,不应该对法官职务行为直接干预,而是对法官非职务行为如裁判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的道德品行进行惩戒。具体参见陈东超:《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法理思考》,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三是回应型审判管理意图立足法官审判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对法官审判工作的期待,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审判管理的目标。回应型审判管理既不是行政科层制的法院管理者实施的压制型审判管理,也不是封闭式的法官群体的自我管理,而是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立足于法官审判工作对社会司法需求积极作出回应而建立的审判管理机制。法官审判工作既是一项裁判工作,也是一项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②参见王胜俊:《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16日。回应型审判管理要求在关注审判工作自身的公正和效率的同时,强调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开放性和完整性,从单纯完善审判工作本身向积极回应民众司法需求转变。

三、回应型审判管理的规范性构建

(一)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行使基础上的有效回应

构建回应型审判管理的制度规范体系,必须立足于对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权的保障,以实现法官自我管理为基础,回应社会对司法监督的需求。

当下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碰到的一个最直接的问题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而由于审判公开的限度,这个自由裁量的过程无法公开,使社会民众无法监督,也使得裁判不能有效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因此,首先要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行使,杜绝法外因素的干扰。法外因素是一个外延很宽的概念,从实务角度出发,因法外因素的影响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受法官个人的素质、阅历、经验、品德等影响或者受来自法官以外的社会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其中尤以党政影响为最甚。除此之外,法官自身腐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能成为限制甚至消除自由裁量权的理由。相反,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法官没能充分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才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此,必须要建立一个确保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审判管理制度,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尊重法官自由裁量的独立性,保障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其次,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定和审判纪律,制定裁判规范和量刑程序指导性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实行量刑规范化建设,明确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限度和范围,保证在审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时裁判结果相对平衡,增强裁判的可预见性。最后,要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监督,有效回应社会期待。一方面要加大审判公开工作力度,消除暗箱操作,如增加庭审中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当庭认定证据,法庭的旁听自由,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判后答疑等,广泛接受权力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等。一方面改革裁判文书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证据效力分析和判决说理。在当前审判实务中,证据采信这个环节最容易滥用权力。增强裁判文书对证据效力的分析,可以有效限制法官认定事实上的主观随意性,避免权力滥用。①梁慧星对在裁判中如何通过证据分析进行事实认定有过翔实的论述。他认为,法官裁判案件首先要查明事实,而查明事实是一个证据判断分析过程。证据判断分析的过程是一个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作出的排除不合法的证据和证据力低的证据且符合严谨的法律推理逻辑的证据效力分析过程。具体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36页。判决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依据其对法律的理解,按逻辑思维规则的要求,演绎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判断,使其自由裁量的合理性一目了然,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当裁判。

(二)在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平台上的有效回应

将审判管理职能分散在审判庭,由院、庭长兼行审判管理职责,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交叉,职能模糊、力量分散,使审判管理权依照行政化方式行使,也导致审判管理缺乏一套与诉讼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可供公开的内部操作规范,从而无法提供一个透明的衡量标准来判断是否公正、是否合法,无法进行必要的、长效的监督。基于此,回应型审判管理要求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专司审判管理职责,一方面保障法官独立完整行使审判权,一方面监督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行为。

审判管理应包括案件信息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等“管案”的内容,但回应型审判管理要求在管理中采取法官全面参与、法官自我管理和自我评价的方法,管理的目标是服务法官,是帮助和指导法官更好地进行自我评价,实现更良善的自我管理,是一种鼓励引导性管理,而不是立足强制对法官进行惩戒,使法官“唯上”、“听话”的压制型管理。

审判管理更重要的内容应是“管人”,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规范,对法官科以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由于在当下我们缺乏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没能对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行为予以严厉惩戒。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应承担起这一极其重要的审判管理职能,一方面接受社会公众对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投诉,作出专门的投诉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官公开回应案件质询,在类似公开性的听证会的场合由当事法官面对面接受社会公众的质询,回答公众的疑问。既使法官全面、亲身参与审判管理,也可以使当事法官可以有效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既有独立裁判权,又受到整个社会的监督,司法腐败的深度质疑可以消解,司法公信力也能有效提升。另一方面应肩负起督促法官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准则和法官职业道德要求职责。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应具有对触犯法官行为规范准则和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官处以制裁的权力,将行为不检和道德不良善的法官开除出法官队伍或调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机关处理,以维护法官群体的纯洁,有效回应社会对法官素质的高期待和高要求。

(三)在规则秩序之间的有效回应

法院要关注民意,以回应社会民众对审判的认同,回应型审判管理要求法官在审判中要高度重视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决的认同,在规则秩序之间有效回应社会对司法的期待。

虽然大多通过媒体表达出来的与裁判结论截然不同的观点并不全然代表着大多数人的道德期许和评价,有时仅仅是对审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不公以及可能干预乃至操纵审判的权力的司法腐败的担忧和反抗,但是法官作为回应型审判管理的主体,在裁判中有必要反思如何在规则秩序之间有效回应社会期待。一方面,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审判回应社会需求的正式制度,使审判不是僵化地依据法律规则进行裁判,照顾到社会对审判的期待。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依据上应重视法律原则、社会公共政策的作用和非正式法源的功能价值,通过自身审判工作来促进社会与审判的良性互动。

法官在回应型审判管理中,对裁判所依据的法律的理解范围应有所扩大,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不仅仅是规则,还包含法律原则和政策。法官应当在裁判思维中体现社会背景知识,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内外因素结合考虑,使审判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这并不是对法律的背离,而是增强司法裁判对于社会纠纷的调处能力。法律有其不确定、模糊的一面,如“情节严重的”、“情节轻微的”、“为公共利益所必需”等,这就需要依据法官的正义标准、道德信念、社会倾向甚至习惯法观念等非正式法源。在裁判过程中,应适用源于社会公众的现实生活,更易于为社会公众所遵循和接受的非正式法源,以弥补国家法之不足,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当然,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原则、政策和非正式法源的适用都得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①张志铭教授在《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一文中,提出开放性思考我国法律体系的建构,非正式法源可以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纳入法律体系的范围,从而可以成为裁判的依据。具体参见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初审编辑 王理万)

Court and Society in Transition:From Repressive Trial Management to Responsive Trial Management

Zhong Xiaokai

Trial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management that should enable trials to effectively respond to social expectation and meet the needs of social justice.Current trial management is repressive and is based on mandatory practices such 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judges,the limits of a judges'discretion,promotion of the efficiency of the trial,alleviation of the shortage of judges,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trol of the trial by chief executives.This trial management mode falls into the stereotype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interferes with the judge's independence,and hurts the judicial justice system.Therefore,we should build an open trial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responses to a broad social vision.Trial management objectives should be focused on meeting the needs of social justice.The new system should focus on the judge's self management,build the equal exchange supervisory pattern,constrain the judge's private behavior,and encourage judges to exercise judicial discretion.It should safeguard the independence of judges be a key point.It should use consultation,compromise,discussion,and protect the judge's professional ethics.The normative construction of a responsive trial management system should respond to the rules of order,basing on judges'regular exercise of judicial discretion,and providing a professional trial management platform.

Repressive Trial ManagementResponsive Trial Management

*钟小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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